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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額度擔保合同範文

欄目: 擔保書 / 釋出於: / 人氣:2.36W

個人進行財務上的借款的時候是需要簽訂擔保合同的,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了個人債務額度擔保合同範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個人債務額度擔保合同範文

債務額度擔保合同範本

甲方(債權人):

乙方(債務人):

丙方(保證人):

為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丙方自願為甲方與乙方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最高額保證。為此,依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定義

最高額保證,是指甲方與丙方之間就乙方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務,確定一個最高額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額度內對乙方履行債務向甲方提供保證。該最高額度是指乙方在甲方處的各項債務(含或有負債)的總餘額。

第二條 被保證的主債權

被保證的主債權是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間因甲方與乙方之間的《銷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債權,其最高額度為人民幣______元整($______)。

在上述約定期限和最高額度內,甲方與乙方根據《銷售合同》所簽訂的一系列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檔案(包括但不限於欠條、對帳函等)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條 保證方式

風險提示:

保證責任方式分為連帶清償責任和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擔保責任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一般保證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與不履行有區別)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當事人應根據擔保目的的不同來確定保證方式,降低風險。

丙方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只要《銷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統稱"主合同")項下單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乙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甲方即有權直接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當乙方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甲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甲方均有權直接要丙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期間

風險提示:

現很多擔保公司對於擔保期間的設定並不重視,有的保證合同不設定保證期間,有的設定早於主債務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期間,這種設定都是被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因此,在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期間就會大大縮短,極易因一時疏忽而使債權無法得到實現。

1、對於主合同項下其他單筆債務,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

2、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甲方宣佈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第五條 保證範圍

本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第六條 丙方宣告與保證

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丙方自願為主合同乙方提供擔保,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3、丙方提供的與主合同有關的一切檔案、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除已向甲方書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負(包括或有負債)、重大違約行為、重大訴訟、重大仲裁事項或其他影響其資產的重大事宜未甲方披露。

第七條 保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風險提示:

違約責任條款的設定通常情況下是為了促使合同各方當事人信守約定、嚴格履行合同的保障性舉措,但是,對債權人而言,它又是變通、確保債務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時,對合同借款期限屆滿後超出法律規定利息部分實現的重要手段和槓桿。違約責任即可以強化債權人的權利。但約定不當的,也可能使債權人受償範圍受限。

1、丙方應向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檔案。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丙方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稱、電話、傳真,應於變更後一週內書面通知甲方。

3、丙方應定期或隨時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實反映其綜合財務狀況的報表及其他檔案。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丙方發生轉股、改組、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聯營、承包、租賃、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變更、重大資產轉讓等,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

5、丙方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應在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 保證權利的實現:

1、乙方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不履行債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2、債務履行期內,如果甲方有確切證據證明乙方經營惡化或抽逃資金、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債權的情況,甲方有權要求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為清償能力的可能時,甲方有權要求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五條 本合同履行時,如發生爭議,三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第六條 本協議一式_____份,三方各執_____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個人借款擔保合同

編號: 年 字第 號

甲方(擔保人)

乙方(借款人)

住址:

電話:

丙方(反擔保人)

住址:

電話:

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同意為乙方向(以下簡稱貸款行)提供擔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擔保的範圍、期限、方式

1、乙方向貸款行借款本金 元,借款期限 個月。甲方願就上述借款,為乙方向貸款行提供擔保,具體擔保範圍以甲方與貸款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為準。

2、甲方的保證期間為《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主債務(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3、甲方提供的擔保方式為連帶保證擔保。

第二條 反擔保的方式、範圍、期間

1、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丙方保證反擔保的範圍為:甲方為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上述代償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實現追償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等)

3、丙方保證期間為自甲方代償之日起兩年。

4、乙方(或第三人)以有權處分的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並由甲方與乙方(或第三人)簽訂《抵押反擔保合同》。

第三條 甲方的追償權

1、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本付息,甲方在履行了保證義務代乙方清償債務後,有權向乙方、丙方追償。

2、在乙方借款期限內,如乙方出現本合同第四條第三款情形之一,甲方認為這些情形可能影響借款按期歸還,則無論借款是否到期,甲方均有權要求乙方無條件提前歸還銀行未到期借款本息;甲方也可視具體情況提前代償未到期借款本息,在代償後,向乙方、丙方追償。

3、追償權的範圍包括:甲方為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上述代償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實現追償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在《借款合同》簽訂後三日內將《借款合同》原件送交一份給甲方留存。乙方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時間、款項履行還款義務,並提供還款單據給甲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自願接受甲方有關財務、生產經營、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甲方有權查詢乙方在貸款行的所有借款和還款情況。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等;

(2)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

(3)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執照、被撤銷;

(4)法人代表、住所、人事發生重大變化;

(5)經營狀況惡化,或效益嚴重滑坡;

(6)在經營中出現違法行為。4、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擔保費,支付標準為甲方為乙方擔保貸款本金的2‰(月),並在甲方與貸款行簽訂《保證合同》之前一次繳清。

5、乙方應向甲方預交違約保證金

元,乙方若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歸還銀行借款,則該保證金予以退還;反之,不予退還,甲方有權從該保證金中結算追償費用/代償款/違約金/賠償金等。

6、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本付息,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擔保責任,從借款到期之日起,甲方按原擔保費收費標準加收逾期擔保費。

7、如出現甲方代償情況,乙方應支付甲方代償金額10%的違約金,若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乙方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8、乙方、丙方如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甲方有權在新聞媒體上對其違約行為、信用度低下進行公告,乙方、丙方承擔公告費用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個人借款擔保合同範本

甲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

地址/住所:

聯絡電話:

乙方(債權人)個人借款擔保合同身份證號: 地址/住所: 電話:

根據 (下稱借款人)與乙方 簽訂的編號為 年 [個

人借款]字第 號的《借款合同》的約定,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資金為(大寫人民幣) 萬元,期限為 個月。現甲方自願以借款人的擔保人身份向乙方提供擔保,並明確以乙方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連帶保證責任擔保。

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則:

1、《借款合同》中的定義與解釋均適用於本合同。

2、當援引本合同或《借款合同》時,應當包括經雙方同意修改、補充、變更後的合同或條款。

3、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和擔保行為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不因其他相關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4、本合同所稱“債務‘係指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人應向乙方償還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全部債務本金及利息(包括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資金佔用費、實現乙方債權及擔保物權的一切費用。

第二條 保證責任

為了保證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責任和義務,無論何種原因未按約履行,甲方均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三條 保證期間

一、保證形式為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另增加兩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乙方在前述《借款合同》中履行支付義務後,形成的對甲方追償之債務。保證期間內,乙方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甲方在原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在《保證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範圍,以及《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需履行的全部義務範圍。乙方凡因向甲方行使追索權、實現擔保權利而產生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範圍之內,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乙方為實現債權的訴訟費用或仲裁費、財產或證據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鑑定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各項費用。

第五條 有關保證的規定

一、本合同項下設立的擔保為獨立的擔保。本合同獨立於《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無論何種情況,甲方均須全面履行保證責任。

二、本合同的保證為不可撤銷的保證,不受借款人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或檔案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破產、無力清償債務、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等各種情況而有任何改變。

三、乙方修改、補充《借款合同》的,無需另行徵得甲方同意,甲方應按修改後的相關內容承擔擔保責任。但乙方未徵得甲方同意而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範圍的除外。

四、任何時候,甲方均不得以乙方未積極行使對借款人的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擔保責任。

五、擔保人特別保證:如乙方還同時享有由債務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不論乙方是否向上述物的擔保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提出承擔擔保責任的請求,甲方自願優先承擔對乙方的連帶保證擔保責任,並承諾放棄一切抗辯權。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先於物的擔保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債務人提供了物的擔保的,乙方放棄該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甲方同意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供並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第六條 宣告與保證

一、甲方向乙方宣告: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檔案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任何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

2、甲方對本合同的簽署和執行及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活動均出於自願且意思表示真實;

3、若借款人已向乙方提供擔保物,則甲方承諾放棄按《擔保法》第28條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保證人享有的權利,且不以該規定作為向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抗辯理由。

4、甲方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乙方接受其為擔保人的下列事件:

(1)與其主要負責人惡意串通、互涉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2)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3)存在重大債務或有負債;

(4)存在尚未披露的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5)存在尚未披露的擔保財產的其他共有權人;

(6)其他業已影響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二、甲方向乙方保證:

1、乙方在向貸款行履行了保證責任後有權向甲方追償款項。甲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後10日內即時支付乙方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2、甲方若同時面臨償付債務及乙方追償時,應優先償付乙方追償金額;

3、甲方如遇以下情形時保證在事項發生後5日內書面通知乙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各類產權變更;涉訟或仲裁事項;對外資金借貸等一切影響乙方債權、債務的重大事項。

4、甲方保證本次擔保合法有效,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本次擔保的情形均已被依法排除;

5、決不以任何理由阻礙或變相阻礙、干擾乙方依本合同的約定實現債權;

6、不出現因甲方故意或過失而影響乙方行使權利的情形。

7、無條件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並在《借款合同》簽署後按月向乙方報送上一月度財務真實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8、本合同保證期間內,甲方若對外提供擔保,則甲方保證在提供擔保10日前書面徵求乙方同意,否則不能對外擔保。

9、當甲方提供的保證擔保與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並存時,保證責任與物保在實現順序上不分先後,乙方可不經物保的實現,直接要求甲方承擔全額連帶保證責任。

10、若乙方在保證期間依法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則本擔保保證債權同時轉讓,甲方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擔保保證責任。若在保證期間,乙方為借款人擔保的債務的履行期限發生延展或展期情形的,甲方同意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11、甲方願以擁有的全部資產(包括家庭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2、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全部資產清單,如乙方認為有必要,可對清單中所列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擔保人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或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的,甲方應按擔保的債務本金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且違約金不足賠償的,甲方還應就不足的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的收取向甲方要求實現債權,或採取其他救濟措施。

第八條 提前實現債權的情況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要求提前實現債權。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任何義務,或甲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義務;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或出現涉訴或仲裁或受到行政制裁等任何可能加重乙方擔保責任的情況;

3、依照《借款合同》規定需提前履行債務但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的;

4、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出現被宣告破產、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等情況致使乙方擔保義務即將形成,捲入或即將捲入訴訟(或仲裁)程式及發生其他足以影響乙方利益等的情況。

5、借款人發生其他違約行為。

第九條 合同的修改

1、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同,應通知對方,並經雙方達成書面修改協議方有效。在書面修改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所有條款繼續有效。

2、《借款合同》修改時,乙方無須另外徵求甲方的同意,甲方無條件地同意對原《借款合同》及變更後的《借款合同》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如果《借款合同》的修改使甲方的擔保責任得到加重的情況除外。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簽約各方簽章時起生效。

第十二條 通知與送達

1、本合同在履行和爭議解決過程中的有關通知或送達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徑送達對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3、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絡只要按照本合同地址(地址變更的,按照變更後的地址)傳送,即應視作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後的5個工作日;

(2)如果直接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籤補充協議或依法律規定。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每份

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