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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所寫離職申請有效?

欄目: 申請書 / 釋出於: / 人氣:4.36K

小編蒐集了一篇關於“不能證明無行為能力所寫離職申請有效”的新聞,供大家瀏覽。

無行為能力所寫離職申請有效?

28歲的郝培陽是貴州人,XX年6月1日被本市一家運輸公司聘用,雙方簽訂3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月薪4000元。

上班一年後,郝培陽感覺自己頭痛胸悶,思維遲緩,而且總是高興不起來。XX年7月10日,他到醫院看病,醫生確診為精神抑鬱,為他開具了病休證明。給公司打電話說明情況後,他就回家休病假去了。

9月27日,郝培陽感覺身體好一些了,就回單位上班。“公司讓我提交醫院開具的病癒證明。我沒開來,XX年底公司就把我辭退了。”他說,因公司無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停繳了社會保險,使他此後看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無法享受醫保待遇。於是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報銷醫療費。

仲裁庭審時,單位提交了郝培陽於XX年10月寫的一份離職申請,內容是他因身體有病不能再從事原崗位工作,所以申請離職,並承諾於XX年11月底辦理離職手續。郝培陽認可這份申請是他本人所寫,但表示當時正處於精神抑鬱狀態,無法知曉具體內容,該申請應屬無效。經過審理,仲裁委裁決駁回郝培陽的全部仲裁請求事項。

說法:

在本案中,郝培陽所寫的離職申請是否有效,成為該勞動爭議案件的焦點。

郝培陽於XX年10月向運輸公司提交離職申請書,內容載明他的離職理由是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雖然他主張書寫離職申請時自己處於精神抑鬱狀態,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醫院診斷書、病歷、病休證明等材料,但並未提交能證明此期間他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據。

通過診斷證明和病歷顯示,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休養,郝培陽在XX年10月時顯示精神抑鬱症狀已基本緩解,精神狀態得到了明顯好轉,雖然寫離職申請時他還在服用精神類藥物,但他並未證明此藥物可以導致服藥期間無民事行為能力,所以,有他簽字並在庭審時認可其真實性的離職申請書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