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書信 > 信函

女方不同意離婚答辯狀(通用6篇)

欄目: 信函 / 釋出於: / 人氣:1.01W

女方不同意離婚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張,女,漢族,住址,,身份證號,

女方不同意離婚答辯狀(通用6篇)

被答辯人,李,男,漢族,住址,,身份證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訴我離婚一案答辯如下:

我與原告李夫妻感情尚好,我不同意離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我與原告雖是經人介紹認識,但婚前已經經過一年的共同生活,我們是在經過一年友好相處,並認為對方是值得託付終生的伴侶後,才進入的婚姻殿堂,所以我與原告是建立了良好的婚姻基礎的。

二、結婚後經過近8年的共同生活,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我與原告翻建了整個院落,還購置了收割機、小轎車等農用及家居用品,以上均是我與原告共同奮鬥的結果,也是我與原告夫妻感情的見證。

三、原告起訴書中稱我不能生育,完全與事實不附,我與原告共同生活8年多,期間曾懷孕並流產三次,均是原告不願過早承擔做父親的義務,稱暫時不想要孩子,強迫我流產的,使我兩次失去了做母親的機會,對我的身心造成了極大摧殘,

四、原告母親多年臥病在床,結婚以來,我除了在家裡從事養殖蛋雞生意,還要伺候原告母親,為其洗衣喂藥,我為整個家庭的辛苦付出,左鄰右舍均有目共睹。原告在起訴狀中訴我不盡家庭義務,實在是顛倒黑白,令人心痛。

五、因被告不同意離婚,故對於夫妻共有財產及債權等問題暫時不作答辯。

此致

某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3年 5月5日

附:

1、媒人Y證言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兩次流產的診斷證明。。

女方不同意離婚答辯狀 篇2

答辯人:趙,女,漢族,1x年1x月x5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號,身份證號為532xx1,聯絡電話13x2。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1x年1x月2x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號,身份證號532xx1,聯絡電話13x2。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x年1x月經人介紹認識,於x年12月xx日在雲南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後,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後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後,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並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後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瞭解,倉促結婚,婚後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後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援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於兩人婚前相互瞭解,婚後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瞭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麼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願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於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後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後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後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遊客到原告家住宿。由於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塗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係對於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繫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後,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託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繫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藉口、編造歪曲事實後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並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餘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衝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3年x3月22日

女方不同意離婚答辯狀 篇3

答辯人:趙,女,漢族,x年1x月x5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為,聯絡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x年1x月2x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聯絡電話。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x年1x月經人介紹認識,於x年12月x7日在xx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後,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後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後,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並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後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瞭解,倉促結婚,婚後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後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援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於兩人婚前相互瞭解,婚後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瞭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麼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願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於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後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後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後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遊客到原告家住宿。由於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塗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係對於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繫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後,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託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繫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藉口、編造歪曲事實後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並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餘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衝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3年x3月22日

女方不同意離婚答辯狀 篇4

答辯人:趙,女,漢族,1979年10月05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為532901,聯絡電話1390872。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1966年10月28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絡電話138872。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x8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於x8年12月07日在雲南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後,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後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後,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並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後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瞭解,倉促結婚,婚後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6000.00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後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援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於兩人婚前相互瞭解,婚後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瞭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麼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願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x9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於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後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後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後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遊客到原告家住宿。由於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塗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係對於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繫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後,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託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繫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藉口、編造歪曲事實後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並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餘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衝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3年03月22日

女方不同意離婚答辯狀 篇5

答辯人:A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單位職工,住X街X巷X號X號樓X單元X層。電話:

被答辯人:B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單位職工,住X宿舍X號樓。電話:

答辯人因與原告B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並有幼子需要雙方撫養教育,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被答辯人所訴關於夫妻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後,雙方性格不合,爭吵不斷的情況與實際不符;所訴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懷孕後經常不回家的情況與實際不符;所訴答辯人在孩子出生後,與被答辯人仍爭吵不斷,對孩子不管不顧只象徵性的每月交給孩子部分生活費的情況與實際不符;所訴x年至今,答辯人偶爾回家,未回家居住,與被答辯人分居達3年的情況與實際不符。

具體實際情況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某某年相識戀愛,經過幾年的相互瞭解和慎重考慮,兩人於年結婚,婚後感情很好,兩人相互鼓勵,共同進步,在各自的事業上都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婚後,兩人不僅在事業上獲得了大豐收,某某年某某月還生下了一名健康、可愛的兒子C某某。從這個孩子的名字就可以看出夫妻感情非常深厚。

答辯人是一名普通工人。由於工作關係經常戶外作業。這些情況在與被答辯人認識開始就沒有隱瞞。被答辯人也支援答辯人的工作。今年答辯人被單位予以獎勵並提拔。

自兩人結婚後,答辯人的工資存摺就由被答辯人保管,每月工資由被答辯人領取。

然而被答辯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辯人的犧牲,違背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定義務,先後與名叫某某與某某的男人發生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使答辯人長期忍受了令人難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考慮到這裡面也有第三者不道德使然,不完全是被答辯人的過錯,更加考慮到兒子現在年紀還小,這麼早就雙親離異,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溫暖,絕對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必然會造成兒子童年的人間悲劇,答辯人多次找被答辯人談心,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並原諒了被答辯人的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八條之規定、且並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形,並不符1x年11月21日公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所規定的情況。

故答辯人認為雙方婚前基礎牢固、婚後感情和睦、兩人的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為了維護家庭的穩定和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請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二)、如果被答辯人鬼迷心竅、執迷不悟,答辯人也只能無可奈何同意離婚,但是離婚的過錯責任全部在原告。

根據《憲法》第五條、十三條之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十九條、四十一條、四十七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四款、第7條、第11條第一款之規定,x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答辯人要求人民法院充分保護答辯人合法權益,依法作出支援答辯人如下請求的公正判決。具體答辯要求:

一、婚生兒子C某某應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承擔扶養費和教育費,一次性給付答辯人婚生兒子C某某撫育費萬元(某元×3x%×12月×13年=某元)。

二、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答辯人同意按法律規定依法進行分割。

1、結婚後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平米,市場價值X萬元,房屋歸我所有,我支付原告一半的房款計X萬元。

2、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鑑於原告有轉移財產的可能性,我申請法院調取婚後原告B某某在銀行的存款記錄。

3、其他家庭共同財產約一萬餘元,因房屋主張歸我所有,這些財產也歸我所有,由我支付五千元給原告。

4、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為改善生活環境,我先後兩次借款一萬元,用於做生意,但均已賠掉。這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三)、被答辯人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由於被答辯人與數名男人關係曖昧,不知收斂,並多次到答辯人單位、親戚家裡吵鬧,並無中生有,捏造事實,侮辱誹謗答辯人。雖然,答辯人極力退避,但讓被答辯人在親戚、朋友、同事面前顏面盡失,忍受了令人難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身心受盡摧殘,嚴重影響答辯人的日常生活與工作。

請求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公開賠禮道歉的民事侵權責任。並賠付答辯人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共計1x.531x萬元,且負擔相應訴訟費用、誤工費、諮詢費、交通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共計13.6312萬元。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A某某

X年X月

女方不同意離婚答辯狀 篇6

答辯人:,女,漢族,1xx4年12月出生,住址:

答辯人對所提出的離婚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如下:

一、不同意解除與婚姻關係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系自由戀愛,具有感情基礎。本人與原告於x年x月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共同組建了家庭。答辯人認為“結婚後發現雙方性格差異很大,常因小事吵架,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本人和原告婚後經常吵架不是事實,更沒有無緣無故吵鬧,任何一對夫妻在日常生活當中都難免有矛盾,偶爾吵鬧不會影響到夫妻感情。原告稱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不是事實,原告只要端正生活態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才能增進雙方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二、原告事實不清,所述理由純屬捏造且無事實依據

1、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從醫藥書籍記載的內容看,極可能是她婚前行為不端引起,致使我們的感情更為疏遠”不屬實。本人所患病只是普通的婦科疾病,純屬內因引起,不用動手術只需調理即可康復,當時在深圳市南山醫院檢查身體時,醫生曾當面告知原告。原告完全不懂醫學常識,聽其親人唆使,毫無醫學根據和其他事實依據就懷疑本人婚前行為不端,嚴重侮辱了本人的人格尊嚴。到現在我還在服用藥物,難道被告的痛苦原告可以視而不見。

2、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幾個月前,被告離開我們的住處,失去聯絡”不屬實。在本人患病期間原告極少過問本人的情況,沒有溝通,才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x年5月原告攜帶自身衣服到公司宿舍居住,並對本人說要退掉該住處,讓本人回孃家居住,本人不得已才攜帶幾件衣服另行租房,至目前原兩人住處還存放著本人大量衣服和其他生活用品等,本人手機號碼,家庭固定電話號碼一直未換,何以無法聯絡。

3、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我委託親人找她的父母協商,希望妥善解決問題,減少離婚造成的不良影響,遺憾的是無法見面協商”不屬實。本人離開住處之後,原告不但沒有前來看望本人以及電話聯絡或資訊,給予語言問候,而且原告親人到本人村委擴大不良影響,給本人造成極壞的不良影響。原告不僅沒有和本人聯絡協商離婚,而且不經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就直接起訴離婚,原告完全是欺負本人女方這邊的弱勢和善良忠厚。

三、夫妻應當是互相扶持,而不是胡亂猜測甚至離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本人患病之後,原告不對本人悉心照顧,更令人傷心的是聽其親人唆使胡亂猜測本人婚前行為不端,嚴重侮辱了本人的人格尊嚴。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並不是像原告說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而是原告視婚姻如兒戲,為逃避婚姻家庭的責任,無中生有,任性胡為,請法院對合法婚姻予以保護,對被答辯人的行為給予教育,對其無理要求給予駁回,作出公正判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採納。

此致*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