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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理財委託書

欄目: 委託書 / 釋出於: / 人氣:3.09W

委託理財又稱代客理財,是同一業務從委託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稱謂。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最新理財委託書,歡迎參考閱讀。

最新理財委託書

理財委託書範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本合同,並鄭重宣告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託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 - 期初資產 - 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

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結算

1.委託期滿後,如果利潤率大於等於 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 5%部分的25%作為佣金, 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於-5%,即虧損大於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賠償。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利潤在-5萬與5萬之間,乙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託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25%作為佣金。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捨去不計。

五、合同期內如果虧損大於  %,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第四條委託期滿後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如果利潤大於  %,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第四條委託期滿後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後,可重新簽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拓展閱讀:

基本概念

委託理財是指個人或公司接受客戶委託,通過投資行為對客戶資產進行有效管理和運作,在嚴格遵守客戶委託意願的前提下,在儘可能確保客戶委託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一項業務。通常情況下,人們把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委託投資也稱為委託理財。

法律保護

很多人在進行委託理財時都簽訂了有關合同,但需要看清委託理財合同,確認自己的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並看清是否具有其他擔保措施。

起訴事宜

投資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受託人為被告,請求賠償委託理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另外,一般而言,投資者是看了廣告後才去委託理財的,故作為廣告發布者,釋出內容虛假的廣告時未盡到稽核其真實性的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保底協議

委託理財在一定條件下應該是合法的:如果上市公司運用的資金是自有資金,而委託券商是綜合類券商,並且履行了相應的審批和資訊披露程式,那麼委託理財就是一種正常的商業行為。

對於公司與公司之間委託理財中普遍出現的保底條款,我們認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至於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委託理財,則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性質

委託理財,是指財產所有人作為委託方,以特定的條件,將資金或有價證券委託專業投資者代為管理;專業投資者作為受託方,在一定期間內自主管理和處分委託方的財產。

為了規範委託理財,中國證監會相繼出臺了《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託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也頒佈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然而,無論是“受託投資管理”、“委託資產管理”、還是“資金信託”,都不能準確揭示委託理財的法律屬性。而如何界定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直接影響到委託人和受託人權利義務界定以及委託理財的風險承擔,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託理財可以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學說上亦指出,明示信託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項:

一是委託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即委託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一分為二,由受託人取得 “名義所有權”以便管理處分,由受益人取得“實質所有權”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將信託財產所有權轉移於受託人;

三是信託需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信託合法性原則)。

據此,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條件的委託理財,即為信託型委託理財;而設立信託型委託理財的合同,其性質應認定為信託合同。具體來說,如果委託人與受託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證券等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並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則該合同為信託合同。

反之,如果委託理財不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要件,則不能成立信託關係。實踐中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由受託人使用委託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還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託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交給受託人,但受託人在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時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上述委託理財合同的本質在於,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委託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後果由委託人承擔。所以此類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委託合同,此類委託理財可以稱為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此外,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受託人將一定數量的自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一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並與委託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分擔風險——對於此種委託理財,定性為合夥(隱名合夥)是否妥當,值得探討。筆者認為,委託理財的核心在於管理財產,而不在共同經營一項事業;雖然受託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資產,但這只是其個人的投資行為,性質上區別於代人理財的行為,且依照相關規定,受託人固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之運營應分賬管理,足見受託人個人投資與委託理財雖然同時進行,但卻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委託人與受託人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實際不過是雙方就各自資產分別享有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即使受託人額外承諾替委託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也無非是對於委託理財風險承擔方式的一種特殊約定。因此,即使受託人投入自有資產,其所從事的委託理財仍應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區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而不存在所謂“合夥型委託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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