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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上述書範文

欄目: 高中生評語 / 釋出於: / 人氣:4.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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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上述書範文
離婚上述書範文一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職工,住××市×××路×××號。 電話:×××

被告陳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職工,住××市×××路×××號。 電話:×××

訴 訟 請 求

1、請判令原、被告離婚。

2、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支付撫養費。

3、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共同債務依法承擔(具體見清單)。

事 實 與 理 由

原、被告在1990年上半年經人介紹認識,1991年5月18日在某某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1993年2月1日生一女,取名 ,現在 國小讀書。精選離婚起訴狀範本由本站提供!

婚後,原、被告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後,被告醜陋脾氣暴露無遺,每次酗酒後就動手毆打原告。在原告懷孕5個月時,原告去叫被告回家,被告不顧原告有孕在身,動手毆打告,還用甘蔗刀嚇原告。1998年4、5月,被告開始在夜總會坐檯,長期包嫖,今年還把坐檯女帶回家,20xx年3月8日,在 出租私房嫖娼時被 派出所警察抓住。1998年9月2日,被告又因瑣事毆打原告,致使原告頭部、鼻出血,左足多處軟組織挫傷,全身烏青。20xx年 11月9日,被告又乘酒興毆打原告,還用菜刀背敲打原告頭部,至今原告頭部常常疼痛。20xx年11月19日,被告跑到原告上班處叫原告回家,遭原告拒絕,被告就把原告拉到本市人民路上毆打,致使原告多處皮血腫,軟組織挫傷。

原告認為:被告的種種惡劣行徑嚴重傷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為解除痛苦,特根據《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如訴請,不勝感激。證據及證據來源

1、身份證影印件。

2、結婚證影印件。

3、房產證影印件。

4、財產及債務清單各一份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一份

起訴人:李某某

20xx年月1月12日

離婚上述書範文二

原告:宗文吉 ,男,1974年5月8日出生,土族,教師,住所地:甘肅省臨夏州積石山縣胡林家學區大莊國小,聯絡電話:,

被告:李卉 , 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漢族,在家務農, 住所地: 甘肅積石山安集鄉紅路嶺村宗上山社,聯絡電話:

訴訟請求 0

1、請判令原、被告離婚;

2、婚生子女(宗明哲、宗明嬌)由原告撫養,被告對原告支付2萬元精神損失費。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經同事介紹相識,經過短暫接觸後, 年 月 日領取結婚證。婚後,原告對家庭生活投入全部精力,全力照顧被告和孩子,夫妻感情一致很好。兒子三歲時被告送往縣幼兒園,並進行全託,因為兒子太小,接受不了學校的約束,都在哭鬧中度過。原告看在眼裡疼在心裡。勸被告不要在送孩子,被告不聽。原告只好把孩子帶到老家由爺爺奶奶照看。兒子六歲時,原告在縣城租房讓被告照看孩子上學。20xx年3月女兒出生了,被告覺得操兩個孩子太沒意思,以打工名譽,決定把女兒送回老家。這期間,被告勾引馬某(原住胡林家鄉,婁子灣大隊,現慶盛賓館開車)過著夫妻般的生活,並讓兒子閉嘴,若說此事,撕掉他的嘴,兒子常自食其力,學習逐漸下降。原告聽見風言風語 ,由於學校工作忙,顧不上了解。一次偶爾來縣城時,發現兒子一人睡在床上,原告等天亮不見被告人影。原告無奈,帶上孩子回學校了,第二天被告來學校時說她有重要事去辦,原告忍了此事,繼續讓被告帶孩子去上學了。不到一年的時間,原告又在積石賓館抓住了被告與馬某通姦。同時受到馬某一夥的捱打,原告倒在地上一動不動 ,被告不但不管,而且跟馬某一起逃跑。原告承受不了眼前的一幕又受到姦夫的欺辱,原告恨之如骨,忍著痛苦在親戚朋友處找遍了被告。在房間中發現拿走了烤箱,估計被告在縣城與馬某臥藏。

總之,被告沒打算與原告走完終身,她想扔下兩個孩子遠走高飛。這一次又一次的私奔和欺辱,對原告來說,是一種嚴重的精神損害,忍讓超過了限度,原告認為再沒有和好的可能,於是與被告父母商量、決定離婚。據此,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之如訴。

最終目的

離婚後:一、 .兩個子女由原告撫養不要被告撫養費(因為1.被告還年輕,沒有做節育手術。2.被告與姦夫信仰不同,帕虐待子女。3.環境影響子女未來成長)

二 、財產不分,由兒子繼承。因為:被告有依靠人,並具有自生能力。

此致

敬禮 臨夏市積石山縣人民法院

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離婚上述書範文三

上訴人:,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65X09,無固定職業,住,電話:。

被上訴人:,女,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65X01X0,超市業主,住,電話:。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人民法院X字第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人民法院X字第號民事判決;

2.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3.判決婚生女由上訴人撫養,撫養費自理;

4.重新認定夫妻共有財產並依法分割。

事實與理由: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感情已徹底破裂,且雙方均同意離婚,該事實已在一審中得以充分查明,於此不再贅述,請二審法院維持一審觀點,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2.就雙方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認識不清,法律適用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的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本案中,婚生女已年滿13週歲,屬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選擇直接撫養人的問題,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院理應充分考慮孩子的意見。而始終堅持選擇由父親直接撫養,一審法院卻對該事實置若罔聞,主觀認為跟隨母親可以獲得“正常穩定的生活環境”。據此,懇請二審法院充分考慮本人意見,判決由上訴人撫養,撫養費可由上訴人自理。

3.就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一審法院沒有盡到嚴謹客觀的查明義務,導致財產總額計算錯誤。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位於XX市路樓12號門面一間、平價超市內價值30000元商品、徐工牌50C剷車一輛、農用小四輪一臺、打瓜機一臺、清揚機一臺。然而實際情況

是,上述財產中的小四輪、打瓜機、清揚機已於20xx年出售,50C剷車於20xx年6月出售,且出售價款全部用於家庭債務的清償,即上述財產已不存在,不應再列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一審法院不僅將上述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且準確的將上述已不存在的財產分割給上訴人,將已確定存在的財產分割給被上訴人。該判決嚴重違背了人民法院中立、公正的審判原則,請二審法院依法重新認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等比例分割位於XX市路樓12號門面房。

綜上,請求撤銷X人民法院X字第號民事判決,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並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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