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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申請書(通用12篇)

欄目: 申請書 / 釋出於: / 人氣:1.09W

賠償申請書 篇1

申請人:x,男,漢族,國中文化,1970年4月

工作單位:宣威市格宜鎮張衝煤礦達樂煤礦

住址:宣威市格宜鎮龍泉村委會

電話:

被申請人:宣威市格宜鎮張衝煤礦達樂煤

地址:宣威市格宜鎮龍泉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業務人員:

仲裁請求:

一、請求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事實勞動關係;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傷的相關費用,合計元(拾肆萬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體如下:

1、住院期間生活補助:4480元(35元*2/人*80天);2、住院期間工資:57810元(2710/30*80);3、住院期間家人的護理費:3840元(45*80天);4、一次性醫療補助:5420元(2710元*2月);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32520元(2710元*12月);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7、鑑定費:300元;8、第二次手續費4800元。9、煤礦企業傷殘賠償(131號令):65040元(271元*12月*2);

事實及理由:

20xx年8月15日,申請人x在煤礦井下砌碹時被矸石砸傷左腳,被送往宣威市中醫院醫治,經醫院初步診斷為:

1、右足背挫裂傷;

2、左第五指骨開放性骨折;

3、左足背異物殘留;

4、左第二趾骨撕脫性骨折。

曲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12月26日會議討論決定予以認定為工傷(曲人工認字[20xx]第30440號)。20xx年月日經曲靖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九級傷殘(曲人鑑委字[20xx]第號)。

綜上所述,申請人因工受傷,依法應享受工傷的相關待遇,請貴委支援申請人的請求為謝。

此致

宣威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x

20xx年月日

賠償申請書 篇2

賠償請求人:,男,73歲,蒙古族,現住,電話:。

賠償義務機關:*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職務:縣長

住所地:**縣*鎮

請求事項:要求賠償義務機關磴口縣人民政府因違法行政給賠償請求人楊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損害依法承擔和履行國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響應盟委、行署和*縣縣委、政府關於開發烏蘭布和沙漠的決定,懷著一腔報國之心,與磴口縣沙金蘇木簽訂了定開發治理額爾特坑南沙灘1000畝沙漠的合同,並在磴口縣公證處作了公證。之後,我帶著兩個兒子和十幾年經營照相館、修理鋪積攢下來的資金,一頭扎進烏蘭布和沙漠,開始了對承包土地的開發和治理。經過努力,我結合沙區的實際首創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資15萬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資21萬元開墾可耕地300畝,在開發的1000畝沙地上種了3000多棵白楊樹、500多棵果樹和小麥、玉米、籽瓜等農作物。正當我的開發取得初步成果的時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蘇木團結嘎查書記沙拉扣、村長尹饅頭及沙金蘇木土地資源管理站站長楊五和村民敖騰(尹饅頭弟弟)、李延寶(尹饅頭大舅哥)五個人,開著兩輛推土機到了我開發的土地上,藉口以沙金蘇木當時給我劃的地不是當前的這塊地為由,要給我重新劃地。對此,我當然不能接受。但他們強行將推土機開入我開發的土地,將我承包區內的一口機井添埋,推倒楊樹300多棵,霸佔耕地600餘畝,其中100多畝是已經開始耕種的好地。事發第二天,我即找到當時沙金蘇木的黨委書記李榮濱反映了情況,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縣長作了反映。李縣長讓我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縣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訟狀,狀告沙金蘇木政府私自重新劃地並授意楊五等人侵權搶地。但在訴訟開始之後,磴口縣政府卻徇私舞弊,通過非法發放土地證和違法進行土地等一系列行為,使土地權屬問題成為該案的焦點。導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讓一樁簡單的民事案件變成一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交織的複雜案件。現在案件雖然歷經20xx年,卻由於磴口縣政府的從中作梗,導致法院認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託再託,我至也未能得到補償。我認為,磴口縣政府的違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遲遲得不到公正解決和得不到賠償的主要原因,已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我要求磴口縣政府對其違法行政給我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現就磴口縣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審理期間所作違法行政行為一一列舉如下:

1、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及土地權屬未明的情況下,磴口縣政府違法向佔地楊五發放土地證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縣法院起訴沙金蘇木蘇木長秦傑私自重新劃地授意楊五等人侵權搶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縣法院判決,“雙方所籤合同符合當前國家開發政策,應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雙方應完善合同內容,保持現狀,繼續履行各自義務,沙金蘇木賠償楊玉林機井損失、開墾地費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佔應恢復原狀為由,向巴盟中級法院上訴。巴盟中級法院於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1999年5月18日,磴口縣法院重審後裁定,“因所爭議的土地所有權和性質有爭議,需確認後再行審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縣土地局給沙金蘇木土地管理站站長楊五辦理了磴國用(1998)字第a14101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

我認為,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0條規定,“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造冊,不發土地證書”。磴口縣土地局給楊五辦理磴國用(1998)字第a14101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行為是錯誤和違法的。這裡邊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員楊五徇私的可能。

3、在鐵的事實面前,磴口縣人民政府於20xx年11月15日以磴口縣人民政府檔案磴政字[20xx]159號作出了<關於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重新確權決定>,再次將爭議土地認定為團結嘎查集體所有。

我由於對磴口政府20xx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權字[20xx]第1號土地權屬檔案做出了<關於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確權決定>不服,先後向巴盟行署申請行政複議,被維持;向磴口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維持;又向巴盟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被維持;我又於20xx年向內蒙古高階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申訴狀。內蒙古高階人民法院於20xx年6月13日以[20xx]內行監字第41號行政判決書,認定磴口縣政府的確權決定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了臨河法院[20xx]法行字第12號行政判決,撤銷了磴口縣政府地權字[20xx]第1號土地確權決定,並判決由磴口縣政府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但磴口縣政府對高院判決書中提出的司法建議,一直不予理會,遲遲不作出新的行政行為。直至我向巴盟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磴口縣人民政府才於20xx年11月15日以磴口縣人民政府檔案磴政字[20xx]159號作出了<關於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重新確權決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磴口縣人民政府竟然僅以內蒙古高院行政判決書作為確權的法律依據,就再次作出了該片土地仍為團結嘎查集體所有的確權決定。

綜上所述,磴口縣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為了逃避責任,多次濫用職權,違法行政,徇私舞弊,給我造成極大的損害,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磴口縣政府對此應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我要求磴口縣人民政府對我的損失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具體賠償專案及金額附後)。

此致

敬禮

**縣人民政府

賠償申請書 篇3

賠償申請人:袁影,女,現年51歲,住永川區桂山路74號2-3-4#,

電話:。

被賠償申請義務機關:永川區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豐川,職務局長:

地址: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東路66號

賠償申請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責判令被賠償申請人對申請人排除妨礙、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賠償申請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損失費元。

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賠償申請人賠償一次性精神撫慰金5萬元。賠償申請書。

事實和理由:

一、賠償申請人於20xx年12月12日以及20xx年4月28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賠償申請。至今4個多月未作出賠償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第十五條;上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下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案件立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的規定。因此,賠償申請人再次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起申請。

賠償申請人於20xx年6月8日收到重慶市公安局渝公確復字[20xx]第8號確認複查決定書,申請人不服,因被申請人在20xx年8月6日實施刑事拘留申請人時沒有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以及現場勘驗筆錄,甚至今日還沒有釋放證明書,經申請人多次索要以上文書,被申請人仍拒絕送達(附證據20xx。12。30申請書),永川公安局以涉嫌偽造公文羈押申請人37天純屬故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亂抓亂捕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賠償申請書。

再次,證人也具有不同於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訴訟地位。證人蔘加刑事訴訟不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而是客觀地陳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實,而不管其陳述是有利於還是不利於一方的當事人。強調證人作證是向國家盡義務,而不是向當事人盡義務,具有重大的意義,它可以為我們提供理解很多證人制度的鑰匙:

第一,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麼證人就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故意作偽證,就意味著他在故意違反法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為此,各國法律不僅在實體上規定了偽證罪,而且在程式上規定了作證的宣誓或者具結程式。

第二,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麼經司法機關合法傳喚,證人就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拒不出庭作證就不應僅被視為對當事人的不負責任,而應視為對國家法律的公然對抗。正是從這個角度來理解,強制作證便具有了理論根基。

第三,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麼證人作證的費用就應由國家承擔。

第四,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麼國家就有責任保障證人的人身安全。

根據以上規定被賠償申請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理應承擔侵權賠償的責任。賠償請求人根據新頒佈的<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1)(4)項、第十八條(1)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故請求人依法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決賠償。

現將計算方式列羅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125,43元5倍=4640,005倍=23204,55元

2、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4月2日共計270天,減去羈押時間37天,其餘233天125,42元=29225,00元(以20xx年社會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為標準)。

3、20xx年6月9日確認申請人進京辦事的火車費238元,汽車費27元,住宿費2個月210元/月=420元。生活費每月按500元2個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機一塊270。00元(以票據為證、新手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確定民事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第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之規定,因此,賠償申請人要求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區公安局賠償申請人一次性精神撫慰金50000元。總計:103699,55元。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故賠償申請人依法再次向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請人給予賠償。

此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賠償申請人袁影

20xx年5月4日

賠償申請書 篇4

申請人:

被申請人:醫院,地址,聯絡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醫院院長。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並住院治療。至11月13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為“肺血栓”,並將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後,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床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為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採取的均為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裝置放置,且病人死亡時,並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床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為“肺血栓”後,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後,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後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後,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後不一致,先前說是“肺血栓”,過後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為證)。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託醫責的嫌疑。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並且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病人病情惡化,最後不治身亡,因果關係明顯。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現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此致

區衛生局

申請人:

日期:

醫療賠償強制執行申請書

賠償申請書 篇5

申請人 :

性別:女 民族:漢 工作單位: 住址: 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

地址: 聯絡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醫院院長 聯絡電話: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0月 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經B超探察為膽結石,並住院接受被申請人的腹腔鏡取石手術建議。20xx年10月日,申請人接受了腹腔鏡取石手術。20xx年10月 日,申請人被開腹修補膽總管及左右肝管失敗。20xx年10月日,申請人因膽管損傷,腹腔感染,雙側胸腔積液,切口及重複切口感染嚴重及重度貧血,重度營養不良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幹療外科搶救。經長達60多天的全力搶救和治療後,保住了性命。現在康復階段,半年後需要再進行膽腸吻合手術。

根據上述事實,申請人認為:

一,20xx年10月日,申請人被推進手術檯,接受腹腔鏡取石手術,術中發現石頭過大(直徑超過3CM),被申請人沒有及時改變手術方案,仍然用直徑僅為0.3―1CM的腹腔鏡野蠻取石,造成申請人總膽管及左右肝管斷裂,而被申請人並未及時進行修補就結束了手術。被申請人違反醫療常規,未對申請人做細緻全面的正確診斷而盲目手術,術中發現問題也未及時調整手術方案,以直徑0.3―1CM的腹腔鏡頭去取直徑大於3CM以上的結石,毫無客觀依據,憑藉主觀臆斷,盲目蠻幹,草率從事。導致申請人膽肝管損傷的事實充分說明了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為所致。

二,20xx年10月日,申請人開始出現膽漏並黃疸症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開腹縫補膽管手術,荒唐的是,被申請人不能勝任膽管修補手術,卻堅持開腹。後以未找到膽管為由,沒有進行膽汁引流,又將切口縫合,導致申請人出現重度腹膜炎合併雙側胸腔積液。在既不請示上級醫生,又不及時將申請人轉院的情況下,任由申請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瀕臨死亡,不得已術後第二天就離開病房前往箇舊的被申請人主管醫生才匆匆趕回醫院,將申請人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幹療外科,經過全力搶救入院60多天後才保住了性命。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違反了技術操作規範和醫療常規所造成的。而被申請人主管醫生也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沒有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術後被申請人未及時進行切口清創和引流,導致申請人的切口及重複切口出現重度感染,被申請人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是造成申請人人身多重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在明知申請人病情已經很嚴重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告知可能出現的嚴重後果,使申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申請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瀕臨死亡的邊緣。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及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及護理常規,診查失誤,手術錯誤,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申請人人身損害,病情惡化(雖經搶救脫離危險,但還需要再進行一次膽腸吻合手術。)因果關係明顯。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為了更加清晰明確地證實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特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請求貴局給予依法鑑定。

此致

申請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賠償申請書 篇6

瑤族鄉人民政府:

我是xx鄉xx村屯村民,我有一塊杉木地在新村對面,xx年1月份我在該地已種上杉木苗1400多珠,我對該杉木已護理4年,大的已長有一層樓高。xx年2月5日有新村一群兒童在河邊放炮(注:街邊賣的震天雷炮),飛過河落在我的杉木地腳邊爆炸後起火把我的杉木燒掉1000珠左右,還有家和家三家的杉木共被燒壞4000多珠。以種20年為例每珠純收入100元計算,造成經濟損失80000多元。就以我這塊地為例這4年多來我投工投勞和買木苗共用去5000多元。

事後經過調查得知是新村和他父親當天從xx街買得炮到家後,大兒子點燃的炮起火燒山。後經新村和兩屯群眾大力救火,否則損失還要多。為了我們的損失得到適當賠償特懇請政府領導為我作主。在2月5日事發當天我也到政府辦公室口頭彙報過這件事,也向派出所林業站彙報過,事情過去一個多月了,望鄉領導安排有關人員及時幫我們處理好這事。

特此申請

申請人:

醫療事故賠償申請書

賠償申請書 篇7

申請人:

被申請人:醫院,地址,聯絡電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醫院院長。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事實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並住院治療。

至11月13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為“肺血栓”,並將病情告知病人。

至11月14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後,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床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

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為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

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採取的均為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裝置放置,且病人死亡時,並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床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

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為“肺血栓”後,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

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

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後,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後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後,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後不一致,先前說是“肺血栓”,過後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為證)。

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託醫責的嫌疑。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並且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病人病情惡化,最後不治身亡,因果關係明顯。

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現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此致區衛生局

日期:

賠償申請書 篇8

申請執行人:,女,漢族,xx年8月13日出生,xx班學生,住樓3單元12號。

法定代理人:,之母親,女,職工。聯絡電話:

被執行人:xx醫院,住所地:路189號。

法定代表人:,女,xx院長,黨委書記。聯絡電話:。

請求事項

1。強制執行生效的()豫法民提第號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所列明的之款項。

2。本案執行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醫療損害賠償一案,業經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於9月14日作出豫法民提第100號判決:xx市人民醫院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醫療損害賠償款26233.2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現人民醫院拒絕給付金錢。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

此致

xx市華龍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宇

法定代理人:

xx年9月28日

賠償申請書 篇9

賠償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住址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被申請的機關名稱)

申請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1、物證__________份

2、書證__________份

3、證人證言______份

4、證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

賠償申請書 篇10

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昌平區西環路南側 郵編:102200

申請事項:

申請人李秀芹因違法拘留賠償一案,請求依法作出以下賠償決定:

1、賠償義務機關支付李秀芹被羈押15天賠償金人民幣2134.95元; 本站

2,賠償義務機關支付李秀芹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3、賠償義務機關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李秀芹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實。

申請人之子陳洋(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豐善村后街89號,宅基地面積180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192.75平方米。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依據京建昌拆許字(20__)第178號(一期)《房屋拆遷許可證》 在昌平區沙河鎮地區進行昌平區沙河鎮鞏華城區及北區土地一級開發專案的房屋拆遷工作。陳洋的宅基地房屋,在此拆遷範圍之內,因拆遷安置補償事宜雙方協商未果,20__年10月份北京市土地整理土地儲備中心向北京市昌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申請裁決。20__年11月3日該建委下發昌住建裁字【20__】第10號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裁決陳洋自接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範圍內房屋騰空,並與附屬物一同交與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拆除。

20__年4月6日北京市昌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執行,20__年4月14日賠償義務機關作出(20__)昌執字第20__號行政裁定書。

20__年5月16日凌晨4點鐘左右的時候,申請人李秀芹居住在昌平區沙河鎮豐善村前街29號宅基地房屋,起來準備上廁所,剛開啟街門看見有200多名身穿綠衣服戴著紅袖標的人,這時從南面串出 4個彪形大漢,不由分說的就把李秀芹拽了過來,用手銬子把雙手拷在背後,連拉拽的拖出200多米扔進警車,拉到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這時看見自己的兒子陳洋也被抓到昌平區法院。當日,北京市昌 平區人民法院將李秀芹送到北京市昌平區拘留所,申請人李秀芹在拘留期間,感覺自己冤枉,要求釋放未果,最後徹底絕望,患病住院治療4天,(20__年5月21日至20__年5月25日)由此,給其身體和精神上造成極大的傷害。

20__年5月30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給李秀芹送達了(20__)昌執字第2092號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內容記載被拘留人李秀芹於20__年5月16日經本院(20__)昌執字第2092號決定書決定,依法拘留15天 ”同日,北京市昌平區拘留所給李秀芹送達了京公昌解字第(20__)1160治安解除拘留證明書,因拘留期滿,予以解除拘留。回家當日,李秀芹見到20__年5月16日被拘留的當天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給家屬送達了(20__)昌執字第2092號司法拘留家屬通知書。從拘留所出來至今李秀芹的個人生活受到監視,每天均有6人至7人跟著,現在李秀芹的日常生活沒有隱私而言,人身自由受到違法的監視,個人合法權益受到嚴重的侵害。

二,賠償義務機關,對李秀芹作出的司法拘留決定,程式嚴重違法並剝奪了李秀芹申請複議的權利;

賠償義務機關在司法拘留家屬通知書中,說因李秀芹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對司法人員進行侮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決定對李秀芹拘留15日,自20__年5月16日起至20__年5月30日止。現寄押於北京市昌平區拘留所。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作出拘留決定書,如果李秀芹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4條之規定需要對訴訟參與人和其他採取拘留措施的,應經院長批准作出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該若干問題意見第121條規定、被拘留的人不服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上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複議後五日內作出決定,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然而,本案賠償義務機關並沒有及時給李秀芹依法送達其作出的《(20__ )昌執字第2092號司法拘留決定書》,剝奪了李秀芹對拘留決定不服,依法享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進行申辯的權利。

三、賠償義務機關,確認申請人李秀芹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無事實依據。

以上案件基本事實介紹的很清楚,20__年5月16日凌晨4點鐘左右,賠償義務機關,根據其下發的(20__)昌執字第20__號行政裁定書,對陳洋居住的位於昌平區沙河鎮豐善村后街89號,宅基地面積180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192.75平方米進行強制執行。當時,李秀芹正在自己家裡,昌平區沙河鎮豐善村前街29號院房屋居住,準備去廁所時被4個彪形大漢,用手銬子把雙手拷在背後,扔進警車拉到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最後被司法拘留,這些事實很清楚的看出,李秀芹根本沒有出現在執行案發現場,怎麼能夠談得上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對司法人員進行侮辱呢?

因此,賠償義務機關以此為由對李秀芹進行司法拘留15日,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且拘留期間造成李秀芹患病住院治療,在身體上和精神上均受到極大的傷害,嚴重的侵害了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事實:申請人李秀芹根據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法向貴院申請國家賠償,望給予支援。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__年9月6日

賠償申請書 篇11

申請人:

被申請人:醫院,地址,聯絡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醫院院長。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並住院治療。至11月13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為“肺血栓”,並將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後,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床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為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採取的均為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裝置放置,且病人死亡時,並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床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為“肺血栓”後,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後,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後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後,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後不一致,先前說是“肺血栓”,過後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為證)。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託醫責的嫌疑。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並且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病人病情惡化,最後不治身亡,因果關係明顯。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現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此致

區衛生局

申請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賠償申請書 篇12

平羅縣衛生局:

本人魏光華20xx年6月26日不慎將“右肱骨內髁斯脫性骨折”,住平羅縣中醫院外二科手術治療期間,平羅縣中醫院對患者極不負責,錯誤引導患者,致患者生命健康而不顧,不按《職業醫師法》行醫、治療。

患者主治大夫司紅兵剝奪患者選擇權、知情權,外請縣醫院已被平羅縣衛生局停止在平羅縣醫院手術大夫丁躍華為其做手術,司紅兵大夫在患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請丁躍華大夫給患者手術已屬違法。

一小塊骨頭五次手術導致患者傷殘

一、受平羅縣衛生局委託,由石嘴山市醫學會做出的醫療鑑定結論:“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本病例屬於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二、受平羅縣鑫源律師事務所委託,由石嘴山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鑑定結論:“魏光華之傷殘評定為玖級傷殘。”

申請人請求平羅縣衛生局以《民事辦案簡明手冊》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

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

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及協商確定的賠償金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請求事項:

1、患者即申請人請求平羅縣中醫院的上級主管部門平羅縣衛生局製作賠償協議書,並陳述醫療事故的原因。

2、請求平羅縣衛生局對平羅縣中醫院醫療事故的賠償金額計算標準拿出法律依據。

3、請求平羅縣中醫院法定代表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

申請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