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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同:採礦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分析

欄目: 轉讓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54W

案例:甲與乙簽訂了一份採礦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甲將自己依法享有的採礦權以2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乙,並將自己經營的礦上所有財產一併轉讓給乙;乙與甲簽訂合同之日支付甲100萬元,同時將礦的使用權交給乙方;待甲、乙雙方辦理完畢採礦權轉讓登記手續後,乙再交付給甲100萬元。後甲方未向政府申請辦理批准轉讓手續,導致採礦權未能登記在乙名下,雙方因此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爭議焦點是該採礦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轉讓合同:採礦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分析

第一種觀點認為:《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探礦權、採礦權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據此,並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此採礦權轉讓合同應在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而本案中,甲乙雙方沒有辦理批准手續,故雙方所籤採礦權轉讓合同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物權法》第十五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甲乙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不屬於“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的情形,故,該採礦權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上述兩種截然相對的觀點,反映了在界定採礦權轉讓合同效力上,法律適用存在衝突。究竟該採礦權合同是否生效?何時生效?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

一、明確採礦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性質

《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採,也可依法由公民採挖。國家保護合法的採礦權”,由此明確了採礦權的財產權屬性。《物權法》在第三編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此條明確了採礦權的物權屬性。1996年修改的《礦產資源法》以及國務院頒佈的其他行政法規規定:採礦權依法有償取得並可流轉。在礦業權(包括採礦權、探礦權等)的出讓過程中,礦業主管部門是作為礦產資源所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國家,以平等的民事主體身份出現的;而其在行使礦業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的權利,對礦業權的受讓人資格進行審查、管理和監督時,則是以行政管理主體的身份出現的。前者體現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後者體現的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法律關係,由此可見,採礦權轉讓合同是不動產物權轉讓合同,屬於民事合同。

二、採礦權轉讓合同的適法原則

採礦權轉讓權合同屬於民事合同,那麼有關於採礦權轉讓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合同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物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著不同的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國務院頒佈實施的《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批准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物權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這三個規定,到底是適用哪個?筆者認為應該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從《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不動產物權合同在成立時生效;當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時,從其規定或約定。在這個除外規定中強調的是“法律”另有規定,而不是“行政法規”另有規定。與《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相比,合同效力界定的法律依據範圍變窄了即由“法律、行政法規”變為了“法律”。據此,並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適法原則,在界定採礦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方面,《物權法》的適用應優先於《合同法》;同時,《物權法》也是《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上位法;因此,採礦權轉讓合同效力的界定標準在《物權法》實施後有了質的變化,而並不是《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的批准生效說。故,本案中爭議的採礦權轉讓合同應自成立時生效。

三、認定合同有效,更符合立法本意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了鼓勵交易、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原則來看,合同一旦符合了《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三個條件即成立生效。首先,在當事人之間即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其次,物權的轉移是對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後,有的合同可能並且能夠履行,有的合同履行要受當事人之外其他因素的制約,甚至有的合同根本無法履行,出現了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合同的效力標準不能依當事人是否能夠履行該債權債務為依據。第三,合同成立,並符合《民法通知》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只是因為履行不能而認定該合同無效,那麼對於非違約方來說顯失公平。因此,認定合同有效要比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效果好。因為違約責任的賠償包括了可得利益的賠償,而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中賠償損失的範圍一般以賠償實際損失為限。該採礦權合同亦是如此。

綜上,該採礦權轉讓合同為有效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非自批准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