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雙方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共識後,本著“三不變”原則,即財產所有權、繼承權、親子關係三個方面婚後保持不變,簽署“再婚協議書”
一、再婚後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勞動所得收入及財產歸各自所有。
2、雙方要互相理解,互相體諒,互相包容,坦誠相待;
3、婚後若發生不可調解的矛盾而無法共同生活,經雙方子女調解無效的,雙方再婚關係解除。
4、婚前各自儲蓄,為婚前財產。婚後,各自婚前的儲蓄本金和儲蓄利息仍歸個人所有。男方子女只繼承男方婚前的財產,女方子女只繼承女方婚前的財產。
5、雙方患病需要治療時,醫療費主要由農村醫療保險費支付。雙方患病需要護理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理人是各自的子女。大病費用,甲乙雙方是第一承擔人,自己的兒女是第二承擔人。
6、甲乙雙方共同生活五年後,甲方負責乙方棺木。
7、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中間人各持一份。
以上協議自簽字時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中間人:(簽字)
X年XX月XX日
甲方:,男,身份證號:
乙方:,女,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均系再婚,雙方相處後感覺良好自願結伴生活。為免婚後因經濟問題產生糾紛,雙方本著互敬、互愛、互讓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需共同遵守。
甲方名下有房產一套,座落於,建築面積。該房產屬甲方個人所有。雙方結婚後,乙方有居住權,直到雙方婚姻關係終止或甲方去逝。甲方去逝後,乙方需搬離甲方住房,迴歸自己家居住。甲方房產歸甲方子女繼承,乙方及其子女無權繼承。
二、乙方名下有房產一套,座落於,建築面積。該房產在乙方去逝後由乙方子女繼承,甲方及其子女無權繼承。
三、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如存款、傢俱、家電等個人物品,歸各自所有。雙方有使用的權利,但仍歸個人所有。
四、因一方醫療、一方子女產生的花費及一方負債行為均由各方獨自承擔,與另一方無關。
五、雙方婚後因各自婚前財產所產生的收益與虧損,歸一方所有與承擔,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六、雙方婚後的工資及養老金收入等各種收入與收益,均屬一方個人財產,不屬雙方共同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與支配;婚後所購置財產,歸購置方所有。
七、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財產有完全支配與處分權,另一方不得干涉。
八、甲方同意每月支付乙方元作為雙方基本生活費用,由乙方管理與支配。
九、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肆份,各執兩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X年XX月XX日
乙方:
X年XX月XX日
甲方:,男,漢族, 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乙方: ,女,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甲乙雙方經過很長時間的戀愛,均對對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瞭解,且感情日益穩固,於xx年xx月xx日在xx省(直轄市/自治區)市xx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登記證號為:),雙方均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至結婚登記以來,甲乙夫妻雙方感情發展良好,但為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夫妻婚姻財產關係糾紛,現雙方經過理智、平等地協商,自願就夫妻雙方目前的婚姻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訂約依據:
甲乙雙方簽定本協議,其依據為我國《婚姻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和《繼承法》相關法律之規定。
二、婚姻財產範圍及歸屬: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清點和協商,對於雙方婚姻財產約定如下:
(一)甲方的婚前個人所有財產:
1、房屋:座落於 市 區 路 號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為甲方個人所有;
2、汽車:戶名登記為甲方的 牌 型號轎車一部,為甲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歸甲方所有;
3、銀行存款:戶名為甲方的 銀行存款 萬為甲方婚前所有,歸甲方所有;
4、電腦:品牌為 ,型號為 電腦為甲方個人所有;
5、其它甲方個人財產:( 見財產詳細清單一 )。
(二)乙方的婚前個人所有財產:
1、房屋:座落於 市 區 路 號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為乙方個人所有;
2、汽車:戶名登記為乙方的 牌 型號轎車一部,為乙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歸乙方個人所有;
3、銀行存款:戶名為乙方的 銀行存款 萬為乙方婚前所有,歸乙方所有;
4、電腦:品牌為 ,型號為 電腦為乙方個人所有;
5、其它乙方個人財產:( 見財產詳細清單二 )。
凡屬甲乙雙方分別使用、管理的其它財產包括私人用品,用具,衣物、床上用品、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債券、公積金、社保基金、商業保險金、等歸各自所有。
(三)甲乙雙方的婚後共同所有財產:
1、房屋:座落於 市 區 路 號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為甲乙雙方婚後共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甲乙雙方共同使用和居住。
2、汽車:戶名登記為 方的 牌 型號轎車一部,為甲乙雙方婚後共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甲乙雙方共有;
3、銀行存款:戶名為 方的 銀行存款 萬為甲乙雙方婚後共同所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甲乙雙方共有;
4、其他共同財產:為共同建立家庭,甲乙雙方共出資購買了(見財產詳細清單三) ,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5、除上述列明的共同財產外,甲乙雙方確認再無其他共同財產,但不包括自本協議簽定之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新的財產。
三、離婚條款: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雙方一致同意如果甲方出現以下情形導致夫妻婚姻關係破裂,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對乙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乙方的
(三) 有賭博、吸毒、嫖娼等惡習經乙方勸說仍然屢教不改的;
(四) 因甲方原因經常夜不歸宿,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的;
(五) 其他因甲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損害賠償責任: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因本合同第三條所列情況發生,甲方同意按照以下約定來對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甲乙雙方共同所有的車牌號為 的汽車歸乙方所有,過戶手續應在雙方婚姻關係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內辦理。
2、甲乙雙方共同所有的位於 的房產歸乙方所有,過戶手續應在雙方婚姻關係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內辦理。
五、特別約定條款: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不論基於何種原因,不論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中甲方是否存在過錯,甲方均應在本合同第四條損害賠償責任之外,另行向乙方補償現金人民幣萬元整,並於婚姻關係正式解除之日一次性全額支付。遲延一天處罰金萬分之五。
位於 的房產歸乙方所有,過戶手續應在雙方婚姻關係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內辦理。
六、債權債務條款:
甲、乙雙方對外無共同債權債務關係,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獨立享有債權和獨立承擔債務。
七、爭議條款: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者因簽定本協議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產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執行或履行本協議,以及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共同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議解決不成,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文字條款: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並自願決定是否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三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協議,辦理相應手續僅具備案性質。
甲 方: 乙 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約日期 : 簽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