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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經營管理章程(通用3篇)

欄目: 租賃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72K

汽車租賃經營管理章程 篇1

第一章總則

汽車租賃經營管理章程(通用3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人共同出資設立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租賃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樓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客運汽車租賃。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3、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情況金額單位: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設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十二)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張永義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經股東決定由馬仲虎擔任。

第十八條總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七)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馬由布擔任。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擔任,並依法登記。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型別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型別的設

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_________________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第三十二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五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十一月二十日

康樂縣恆瑞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聘任經理決定

經20__年11月20日全體股東會議研究決定聘任馬仲虎同志為康樂縣恆瑞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汽車租賃經營管理章程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促進汽車租賃需求,推動汽車工業的發展,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經友好協商,就汽車貸款的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指定乙方為開展汽車租賃貸款業務的特約經銷商,積極配合乙方開展汽車租賃工作,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

二、乙方同意為購車人提供保證擔保,乙方可以要求購車人提供必要的反擔保。

三、四、對同意發放汽車貸款的借款人,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借款所需資料(主要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證件、結婚證件、收入證明檔案、借款人確認簽字的.借款申請書、貸款擔保書、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借據簽字等)並送至甲方社

四、乙方收到資料後,應當協同乙方人員辦理借款相關等手續,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汽車發票、繳費憑證、行車證(影印件)提交甲方。對於逾期未提供上述資料的,甲方有權取消對借款人的貸款承諾,後果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應當保證提供給甲方的上述資料真實無誤,否則由此導致甲方不能追償貸款而產生的損失由乙方負責,本協議期限屆滿不影響甲方繼續對乙方行使追索權。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購車款劃轉給乙方。

七、甲方的貸款條件若發生變化應當及時通知乙方,並可應乙方的要求提供利率政策等有關資訊。乙方應當定期向甲方反饋汽車銷售的政策、價格等市場資訊。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雙方發生糾紛時,首先由當事人各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應當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有效期l______年,到期後經雙方協商可續簽合作協議。

十一、本協議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汽車租賃經營管理章程 篇3

承租方: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交通部有關規章,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汽車租賃合同,設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一、出租方車輛基本情況:

車型:大眾帕薩特

車況(附行車證附印件):20_____年購買,無任何大修記錄及安全行駛記錄。

二、租用期限:

自_____年月日起至____年月日止,共計_____年。需延長租用期限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三、租車用途:辦公

四、租金及結算方式:所有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五、雙方權利、義務:

(一)租賃期間,車輛所發生的交通、機械、人身(包括車內乘員的人身安全)、丟失等一切安全事故,責任均由承租方承擔,與出租方無關。

(二)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有權自由安排車輛一切外出活動,無須在告知出租方。在租賃期間出租方不得無理干預承租方的正常使用,否則承租方有權終止合同。

(三)承租方在租賃車輛期間,應按要求對車輛進行正常養護,更換配件,因承租方沒按要求對車輛進行正常保養,造成的車輛損壞、報廢等一切後果,由承租方按市場正常評估價格一次性包賠給出租方。

六、違約責任:

(一)出租方按合同規定時間提供給承租方車輛,每遲延一天,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500元。

(二)出租方所提供的車輛的質量、型號必須符合承租合同的要求,如未按要求提供給承租方車輛,給承租方造成不便或損失,由出租方賠償。

(三)承租方無故辭退車輛,給出租方造成損失的,承租方負責賠償。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可另籤補充協議。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一份,承租方一份。

出租方(簽章):_____ 承租方(簽章):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