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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實習報告示例

欄目: 實習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42W

xx年我即將畢業了,在畢業前夕再一次到法院來實習,這一次的實習收穫良多,和前兩次的實習經歷相比,感覺更是不同。

人民法院實習報告示例

以前我總以為在我們縣城這種小縣城實習,不僅會有語言的障礙,也肯定不會有很多的收穫,做的事情也無非是填填傳票或者是幫法官打打字,但是這一次的實習確改變了我的看法。什麼叫臥虎藏龍,什麼叫人外有人,什麼叫地方不可貌相,這一次的實習我都體會到了。這裡的法官都是盡職盡責的,他們的法學水平也是很高的,他們經常寫作,經常探討法律知識,他們都是很有經驗和知識的人。這一次實習還是在民事審判庭,民二庭,雖然前兩次一次是在檢察院,一次是在洪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接手的案件都是不相同的,但是在實習的方式上卻有一個很大的不同處:這一次我得到了更多寫作的機會。這次的寫作主要不是法律文書的寫作,而是對案件的分析寫作。前兩次的實習中,這方面的鍛鍊較少,日誌只是記錄了一些過程,但是沒有去思考其中的法學精神和法學思想。

我是一個喜歡思考,但是動手較為被動的人,這一次跟隨我們縣法院民二庭的李溪洪法官學習,在他的指導下,我對案件和法院日常工作有一個全新的認識。以前實習時雖然也有討論,也有一些思考,但大多數請況下,只是對案件中的疑點進行,從來沒有對整個案件進行分析。這一次實習開始不久,李法官就讓我試著去對案件當中的法律關係、焦點問題以及辯論的重點進行思考並寫成文章。雖然實習時的工作不是很多但是這個案例分析卻讓我這次的實習過得很充實,雖然寫的不是很多,只有幾篇文章,但是每一篇都是用好幾天的時間去不斷修改完成的。李法官說法律是枯燥的,但是隻有從案件中發現焦點,並且經常的思考和寫作那麼法律就是有趣的,我們經常的寫寫,想想,那麼法學的素養才會提高。

這一次的實習也讓我深刻體會到實踐是檢驗真理和發現真理的途徑,我在學習法學的理論時,並不能深刻的體會法律到底是完善的還是缺陷的,但是在實踐當中,在處理案件的法律關係時,在判決要適用法律時,法律的完與缺就相對比較明顯的顯現出來。或者說對於目前積累相對較少,理論研究也不夠的人來說,實踐是我積累經驗的重要渠道。這也加強了我深入學習法律的興趣。在寫作中我發現自己是書到用時方恨少,肚裡的墨水太少了,寫起來總是不夠法言法語,也沒有特別的深度,只能是淺層次的析理。但是我想通過努力的學習,這些缺點是可以慢慢的克服的。

實習當中有很多案件很有意義,比如一個醫療事故的案件,其中原告的父親既是醫生又是父親,他在案件中處於一個什麼樣的訴訟地位,再如保險案件中,強制保險要求賠償的限額針對的是事故的所有受害人,當只有一個受害人起訴而其他人未起訴的情況下,該怎麼處理?這些問題都是與法律規定息息相關的,是值得深思的。

在實習中,有這樣一個返還財產的案件讓我印象深刻,我也就這個案例進行了一些分析。案件的情況是這樣的:

原告是洪亞雪的母親李秀珍、洪亞雪的丈夫盧開均、洪亞雪與其前夫(已亡)所生之子林文清、洪亞雪與盧開均之女盧媛四人,被告是林文清的祖父林柴泥,原告要求林柴泥返還9萬元的賠償金。事情的起因是,洪亞雪於xx年初的時候因交通事故去世,肇事方賠償給洪亞雪親屬26萬元的賠償款。其中扣除處理交通事故的費用以及治療的費用等後餘下18萬元。當時林文清的祖父要撫養林文清,認為林文清是其親孫子,現在其生父母均亡故,撫養的責任自然落到了他這個爺爺的身上。盧開均在未火化洪亞雪、未徵求洪亞雪生母的情況下餘與林文清的大伯即其生父的兄長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將18萬元分成兩部,其中的9萬元歸林文清所有,由其祖父林柴泥代為管理,另外的9萬元歸盧開均之女盧媛所有,由盧開均代為管理。但是後來因為洪亞雪屍體存放在火葬場中,冷凍存放一天需要50元,到準備火化時費用已達1萬多,盧開均要求林柴泥付5000元,林柴泥拒絕。洪亞雪之母和盧開均就提起訴訟認為協議是無效的,林柴泥要返還9萬元。到現在已經一年多了,冷凍存放的費用已達2萬多元,就這個費用怎麼承擔是雙方爭執的焦點。

這個案件涉及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主要是一,盧開均與林文清的繼父繼子關係,他們之間是否存在事實上的撫養關係;二,林柴泥與林文清之間的直系血親關係,林柴泥能否成為林文清的法定監護人;三,賠償款的歸屬關係,賠償款是屬於誰的,是怎麼樣一個地位,誰有處分權;四、林柴泥對9萬元的賠償款享有什麼樣的權利義務。

一、賠償款的性質

1、這個賠償款是不是遺產?

首先針對原告的訴求要求返還9萬元的賠償款,那麼這些賠償款是一個什麼性質的財產呢,是不是受害人李容花的個人遺產呢?原告在訴訟請求中將該賠償款定性為遺產,但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收入、公民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根據這一條的規定,遺產是有時間身份以及來源的限制的,即遺產必須是公民死亡前和死亡時擁有的屬於個人單獨的來源合法的財產,而本案中的賠償款是在李容花死亡後獲得的財產,因此不是李容花的個人遺產。

2、賠償款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歸屬,盧開均與林文清所籤協議的有效性?

該賠償款是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賠償給賠償權利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撫養義務的被撫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那麼符合該條款的賠償權利人有受害人洪亞雪、洪亞雪的現任丈夫盧開均、洪亞雪的子女林文清和盧媛、洪亞雪的生母李秀珍,林柴泥只是洪亞雪的前任公公,他們之間的姻親關係已經消失,林柴泥不是洪亞雪的近親屬,不是賠償的物件。因此對賠償款享有權利的是原告四人。原本賠償款的各項費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都是分項計算好的,但是在本案中肇事方與原告四人達成了協商,只是寫了一個總賠償的數額,並沒有具體計算各項費用的支出,在扣除事故後的處理費用後餘下18萬元,應該說包含了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用、被撫養人的撫養費用等,原告四人均有份額,因此對這18萬元如果要進行處分則應該由四人共同決定,因為林文清和盧媛尚未成年,因此其監護人有權和盧開均及李秀珍共同處理這18萬元的賠償款。但是盧開均與林文清大伯簽訂了對18萬元的處分協議並沒有得到李秀珍的同意,這樣子該協議是無效的協議。

二、林文清的監護權歸屬

這個案件的關鍵是關於監護權的問題。雖然協議是無效的但不能這樣子就說林柴泥對這18萬元完全沒有處分權,因為現在尚未確定林文清的監護人是誰。盧媛的監護人是盧開均這在本案中沒有疑義,但是由於盧開均與林文清是繼父和繼子的關係,盧開均是否對林文清享有監護權則還有進行確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扶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並不當然產生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他們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應根據繼父母是否對繼子女履行了扶養的事實來決定。只有首先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才享有法律上的父母與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根據這條規定首先要確認盧開均在與洪亞雪婚姻存續期間對林文清是否部分或全部承擔林文清的撫養教育費用有沒有負擔林文清生活費、教育費上的負擔,這是繼子女健康成長的物質基礎。只要繼父母儘自己所能,為繼子女提供了必須的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就應肯定其撫養行為。反之,繼父母對繼子女不給付任何撫養教育費用,對繼子女的生活教育不聞不問,即使共同生活,也不應認為他們之間有撫養教育關係。如果盧開均證明了他對林文清有盡到撫養教育的義務,盧開均也願意繼續進行撫養,那麼法院可以認定盧開均為林文清的監護人。相反如果盧開均不能證明其對林文清的負了撫養教育的義務,林柴泥作為林文清的直系血親,願意承擔這個撫養教育的義務,並且法院通過調查認為林柴泥有撫養和教育林文清的能力,那麼法院可以指定林柴泥為林文清的監護人。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盧開均對林文清是有盡到撫養教育義務的,他們之間存在著事實的上的撫養關係,是法律上擬製的血親關係,他們之間的這種關係並不因為洪亞雪的死亡而消失,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以後,在法律上的地位與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因此,繼父或繼母在與繼子女的生母或生父離婚後,對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洪亞雪死亡後,盧開均仍願意撫養林文清,他們之間的關係就還沒有解除。因此目前來說盧開均是林文清的合法監護人,對賠償款中屬於林文清的部分有處分的權利。

協議的簽訂是因為林文清是林柴泥的親孫子,現在他的生父母都已經不在了,從傳統的觀念來說這時林柴泥是林文清最親的親人,林柴泥提出要撫養林文清也是可以理解的行為。盧開均與林文清大伯簽訂的協議中自願將林文清的監護權交給林柴泥,也是基於這種傳統的意識。但是洪亞雪的喪葬事宜還沒有全部完結,她的屍體仍在火葬場冷凍儲存,現在盧開均要將其火化,但是保管費已經達到了2萬多元,如果只是讓盧開均一人承擔是顯失公平的,林柴泥要從代管的部分中拿出一部分來解決這個費用,還有還應該拿出一部分屬於李秀珍的部分,畢竟李秀珍是洪亞雪之母,對賠償款同樣享有權利。

林柴泥不願意支出這部分費用,使得盧開均不得已要求林柴泥返還9萬元,他是以林文清監護人的身份提出的,也就是說林柴泥現在還不是林文清的法定監護人,那麼他佔有這9萬元就屬於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民法通則規定了不當得利應該予以返還,林柴泥應該將9萬元返還給原告。

案件目前仍在審理當中,法院希望在居委會和人大代表的幫助下能夠調解解決,盧開均這一方要求的是被告林文清支付一部分的洪亞雪冷凍保管的費用和火葬費,盧開均也願意放棄對林文清的監護權和餘下的幾萬元保管費用,做了一個比較大的讓步,現在就看林柴泥願不願意做一個讓步。

在居委會、人大代表以及法院多方面的調解下,如果林柴泥願意支付這筆費用,我個人認為是一個比較好的結局。一方面,從農村百姓的傳統觀念上來說,林柴泥能夠撫養他兒子留下來的唯一一個孩子,具有監護權,並且幫助孩子管理剩餘的賠償款,另一方面也能讓洪亞雪的屍體早日火化,這對死者也是一種尊重,同時也是對洪亞雪母親的一種撫慰。調解成功既可以維護了法律,也可以使結果相對於直接判決來說更具有人情味,現在不是提倡和諧社會,和諧建設,如果只是單從法律角度去判決,林柴泥是不會去履行這個判決的,那麼就要採取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中還不一定會發生什麼樣的困難和不和,同時判決的時間也比較長,那麼冷凍的費用又要增多,對原被告雙方來說都是一種壓力。現在希望在各方的努力下,能有一個好的調解結果出來。

這個案件讓我想了很多,在處理時因為被告林柴木尼作為一介農民,對法律並不瞭解,也只是基於傳統的血緣角度去考慮其與其孫子的關係,甚至他曾說隨便法院判決,反正他是老命一條。處理這種民事案件,有時候是一個很難辦的案件,只是依法行事,又顯得很生硬和不具有人情味,法官要考慮的不只是法律問題,還有要如何適用法律才嫩使民事矛盾減緩甚至消除。李法官有時候開玩笑說以後不要當法官,當法官多累,但是我看得出來,他是一個盡責的法官。

這次的實習還讓我發現了一些這邊法院的審理案件時的一些特點。我去檢察院實習有去開庭的時候,在那裡開庭時很少看到有家屬來旁聽,但是在安溪縣人民法院我一進法院大門就經常看見有家屬過來參加庭審,刑庭開不開庭,一看有沒有人來就知道了,這也許也是一種文化的反映吧。還有一個特點是當事人聘請律師時大部分都是特別授權,特別授權是將訴訟的實體處理交予了律師,是對律師的信任,縣法院接受的案件大都是農村居民,是他們對法律的認識少,還是其他原因使特別授權這麼多,我沒有調研過其他法院的情形,因此對這個現象也就不能發表出什麼來。

這次的實習結束了,但是我的學習還要是繼續,天底下沒有完美的事情,當然也沒有完美的法律,我們就是要完善它,這樣子日子才會越過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