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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櫃檯租賃合同(通用3篇)

欄目: 租賃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56W

水果櫃檯租賃合同 篇1

訂立合同各方:

水果櫃檯租賃合同(通用3篇)

出租櫃檯方:以下簡稱出租方;

承租櫃檯方:以下簡稱承租方。

擔保方:

為了搞活經濟,充分發揮櫃檯的經濟效益,經雙方協商,由出租方將櫃檯租給承租方經營,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櫃檯的數量、面積及其座落的地點。

第二條租賃櫃檯的期限和經營範圍。

第三條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1.租金標準:2.支付方式:

3.支付時間:

第四條承租方的權利、義務

1.承租方在經營範圍內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受出租方干預。

2.承租方有權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開展正常營業活動所必需的條件。

3.承租方對於租用的櫃檯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準以任何形式進行轉租,轉讓(個體工商戶的承租經營人員必須是營業執照上核准的人員)。

4.承租方不得利用櫃檯從事非法經營,其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其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經營範圍。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亮證經營。承租方的商品銷售活動必須實行現貨交易,不準開展預收款式的預售或代購、代銷業務。

6.承租方必須愛護櫃檯裝置,在租賃期間如損壞所租賃櫃檯裝置,必須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7.承租方必須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紀律,端正經營態度,文明經商,禮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規則,維護店容衛生。

第五條出租方的權利、義務

1.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上報各種報表,有權對承租方的經營活動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等進行監督。

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①擅自改變櫃檯的使用性質;

②擅自轉租、轉讓櫃檯或利用櫃檯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③逾期不交納租金,經出租方限期交納後仍拒不交納者;

④承租方嚴重違反店堂紀律的有關規章制度不聽規勸者。

4.出租方必須尊重承租方的經營權利,不得以監督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當經營活動。

5.出租方必須給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櫃檯平等的一切經營條件,為承租方的經營活動提供方便。

第六條納稅

出租方、承租方必須按有關稅收規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負擔的納稅金額。

第七條擔保方的權利、義務

1.擔保方有權對承租方的經營情況進行了解,有權要求承租方依法經營和遵守店堂紀律、規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納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規定數量交納租金,並經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納時,出租方有權要求擔保方代為交納租金。擔保方對此承擔連帶經濟責任。擔保方代其交納後,有權要求承租方償付代交租金。

第八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滿、停租或承租方遷走時,應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訂立合同各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經公證(或鑑證)機關公證。合同正本一式份,訂立合同各方各執一份;副本份,送等部門各一份備案。

出租方:(蓋章)。

代表人(蓋章)。

開戶銀行:.

帳號:.電話:.

承租方:(蓋章)。

代表人:(蓋章)。

開戶銀行:.

帳號:.電話:.

擔保方:(蓋章)。

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

訂立合同地點:

訂立合同時間:

水果櫃檯租賃合同 篇2

訂立合同各方:

出租櫃檯方:以下簡稱出租方;

承租櫃檯方:以下簡稱承租方。

擔保方:

為了搞活經濟,充分發揮櫃檯的經濟效益,經雙方協商,由出租方將櫃檯租給承租方經營,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櫃檯的數量、面積及其座落的地點。

第二條租賃櫃檯的期限和經營範圍。

第三條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1.租金標準:2.支付方式:

3.支付時間:

第四條承租方的權利、義務

1.承租方在經營範圍內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受出租方干預。

2.承租方有權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開展正常營業活動所必需的條件。

3.承租方對於租用的櫃檯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準以任何形式進行轉租,轉讓。

4.承租方不得利用櫃檯從事非法經營,其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其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經營範圍。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亮證經營。承租方的商品銷售活動必須實行現貨交易,不準開展預收款式的預售或代購、代銷業務。

6.承租方必須愛護櫃檯裝置,在租賃期間如損壞所租賃櫃檯裝置,必須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7.承租方必須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紀律,端正經營態度,文明經商,禮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規則,維護店容衛生。

第五條出租方的權利、義務

1.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上報各種報表,有權對承租方的經營活動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等進行監督。

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①擅自改變櫃檯的使用性質;

②擅自轉租、轉讓櫃檯或利用櫃檯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③逾期不交納租金,經出租方限期交納後仍拒不交納者;

④承租方嚴重違反店堂紀律的有關規章制度不聽規勸者。

4.出租方必須尊重承租方的經營權利,不得以監督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當經營活動。

5.出租方必須給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櫃檯平等的一切經營條件,為承租方的經營活動提供方便。

第六條納稅

出租方、承租方必須按有關稅收規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負擔的納稅金額。

第七條擔保方的權利、義務

1.擔保方有權對承租方的經營情況進行了解,有權要求承租方依法經營和遵守店堂紀律、規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納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規定數量交納租金,並經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納時,出租方有權要求擔保方代為交納租金。擔保方對此承擔連帶經濟責任。擔保方代其交納後,有權要求承租方償付代交租金。

第八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滿、停租或承租方遷走時,應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訂立合同各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合同正本一式份,訂立合同各方各執一份;副本份,送等部門各一份備案。

出租方:。

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號:.電話:.

承租方:。

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號:.電話:.

擔保方:。

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

訂立合同地點:

訂立合同時間:

水果櫃檯租賃合同 篇3

出租櫃檯方: 以下簡稱出租方;

承租櫃檯方: 以下簡稱承租方。

擔保方: 。

為了搞活經濟,充分發揮櫃檯的經濟效益,經雙方協商,由出租方將櫃檯租給承租方經營,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櫃檯的數量、面積及其座落的地點。

第二條租賃櫃檯的期限和經營範圍。

第三條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1.租金標準: 。

2.支付方式: 。

3.支付時間: 。

第四條承租方的權利、義務

1.承租方在經營範圍內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受出租方干預。

2.承租方有權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開展正常營業活動所必需的條件。

3.承租方對於租用的櫃檯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準以任何形式進行轉租,轉讓。

4.承租方不得利用櫃檯從事非法經營,其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其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經營範圍。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亮證經營。承租方的商品銷售活動必須實行現貨交易,不準開展預收款式的預售或代購、代銷業務。

6.承租方必須愛護櫃檯裝置,在租賃期間如損壞所租賃櫃檯裝置,必須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7.承租方必須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紀律,端正經營態度,文明經商,禮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規則,維護店容衛生。

第五條出租方的權利、義務

1.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上報各種報表,有權對承租方的經營活動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等進行監督。

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①擅自改變櫃檯的使用性質;

②擅自轉租、轉讓櫃檯或利用櫃檯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③逾期不交納租金,經出租方限期交納後仍拒不交納者;

④承租方嚴重違反店堂紀律的有關規章制度不聽規勸者。

4.出租方必須尊重承租方的經營權利,不得以監督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當經營活動。

5.出租方必須給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櫃檯平等的一切經營條件,為承租方的經營活動提供方便。

第六條納稅

出租方、承租方必須按有關稅收規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負擔的納稅金額。

第七條擔保方的權利、義務

1.擔保方有權對承租方的經營情況進行了解,有權要求承租方依法經營和遵守店堂紀律、規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納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規定數量交納租金,並經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納時,出租方有權要求擔保方代為交納租金。擔保方對此承擔連帶經濟責任。擔保方代其交納後,有權要求承租方償付代交租金。

第八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滿、停租或承租方遷走時,應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訂立合同各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合同正本一式份,訂立合同各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送等部門各一份備案。

出租方:

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號:電話:

承租方:

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號:電話:

擔保方:

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

訂立合同地點:

訂立合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