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施工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發生火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清華大學建築施工防火管理規定》和有關法規,甲乙雙方就乙方在清華大學校內施工的防火安全管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1、施工前檢查乙方是否得到上級消防機關的批准,是否和學校保衛處簽訂了協議書;
2、檢查乙方是否建立了防火規章制度,是否認真落實了逐級防火責任制;特種作業是否做到持證上崗,施工現場是否配備消防器材,動火前是否開具動火證明,施工中是否佔用消防通道,堵塞消防疏散門,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有專人管理等;
3、檢查乙方對協議書中的規定執行情況;
4、協助乙方做好防火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5、甲方委託作為本工程的現場監理,代表甲方對工程進行現場管理。
二、乙方責任:
1、具備施工資格,擁有安全技術資質,實行防火責任制,並確定一名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負責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崗位也要設立安全負責人負責本崗位的安全工作。
2、在施工前應按規定進行消防申報工作,待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3、在施工中不得改變原設計。確需改變原設計的專案,必須徵得甲方和原設計部門的同意,並報原批准消防部門審批。
4、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衛方案,加強對施工人員教育、培訓和安全檢查。
5、施工中不得違章亂拉、亂接電源線不得違章使用電熱器具。電動機械和電氣照明裝置拆除後不得留裸露帶電的部分,電線頭應包以絕緣。非電工不得從事電氣作業,專業電工應持北京市勞動局核發的操作證,持證上崗。
6、電焊、氣焊、氣割作業所用裝置要安全可靠。禁止在建築物內使用乙炔氣瓶、乙炔發生器、氧氣鋼瓶。焊接前焊接後要認真清理現場,防止火災發生。非焊工不得從事焊接作業,專業焊工應持北京市勞動局核發的操作證,持證上崗。
7、動火前要到保衛處防火科辦理動火證,未經審批同意不得動火。動火證只在指定地點和限定時間內有效。遇有五級風以上不得在室外動火。
8、施工現場不得吸菸。
9、保持消防通道暢通,消防通道、疏散門前、門後不得堆物堆料,不得妨礙消火栓使用,所用建築施工材料要碼放整齊,保持防火距離。
10、露天配電盤及開關裝置應有防雨措施。
11、當日施工中所用易燃材料和易燃廢料的堆放地與用火作業區間距不得小於10米。易燃材料必須專庫儲存。建設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
12、現場臨時照明燈不得任意挪動充作行燈使用。
13、建築施工現場均應設定消防用具和滅火器材,井放置在明顯易取處,不得任意移動或遮蓋。
14、施工現場臨時建築及倉庫。應按有關防火規範的規定管理。
15、施工現場每天收工後,應做好安全檢查。切斷電源,氣源,不得遺留火種(特別注意闇火隱患)。
16、現場危險作業區域,如射線作業區,化學危險品區、加油站等,應做好消防預案井指派有安全經驗的人檢查、看守,遇有緊急情況能夠及時正確處理。
17、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貴。接受甲方和職能部門的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要認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保衛處有權令其停止施工並報消防機關查處。
18、認真執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中的各項要求。
19、施工中如發現火險隱患,要及時報告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和甲方,不得冒險蠻幹。
20、施工中使用化學易燃物品時應限額領料,禁止交叉作業。
21、未經建設單位消防負責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現場內住宿。
22、施工中不得拆卸、挪動、遮擋原有的消防設施,需要臨時變動的需經保衛處防火科批准,並在施工後恢復原狀。
23、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調查、處理工作。
24、施工現場因責任事故發生火災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由火災造成的全部損失。
25、乙方在施工中違反上述規定之一的,甲方有權提出批評,並要求立即改正;堅持不改或情節嚴重的,甲方應立即報告保衛處防火科;防火科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停工整改,並依據違約情節從工程款中扣除20__元以下違約金。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施工過程中注意事項
在施工過程中甲方發現乙方違章、改變原防火設計、隨意增、減防火專案、改動原消防設施、施工現場存在的火險隱患等行為,有權督促乙方認真進行整改。乙方堅持不改的,甲方可以向學校防火科報告。如防火科發出違約扣款書面通知,甲方有權從工程款中如數扣留並上交學校。
甲方〔公章〕: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
負責人(籤宇):___________單位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
防火安全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甲方(裝置管理單位或行車組織單位):
乙方(施 工 單 位):
根據乙方 年 月 日與南寧鐵路局 簽訂的施工合同(合同號:),乙方承建工程施工,依據鐵道部、鐵路局有關規定,為確保施工期間營業線的行車安全,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施工專案:
2.作業內容:
3.施工地段(標段):
4.計劃施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5.影響範圍或影響營業線行車安全的問題:
二、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
雙方所遵循的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 。
三、安全監控措施
1.乙方要嚴格按審定的施工方案、範圍和批准的封鎖時間、慢行計劃組織施工;施工前必須制訂確保行車安全的措施和應急預案,施工中應認真組織實施。
2.需要配合、監督的作業計劃,乙方須在開工前72小時以書面(或電報、傳真)通知甲方,需停電時須在開工前24小時以書面(或電報、傳真)通知甲方,通知應明確配合內容及影響範圍;並填寫“施
工准入申請表”(一式兩份),經甲方籤認後方可進入施工。
3.乙方應指派經培訓考試合格的安全員、駐站聯絡員和防護員負責施工安全、聯絡及防護工作,上崗時須持有上崗證和佩戴附有照片的上崗標誌(上崗證應填有安全員、監護員的姓名、職務及培訓情況);上述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4.甲方接到乙方的通知後,應根據工程實際指派名技術業務熟練、責任心強並經培訓合格的路工擔任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對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5.甲方應對乙方的施工作業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發現乙方有違章作業、施工質量不合格、危及行車安全等隱患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整改或停止施工,併發出《施工質量、安全整改通知書》或《停止施工通知書》。
6.乙方必須嚴格執行“九不準”制度;接到甲方發出的《施工質量、安全整改通知書》或《停止施工通知書》後,應立即對指出問題進行整改或整頓。
7.甲方應加強對乙方施工的點前準備、點中控制、點後開通及逐步提速等情況的監督,實行開通、提速檢查籤認制度。
8.甲乙雙方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加強檢查、互控,並做好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記錄。
四、結合部安全管理
1.在防護區段內,營業線鐵路技術裝置的日常養護維修由甲方負責,因施工影響鐵路技術裝置正常使用時由乙方負責。
2.架空線路、撥接線路、鋪設道岔、裝置大中修等施工地段及前後50米範圍內的行車安全由乙方負全部責任;如乙方不具備技術力量確保線路裝置正常使用時,可委託甲方承擔任務,甲方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3.如施工影響範圍內出現因質量安全造成營業線發生險情時,乙方必須立即組織搶修;如甲方配合搶修,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如系自然災害則另行處理,但雙方必須積極搶修。
4.發現施工危及行車安全時,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採取措施恢復行車條件或停止施工,緊急情況可採取慢行或封鎖等措施,責任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5.向封鎖區間開行路用列車的措施、辦法(由乙方制定):
五、安全及違約責任
㈠ 乙方應負責任
1.對施工安全全面負責。
2.乙方因不履行協議約定而影響工期,或因施工責任造成營業線裝置損壞和影響行車安全、構成行車事故的,乙方負全部責任,並向甲方賠償經濟損失。
3.在防範區段內,因施工責任造成營業線裝置損壞,由乙方按規定賠償。
㈡ 甲方應負責任
甲方對乙方施工行車安全負全面監督責任。甲方因未履行安全協議而影響工期時,應向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因安全監督失職,造成營業線裝置損壞、影響行車安全或構成行車事故時,甲方亦負重要或同等責任,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六、安全監督檢查、配合費
費用計算和支付按本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執行。
七、其他事宜
1.乙方應按與甲方商定的位置埋設電纜;損壞原有線路、排水、防護、加固裝置等設施的,應及時按原貌恢復;恢復不了的應給予甲方或相關裝置管理單位經濟賠償。
2.乙方在電纜徑路上施工時,嚴禁機械作業;人工開挖至20釐米及以下深度時,禁止使用尖銳、鋒利工具,應沿電纜走向的垂直方向輕刨、輕挖探找電纜;填土不能填埋電纜徑路;需電纜外露時,應用鋼管防護,並派人晝夜守護。
3.乙方進行開挖施工的棄土,須按甲方指定的位置堆放;暫時堆放時,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棄土汙染道床。
4.乙方因施工需要臨時移動甲方或其他裝置管理單位的相關設施時,應先取得甲方或相關裝置管理單位的同意;產生移動費用時,由乙方支付給甲方或相關裝置管理單位。
5.乙方在甲方既有的車輛紅外線檢測裝置或訊號、通訊裝置電纜區段施工時,應按甲方要求採取防範措施;線上路上安裝臨時加固裝置時,應有良好的絕緣設施以確保軌道電路安全。
6.乙方在車站施工時,施工機具、路料、棄土等應按設計或甲方指定的位置存放;在旅客站臺施工時,應按規定採取安全措施(設定隔離柵欄等),確保旅客和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7.甲方應在工程專案開工前5日向乙方提供地下管、線、電纜等隱蔽設施的準確位置,無法提供準確位置時,應與乙方共同劃定安全防護範圍,施工時派人到現場監控、指導。
八、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九、本協議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工程施工完成之日止。
十、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鐵路局裝置管理單位主管業務處、安監室和專案管理單位各留存一份;施工隊和施工所在車間應存其副本(影印件)。
甲方: 乙方:
委託法定代表人: 委託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主管業務處(蓋章) 乙方主管業務處(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甲方(發包人):_________
乙方(承包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約定,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確保施工中人身、建築和裝置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工程專案:
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及範圍:承包方承建的安裝工程中所有勞務
開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號(以批准開工報告為準)
竣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號
第二條 安全目標:
消滅重大事故,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三條 甲方安全責任:
1.開工前甲方應對乙方承擔本工程安全施工的能力進行稽核,將本單位安全管理要求、本施工區域設施、裝置等情況對乙方進行全面施工安全技術交底,並有書面記錄或資料。
2.甲方應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報甲方備案。對乙方在危險性的生產區域內作業所制訂的施工安全措施,甲方應審查並督促實施。
3.甲方指派專人負責聯絡、檢查與協調乙方執行有關安全工作規定。
4.甲方有權對乙方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制止、糾正併發出安全整改通知書。
5.甲方有權對乙方參與施工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工作規程的抽考。
6.施工中發生的甲方事故,由甲方負責調查、統計上報。
第四條 乙方安全責任:
乙方作為工程專案的承包單位,承擔由於自身管理不善,或因乙方施工人員過失,所造成的人身傷亡、裝置和工程質量事故、工地火災以及一切人為責任事故的全部責任,而不應為此增加甲方費用或延遲施工進度。乙方應切實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乙方應保證所提供的承包工程勞務要求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應真實、合法、有效。
2.乙方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臨時用電規範》、《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登高、動火、破土、下罐(坑)、起重等有關安全施工制度及其他安全生產規定、制度。
3.現場施工應遵守國家和地方關於勞動安全、勞務用工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保證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具、安全用具。
4.施工期間,乙方應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配有專職安監人員,(少於30人者設兼職)。同時乙方指派________作為安全工作聯絡人。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協調、監護工作。
5.乙方一切施工活動,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在整個施工過程正確、完整地執行,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施工。
在有危險性的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生產裝置停電、停運事件時,必須指定專門監護人,制定專項施工安全措施,經甲方稽核、許可後監督實施。
6.大型獨立施工專案還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甲方及監理單位審查合格後監督實施。
7.乙方用於本工程專案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具必須滿足施工需要,經過檢驗符合安全規定,在施工過程中應經常進行檢查維護。
8.開工前,乙方應組織全體施工人員分工種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試,並將考試合格人員名單(包括臨時增補或調換人員)與考試成績報給甲方備案。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關部門核發的合格有效的上崗資格證書。
9.開工前,乙方應組織人員對施工區域、作業環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裝置、工器具等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一經施工,就表示乙方確認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施裝置、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並處於安全狀態。
10.乙方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範圍進行施工,應在施工範圍裝設臨時圍欄或警告標誌,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與施工無關的甲方設施裝置;不得擅自拆除、變更甲方防護設施及標示。
11.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必須及時整改並反饋。
12.乙方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或危及生產執行的不安全情況,應立即報告甲方,並積極配合調查。同時,乙方人員在施工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還必須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安全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調查處理,並由乙方歸口統計上報。
13.在施工過程中,因乙方責任造成甲方的人身傷害、裝置損壞及火災等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負責賠償甲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五條:
對由於第三者原因所造成的與本工程有關的責任事故,由所牽涉到的一方自行解決。
對於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對於乙方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但未採取防範措施所引起的安全責任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條:
甲乙雙方聯絡方式及響應時間:甲乙雙方應以工作聯絡單、傳真、電傳等書面方式送達對方。雙方在接到對方的書面聯絡時,應於8 小時內予以響應。
第七條 施工安全保證金:
乙方在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後,開工前應當交付給甲方元的安全保證金。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未發生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行為,未發生人身傷害、裝置及以上事故,於工程竣工驗收後將該保證金全額退還(不計利息);若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扣除相應比例的安全保證金:
(1)發生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火災、倒塌、吊裝和裝置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證金;
(2)發生人身輕傷事故、火災、倒塌、吊裝和裝置事故,扣除 %安全保證金;
(3)發現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行為,每人次扣款 元。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提供的資質證明材料無效,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2.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本協議的規定,造成施工安全事故,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外,過錯方應承擔 元/人次的違約責任。
3.乙方未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未能正確、全面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人員未掌握本工程專案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用於本工程專案的施工。
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具不滿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後果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4.乙方人員安全工作規程抽考不合格或特種人員無證上崗,乙方應承擔100元/人次的違約責任。
5.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裝置、工器具等造成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6.乙方人員無故到其他生產區域或擅自動用甲方的設施裝置,但尚未造成後果,乙方按 元/人次承擔違約責任。
7.乙方對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未及時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 元/天承擔違約責任。
8.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火災、倒塌、吊裝和裝置事故有隱瞞行為的,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外,過錯方應承擔 元/次的違約責任。
第九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進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登高必須系安全帶,下罐必須用36伏以下安全照明,現場有易燃物動火必須開動火票,違章每次承擔元違約責任。
2.同一人二次違章,逐次加倍處罰。
3.實行定置化管理,保證消防通道,文明施工。
第十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調解解決;若經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的,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協議,本協議的法律效力獨立於主合同。
本協議有效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安全責任有效期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修期期滿之日止)。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第十一條 以下1-7項為本協議附件。
1.承包工程要求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2.乙方施工技術人員、工作負責人相關證明材料。
3.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
4.乙方施工人員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工作規程考試成績表。
5.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6.大型獨立專案的施工組織設計。
7.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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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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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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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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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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