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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租賃合同起訴狀範文2篇

欄目: 租賃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92W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遞交起訴狀。起訴狀亦稱“訴狀”。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根據訴訟的性質和目的不同,起訴狀可以分為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和刑事自訴狀三類。以下是今天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2篇車輛租賃合同起訴狀相關範文。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車輛租賃合同起訴狀範文2篇

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篇一

原告 XXX,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

二、要求判令兩被告返還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幣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人民幣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暫計至起訴之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費人民幣12,000元(暫計至20xx年4月20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產生的水、電和燃氣等費用(暫計)人民幣60,676.68元(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所佔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人民幣2,290.86元(20xx年01月至03月的費用,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佔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20日,被告因(飯店)店鋪經營需要而與原告簽訂《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位於松江區XXX鎮XXX北路XXX號、XXY號和XXZ號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被告毛XXX、葉XXX。該房屋的租期為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其中,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為免租期。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36,000元(叄萬陸仟圓整),且該租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變。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為:租金按每三個月為一期支付,被告於本合同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租金,以後支付時間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則每日按應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違約金。此外,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裝置和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合同簽訂後,被告在租賃期內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電、燃氣、物業管理等費用,已構成根本性違約,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經原告多次催討後,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費用。因此,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原告於20xx年4月09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援原告訴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篇二

民 事 起 訴 狀

原告:馬、、,女,1987年 、月 、日生,漢族;身份證號:500、、、0、、;身份證地址:重慶市、、區、、路、、號、、單元、、 ;現住址:廣州市、、區、、路、、街、、號、、;聯絡電話:020-8、、、1。

代理人:李立銀,廣東同益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32號利通廣場17-18樓;郵 編:510623;手機:;電 話:020-89166666;傳真: 020-89166688。

被告:廣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註冊44、、、7;地址:廣州市、、區、、路、街、、號之、、;電話:138、、、。

訴 訟 請 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於20xx年11月5日簽訂的商鋪租賃協議;

2、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違約金人民幣42400.30元;

3、依法判決被告退還原告的押金人民幣7912元;

4、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店鋪的裝修費用人民幣220xx元;

5、依法判決被告承擔原告因訴訟而支出的公證費、律師費;

6、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 實 與 理 由

一、原告同被告在20xx年11月5日訂立了商鋪租賃合同,該合同詳細的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20xx年12月1日,被告制定了《、、、商業城管理規則》,並認為是雙方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可是,令原告忍無可忍的是,被告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承諾,而且一再地故意刁難原告,想方設法迫使原告自動放棄商鋪經營:

1、20xx年9月1日被告的、、商業城一期正式開業,佔地470個平方,共有40多家參與商鋪經營,開業時整個商業城商鋪全是滿的,都在正常的經營。但是從20xx年3月份開始,由於被告的經營管理不善,而且租金高,大概有20家店鋪棄鋪走了。20xx年5月份,被告以重新裝修,重新招租等為介面,想6月份讓租戶全部歇業,但是被告拒不支付租戶的賠償。同時,租戶認為被告裝修只是幌子,目的是逼走大家,因此,堅決不同意,為此被告該方案擱淺。其實,從這一時刻開始,被告就已經埋下了要趕走原告等人的可怕想法。並一直在尋求機會實施報復。

2、從20xx年9月份開業到20xx年6月,被告商場由原來的40多家到現在剩餘17家(含臨檔),期間斷斷續續的有租戶棄鋪,而商場也稱一直在做招商工作,不但一家都沒招到,反而越來越多空鋪。由於被告商場的管理不善,原告等租戶多次提出許多改善建議,但商場始終不作為。並在5月提出商場重新裝修方案,6月歇業一個月的通知,並要原告等租戶將自己店內的貨物打包搬走。原告認為歇業不妥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並多次與商場協商,均不果,為此,20xx年6月4日原告等租戶到、、區信訪辦信訪,希望協調與商場之間的矛盾,把商場經營好,、、區信訪辦於6月5日轉至、、街道進行協調。

3、更令原告不可接受的是,被告在不提供良好商業經營環境,致使起商場嚴重空置,已經不具備最基本的商業氛圍,這與被告在《、、商業城管理規則》的第十條明顯不符!該規則視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被告明顯違約!

4、在其他租戶搬走後,被告的商場嚴重空置,然而,被告突然改變了合同約定的按面積分攤水電費的做法,要求原告與其他租戶(共三人)承擔被告全部商場的水電分攤費。相比較而言,原告比原來分攤的水電費多了好幾倍!原告不可能接收被告的做法:20xx年8月3日,被告管理處發了8月份的租金7月份水電分攤的單,因分攤與以住不同,原告等檔主找被告商場協商。因為在原告從租賃該場地開始,截止20xx年6月份的公攤水電費都是按面積計算的,雙方的合同也是這麼約定的。可是,在被告發給原告7月份的公用水電分攤中,是上個月的幾倍!被告由於自己經營不善,不會管理致使其他租戶走人造成商場嚴重空置的後果,不能由原告承擔。同時,被告還應就此向原告承擔損失:原告訂立租賃合同的目的是實現商業經營,原告繳納的租金是較高的,被告應提供等價的商業經營條件和營業服務,可是,在20xx年7月份,原本40多家商戶的商場,只剩下5家在經營,且商場把空檔的燈及空調全關,以致讓消費者覺得此商場呈半倒閉狀態,令原告與其他剩下的檔主無法正常經營。同時,被告貼出拍賣公告,路人走過看見都認為這裡不久後就會被查封、倒閉。

但是,對於公攤水電費一事,雙方最終協商無果,為此,20xx年8月6日(8:30-10:30)檔主向、、街道有關人員求助,反映20xx年8月5日被告違約的相關情況,街道辦事處人員要求先了解雙方情況後再協商解決,.原告及其他檔主提交了相關合同、身份證影印件。經街道協商管理處負責人說按以往分攤的收。被告覺得自己理屈,接受了街道辦的方案。

5、20xx年8月11日-17日期間,被告關閉了商場的空調,已嚴重影響原告及其他檔主的正常經營,檔主要求管理處能提供維修空調電話給檔主找人修理,遭管理處負責人拒絕:

從8月11日早上10:00開始,原告等租戶發現空調沒開,因當時正值盛夏,天氣非常的炎熱,於是找商場保安詢問,稱空調已壞,需檢修,原告等租戶於是找到商場管理人員,希望儘快解決。經多次與商場交涉,被告均有不同的藉口。當原告要被告提供空調公司的電話時,被告以內部管理規定為由,拒絕提供空調公司的電話。最終,原告就在這種炎熱的天氣中煎熬了6天,嚴重的影響了正常的經營,試問,在這種十萬火急的關頭,如果被告是真心實意的為原告等租戶著想,需要用6天來解決這個問題嗎?

6、更令人氣憤的是,20xx年8月14日,被告竟然將已經空置的商鋪以10元出租給經營同類商品的租客!在原告繳納高額的租金的情況下,被告卻已超低的價格出租給其他租戶,為此,致使整個商場秩序混亂,品味低劣。原告和同類商品在一個商場經營,但是原告繳納的租金卻是其他租戶的幾十甚至幾百倍!原告的心理是非常難受的!被告的這種行為不但違法,更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

7、20xx年10月5日,被告商場給D檔女裝二萬三,協商離開。進一步孤立原告等剩下的三戶租戶。被告商場開始停開空調。

8、被告為了讓原告主動走人,採取不收取租金的辦法逼原告走人。可是,原告為此而付出了巨大的投入,在被告不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可能走人。20xx年10月5日下午2:00左右,原告到被告辦公室交納10月份的租金,可被告拒絕收取租金,被告堅持要原告先交罰款,然後才能交10月的租金。原告希望先交租金,然後再一起核實有爭議的時間(也就是罰款的證據真實性),可被告再次拒絕收取原告的租金,並不再與原告做任何的討論和協商。因為每月5日是最後的交租金日,原告被迫無奈,最後只好由原告的父親向110求助,以證明被告不收取租金的事實。〈報警回執:〈、、(08) 019、、、〉,處理民警警號:025、、、、〉 10月6日,原告將上述事情告知、、街道,要求協商解決。在街道辦人員的調解過程中,被告最後要求原告必須寫下保證書,否則不收取租金,並且稱:“如不服氣,可以到法院告啊!”原告為了能繼續經營,被迫寫下保證書,被告才收取了原告10月份的租金。

9、20xx年10月7日,被告又置雙方合同與之前的街道辦調解方案於不顧,又向原告發出水電費自用自付通知(按照總體面積由原告與剩下的另外兩戶租戶承擔),原告及其他的租戶提出疑議。20xx年10月14日,被告開始不開招牌射燈。整個商場就像倒閉似的,無任何人氣,吸引不了任何客人。

10、20xx年11月5日,原告等租戶到被告處交11月份租金,被告商場拒收,稱需與相關費用一起交,但是10月份的公用水電要由現有3家分攤。這明顯違背合同預定,原告及其他租戶提出先交租金,費用算清了再交,但是被告商場拒絕。20xx年11月11日,被告乾脆把商場把、、、一期”字樣的招牌拆了。

11、20xx年11月12日,被告在商場門口、柱子等顯眼的地方全部貼滿了本商業城轉讓的通知。並在、、日報分類版做了整體轉讓的廣告。雖然被告沒有直接趕走原告,但是該做法致使客戶不敢再購買原告的任何商品,原告根本已經無法經營。

12、20xx年11月15日,被告商場正式停了原告等3家籤正式合約的電(2家10元租金的租戶還是有電的),租戶到下午18;00天黑了就關門。無法在合同約定的正常時間內經營。直到20xx年11月20日,被告仍沒有恢復供電,原告及其他租戶已經忍無可忍,為此,原告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給被告、、、管理處,但是被告拒絕收取。20xx年11月25日,原告到被告、、、管理處交還鑰匙,但是被告決絕收取,並對原告提出的賠償拒絕履行。

二、被告無視同原告訂立的租賃協議,不提供原告所需的商業經營環境,處處刁難原告。致使原告已經無法實際經營,這對於原告依靠小本經營謀取生活出路的市民來講,打擊是非常巨大的,為此,原告提出如上訴訟請求:

無論是從合同約定還是被告制定的商場管理制度來看,被告都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被告的商場嚴重空置,已經喪失了作為商場經營的最基本的條件,原告的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為此,依法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等,懇請依法支援,謝謝!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

20xx年 月 日

附:本訴狀副本2份

證據清單兩份(共計36頁)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