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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再審申請書(通用18篇)

欄目: 申請書 / 釋出於: / 人氣:6.3K

關於再審申請書 篇1

申請再審人:劉長嶺,男,59歲,漢族,農民,

關於再審申請書(通用18篇)

住所:__市林屯鄉___村。電話:

郵政編碼:072750郵寄地址:河北省__市林屯鄉___村。

被申請人:劉長樹,男,漢族,40,歲,漢族,農民,

住所:__市林屯鄉___村。電話:

原審法院及法律文書案號:__市人民法院(20__)_民初字第2410號。

再審請求:1、撤消__市人民法院(20__)涿民初字第2410號判決,改判被申請人劉長樹鋪設的水泥地面東側1。6米屬於我家宅基地。

事實和理由:

__市人民法院(20__)涿民初字第2410號判決(已經產生法律效力)將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劉長樹在家門口前鋪設的水泥路面的東側1。6米認定為官道“其餘”。並進一步認定了被申請人鋪設的水泥路面合法、未佔用申請人的宅基地是錯誤的。判決書的關鍵是將申請人與劉克壽、劉長樹三人於20__年12月1日訂立的協議中關於劉家官道“餘下的由原告使用”一詞曲解。現經實地丈量:官道寬6。85米,按照5米為官道並從劉克壽的東牆起始解釋,官道東側的1。85米為水溝,根據三人協議和20__年2月8日__森的證明:這部分由劉長樹使用(劉長樹木曾出400元買下)。但這僅僅是指“北從主路起、南到劉廣義家的南牆”這一段。並不包括現在的爭議點。__森反覆說過並自書材料證明了這一情節(見自書材料),根據這一證明:劉長樹鋪設的水泥地面的東側1。6米是佔用我家早年買下的宅基地,足以說明原審判決是錯誤的。

原宅基地使用人__森表示如果法院再審開庭,他可以親自出庭作證說明上述情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__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規定,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予以審查並提起再審,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此呈: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20__年X月__日

附項:1、申請再審人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2、(20__)_民初字第2410號判決書影印件一份

3、大隊證明覆印件一份

4、__森20__年5月15日自書材料一份

5、關於劉家官道20__年12月1日協議一份

關於再審申請書 篇2

申請再審人:ZZ,男,漢族,1965年4月生,住:鄭州市。

被申請人:NN,男,漢族,1966年3月生,住:漯河市。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漯民一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20__)豫法民二終字第119號民事判決書。

申請再審人ZZ、河南同澤置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NN因借款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__年7月8日作出的(20__)豫法民二終字第119號已生效民事判決書,向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決第2項,依法查清真實欠款。

2、撤銷原判決第3項,依法改判駁回。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於惡意訴訟詐騙,應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其詐騙的刑事責任。

4、依法改判被申請人承擔相應訴訟費。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2、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3、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4、原判決超出訴訟請求。

事實及理由

一、[ZZ個人借款部分理由]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第2項948萬元借款。

20__年3月20日ZZ還錢給NN錢的匯款單兩張,共計21萬,這21萬應從948萬中扣除。一、二審理期間申請人ZZ陳述到此兩筆還款事項項時,被申請人NN拒不承認。申請人ZZ申請法院調取,法院也均未調取,現在申請人ZZ已從銀行調出還款賬單,以證明曾還款21萬的事實。(二)原判決認定1216.5萬借款缺乏證據證明。

1、被申請人NN二審提交的20__年8月25日ZZ打的保證書證明借款僅有1196.5萬元,這一事實與NN一審提交的20__年9月16日ZZ寫的保證書借款1216.5萬相互矛盾,這足以說明原判決認定1216.5萬借款真實有效是錯誤的。

2、原判決“ZZ承諾給NN的工程合同沒有履行,所附條件沒有實際意義,將ZZ收取的承建服務區的390萬保證金予退還”,違反20__年8月18日NN與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簽訂高速公路服務區標段施工協議書第五條第2項約定退款時間規定。且錄影證據顯示NN根本就沒給ZZ這390萬保證金。

①20__年8月18日NN與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簽訂高速公路服務區標段施工協議書,協議約定NN要交600萬施工保證金,保證金退還時間為淄博市黃河工程局交納給業主的保證金的退還時間執行,現在還不是退還390萬的時間。

NN在和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簽訂合同後,由於沒錢交納,就讓ZZ對淄博市黃河工程局出具了由他代淄博市黃河工程局收390萬的保證金的條,這部分錢將來從ZZ在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的提成中直接扣除返還給NN。所以,原判決認定由於ZZ承諾給NN的工程合同沒有履行,所附條件沒有實際意義是錯誤的,因為ZZ已讓NN和淄博市黃河工程局在20__年8月18日簽訂了服務區施工合同,所以讓ZZ在未和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結算提成的條件下退還這390萬,明顯違反退款的約定條件,所以依合同約定390萬現在不應退還。

②通過申請人提交法庭的錄影中ZZ和NN對話,說明了這390萬保證金NN根本就沒給ZZ。

“ZZ:保證金你就沒給我啊。

NN:你說沒給你就沒給你呀?

ZZ:以事實為依據,你能冤枉我嗎?

NN:我到時候沒法,我就得冤枉你冤枉你了,你知道吧?這就是辦法啊。”

3、申請人提交的錄音、錄影能證明了:NN包括借給ZZ的、購買機器裝置的總共化了有460萬。這就充分說明了NN和ZZ之間的借款不會超過460萬元。

綜上,原審判法院對錄音、錄影證據不予採信,也不依法審查出藉資金來源,不審查資金交付痕跡證據,不審查真實欠款數額,僅依被申請人的1216.5萬元的借條就認定借款真實有效明顯證據不足。

(三)原判決讓申請人承擔借款不真實的舉證責任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規定的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要物合同的法律規定。該條規定明確了借款以實際交付為合同生效要件,該實際交付的證明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主張借款的人承擔。結合本案,實際借錢交給ZZ的舉證責任應由被申請人NN承擔,但原執法犯法的將此舉證責任轉嫁到申請人身上,讓申請人承擔沒有借錢的舉證責任,並以舉證不能判決認定“事實上不存在的1216.5萬元巨大、高額債務”是嚴重違反舉證責任規則的規定的。

二、[同澤置業公司擔保部分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20__年9月16日保證書上借款1216.5萬的合同有效,缺乏有效證據證明。

1、通過被申請人NN二審提交的20__年8月25日ZZ打的保證書證明借款僅有1196.5萬元,這一事實與NN一審提交的20__年9月16日ZZ寫的保證書上1216.5萬借款相互矛盾,說明主債務1216.5萬元不真實。

2、通過原審查明應當扣除的220萬和已還過的48.5萬元,還有948萬借款來看,被申請人NN明知ZZ沒欠那麼多,並已還了幾十萬的情況下,非旦不予扣除,還變本加歷的讓ZZ寫下1216.5萬借款,這就充分說明了他欺詐的故意,實施了詐騙的行為,其行為明顯違反了公序良俗,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

綜上,NN採用欺詐的方式,把原沒有1216.5萬的債務讓ZZ寫了下來,並讓同澤置業公司擔保,明顯具有非法佔有同澤置業公司財產的目的,其行為依《合同法》第52條第4款之規定違反了社會主義的公共道德,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因此20__年9月16日保證書上1216.5萬的借款合同顯屬無效合同。因此,對本案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判決主合同無效。

(二)原判決“NN在同澤置業為其債權提供擔保時,未審查該公司章程,未審查該擔保是否經該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主觀上亦存在過錯,從而判處承擔二分之一的過錯”顯屬太輕。

從NN讓ZZ寫保證書的錄影可知,承諾書是NN一個人口述讓ZZ照寫,是NN主動提出讓同澤置業提供擔保,存在惡意欺騙公司擔保的行為,並不像一、二審說的僅是沒有審查相關章程或股東決議,本案的擔保書均是在NN一人策劃下製作的,所以公司擔保是被欺騙的情況下產生的,判決公司承擔二分之一的責任太重。

(三)原判決超出被申請人NN的訴訟請求。

被申請人NN起訴申請人同澤置業的是借款,原判決申請人同澤置業承擔二分之一的擔保責任,明顯超越了借款關係的訴訟請求範圍。

綜上,請求河南省高院立即啟動再審程式,裁定中止執行,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再審申請書 篇3

申請人:胡__,男,漢族,身份證號____________x

地址:__x市工農路__號__室 電話:____________

被申訴人:__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 許__ 職務:行長

住所地:__x市中山西路188號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

申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__x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號民事判決書和__x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____)石民六終字第004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申請再審。

訴訟請求:

1、撤銷一二審判決;

2、依法確認被申訴人存在行政不作為,並責令其更新相關資訊。

事實與理由

一二審判決與先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在認定事實上相互矛盾

本案歷經一二審,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已經一清二楚:就是在____年4月1日後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關於這一事實的認定,人民法院已經做出朱門的判決進行了認定,

圍繞這一焦點,雙方均舉出了證據,用人單位舉出了____年4月1日終止勞動合同的公證書。勞動者舉出了市中院(____)石民再終字第00041號民事判決書。按照最基本的證據規則,在雙方都舉出證據的情況下,需要簡單比較證據的效力。顯然,法院應當採納勞動者提供的證據。

第一,從效力來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顯然要高於其他任何證據。

第二,從時間上看,公證書形成於____年4月1日,法院判決形成於____年5月30日,顯然屬於對勞動關係的重新認定。

第三,從內容上看,市中院(____)石民再終字第00041號民事判決書用了六頁的篇幅,不厭其煩的論述了半天,其實就是說明了橋西法院之所以啟動再審程式,就是因為____年4月1日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導致原一審判決(____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號)無法執行。此後通過啟動再審程式最終支援了勞動者的要求實現勞動權益,責令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的請求,此時公證書已經存在,用人單位在再審的庭審意見裡也做了表述,但是沒有得到認定。也就是說,公證書的效力,已經得到法院的實體審理,已經被否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錯誤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金。在該案中,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決最終支援了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責令用人單位繼續提供21個月的工作崗位,也就必然認定了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這好比一枚硬幣的兩個面,既然認定應該提供崗位,說明雙方必然存在勞動關係,反之亦然。

這麼簡單的一個問題,連國小文化的人都能懂的問題。一二審合議庭竟然在勞動者的庭審意見和上訴狀裡大聲疾呼下竟然無動於衷。簡直不可思議。

綜上所述,原判決在案件處理上站在強勢的用人單位一方,偏聽偏信;認定事實缺乏必要證據;推理過程邏輯混亂,以偏概全;運用法律缺乏客觀公正,所作判決有悖常理,沒有貫徹勞動法律法規保護弱勢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這樣的判決,從客觀上起到了縱容用人單位繼續拖欠工資和打擊報復勞動者的惡劣社會影響,不利於和諧勞動關係乃至和諧社會的建設,肯請高階法院認真審查上訴人的請求理由,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穩定。

此致

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

胡__

年 月 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 篇4

申訴人:鄭________(原審被告人鄭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______省______縣人,系______省______縣_______鄉中學教員,住_______省_____縣_____鄉_____村。郵政編碼:___________。住宅電話:__________。

申訴人鄭_______對_______縣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再審,依法改判,從輕判處原審被告人鄭________的刑罰。

事實和理由:

我認為,______省______縣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不管是對案件發生起因的確認還是在適用法律方面,都有錯誤,我們無法接受。

一、鄭______故意傷害案件發生的起因,在於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規則所致。對這一重要問題,原判沒有認定,只是說行車相遇,因雙方互相躲讓而沒有讓開,致使兩車相撞,隨後發生口角,並廝打起來。“事實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規則,騎自行車在道路的左邊行駛,致使發生了與被告人鄭_______相撞的後果。對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還態度惡劣,這才引起雙方的口角和廝打。對這故意傷害案件的發生,被害人郭________應負主要責任,而原判對此卻不分是非,在量刑時,對這一情節也不考慮,顯然不公正。

二、案件發生後,派出所有關人員曾到我家傳訊被告人鄭_______,因鄭______不在家,通知我們家長,待鄭_______回來後,讓他馬上去派出所。鄭_______回來後,我們把這一情況告訴他,他便去了派出所,並如實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根據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應以投案自首對待,

而原審判決沒有認定被告人鄭_______有自首情節,更沒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給予從輕處罰,對此,我們怎能服判?

據此,我們請求________縣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查清發案原因,分清是非,認定被告人鄭________具有自首情節,並依法從輕處罰。

此致

_______縣人民法院

關於再審申請書 篇5

申請人: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_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三號街__號,法定代表人:康__董事長,組織機構程式碼證: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一:____建設集團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__省__市__大道__大廈四樓,企業負責人:餘__,組織機構程式碼證: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二:____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__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351號__外經貿__廈14樓,法定代表人:曾__x,組織機構程式碼: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三:__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地址:__市__區新洋路民主大廈,法定代表人:__,組織機構程式碼:____________。

申請人不服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於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號為(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的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支援申請人一支付申請人工程款人民幣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幣253337.68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____年11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現暫時計算至____年6月30日,共計589天),申請人二對上述申請人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申請人三依法承擔其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的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之間簽訂的《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並非屬於違法分包,其已經通過其後續的預設行為同意了該分包工程,符合《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工程施工合同》關於分包的約定,應被認定為有效。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請人提交的《幕牆過程分部分項報驗申請表》、《幕牆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經被申請人的監理機構__巨集達過程顧問有限公司簽收確認認可,被申請人三在該監理機構簽收確認後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議,應視為對申請人幕牆工程的認可。其次,在長達兩年之久的施工過程中,被申請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請人三的監督下進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議,也在積極配合申請人施工。申請人自____ 年5月17日簽訂《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後參與__文化館幕牆施工,並在____年5月竣工,在這兩年的時間內,申請人一直積極參與工程的施工,並多次進行了工程的增補,而且每項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請人三和其監理單位申報驗收,在這種情形下被申請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請人承包了幕牆工程的施工,因此,對被申請人三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預設和許可,而並非違法分包,《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應屬合法有效,綜上,在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情況下,應遵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定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請人二作為被申請人一的總公司,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發包人,應依法對申請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申請人二系申請人一的總公司,依據法律規定,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本案的發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應對申請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關於工程款如何確定的問題,原審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工程款數額進行確認,不應以工程款無法確定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訴求。

首先,工程款的確定不是單方就可以確認的,申請人在竣工後已經多次向被申請人一請求對工程進行結算,但被申請人一一直不予結算。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見證據4《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牆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彙總表》),申請人已於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請人一提交了相關的結算資料,但至始至終被申請人一直無動於衷,既不對申請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稽核,也不否認其真實性。之後,申請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餘工程款的問題,其中證據可見申請人給被申請人一的《律師函》(備註:上有林x的簽收確認(字跡不清,暫時以x代之),但被申請人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現申請人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目的在於通過法院的公權力對工程款進行強制確定,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簽訂的《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第14條第14.2、14.3條款的約定,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及相關竣工驗收報告後,被申請人應在21日內組織進行驗收並提出修改意見,如未在規定的期限提出,即視為同意。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檔案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的規定,本案中的工程結算款完全可以參照申請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牆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彙總表》進行結算。

最後,原審法院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明顯適用法律不當,上述規定適用於基本事實認定的舉證,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一拖欠申請人工程款的事實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只不過在關於工程款數額的確定上雙方無法協商確定,對於雙方無法協商確定的,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該工程款的實際造價進行評估,促成本案的解決,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而不是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浪費司法資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無法確定工程款實際數額就駁回申請人的請求,不利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二條款的落實,使得本條款成為紙上的條文,而無實際意義。依據該條款,如果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確定工程款的依據還是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而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的《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補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補報價書三套都對工程造價作了明確的約定,具體金額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審法院對此卻視而不見,既不組織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進行確認評估,也不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數額,在被申請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結算的情況下,對工程款的確定法院應積極主動依職權對工程的造價進行評估,這樣才能懲罰被申請人一賴賬的行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生產的正常秩序。

綜上,原審法院在不顧被申請人事後預設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為違法分包,為無效合同,屬於事實認定不清,應依法予以撤銷。另雖然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瞭建設施工的相關事實,認定申請人為__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牆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卻以實際工程結算款無法確定為由,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訴求,屬於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因此,懇請貴院能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撤銷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援申請人的訴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 篇6

申請人__、男、__歲,漢族,農民,住__鎮敖包山村。

申請人__與被申請人__及__林地侵權糾紛一案,不服__中級人民法院x民一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和__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__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__中級人民法院x民一終字第62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__鎮南山村委會與申請人協商將本村九組地頭北現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畝土地承包給我,承包期限二十年。當時因是荒地,又是溝沿的上坡,再加之當時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協議。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許峰用四輪車翻地,量晒一年後,1991年和1992年連續種了兩年地,1993年我見該地坑窪不平,種莊稼不長,買了樹苗,栽植了柳樹和楊樹。__年當時的村書記朱華找我讓交承包費,我於同年8月20日交給村主任張廣300元(有張的證實),後來,朱華說少又讓交,我於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給朱華600元(有證據證實)。

__年12月30日,村委會找我讓延長承包期限四十年,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並在鎮林業工作站備案。

年7月份,王振將我栽的樹砍掉,被我發現後製止。后王起訴至法院,稱我侵權,要求承擔侵權責任,並判令我與村裡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一審敗訴後,申請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我提出再審。我認為: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式違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實不清

(一)我與_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塊地,從_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證該事實。

__提交的植樹造林承包合同書第二項記載:“承包在四至為西至崔德房東大道,東至二龍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畝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龍灌渠內屬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從上述合同記載的四至說明:

1王承包的地塊為兩部分:前部分雙方引起爭議的地塊,後部分在距離該地塊以南兩公里的地方,與本案無關。

2實際上王所承包的地塊是一條東西走向的荒溝,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東西是長度,南北是寬度,從兩個“底”字不難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溝底的土地面積,溝兩側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內。此溝底最寬處有50多米,最窄處有15多米寬。荒溝北坡是張洪與李貴的承包地,而荒溝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來,對其荒溝從未治理過,溝里長了一些樹毛子,至今未裁過一棵樹。從上述的四至也證明:(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這說明只有第二塊地適宜造林。而這塊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係。

我與村委會的合同第六項記載甲方(村委會)發包給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為:東至孫龍地頭渠邊,西至道口,南至九隊(一組)地,北至渠溝。四至清楚無爭議。說明:

1我與王的承包地並不重合,雙方只是北部搭邊。王承包的是溝底的面積,申請人是南至一組地,北至渠溝,到實地勘查就會看到,兩份合同所指的四至並不重合。申請人承包的是荒溝的斜坡,最寬處有7米,最窄處有2米,合計為3.7畝。

關於再審申請書 篇7

申請再審人:__×(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____年__月__日出生,×族,職業,住所(戶籍地,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通訊地址:__省__市(縣)__區(鄉)__街(鎮)__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託)代理人:_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委託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註明與當事人的關係),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通訊地址等聯絡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__×(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訊地址等聯絡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__:〔注:原審其他當事人按原審訴訟地位表述,例如,一審終審的,列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等;二審終審的,列為“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等。當事人基本情況、通訊地址等聯絡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縣(市、區)人民法院,(20__)×民初字第×號;二審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民一終字第×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__×與被申請人__×因__糾紛一案,不服__中級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定的事由為依據,將認為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說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之規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附件:

1、__×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份。

2、……(將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文書、材料一一列明並在所提交的材料上註明相對應的序號。)

申請人:__×

(簽名、捺印、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 篇8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年1月11日(20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__)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__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__年3月11日。”

(二)__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__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__年9月12日。”

(四)__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__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__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於再審申請書 篇9

再審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

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肅省高臺縣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為甘肅省高臺縣城關鎮安居路3號樓西側1單201室。在被申請人關於申請人在嘉定區有經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時,本案由甘肅省高臺縣人法院管轄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審法院裁定書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區,所依據是申請人的房產證及20__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群居委會提供的《證明》,但此兩份證據根本無法證明上述事實。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訴人確實與某案外人共有一處位於嘉定區江橋鎮靖遠路799弄27號502室的不動產,且該房地產20__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記,離起訴之時也不足3個月,該房租賃給他人用作辦公寫字樓,申請人實際並不居住於此,而是在一直沒有固定住所-----其先後在普陀區、長寧區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並未在該房屋所在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原審法院憑登記於嘉定區的房產證在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經不起邏輯性推理,更有逞強爭奪管轄權之嫌。

(二)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群居委會在20__年3月30日提供的《證明》(稱:牛_梅自20__年1月登記入戶),但是隨即又被其在20__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證明》(稱:具體進來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後者還有上海百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錦華管理處的書面證明,可見原審法院作出認定的依據已經無效。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原裁定認定事實依據的主要證據未經過法庭質證,且二審法院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視而不見”;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審法院在對管轄權爭議的裁定過程中,就雙方證據情況,均既未組織質證也未徵詢申請人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據以裁判的“證據”的真實性受到質疑。這種做法既不利於查明事實的真相,更有違程式參與原則,使當事人的知情權、辯論權形內虛設,談何程式公正?

(二)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申請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證據目錄及有關證據材料,但二審法院在裁定書中對這些十分重要的證據卻視而不見、隻字未提,所作裁定純屬“閉門造車”,實在難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如果再審法院依法採納,則必然推翻原裁定。

綜上,在管轄權本來就錯誤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對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當事人質證,違背法律賦予公民的程式參與權、辯論權,形成了錯誤的事實判斷,進而作出了對申請人管轄異議極為不利的裁定。一個簡單的管轄權爭議,原審法院於當事人維權成本於不顧,兩次審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這與法院建立和諧社會的宗旨相背離。申請人報著對法律公平、正義的嚮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實現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高階人法院

關於再審申請書 篇10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__、性別_、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省市縣路),聯絡電話,郵寄地址。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公司,地址,聯絡電話。

法定代表人:___,經理。

原審被告:

申請再審人__與被申請人__因__糾紛一案,不服__中級人民法院於_年_月_日作出的(__)__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__中級人民法院(__)__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第_項;

2、……

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項,具體理由如下:

……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項,具體理由如下:

……

綜上所述……

此致

__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並加蓋手印)

(企業公司等加蓋公章)

__ 年__ 月__ 日

年  月  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 篇11

申請人:楊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漢族,現住北京市西城區__門外大街乙2號1號樓3門112號。

申請人楊X對北京市__區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

事實與理由:

原審原告張__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將被告雲X及被告楊X訴至北京市__區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經__區人民法院於20__年1月__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申請人楊X作為車主承擔事故賠償連帶責任。因作出判決時正好趕上春節期間,諸多證人及證據未能及時收集與出示,待放假後時間緊迫未及上訴。並且,因為一審判決中沒有明確申請人楊X屬於名義車主的事實,故而導致判決不公,判決書中將申請人認定為實際車主,與車輛駕駛員即被告雲X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重新審理。

事實上申請人是肇事車輛的名義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請人與涉案車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有關涉案車輛的使用、年檢、保險、繳納養路費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擔,所以應由其享有和承擔由涉案車輛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本案中,應由事故責任人及實際車主高X承擔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相關賠償責任。申請人作為名義車主,因車輛已經由實際車主高X佔有和使用,申請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該車輛的使用,也未從車輛的使用或運營中取得過或約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中有關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基本原則,申請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在原審判決作出後,北京市__區人民法院依據此生效判決,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__號判決書,此判決仍然沿用原審判決書中認定的歸責方式導致申請人再次蒙冤。現對19__號判決已經上訴。但如果不能從源頭上撤銷原審判決,對19__號判決的上訴仍將對申請人不利。申請人已經在19__號判決的審理過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證據和證人,足以認定申請人是名義車主的事實,但奈何__法院以原審判決已生效為由仍作出19__號對申請人不利的判決,依據在19__號判決書中出示的新的證據和證人證言,現申請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重新審理,還申請人以公正。

綜上,為查明事實真相,還申請人以清白,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北京市__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原審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X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X人民法院

申請人:__X

__年__月__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 篇12

申請人:貴港市南環中學(教民號),地址:貴港市江南工業園;

被申請人: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因訴貴港市港南區政府的行政訴訟及賠償一案,不服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_年11月24日作出的(20_)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請求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實,撤銷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_)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撤銷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_年11月24日作出的(20_)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開庭審理該案。

再審理由:

申請人於20_年9月28日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是以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20_)貴行轄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案由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管轄”;20_年11月4日,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_)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院不予受理”;20_年11月9日,申請人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11月24日作出(20_)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一、本案屬行政受案範圍

20_年12月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通知》,內容是:“南環中學部份土地佔用江南工業園區的用地,限3日內到港南區人民政府辦理有關事宜,逾期一切後果自負”;20_年3月23日,被申請人沒有通過任何法定程式確認,就濫用其行政職權動用警力採取強制措施,無償徵用收回申請人東面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然後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建廠,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與被申請人交涉未果;20_年3月11日,申請人向市信訪辦遞交《關於港南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信訪事項,要求被申請人蔘照相關征地拆遷檔案的補償標準,返還申請人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徵地補償費,杜絕剋扣、截留、侵佔、挪用申請人的補償費;3月28日,市信訪辦受市政府委託,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協調會,但被申請人無視這個協調會,沒有派負責人蔘加會議,由於被申請人不履行其法定職責,不予答覆,信訪事項沒有辦理結果;7月8日,申請人向市人大申請督辦《關於港南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的信訪事項;9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反映南環中學徵地拆補償問題的答覆》,認為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是非法用地、違章建築,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拒絕支付申請人徵地補償費;對於西面的另外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其中5畝(3284。66㎡)土地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的住宅地則按沒有bànzhèng的建設用地用途補償,50畝(55-5)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請人無償收回不予補償,55畝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則適當補償。被申請認為申請人的157畝土地中,只有5畝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畝土地是佔用工業園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無償徵用收回申請人的152畝土地不予補償,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不服起訴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規規定,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時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不利影響形成公法上爭議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該案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受案範圍,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不予受案範圍。而今一、二審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原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該案中,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徵用收回申請人的157畝房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轉讓給2個企業辦廠,其中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以佔用工業園土地、非法用地、違章建築為由,無償徵用收回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低價徵用收回轉讓給德興機械廠。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處理是:無償收回,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並處罰款,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處理是:以轉讓的形式進行補償5畝(3284。66㎡)土地費和55畝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無償收回50畝(55-5)土地,因此出現20_年4月8日的《轉讓協議》和20_年5月22日的《補充協議》。本案在審理中,原一、二審法院只是審理後者這2分協議部分的次要事實,而完全忽略審理前者102畝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主要事實。理應經過庭審調查、質證查明的事實,但法官沒有開庭,卻按偏差的思路去審案、定案,不能客觀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該案中,被申請人對其主張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該案不屬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範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受理範圍。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把本應納入行政訴訟範圍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門之外,錯誤地剝奪申請人的訴權,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絕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則;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等問題具有複雜性,有時很難通過對起訴狀及其相關材料的審查就能夠辨別清楚,沒有完全搞清楚相關問題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人民法院裁判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行政訴訟立案工作,不得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得額外增加受理條件。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行政訴訟立案監督,對於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的,及時予以糾正,防止因當事人告狀無門而到處上訪,激化社會

矛盾”,因此這兩個裁定都是嚴重錯誤的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呈請審查,作出公正裁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

此致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_年X月X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 篇13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X,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X,男

申請再審人__X與被申請人__X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20__年5月25日作出的(20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__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援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X對被申請人__X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X與被申請人__X20__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__X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X與被申請人__X之間的債務屬於高利貸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__X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X與再審被申請人__X之間債務存在高利貸行為。被申請人__X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餘款項極大可能是高利貸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X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X與被申請人__X之間的高利貸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 篇14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幹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階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於惡意,應於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後,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並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後,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於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關於再審申請書 篇15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絡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請人名稱)因與__×(被申請人名稱)__糾紛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內容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 篇16

再審申請人: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省_x工業園。聯絡電話:__-___x。郵寄地址:_省_x鎮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龔_,董事長。

再審被申請人:_市_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_省_x鎮_大道。聯絡電話:__-___x。郵寄地址:_省_縣三裡畈鎮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_,董事長。

再審申請事由:再審申請人_市__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_市_藥業有限公司因產品質量糾紛一案,不服_省_縣人民法院於_x年6月2日作出的(_x)羅民二初字第009號民事判決書、不服_市中級人民法院於_x年12月22日作出的(_x)黃民二終字第101號民事判決、不服_市中級人民法院於_x年8月30日作出的(_x)鄂_中監一民再終字第00056號民事判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2項“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6項“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之規定,現依法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撤銷_省_縣人民法院(_x)羅民二初字第009號民事判決書、_市中級人民法院(_x)黃民二終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_市中級人民法院(_x)鄂_中監一民再終字第00056號民事判決書,並依法改判;

2、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3、一審、二審、再審訴訟等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及再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原二審及再審判決依據被申請人_x年1月5日委託鑑定結論作為認定訴爭電解銀催化劑純度達不到雙方約定標準,明視訊記憶體在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爭議達成協議時間為_x年1月7日,被申請人提交的_x年1月5日的鑑定顯然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無法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再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依照協議約定委託檢驗”(再審判決第7頁第6行),明顯認定事實錯誤。

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_市_藥業有限公司委託中國科學院上海微系統與資訊科技研究所對申請人生產的電解銀進行純度鑑定;但是被申請人提供的該證據顯示委託人繫上海顯武有色冶金礦產有限公司、空軍武漢裝置研製中心,委託人並非被申請人,亦非原一、二審及再審法院。其真實性與合法性值得商榷,且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原一、二審判決對該證據的採信導致了對該案事實認定的錯誤。

2、根據《產品質量法》第19條的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有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申請人提供的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滬質技監(公開)【_x】第173號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答覆書,充分證明被申請人委託的中國科學院上海微系統與資訊科技研究所不具備檢驗資格,其檢驗報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3、再審判決認為申請人_x年4月29日委託鑑定的檢驗報告所依據的檢材數量與雙方封樣數量不符(再審判決第6頁第11行),系認定事實錯誤。雙方_x年1月7日達成的協議,並未對封樣數量進行約定,也未對檢驗數量進行約定。申請人提供的檢驗報告系雙方封樣催化劑,足以證明爭議催化劑達到雙方約定標準。

二、原審及再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的規定,原審及再審法院對於申請人提出的重新鑑定申請不予准許,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

2、再審判決認定申請人“在二審申請重新鑑定並未在舉證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無法提供與該案有關聯性的電解銀材質,該申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上述法律並未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原一、二審法院也未要求申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請,未通知申請人交納鑑定費,亦未通知申請人提供與本案有關聯性的電解銀材質。申請人一直儲存著封樣的爭議電解銀,不存在無法提供的情況。

3、再審判決認為申請人提交三組證據,未在一審舉證期間屆滿前提供,不屬於新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錯誤。

申請人提供的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滬質技監(公開)【_x】第173號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答覆書,出具時間為_x年5月25日,符合法律規定的新證據範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足以影響案件能否公正判決,應當認定為新證據。

4、原審法院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的財產損失104萬元是嚴重錯誤的。

本案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生產過程中出現不合格產品的具體情況,亦無有效證據證明申請人電解銀催化劑未達到雙方約定標準,更無證據證明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且被申請人提供的__興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鑑證報告,系單方委託單方提供資料材料形成。鑑證報告第四項中明確說明:“本次稽核驗證所依據的資料的真實性由貴公司提供,因資料不實引起的一切責任由貴公司負責。”以上說明鑑證報告所依據的材料是由被申請人單獨提供,其真實性也由被申請人單獨保證,嚴重缺乏其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原審法院所謂“_興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繫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具有辦理司法會計和司法評估鑑定、出具司法會計和司法評估鑑定報告的資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鑑定就是真實的、客觀的、合法的,顯然不符合邏輯。原審法院僅憑此證據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財產損失104萬元是嚴重不客觀、不公正的!

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充分證明了申請人的催化劑符合與被申請人約定的純度為99。994%,不存在質量問題。

申請人依據與被申請人於_x年1月7日簽訂的協議書,將封樣的催化劑委託化學工業催化劑和硫酸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檢驗,該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申請人生產的催化劑純度達到99。9998%。

申請人提交的在山東省臨沂市備案的“行業標準”,充分證明了申請人生產的催化劑質量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並已經制定了行業標準,並經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登記。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及再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做出了錯誤的判決。因此請求貴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實,撤銷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並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_省_市__有限公司

20_年X月_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 篇17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絡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絡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絡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絡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第×項、第×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人民法院(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事實、證據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再審申請書副本××份

再審申請人:

××年××月××日

關於再審申請書 篇18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__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省__市__區__路1號

法定代表人:方__,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__省__市__區__路243號

法定代表人:舒__,該公司總經理

請求事項:

申請再審人因__省高階人民法院(__x)鄂民一終字第00023號民事判決書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六項“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之法定事由,特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

一、依法提審本案或指令__省高階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二、撤銷__省高階人民法院(__x)鄂民一終字第00023號民事判決書;

三、駁回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確認當事人於__x年9月17日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及於__x年11月1日簽訂的《房產買賣補充協議》解除;

五、判令被申請人騰退其佔有的南方大廈1-2層房屋;

五、判令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170萬元;

六、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在____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公司)訴__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孫__等三位證人提供的證言、__天順世景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順公司)與__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__公司出具的兩份《商榷函》等眾多證據充分之證明:__公司已依約提交了“必要的法律檔案”並履行了協助清退的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本案的房產買賣協議已依法解除。原審判決嚴重違反關於證據稽核認定的基本規則,對孫__等三位證人的證言不予採信,且置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相互佐證的眾多其他證據與不顧,在證據明顯不足的情況下,錯誤地認定“__公司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檔案的行為,對__公司構成違約”,並據此做出房產買賣協議應繼續履行的錯誤判決,屬於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現詳述如下:

一、關於塗__、__X證言的證明效力。

首先,塗__系__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孫__所聘請,專門負責處理訴爭房屋相關事宜;__X受天順公司之委託參與了其與__公司的《入股協議》洽談。

其次,二人的證言均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塗__的證言,與孫__的證言相互印證,__X的證言,有《入股協議》加以佐證。

總之,塗__、__X二人分屬不同公司、在不同階段參與了訴爭房屋相關事務的辦理,並因此對待證事實“__公司是否依約向__公司交付了必要的法律文書”有所瞭解,二人之證言能夠相互印證,並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且二人與__公司均無利害關係,因此,二人之證言對待證事實“必要法律文書是否交付”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原審判決以“塗__、__X均不是涉案合同的當事人或行為實施人”,以及“二人證言系__公司提交”之事由,認定“二人提供的證言依法不能作為本案事實認定依據”,明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於證據稽核認定的基本規則,屬於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二、關於孫__的證言能否採信。

首先,孫__系__公司原股東、原法定代表人,系訴爭房屋買賣交易的主要參與者,與__公司無任何利害關係;孫__的證言,其中關於“必要法律文書是否交付”部分,與塗__、__X的證言相吻合,並有客觀證據《入股協議》加以佐證,因此,就待證事實“必要法律文書是否交付”部分,證人孫__提供的證言不僅毫無疑問地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且,其證言系直接證據,且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其次,《關於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系__公司單方製作,未得到__公司的認可,本質上屬於__公司單方的意思表示。同時,該證據形成於__公司向__公司送達《關於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的函》之後,其中所載“貴公司不能提供享有房產所有權必要的法律檔案”之內容,在__公司先前向__公司傳送的兩份《商榷函》中根本沒有任何體現,且與__公司在收到解除通知前後實施的行為自相矛盾。該函件的要求超出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房產買賣協議中約定。房產買賣協議約定的是提供必要的法律檔案,而不是提供享有房產所有權的法律檔案。因此,《關於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總之,原審法院對有眾多證據加以佐證、證明力明顯較強的孫__之證人證言不予採信,對__公司單方製作、無任何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且又與__公司自身行為相矛盾的證據《關於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予以採信,並以“孫__的證言與《關於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中所表述的事實明顯不符”為由,否定孫__證言的證明效力,明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關於證據稽核認定的基本規則,屬於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三、關於__公司是否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檔案的行為,對__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

首先,孫__的證言證明:《房產買賣補充協議》簽訂之後,__公司向__公司提交了光大銀行__分行與__公司簽署的《房產買賣協議書》、光大銀行__分行出具的《委託授權書》以及__市中院(20__)武執字第246號、第248號民事裁定書,且雙方均認可上述檔案系“必要的法律檔案”;塗__的證言證明:__x年3月孫__向其提供了上述法律檔案;__X的證言證明:在與天順公司洽談《入股協議》時,__公司持有上述法律檔案。該三位證人提供的證言,相互佐證,且有客觀證據天順公司與__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加以印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可以確定無疑地證明:__公司已經依照《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第一條之約定向__公司交付了“清退現有使用者必要的法律檔案”。

其次,依照約定,在__公司於__x年11月10日第二期付款(此時共付110萬元)之後,__公司即應提供“必要的法律檔案”。此後,__公司曾於__x年12月17日和__x年12月28日先後兩次向__公司傳送《商榷函》,協商履約事宜,但均未提及所謂的“必要的法律文書”,也始終未要求__公司依約提交“必要的法律文書”。假設存在__公司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檔案”這一事實,那麼在__公司已經支付110萬元價款的情況下,在__公司延期交付約定檔案長達13個月的情況下,__公司在文書往來中始終未提及該事,始終未主張權利,其行為明顯不合常理,無法予以合理解釋。因此,__公司在履約中的行為也反向印證了__公司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這一事實。

總之,孫__等三人的證人證言以及天順公司與__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分別來源於不同的法律主體,各自形成於不同的階段,能夠相互佐證,完全可以證明:__公司已依約向__公司交付了“清退現有使用者必要的法律檔案”,且__公司在履約過程中的行為也可以反向加以印證。在此情形下,原審法院認定__公司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檔案的行為,對__公司構成違約”,不僅與本案眾多證據相互矛盾,而且無法合理解釋__公司在履約過程中、在__公司解除房產買賣協議之前始終未要求__公司提供“必要法律文書”這一事實,該認定沒有任何證據支援,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屬於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四、關於__公司是否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享有履行抗辯權。

首先,如上所述,__公司不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檔案的行為,對__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__公司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履行抗辯權”。

其次,__公司已經明確自認:其延遲支付第三期付款系違約行為,並非行使履行抗辯權之行為。

__x年12月17日,__公司向__公司出具第一份《商榷函》,明確載明:“依據我公司與貴公司簽訂的購買房產協議,本應按時足額付款。由於我公司資金被相關企業佔用,為及時支付合同款項,我公司在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但接近年底,銀行貸款額度使用完畢,但保證元旦後放款”。__x年12月28日,__公司向__公司出具第二份《商榷函》,明確載明:“在協議履行期間,由於__合眾調劑市場強行霸佔等原因,致使我公司未能按協議約定履約,責任在我方…”該兩份《商榷函》表明:__公司明確承認在第三期付款上存在延遲支付情形,並且明確承認該延遲付款系自身違約,並非因__公司存在違約行為而行使所謂的“履行抗辯權”。

再次,__公司承諾的放棄權利的條件成就,__公司在第三期付款前所享有的所有的權利均已被其明確放棄。

在第一份《商榷函》中,__公司將第三期付款的時間修改為“__x年12月20日支付20萬元,__x年1月20日支付80萬元”,__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孫__在“__x年1月20日”註明“20號若未到款自願放棄前面所有權利”。其後,__公司於__x年12月21日和__x年2月1日分別向__公司支付20萬元和80萬元,均存在延期支付之情形。因此,__公司承諾的放棄權利的條件已經成就,在第三期付款之前享有的所有的權利,已被__公司明確予以放棄。因此,即使是__公司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檔案的行為,對__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即使是__公司在第二期付款後享有所謂的“履行抗辯權”,該“履行抗辯權”已被__公司明確放棄,__公司在本案中根本沒有所謂的“履行抗辯權”可以行使。

總之,__公司根本不存在違約行為,且__公司先前的行為已經明確表明,其在第三期付款上存在延遲支付之情形系其自身的違約行為,並非行使所謂的“履行抗辯權”,而且即使是__公司曾經享有“履行抗辯權”,該抗辯權也因其明確的放棄權利的承諾而被放棄,因此,__公司根本沒有任何的“履行抗辯權”可以行使。原審法院認定“__公司未按期支付後期款項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不構成對__公司的違約”,與本案眾多證據相矛盾,與__公司自認的案件事實相矛盾,屬於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五、關於《房產買賣協議書》和《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是否被依法解除。

首先,如上所述,__公司不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檔案的行為,對__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且__公司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履行抗辯權”。

其次,《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第三次付款,在__x年12月20日內,甲方(指__公司,下同)向乙方(指__公司,下同)支付200萬元,第四次付款在__x年2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0萬元,第五次付款在__x年4月30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400萬元”。第二條約定“…__x年12月20日內,如甲方第三期款不能到位,則前所付款項110萬元,全部轉作違約金不予退還,同時乙方可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後續款項…逾期至__x年5月30日仍未到位,乙方有權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並按房款全額的20%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在第三期付款上,__公司於__x年12月21日向__公司支付20萬元,__x年2月1日支付80萬元,其後未再支付任何款項。因此,__公司自第三期付款開始記即存在違約行為,且第四期、第五期付款均未支付,根據《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的約定,__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__公司按照房款全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__x年7月6日,__公司向__公司送達《關於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的函》,__公司與__公司之間的《房產買賣協議書》和《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被依法解除。

綜上所述,__省高階人民法院(__x)鄂民一終字第00023號民事判決書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六項“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之法定事由,應依法再審。懇請貴院依法提審或指令再審,糾正原判決中存在的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__x年7月30日

附:證據目錄1份,證據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