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男,漢族,1978年__月__日出生,戶籍住址:安徽_________一室,身份證號:_______20___。
乙方:____,女,漢族,1979年__月__日出生,戶籍住址: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827。
甲乙雙方為夫妻關係,經雙方自願協商,達成如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
1、登記在甲方名下的深圳市福田區______小區住宅3棟6___號房歸甲方所有,該房所負銀行按揭貸款由甲方以個人財產償還;
2、甲方名下農業銀行存款_萬元歸甲方所有;
3、甲乙雙方所享債權(某某_萬元、莫某_萬元、甲方父母_萬元),均歸甲方所有;
4、乙方和他人合夥投資______房的投資本金和投資收益歸乙方所有;
5、本協議未列明的在本協議簽訂前已在甲乙各自名下的財產,歸甲乙各自所有,且投資收益及孳息也歸甲乙各自所有;
6、甲方自本協議簽訂後工作收入,及本協議所約定個人財產的.投資收益及孳息均屬甲方個人財產;
7、乙方自本協議簽訂後工作收入,及本協議所約定個人財產的投資收益及孳息均屬乙方個人財產;
8、甲乙各自因繼承和受贈所獲得財產,除被繼承人、贈與人明確指定為甲乙雙方共同財產外,均為甲乙各自個人財產。
8、甲乙自本協議簽訂後各自獲得的其他財產,除法律強制規定外,均為甲乙各自個人財產。
9、本協議未列明的在本協議簽訂前已在甲乙各自名下的財產,歸甲乙各自所有,且投資收益及孳息也歸甲乙各自所有;
10、除法定甲乙雙方所負相互扶養、幫助義務外,甲乙雙方之間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可發生債權債務關係;若本協議所約定甲乙各自個人財產在甲乙之間流轉,視為債權債務的發生,除另有協議約定外,一律不視為贈與。
11、對本協議所約定甲乙各自個人財產,甲乙均無相互家事代理權。
12、本協議所約定的甲乙各自個人財產,無論財產的物質形態及債權債務形態發生任何變化,均不改變甲乙各自個人財產的歸屬性質。
13、因甲乙中一方所負個人債務而造成另一方個人財產被用於清償,非負債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13、因本協議所發生糾紛,甲乙有權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訴。
甲方:乙方: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男方: 女方:
男女雙方系夫妻關係,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上海市上海新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
現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約定如下:
第一條、房屋所有權歸屬
1、登記在女方名下的、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新街________號________幢________單元________號(建築面積為9平方米,所有權證編號為:________,丘地號為:權字第987654321號)的房屋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傢俱、家電均歸女方所有。
2、登記在男方名下的、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新街________號________幢________單元________號(建築面積為8平方米,所有權證編號為:________5,丘地號為:權字第543210號)的房屋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傢俱、家電均歸女方所有。
第二條、汽車歸屬
1、登記在女方名下的賓士汽車(車牌號 )一輛歸女方所有。
2、登記在男方名下的`寶馬汽車(車牌號 )一輛歸女方所有。
第三條、存款、股票、股權
1、夫妻共同存款一百元歸女方所有,男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3日內將其名下的___元存款轉移到女方名下。
2、以男方名義、女方名義持有的股票(股票程式碼:600 )及對應的財產價值歸女方所有。
3、以男方名義持有的上海宇宙公司70%的股權全部歸女方所有。
第四條、債權債務
1、本協議生效以前所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
2、本協議生效後以各自名義所欠債務歸男方承擔。
3、本協議生效前的共同債權全部歸女方所有;本協議生效後,在各自名下的債權歸女方所有。
第五條、生活支出
1、在本協議生效後,各自購買的物品歸各自所有;共同購置物品歸女方所有。
2、本協議生效後,平時生活費用、孩子撫養費、雙方老人贍養費用由男方承擔。
第六條、受讓財產
1、夫妻一方給付或贈予另一方的財物歸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歸女方所有。
第七條、其它
1、本協議未明確說明歸屬的所有其他財產,歸女方所有。
2、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3個工作日內根據本協議進行相關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所需稅費由男方承擔。
3、本協議約定確定的財產歸屬,如發生爭議,任何一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依據本協議確認相關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4、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簽字): 女方(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雙方依據《民法通則》、《婚姻法》的規定,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如下協議:
一、 雙方自結婚登記後至本協議簽訂前的財產由夫妻共同享有。
經雙方確認目前夫妻共同財產有:傢俱、家用電器、生活用品,除此以外無其他財產及債權債務。
二、 自本協議簽訂後第二日起一方所得的下列財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無權享有:
1. 一方勞動所得;
2. 一方偶然所得;
3. 一方出資購置的財產;
4. 一方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
5. 一方投資、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自本協議簽訂後一方發生的債務由一方自行負擔,另一方無需承擔;但是因撫養、保護、教育、管理、照顧未成年子女以及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他人造成損害而發生的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
四、 有撫養能力的一方,對於有殘疾、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另一方應承擔扶助供養的責任。
五、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後並且經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立協議人: 立協議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