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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協議書3篇大綱

欄目: 協議書 / 釋出於: / 人氣:1.78W
本文目錄2019志願服務協議書志願服務協議書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志願服務協議書

應募方:(志願者)(以下簡稱甲方)

志願服務協議書3篇大綱

招募方:(省專案辦)(以下簡稱乙方)

海南省大學生志願服務中部支教計劃(以下簡稱“中部支教計劃”)由共青團海南省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勞廳和省發改廳共同組織實施,按照公開招募、自願報名、組織選拔、集中派遣的方式,在省內普通高等學校和省外普通高等學校海南生源中招募大學畢業生,到我省中部和少數民族地區的鄉鎮主要從事為期1-3年的支教志願服務工作。志願者服務期滿後,鼓勵其紮根基層,或者自主擇業。

甲方自願報名參加中部支教計劃。根據海南省大學生志願服務中部支教計劃專案管理辦公室確定的遴選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乙方組織選拔並經審定確認後,甲方入選中部支教計劃專案,首次簽約期為年(1年或3年)。甲方首次簽約期為1年若申請延長服務期為2年需於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請,經服務縣專案辦同意並報省專案辦,省專案辦根據下一年度中部支教計劃服務崗位規劃要求,確定延期志願者。

為切實維護雙方的正當權益,保證中部支教計劃的順利實施,受全國專案辦委託,甲乙雙方就相關事項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權利

1.服務期間,甲方享受每月1000元生活補貼、交通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普通門診保險。服務單位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2.服務期滿,經考核合格的,享受海南省組織部、共青團海南省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勞廳、省發改廳、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聯合發文《關於加強海南省中西部計劃大學生志願者培養使用的意見》(瓊團聯[]1號)規定的相關政策支援以及所在高校出臺的相關政策支援。經考核合格的,獲得服務鑑定和相應榮譽;

第二條甲方義務

1.保證本人確係自願參加中部支教計劃,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資訊全面、真實、準確;

2.按照確認通知書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報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時參加乙方、高校專案辦組織的體檢、面試和省專案辦組織的集中培訓;按照統一安排及時前往相應服務地開展服務,並服從崗位分配。未通過體檢和培訓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4.服務期間,與服務縣專案辦簽訂服務協議,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中部支教計劃各項管理規定,愛崗敬業,盡職盡責;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終止協議的,經向所在縣專案辦提出申請,並報省專案辦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後方可離崗,不得單方中止協議;

5.服務期滿,按時離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條乙方權利

1.甲方沒有通過培訓考核和體檢的,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2.甲方服務期間因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嚴重違反協議約定,或因其它情況致使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3.在甲方申請相應政策支援時,有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

第四條乙方義務

1.組織甲方參加體檢、面試和如期赴服務市縣報到、參加集中培訓;

2.保證甲方在服務期間確有服務崗位,並保證其在服務期滿後可按時結束服務;

3.對甲方報到前的相關事項給予指導和幫助;

4.根據工作安排,參與甲方服務期間日常管理,並對其給予相應指導和幫助;

5.甲方服務期滿並符合相應條件的,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為其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五條因甲方無故拖延報到、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因乙方無故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省專案辦的確認通知書、甲方的報名登記表和身份證的影印件作為本協議書附件。

第八條本協議書可以傳真方式簽訂。

第九條甲方經培訓考核和體檢合格後,與服務地所在縣級專案辦就服務期間的具體事宜簽訂服務協議書。

第十條本協議書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持壹份。自雙方籤、蓋章後生效;甲方服務期滿,協議失效。(高校團委一份,省專案辦、錄取志願者各一份)

第十一條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籤):乙方(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協議簽訂地點:(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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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者:(以下簡稱甲方)

服務專案:(以下簡稱乙方)

服務單位:(以下簡稱丙方)

經人文學院城市脊樑關懷計劃專案組確認,甲方將在丙方(崗位)從事志願服務。

為切實做好服務工作,維護志願者正當權益,規範各方在服務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證相關工作順利進行,特簽訂此協議。

第一條甲方義務

1.認真履行志願服務職責。

2.按照本協議書和乙方確定的時間到崗服務,並服從乙方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的崗位調整。

3.服務期間,應愛崗敬業,盡職盡責,服從管理,尊重民風民俗,自覺維護志願者形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專業守則;遵守團隊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和服務單位的規章制度

4.除因不可抗力因素並向丙方、乙方提出申請,不得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確有特殊需要或原因的,須經乙方同意;因正常休假離開服務地期間,應與丙方、乙方保持聯絡。

5.服務期滿,遞交工作總結,參加相關總結、考核工作;離崗時做好相關工作交接。

第二條乙方權利

1.按照活動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對志願者進行日常管理。

2.對丙方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管理。

3.在甲方服務期滿時對甲方進行考核並提出相應意見。

4.發現甲方隱瞞協議簽訂前已患重大疾病或提供其它重大虛假資訊等情況,並導致其不能繼續從事志願服務的,乙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協議,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乙方義務

1.負責落實上級專案辦相關工作要求,對甲方進行管理和服務,對丙方進行監督和指導。

2.及時向甲方和丙方傳達上級專案辦的相關資訊和工作要求。

3.做好接送工作,確保甲方及時、順利到崗開始服務;服務期滿後按時結束服務並離崗返家(校)。

4.監督、協調和指導丙方為甲方提供適合的服務崗位、相應的辦公條件和免費的住宿條件。

5.建立健全管理服務制度,做好甲方的安全健康保障等工作。

6.做好甲方生活補貼、交通補貼發放資訊的確認和稽核工作;及時瞭解、掌握甲方的工作、生活情況,對甲方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四條丙方權利

1.按照西部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和丙方的規章制度,對甲方進行日常管理。

2.按照有關規定,對甲方進行業務考核與服務鑑定。

3.根據實際表現情況,建議乙方對甲方進行表彰或處分。

第五條丙方義務

1.作為甲方在服務期間工作、生活、健康和安全保障的第一責任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各級專案辦的有關規定,對甲方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

2.為甲方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提供免費住宿等基本生活條件,確保甲方享有與本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同等的辦公條件和休假待遇,在甲方遇到問題和困難時提供幫助和支援。

3.因丙方原因使甲方受到傷害的,丙方應按照相關規定對甲方承擔照料、補償等相應責任。

4.服務期間甲方發生意外或傷病時,妥善安排、及時治療,並盡力給予幫助,並及時報告乙方。

5.按照有關規定,完成乙方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六條本協議生效期間,因甲方個人原因造成的損害、損失及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個人承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因一方無故中止協議,致使協議無法履行,受害方有權追究其責任;給其他兩方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各方籤蓋章後生效。三方各持一份,並由專案辦備案一份。甲方服務期滿後本協議書自動終止。

第九條因本協議書約定事項發生爭議,爭議各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籤):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協議簽訂地點:(乙方辦公場所所在地)

協議簽訂時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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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方: (志 願 者)(以下簡稱甲方)

被服務方: (縣級專案辦)(以下簡稱乙方)

經全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專案管理辦公室審定確認,甲方將在 省(區、市) 縣(市、區)的 鄉(鎮)的 (服務單位)從事志願服務。服務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為切實做好服務工作,維護志願者正當權益,規範雙方在服務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證相關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服務方此前簽定的招募協議書的有關約定,受全國專案辦委託,志願者服務地所在縣級專案辦與志願者簽定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權利:

1、在服務協議書所確定的崗位開展服務,並享有服務單位正式人員同等的辦公條件以及免費住宿等基本生活條件;

2、服務期間,享受服務單位正式人員同等的休假待遇,如週末、節假日正常休息等;

3、參加乙方等單位組織的相關交流、慰問、聯歡等活動;

4、及時瞭解全國專案辦、相關省(區、市)專案辦及乙方釋出的有關西部計劃的重要資訊;

5、服務期滿,取得本人的服務鑑定等證明材料;根據本人意願選擇紮根基層,或者自主擇業或流動就業;經考核合格的,享受相關支援政策;

第二條 甲方義務:

1、按照本協議書和乙方確定的時間到崗服務,並服從乙方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的崗位調整;

2、服務期間,應愛崗敬業,盡職盡責,服從管理,尊重民風民俗,自覺維護志願者形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專業規章;遵守西部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和服務單位的規章制度。

3、除因不可抗力因素並向乙方提出申請,不得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確有特殊需要或原因的,須經乙方同意;因正常休假離開服務地的,也應與乙方保持聯絡。

4、服務期滿,應參加相關總結、考核工作,並遞交工作總結;按時離崗的,必須做好相關的工作交接;

5、完成各級專案辦和乙方交辦的相關任務;

第三條 乙方權利:

1、按照西部計劃的有關規定對志願者進行日常管理;

2、對服務單位的志願者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3、對志願者的服務工作進行考核、評估,並提出相關意見;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做好接送工作,確保甲方及時、順利到崗開始服務;保證甲方在服務期間的崗位,並在服務期滿後按時結束服務;

2、保證甲方享有服務單位正式人員同等的辦公條件以及免費住宿等基本生活條件,享有服務單位正式人員同等的休假待遇,如正常的週末、節假日休息等;

3、負責落實全國專案辦和省(區、市)專案辦的相關工作要求;及時瞭解、掌握甲方的工作、生活情況,對甲方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並適時組織交流、慰問和聯歡等活動;

4、負責監督、檢查服務單位對志願者的管理、使用情況,做好安全保障等工作;在服務方發生意外或傷病時給予幫助,並及時上報相關情況。

第五條 因甲方無故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 因乙方無故中止協議,致使甲方權益受到侵害的,服務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 本協議書生效期間,因甲方個人原因造成的損害、損失及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個人承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持一份,並由全國專案辦備份一份。自雙方籤蓋章後生效。

第九條 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爭議,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

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服 務 方(籤):

被服務方(蓋章):

協議簽定地點: (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

協議簽定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