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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審申請書(精選10篇)

欄目: 申請書 / 釋出於: / 人氣:1.88W

行政再審申請書 篇1

申訴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寫明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職務。 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 申訴人的關係。委託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 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並 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事實與理由:首先陳述案件事實,並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 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事實基礎, 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 錯誤、違反法定程式判決、裁定。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根據法律有關規定 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行政再審申請書(精選10篇)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日期 : 年 月 日

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等)影印件*份; 2、證據名稱、份數,證人姓名、住址。

行政再審申請書 篇2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因訴再審被申請人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xx年XX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xx年XX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位於XX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於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後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援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的訴訟請求,並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並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於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xx年XX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於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範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並非全部被駁回。最後,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20xx〕54號)的法律效力高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後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XX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佔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佔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XX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所在單位XX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XX市鑄鍛廠破產之後,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XX月17日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名下,並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於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 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已經自認20xx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訴爭房屋的“XX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並未得到“XX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XX市政府的相關檔案後者享有處分權。王××也自認20xx年3月2日“XX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所持有的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xx年XX月17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並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後的授權並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後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原系XX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於XX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並於1998年6月9日向XX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並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資訊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20xx年XX市鑄鍛廠破產登出,其後移交XX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資訊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為該房屋權利人(20xx年7月XX日楊××於留守處查詢,並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資訊),原XX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xx年7月15日,XX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資訊由再審申請人楊××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的自認),並由王××作為購房人向XX市鑄鍛廠留守處、XX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後由XX市鑄鍛廠留守處和XX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20xx年XX月17日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權益。

20xx年3月7日王××起訴再審申請人楊××至XX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於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XX市鑄鍛廠留守處和XX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XX市相關政府檔案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XX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辦理過戶手續並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後,20xx年XX月1日XX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XX市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主管範圍,駁回起訴。雖然楊××與王××的騰房糾紛,XX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並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XX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XX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迴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後果包括:對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實際佔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階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年  月  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 篇3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男,X年 X月X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行政村X村。

委託代理人:徐豐偉,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0531—67885110、.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住址:XX縣路。

法定代表人:王,縣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吳,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行政村XX村。

再審申請人吳因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XX縣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號行政判決,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6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2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

2、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號行政判決。

3、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用(20xx)第 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4、判決XX縣人民政府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號。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頒發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該行為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請求法院再審理由有:

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頓之列”,而20xx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釋出的通告是針對“凡是未經登記發證的一律進行土地登記發證”,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號,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屬清理整頓之列。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認定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已被登出證據不足且不具備註銷的法定條件。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沒有被登出,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沒有實施登出再審申請人宅基證的行為且未履行法定的登出程式。

《物權法》就宅基地登出的相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登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回條件。

二、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行為是重複發證。

三、所謂的行政村XX村於1998年進行的“村莊規劃”,實施該規劃合法的證據不足,不符合村莊規劃的條件和程式,政府也未實施過該行政行為,未有相關審批檔案。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頒發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審批行為程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經稽核批准程式。

五、一審法院證據確認錯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提供的 X號證據是吳老地籍檔案,沒有日期、沒有加蓋公章,地籍檔案不齊全,不予認定”,該證據是一審法院被告提供,它有無公章日期不影響其真實性,一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一審法院不予確認是錯誤的。六、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X字第號行政判決書中“由其子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規劃後的面積進行確權發證的”,該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XX年 XX月XX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 篇4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託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等基本情況, 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 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後寫明法 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係等。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 定)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 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 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 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 訟部分提出申訴, 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並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 責任及其具體數額。 事實與理由: 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 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 以及程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證據和證據來源,

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影印件*份; 2、證據材料*份。 行政申訴狀

行政再審申請書 篇5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男,X年 X月X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行政村X村。

委託代理人:徐豐偉,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0531―67885110、.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住址:XX縣路。

法定代表人:王,縣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吳,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行政村XX村。

再審申請人吳因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XX縣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號行政判決,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6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2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

2、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號行政判決。

3、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用(20xx)第 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4、判決XX縣人民政府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號。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頒發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該行為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請求法院再審理由有:

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頓之列”,而20xx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釋出的通告是針對“凡是未經登記發證的一律進行土地登記發證”,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號,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屬清理整頓之列。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認定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已被登出證據不足且不具備註銷的法定條件。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沒有被登出,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沒有實施登出再審申請人宅基證的行為且未履行法定的登出程式。

《物權法》就宅基地登出的相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登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回條件。

二、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行為是重複發證。

三、所謂的行政村XX村於1998年進行的“村莊規劃”,實施該規劃合法的證據不足,不符合村莊規劃的條件和程式,政府也未實施過該行政行為,未有相關審批檔案。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頒發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審批行為程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經稽核批准程式。

五、一審法院證據確認錯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提供的 X號證據是吳老地籍檔案,沒有日期、沒有加蓋公章,地籍檔案不齊全,不予認定”,該證據是一審法院被告提供,它有無公章日期不影響其真實性,一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一審法院不予確認是錯誤的。六、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X字第號行政判決書中“由其子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規劃後的面積進行確權發證的”,該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XX年 XX月XX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 篇6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男,X年X月X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行政村X村。

委託代理人:徐豐偉,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0531—67885110、。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住址:XX縣路。

法定代表人:王,縣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吳,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行政村XX村。

再審申請人吳因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XX縣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號行政判決,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6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2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

2、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號行政判決。

3、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4、判決XX縣人民政府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號。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頒發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該行為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請求法院再審理由有:

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頓之列”,而20xx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釋出的通告是針對“凡是未經登記發證的一律進行土地登記發證”,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號,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屬清理整頓之列。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認定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已被登出證據不足且不具備註銷的法定條件。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沒有被登出,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沒有實施登出再審申請人宅基證的行為且未履行法定的登出程式。

《物權法》就宅基地登出的相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登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回條件。

二、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行為是重複發證。

三、所謂的行政村XX村於1998年進行的“村莊規劃”,實施該規劃合法的證據不足,不符合村莊規劃的條件和程式,政府也未實施過該行政行為,未有相關審批檔案。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頒發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審批行為程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經稽核批准程式。

五、一審法院證據確認錯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提供的X號證據是吳老地籍檔案,沒有日期、沒有加蓋公章,地籍檔案不齊全,不予認定”,該證據是一審法院被告提供,它有無公章日期不影響其真實性,一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一審法院不予確認是錯誤的。六、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X字第號行政判決書中“由其子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規劃後的面積進行確權發證的”,該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 篇7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男,X年X月X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行政村X村。

委託代理人:徐豐偉,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0531—67885110、.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住址:XX縣路。

法定代表人:王,縣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吳,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行政村XX村。

再審申請人吳因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XX縣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號行政判決,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6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2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

2、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號行政判決。

3、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4、判決XX縣人民政府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號。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頒發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該行為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請求法院再審理由有:

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頓之列”,而20xx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釋出的通告是針對“凡是未經登記發證的一律進行土地登記發證”,再審申請人於1991年就位於XX縣XX鄉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號,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屬清理整頓之列。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認定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已被登出證據不足且不具備註銷的法定條件。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沒有被登出,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沒有實施登出再審申請人宅基證的行為且未履行法定的登出程式。

《物權法》就宅基地登出的相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登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回條件。

二、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行為是重複發證。

三、所謂的行政村XX村於1998年進行的“村莊規劃”,實施該規劃合法的證據不足,不符合村莊規劃的條件和程式,政府也未實施過該行政行為,未有相關審批檔案。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頒發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審批行為程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經稽核批准程式。

五、一審法院證據確認錯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提供的X號證據是吳老地籍檔案,沒有日期、沒有加蓋公章,地籍檔案不齊全,不予認定”,該證據是一審法院被告提供,它有無公章日期不影響其真實性,一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一審法院不予確認是錯誤的。六、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X字第號行政判決書中“由其子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規劃後的面積進行確權發證的”,該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 篇8

申請人:貴港市南環中學(教民4508034000004號),地址:貴港市江南工業園;

被申請人: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因訴貴港市港南區政府的行政訴訟及賠償一案,不服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1月24日作出的(20xx)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請求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實,撤銷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xx)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撤銷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1月24日作出的(20xx)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開庭審理該案。

再審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9月28日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是以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20xx)貴行轄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案由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管轄”;20xx年11月4日,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xx)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院不予受理”;20xx年11月9日,申請人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11月24日作出(20xx)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一、本案屬行政受案範圍

20xx年12月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通知》,內容是:“南環中學部份土地佔用江南工業園區的用地,限3日內到港南區人民政府辦理有關事宜,逾期一切後果自負”;20xx年3月23日,被申請人沒有通過任何法定程式確認,就濫用其行政職權動用警力採取強制措施,無償徵用收回申請人東面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然後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建廠,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與被申請人交涉未果;20xx年3月11日,申請人向市信訪辦遞交《關於港南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信訪事項,要求被申請人蔘照相關征地拆遷檔案的補償標準,返還申請人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徵地補償費,杜絕剋扣、截留、侵佔、挪用申請人的補償費;3月28日,市信訪辦受市政府委託,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協調會,但被申請人無視這個協調會,沒有派負責人蔘加會議,由於被申請人不履行其法定職責,不予答覆,信訪事項沒有辦理結果;7月8日,申請人向市人大申請督辦《關於港南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的信訪事項;9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反映南環中學徵地拆補償問題的答覆》,認為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是非法用地、違章建築,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拒絕支付申請人徵地補償費;對於西面的另外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其中5畝(3284.66㎡)土地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的住宅地則按沒有辦證的建設用地用途補償,50畝(55-5)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請人無償收回不予補償,55畝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則適當補償。被申請認為申請人的157畝土地中,只有5畝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畝土地是佔用工業園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無償徵用收回申請人的152畝土地不予補償,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不服起訴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規規定,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時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不利影響形成公法上爭議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該案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受案範圍,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不予受案範圍。而今一、二審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原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該案中,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徵用收回申請人的157畝房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轉讓給2個企業辦廠,其中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以佔用工業園土地、非法用地、違章建築為由,無償徵用收回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低價徵用收回轉讓給德興機械廠。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處理是:無償收回,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並處罰款,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處理是:以轉讓的形式進行補償5畝(3284.66㎡)土地費和55畝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無償收回50畝(55-5)土地,因此出現20xx年4月8日的《轉讓協議》和20xx年5月22日的《補充協議》。本案在審理中,原一、二審法院只是審理後者這2分協議部分的次要事實,而完全忽略審理前者102畝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主要事實。理應經過庭審調查、質證查明的事實,但法官沒有開庭,卻按偏差的思路去審案、定案,不能客觀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該案中,被申請人對其主張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該案不屬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範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受理範圍。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把本應納入行政訴訟範圍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門之外,錯誤地剝奪申請人的訴權,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絕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則;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等問題具有複雜性,有時很難通過對起訴狀及其相關材料的審查就能夠辨別清楚,沒有完全搞清楚相關問題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人民法院裁判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行政訴訟立案工作,不得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得額外增加受理條件。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行政訴訟立案監督,對於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的,及時予以糾正,防止因當事人告狀無門而到處上訪,激化社會矛盾”,因此這兩個裁定都是嚴重錯誤的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呈請審查,作出公正裁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

此致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12月5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 篇9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託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後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係等。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訴。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並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責任及其具體數額。事實與理由: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以及程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證據和證據來源,

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人民法院申訴人:

代書人:

日期:年 月 日

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影印件*份;2、證據材料*份。

行政再審申請書 篇10

申訴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係。委託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調解)不服,提出申訴。請求事項: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並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事實與理由:首先陳述案件事實,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