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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私人車位承租合同(通用3篇)

欄目: 租房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12W

地下私人車位承租合同 篇1

甲方(出租人):

地下私人車位承租合同(通用3篇)

乙方(承租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將其擁有的坐落於 地下車位一個,車位號 ,現將該車位租賃給乙方使用。

2、該車位租賃期為 個月,租賃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該車位月租金為 元,合計 元(大寫 )。由乙方於 年 月 日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乙方付完租金後,甲方將車位IC卡 張交於乙方。租賃期內,由甲方繳納全年的車位物業管理費;如乙方將車位IC卡丟失,由乙方負責補辦,並承擔補辦費用。

3、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車位作為停車使用,不得有違法違規使用行為(如丟放物品、轉租、出售等),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車位如在租賃期內受到人為損壞,乙方自行負責維護、賠償。

4、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租賃車位,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內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5、雙方違約的處理:其中任何一方違約,應向受損失方支付 元違約金,(違約內容包括單方解除合同、擅自轉租、出售、改變用途、逾期交付車位)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損失的,向對方還應負責相應的賠償。

6、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叄份,由甲、乙雙方及 物業(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補充條款: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電 話: 電 話: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下私人車位承租合同 篇2

賣方: 身份證號:

地址:

買方: 身份證號: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地產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轉讓標的】買賣雙方交易的房地產位於 (以下簡稱該物業)。建築面積: 平方,桂( )賀州市不動產權第( )。(上述均以不動產證或相關正式法律文書上的記載為準)。

第二條【轉讓價款】賣方自願將該物業轉讓給買方,轉讓成交價人民幣: 萬元整(小寫:¥ 元整)。(此房成交價包含房屋維修基金費,不含成交過戶稅費)。

第三條【交易定金】買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當日向賣方支付定金人民幣 萬元整(小寫:¥ 元整)。在買方將定金打入賣方指定的帳號中以後,視為賣方本人已收訖定金,賣方應向買方出具定金收據,賣方拒絕向買方出具定金收據的,不影響定金的生效。

第四條【付款方式】

A、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約定在年 月日之前買賣雙方約定時間去不動產中心過戶,買方須將除定金之外的第一筆房款人民幣 萬元整(小寫:¥ 元整)支付至賣方指定的帳號中, 賣方應向買方出具收款收據。

C、剩餘房款人民幣 萬元整(小寫:¥ 元整)買方須在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給賣方。

第五條【過戶時間】雙方約定在年 月 日前去賀州市不動產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因一方原因致使雙方未能如期辦理過戶手續的,則該方須按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在辦理該物業過戶變更登記時,買方有權指定過戶到任何符合條件的人名下,賣方需無條件配合。

第六條【房地產產權現狀】買賣雙方均清楚該物業以現狀出售,買方已檢查或已授權代表代為檢查該物業,故買方不得藉此拒絕交易。本條款中該物業產權現狀依賣方陳述確定,賣方對其真實性負責並保證該物業其他所有權人同意買賣,且沒有查封情況及一房多賣,如與實際情況不符則賣方應按本合同第十條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稅費承擔】按政府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買方自願支付該物業辦理過戶所產生的所有稅、費;如買方原因逾期未能交納該物業所需稅、費,則買方應按本合同第九條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房地產交付】賣方應當於收到買方支付的所有款項當日內將該物業交付於買方,並履行下列手續:買賣雙方共同對該物業及附屬設施裝置等具體情況進行驗收,並辦理交接手續,移交該房屋鑰匙,賣方在交房前,應將附屬於該物業交房之日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等費用結清,結清單據須交買方確認,如未結清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在叄個工作日內結清上述欠費,在賣方將該物業交付給買方後所產生的所有費用由買方承擔。

第九條【買方違約的違約責任】如買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賣方有權要求買方以轉讓成交價剩餘未付房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並繼續履行合同,如買方逾期履行超過十日,賣方可解除合同並選擇要求買方支付剩餘未付房款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及沒收買方已支付的定金,買方所有裝飾裝修費用賣方不予退回。

第十條【賣方違約的違約責任】如賣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買方有權要求賣方以剩餘未付房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並繼續履行合同,如賣方逾期履行超過十日,買方可解除合同並選擇要求賣方支付剩餘未付房款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或雙倍返還買方已支付的定金。(注:如因政策原因造成該物業不能過戶到買方名下的,不屬於雙方違約,在政策出臺後兩個月內賣方無息退還買方已交的全部房款,買方在收到賣方全部退款後當日內須將該物業交付給賣方)。

第十一條【法律適用與管轄】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向交易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合同數量及效力】本合同壹式叄份,買賣雙方各執壹份,買賣雙方指定的第三方儲存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 買方: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地下私人車位承租合同 篇3

本合同當事人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於;門牌號為

2、出租房屋面積共平方米。

3、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裝置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第三條甲方應提供房產證、身份證明等檔案,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檔案。雙方驗證後可影印對方檔案備存。所有影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四條租賃期限、用途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

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每月租金為元。

租金總額為元。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後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憑證。

第六條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未列出專案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乙方應按時交納自行負擔的費用。

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確由乙方交納的費用。

第七條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

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後,甲方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

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

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定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裝置,設計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後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權利的一種:

依附於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要求乙方恢復原狀。

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式轉讓該出租的房屋,轉讓後,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須在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3、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出租方:

承租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