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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範文

欄目: 高中生評語 / 釋出於: / 人氣:2.36W

在離婚率不斷攀升的今天,作為離婚訴訟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的離婚財產分割成為人們爭議的焦點。你想知道離婚訴訟範文是什麼樣的嗎?接下來就一起分享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離婚訴訟範文吧!

離婚訴訟範文
離婚訴訟範文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漢,某縣某鎮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村,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漢,某縣某鄉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煤礦,電話:XXXXX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稽核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費用。 上訴理由: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業經某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彩禮錢1000元和首飾款6000元。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遊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遊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並沒有實際消費,作為她的私人財產保留。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面禮錢1500元、訂婚禮20xx多元的單方財產。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併返還給上訴人。

2、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的陪嫁物除現金10000元外,其餘物品可與被上訴人應分割的共同財產一併折抵為被上訴人應出的部分子女撫養費。這裡所謂的被上訴人的陪嫁物僅有電視櫃一

個、寫字檯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也僅為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藥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裡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工資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於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為法院並沒有稽核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認定事實不清。

3、值得特別提出的遺漏問題是:一審法院沒有稽核和過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的債務問題。20xx年4月,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接管上訴人父母的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約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當上訴人父母收回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僅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時間裡虧損高達50000多元,錢去了那裡?為開飯店,被上訴人以家庭沒有錢為由,迫上訴人

借款投資20xx0餘元,購買飯店食品又外欠10000餘元,上訴人認為:藥店和飯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訴人獨佔。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獨自管理家庭共同財產時,採取隱藏、轉移手段,嚴重侵佔了上訴人的大量合法財產。被上訴人想通過離婚獨吞可觀的

家庭共同財產,這才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於被上訴人在準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根據本地區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

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同被上訴人強迫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為上訴人既沒有賭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為,也沒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也未達二年,根據什麼判決離婚呢?相反,上訴人在答辯狀上明確表態“不同意和原告離婚”,原因是夫妻感情並沒有破裂。上訴人在被起訴初,提出要孩子,不僅怕被上訴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動被上訴人看在孩子的牽掛上放棄離婚。儘管上訴人為維持婚姻採取了系列讓步和犧牲,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夫妻離婚。因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應法律不當的過錯。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

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人:xx

20**年x月x日

離婚訴訟範文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漢,某縣某鎮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村,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漢,某縣某鄉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煤礦,電話:XXXXX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稽核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費用。

上訴理由: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業經某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彩禮錢1000

元和首飾款6000元。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遊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遊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並沒有實際消費,作為她的私人財產保留。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面禮錢1500元、訂婚禮20xx多元的單方財產。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併返還給上訴人。

2、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的陪嫁物除現金10000元外,其餘物品可與被上訴人應分割的共同財產一併折抵為被上訴人應出的部分子女撫養費。這裡所謂的被上訴人的陪嫁物僅有電視櫃一個、寫字檯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也僅為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藥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裡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工資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於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為法院並沒有稽核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認定事實不清。

3、值得特別提出的遺漏問題是:一審法院沒有稽核和過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的債務問題。20xx年4月,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接管上訴人父母的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約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當上訴人父母收回藥店

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僅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時間裡虧損高達50000多元,錢去了那裡?為開飯店,被上訴人以家庭沒有錢為由,迫上訴人借款投資20xx0餘元,購買飯店食品又外欠10000餘元,上訴人認為:藥店和飯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訴人獨佔。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獨自管理家庭共同財產時,採取隱藏、轉移手段,嚴重侵佔了上訴人的大量合法財產。被上訴人想通過離婚獨吞可觀的家庭共同財產,這才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

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於被上訴人在準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根據本地區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同被上訴人強迫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為上訴人既沒有賭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為,也沒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也未達二年,根據什麼判決離婚呢?相反,上訴人在答辯狀上明確表態“不同意和原告離婚”,原因是夫妻感情並沒有破裂。上訴人在被起訴初,提出要孩子,不僅怕被上訴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動被上訴人看在孩子的牽掛上放棄離婚。儘管上訴人為維持婚姻

採取了系列讓步和犧牲,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夫妻離婚。因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應法律不當的過錯。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20**年x月x日

離婚訴訟範文三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訴訟請求:

一、判決離婚

二、財產分割

三、小孩撫養歸原告(也可以被告,看你情況)

四、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己承擔也可以)

事實與理由:××××××××××××××××××××××××××××××××××××××××××××××××××××××××××××××××××××××××××××××××××××××××××××××××××××××××××(寫清楚為什麼離婚,感情怎麼個破裂及其他理由,最後根據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等法律規定,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具狀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