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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解釋可以減少租房糾紛

欄目: 租房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9W

法院預測,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合同解釋)XX年9月1日實施後,對房屋租賃合同中三類常見糾紛將減少。

房屋租賃合同解釋可以減少租房糾紛

首先,法院認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釋實施後,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案件可能減少。

租房糾紛中,常發生合同一方當事人以合同簽訂時房屋缺少相關的必備手續等各種理由而請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房屋租賃合同解釋對此明確規定,一審辯論終結前取得相關手續的,即“事後補齊”,合同自始有效,排除了當事人以缺少必備手續為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情形。解釋還規定,承租方以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為由拒絕支付房租時,經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法院應予支援,從而排除了承租方以合同無效為由拒絕支付房租的抗辯。

其次,法院認為有關房屋裝修的訴訟可能減少。

實際生活中,承租人對承租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在租賃關係解除後,合同雙方就裝修問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的情況十分常見。房屋租賃合同解釋對四種不同情況下租賃房屋裝修糾紛的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明確了裝修費用承擔原則及裝修物處置方式,有利於此類糾紛的減少。

第三種情況是,租房期間內,即使房主沒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便將租賃房出售,承租人也不能要求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可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在此前,法律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定模糊不清,致使實際生活中承租人在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後,動輒起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