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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

欄目: 協議書 / 釋出於: / 人氣:2.88K

法律上不存在所謂的“假離婚”。離婚是夫妻雙方依照法律的規定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只要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行政或訴訟程式,離婚協議便具備法律效力。法律對當事人因為各種目的約定的暫時離婚、等達到目的後再復婚的“假離婚”不予認可。現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為最大限度地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式上已經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婚姻登記機關也不再對虛假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也就是說,一旦離婚協議生效,那麼離婚便成事實,即便你再怎麼說自己並不是真想離婚也於事無補。在婚姻關係上,所有的後果都由你自己承擔,法律不提供這方面的救濟。

假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

至於重新分割夫妻財產的問題,法律規定在協議離婚一年之內,如果當事人對財產分割表示後悔,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之後,如果沒有發現財產分割存在欺詐、脅迫、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重新分割財產的請求。

具體到你的情況,離婚的事實已經無法改變,你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此事立案是沒有問題的,但你要有充足的證據(比如相關錄音、郵件等物證、人證等)證明,在簽訂這份離婚協議時,確實存在受欺詐或脅迫的情形,否則,法院不會更改原先的財產分割。你前夫答應復婚又沒有復婚,只是情感上的變卦,在法律上不屬於欺詐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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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佟冬、梅香(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於2019年登記結婚。2019年2月,兩人商議購房,由於佟冬婚前已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若購買家庭二套房需繳納總房款60%的首付款。為達到“購買首套房只需繳納30%首付款”的目的,佟冬提議先離婚,等房貸手續辦理後再復婚,梅香表示同意。

2019年5月,他們的女兒出生了。為了儘快購房,佟冬和仍在坐月子的梅香簽訂了“離婚協議”,其中第一條約定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費500元直到女兒能獨立生活,教育費、醫療費雙方各承擔一半。隨後,兩人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領取了離婚證,但還住在一起。

這之後,佟冬、梅香繳納了17萬餘元首付款,其中佟冬出資9萬餘元,梅香出資8萬元,付款人為梅香。離婚後,佟冬和梅香因家庭瑣事發生吵鬧。爭吵中,佟冬拿梅香的身份證辦理了退房手續,梅香得知佟冬退房後,又獨自購買了退掉的商品房。

今年1月11日,佟冬和梅香又發生爭吵。經佟冬父親執筆,佟冬和梅香簽下“好結好散、互不干擾”的承諾書。次日,梅香帶著女兒搬離佟冬婚前購買的房屋。

為了要回女兒,佟冬於今年3月向樊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離婚協議”第一條關於子女撫養約定的內容無效,並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由梅香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而梅香以要求復婚為由拒絕佟冬的請求。

【法院說法】

樊城法院審理認為,佟冬、梅香在離婚時自願達成的“離婚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雙方在履行該協議時對子女撫養髮生爭議的,屬撫養子女糾紛。佟冬和梅香為了達到購買家庭二套房預交30%首付款的目的協議離婚,並未對國家、集體或個人造成實際損害,佟冬訴稱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援。

佟冬和梅香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經過國家行政機關的審查,符合法律規定並已產生法律效力,佟冬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簽訂協議時受到脅迫或欺詐,其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因此,雙方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內容有效,雙方對子女撫養內容的約定也當然有效,故佟冬要求確認關於子女撫養約定協議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援。

昨日,主審法官表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梅香作為與佟冬共同生活的一方,其身體健康,收入穩定,也沒有對女兒有虐待、遺棄及其他對女兒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利的事實,不符合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條件。孩子尚小,從生長髮育方面考慮,原則上應跟隨母親生活,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Tags:協議書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