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貨方(甲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居間人(乙方):居間方代表 簽訂地點:
第一條 委託事項及具體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之規定,乙方(居間方)受甲方委託,為甲方如實報告訂約機會與條件或為訂約提供媒介促成甲方
與賣方 就電煤 萬噸購銷合同的成立。如果甲方接受並與之訂立購銷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如果甲方沒有在當次洽談中訂立合同,無需向居間人支付報酬。本合同生效後,甲方與第三方 煤炭購銷合同簽定成立,即視為乙方完成委託事項,並且該買賣合同一經簽訂,買賣合同副本即應作為本合同之附件。
第二條 居間期限:
居間期限由甲方與賣方 建立煤炭購銷合同之日起至甲方與賣方 不存在煤炭貿易合同關係為止。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甲方不得與任何人或單位再次簽署本次煤炭購銷的居間合同。隨著本合同約定的買賣繼續進行的階段一直具有法律效力,只要甲方與賣方 存 在煤炭貿易關係,本合同一直有效。
第三條 居間報酬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甲方與賣方每次實際交易額× 元/噸(稅後)支付給乙方。甲方在簽定合同後,每月實際交易拿到提貨單時一次性向居間方支付相對應的服務費。甲方在見到提貨單同時以現金轉賬形式分別轉入乙方指定的以下賬戶,受益總額必須符合下表,轉賬費用由甲方承擔,如賬戶與戶名不符合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更正錯誤,報酬的支付以甲方出示的與下列賬號、戶名、金額相符的轉賬憑憑為準。 單位:元
受益人開戶行賬號每噸受益受益總額
元萬元
元萬元
元萬元
元萬元
受益人
開戶行
賬號
每噸受益
受益總額
萬元
萬元
萬元
萬元
(在不超過總額的情況下,手寫的賬號戶名金額有效)!
第四條 保密義務
乙方對居間行為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及所提供的資訊、成交的機會、簽約情況等負有保密的義務。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內容不得洩露給第三方。
第五條 合同的解除
1、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情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在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又將本合同約定事項委託其他第三者,或者自行與第三方公司私下交易,視為乙方完成委託事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應按其與 買賣合同成交額(如實際履行總金額大於合同成交額,則按實際履行總金額計算)向乙方支付服務報酬或者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實際交易噸數× 元。
2、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居間服務報酬或者居間費用,超過五個工作日應按照每日1%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甲方有其他造成乙方無法完成委託事項的行為,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0 萬元。
4、甲方不依約向乙方提供其與第三方 簽訂買賣合同副本,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0萬 元。
5、如甲方簽定煤炭購銷合同生效後,二十工作日內不履行合同,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居間方) 10 萬元報酬費用。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代表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一經生效,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 未盡事項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對未盡事項做出補充規定。變更或補充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傳真或掃描件同樣具有法律效益。公司名稱、金額、賬號、日期手工填寫,雙方視為接受、同意併合法。
委託人(章): 居間人(章):
住所: 住所:
證件名稱(號碼) 證件名稱(號碼) 身份證: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合同簽訂時間: 合同簽訂時間: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擬定以下合同:
二、轉讓公司的基本情況:
本次轉讓為甲方將所屬的,該公司賬面價值萬元,評估價值元,涉及土地平方米,涉及職工安置人,涉及銀行債權元。該公司轉讓行為已經同意。
三、職工的安置
本合同公司轉讓時所涉及職工的安置,經甲、乙雙方約定並報批覆同意,按如下方式處理:
四、債權、債務處理
經甲、乙雙方約定,按如下辦法處理:
五、土地使用權使用方式
本合同公司坐落場所的土地性質為,經甲、乙雙方約定,按如下辦法處理:
六、公司轉讓及價款支付情況
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元,雙方約定在內,乙方(①一次、②分期)通過指定的賬號將合同價款付清。採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為保證條件,分次,分別在付清。
七、產權交割
乙方通過產權交易中心的指定賬號支付合同價款或首付款後,甲方將編制好的《產權轉讓交割單》提交給乙方,由乙方憑此清單逐項核對與驗收,核對無誤、驗收完畢後,由甲、乙雙方及其經辦人員在該清單上蓋章、簽字方視為交割完成。
八、稅費負擔
經甲、乙雙方約定,本次轉讓所涉及的稅費按如下方式處理:
九、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約定雙方選擇
(①依法向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②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採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採礦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於,礦區範圍拐點座標 個,詳見附件,
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開採深度 米—— 米。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採主礦種為 ,開採方式為 開採,開採方法為 法。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
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採儲量 噸。
第六條 根據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採範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 年,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
第七條 根據有關採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採礦權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 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 元;上繳長沙市國土資源局 元;上繳 縣(市)
元。但本合同約定的採礦權價款,不包括辦證登記費、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扣除礦業權交易支出。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採礦權價款,並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採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採礦權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採礦產資源。 不能按期開採礦產資源的,應提前向出讓人報告。
第十條 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採方式、開採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範圍;
(二)變更主要開採礦種;
(三)變更開採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二條 受讓人不得將採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採經營。需轉讓採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採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採礦的,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採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採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採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批,並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八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
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採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由於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採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出讓人特別提示:採礦投資風險較大,出讓人代表國家出讓的是採礦的權利,因而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採有差距,對此,出讓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採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出讓人: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採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採礦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於
,礦區範圍拐點座標 個,詳見附件,
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開採深度 米—— 米。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採主礦種為 ,開採方式為 開採,開採方法為 法。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採儲量 噸。
第六條 根據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採範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 年,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
第七條 根據有關採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採礦權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 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 元;上繳長沙市國土資源局 元;上繳 縣(市)
元。但本合同約定的採礦權價款,不包括辦證登記費、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扣除礦業權交易支出。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採礦權價款,並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採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採礦權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採礦產資源。
不能按期開採礦產資源的,應提前向出讓人報告。
第十條 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採方式、開採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範圍;
(二)變更主要開採礦種;
(三)變更開採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二條 受讓人不得將採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採經營。需轉讓採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採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採礦的,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採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採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採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批,並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八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採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由於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採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出讓人特別提示:採礦投資風險較大,出讓人代表國家出讓的是採礦的權利,因而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採有差距,對此,出讓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採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住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住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受讓採礦權的基本情況1、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2、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許可證號:3、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發證機關:4、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地理座標(附地理位置圖):5、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面積是:6、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7、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權屬情況:
第二條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8、甲方應將採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採礦區塊的採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申報。9、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採礦權轉讓金。該採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幣,總價款為元人民幣。馬永順團隊代理探礦證,採礦證諮詢辦理;部委專案審批10、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採礦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支付完全部採礦權轉讓金。1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12、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13、因本合同採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稅、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不可抗力14、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15、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違約責任16、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17、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的違約金。
第五條通知18、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為:甲方乙方住所地住所地郵政編碼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話號碼:19、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20、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21、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七條附則22、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23、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24、本合同於年月日在簽訂。25、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日期:年月日
雙方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法律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互惠互利、誠信公平的原則下,經過充分協商,訂立如下煤礦轉讓合同書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雙方當事人
(一) 轉讓方:*煤礦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吳
(二)受讓人 (以下簡稱乙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條 轉讓公司煤礦概況
(一)轉讓煤礦的名稱:有限責任公司煤礦
(二)轉讓煤礦的採礦許可證號:
(三)轉讓煤礦的地點及位置:該煤礦位於以區國土資源廳劃定界限為準。轉讓煤礦的座標範圍,該煤礦的座標為:採礦許可證劃定的範圍。
第三條 轉讓煤礦的財產及人員
(一)轉讓煤礦的地面及井下全部建築物,構建物及其他附著物,供電、供水、排水、通風、通訊、生活、生產設施。
(二)轉讓煤礦的現有人員,本著去留自願的原則,由轉讓方一次性結清工人賬目。甲方留*名人員協助乙方工作,每人每月工資*元由乙方負責至公司完成交接事務。
第四條 轉讓煤礦的總價款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煤礦財產的總轉讓價款為*萬元(大寫;拾萬)。
第五條 轉讓煤礦價款的支付
(一)於*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金(即定金)*萬元(大寫;萬)。
(二)於*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金*萬元(大寫;萬)同時完成煤礦的交接事宜。
(三)於*年*月**日前公司法人和全部股東更改同時向甲方支付轉讓金*萬元(大寫;拾萬)
(四)前一次轉讓金以莎車縣喀拉圖孜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帳號;中國工商銀行莎車縣支行帳號:收到並開具收據為準,第二,三次轉讓金轉存公司指定帳戶,並同時於*年*月**日前完成法人及股東更改。
第六條 煤礦移交後的風險責任
(一)甲方於*年*月**日前將煤礦移交給乙方以後,該煤礦的全部風險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前項風險責任是指如下風險:
1、因乙方經營管理而要關閉該煤礦;
2、因乙方經營不善造成該煤礦的水災、火災、爆炸燬損事故; 3、因國家政策調整造成煤礦停、關、轉的;
4、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煤礦滅失的。
(三)乙方接受煤礦後所發生的風險由乙方承擔,並不免除應向甲方支付的轉讓金。
第七條 煤礦轉讓移交前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在未收到乙方煤礦轉讓金*萬元前,有權繼續以原煤礦的名譽對自己的礦井進行經營管理生產銷售。
(二)甲方自行承擔移交前煤礦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債權債務,乙方不承擔。
(三)甲方在煤礦移交前應當愛護好雙方已清點盤點的建築物,構建物及各種裝置設施,保證移交財產的準確性,完好性。
(四)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後應著手做好全礦的移交工作準備,並配合乙方做好接收準備,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後應配合乙方做好煤礦的有關手續,變更手續費用由乙方自理。
(五) 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後,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礦井的採掘工程平面圖,供電系統圖,通風系統圖等技術資料和印章,證件。
第八條 煤礦轉讓移交前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在接受甲方煤礦前必須履行如期交付轉讓金。
(二)乙方有權對甲方在煤礦前,雙方清點、核實、登記造表,確認轉讓的全部地面,地下建築物及裝置明細,便於移交時核對無誤。
(三)乙方在接收甲方礦井後,自行組織礦井的生產經營人員配備,自行承擔移交後經營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及經營生產責任,如在此期間因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礦井的損失,影響到本合同的履行時,乙方乃應按本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煤礦轉讓後雙方的責任
(一)在甲方收到乙方首付轉讓金後於*年*月**日前必須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在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轉讓金後向乙方提供煤礦的生產圖紙資料,清理原煤礦的債權債務,協助乙方原公司法人更改及股東變更手續,。
(二) 乙方於*年*月**日接收公司煤礦後,該礦的一切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自行完成煤礦的改擴建及技改,乙方必須按期足額繳納甲方的轉讓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按時交納轉讓費,造成本合同不能生效時,應賠償甲方損失。
(二)乙方在交納首付轉讓金後於*年*月**日沒法繼續交納第二次轉讓金,甲方所收取的乙方轉讓金不予退還,同時合同作廢。
(三)乙方不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交納轉讓費價款時,應按未交價款的兩倍支付甲方的違約損失。如到期*年*月**日乃未交清全部轉讓價款,除按上述規定支付違約損失外,甲方有權收回轉讓礦井的經營權和全部財產。
(四)甲方在移交前後悔,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按已交價款兩倍支付乙方違約損失。
第十一條: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法人和股東更改的正常手續費均由乙方負責,採礦證的資源價款,植被恢復費除甲方已交外其餘未交部分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一)本合同經公證處公證,公證時對乙方應付的轉讓價款由乙方向甲方另行出具“付款保證書”,並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公證。
(二) 本合同一式八份,雙方各執四份,本合同生效條件成熟時生效,解除條件成熟時解除,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
(三)本合同履行時出現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根據本座標的額,應向新疆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合同簽定地點;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年**月 日簽訂:
甲方(轉讓方):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轉讓方):商貿有限公司
丙方(轉讓方):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丁方(轉讓方):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戊方(轉讓方):商貿有限公司
己方(受讓方):能源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五方合稱“轉讓方”,若表示個別或部分轉讓方稱“轉讓股東”。“轉讓方”和“受讓方”合稱“雙方”。
鑑於:
1、*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是一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0011,註冊資本:人民幣100000萬元。該公司擁有鄂爾多斯市閆家渠煤礦採礦權(採礦權許可證號:C00000111,詳見本協議附件1)。
2、甲方持有目標公司50%股權,乙方持有20%股權,丙方持有15%股權,丁方持有10%股權,戊方持有5%股權,以上五方共計持有目標公司100%股權。
3、轉讓方一致同意以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將目標公司100%股權整體轉讓給己方,且轉讓方各方均自願放棄優先購買權。己方同意按本協議約定收購轉讓方所持目標公司100%股權。
為此,協議雙方根據《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經雙方充分、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目標公司股權轉讓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陳述與保證
1.1 轉讓方各股東保證對轉讓的股權擁有合法、完整的權利,不存在質押、司法限制等權利限制情況。
1.2 本協議轉讓方及受讓方均具有完整的簽署本協議的權利,且轉讓方與受讓方均已經通過有效的審批程式並取得必要的授權;受讓方已通過盡職調查完全知曉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環境和生產情況。所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及目標公司的固定資產清單,在簽訂本協議時,由目標公司統一彙總編制後遞交受讓方,以備最終作為雙方對目標公司的交接依據,如部分與財務記載的憑證不符,以本協議附件所列為準,雙方對此均無異議。
1.3 本協議簽訂前,己方已組織技術人員對目標公司礦井進行下井踏勘,並在接受礦井開採佈局及開採現狀的前提下籤署本協議,圖紙與實際開採存在的差異己方予以接受。
1.4 己方保證股權轉讓價款資金來源合法,同意受讓上述股權並享有相應的股東權益和承擔相應的股東義務。
第二條 股權轉讓
2.1 轉讓方共同依據本協議,將持有目標公司共計100%股權轉讓給己方。其中甲方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50%股權,乙方持有20%股權,丙方持有15%股權,丁方持有10%股權,戊方持有5%股權,共計100%股權及項下相應的股東權益轉讓給己方,但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己方同意按本協議約定受讓上述股權。
2.2 轉讓方各股東及受讓方均承諾,本協議所述的股權轉讓是基於“全部股權整體出讓”的基本原則,轉讓方各股東與受讓方之間不得對目標公司進行私下、單獨的股權交易。
2.3在本協議簽訂之後至股權變更工商過戶登記期間,因本次股權交易所產生的各項交易稅(含所得稅)按稅法規定由雙方分別承擔。由各方依據法規政策及時繳納。若未及時繳納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違約責任。
第三條 轉讓價款與支付
3.1目標公司100%股權整體作價人民幣 220xx萬元。
3.2 本協議簽訂前己方與*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立共管帳戶,己方匯入該共管帳戶20xx0萬元作為本次股權受讓定金。
3.3本協議簽訂當日各方將簽署的全部協議集中放在簽署桌上,己方立即通知財務另需向轉讓方支付150000萬元作為第一期股權轉讓價款,己方將上述款項按照各轉讓股東的股權比例分別匯入各轉讓股東指定的如下賬戶。本協議簽訂後當日內閆家渠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和己方共同將共管帳戶內的20xx0萬元定金自動轉為股權價款,閆家渠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和己方將上述20xx0萬元款項按照各轉讓股東的股權比例分別匯入各轉讓股東指定的賬戶,各轉讓股東收到上述全部轉讓款後,將股權轉讓協議書分給各轉讓方和受讓方。各轉讓股東確保所指定的銀行賬戶明確、真實、有效,具體如下:
甲方賬戶名稱: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乙方賬戶名稱:商貿有限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丙方賬戶名稱: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丁方賬戶名稱: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戊方賬戶名稱:商貿有限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3.4本協議簽訂當日,己方需將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50000萬元匯到各轉讓方與受讓方在銀行開立的共管賬戶內,己方即可開始辦理100%股權轉讓工商變更,轉讓各股東須積極配合己方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同時簽署工商版本的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見附件)。
3.5待工商變更完成2日內各轉讓股東根據股東會決議在扣除各項費用(包括處置前包乾費用、評估費用等)後,按照各轉讓股東的股權比例將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50000萬元分別匯入各轉讓股東指定的上述賬戶。
第四條 工商變更
4.1 本協議涉及的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由己方負責辦理,轉讓股東、目標公司予以全力配合。為及時有效地實現工商變更登記,本協議簽訂時,己方應列明需轉讓方出具的有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所需的檔案清單與文字。轉讓方股東收到10000萬首付轉讓款後應出具與上述股權轉讓及股東工商變更所需的各項檔案資料等(工商版本的股東變更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並盡最大努力配合處理審批機關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質詢,以獲得審批機關對本協議及其項下交易的確認並配合本次股權轉讓的全部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工商變更登記產生的費用由己方繳納。
4.2為配合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各方同意在本協議的基礎上,如有必要,簽訂只為辦理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所需的內容簡單的股權轉讓協議等檔案。各方同意有關目標公司股權轉讓的所有權利義務均應執行本協議的約定,任何一方不得用本協議以外而另行簽訂的內容較簡單的股權轉讓協議等檔案抗辯或試圖推翻本協議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而另行簽訂的內容簡單的股權轉讓協議等檔案不在本協議各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條 公司交接
在己方付清第一期股權轉讓價款10000萬並將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50000萬元匯到各轉讓股東與受讓方在銀行開立的共管賬戶後5個工作日內,雙方辦理目標公司交接,轉讓方按照本協議附件列明內容向己方進行移交;由己方書面授權委派的交接代表對移交內容簽字確認後進駐煤礦並取得目標公司實際管理和控制權。各轉讓股東授權甲方,代表轉讓方向受讓方移交煤礦。在此期間,如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不能移交或延誤的,由甲方單獨向受讓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債權債務
6.1 交接日之前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均由甲方享有與承擔;交接日之後(含當日)目標公司產生全部債權債務,由己方享有與承擔。
6.2 甲方在交接日依照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向己方辦理財務稅務等相關資料的交接。己方認可交接日前目標公司出現的財稅問題以及所產生的所有費及負債或目標公司日後出現的或有債權、債務均由甲方獨自享有和承擔;交接日(含當日)後出現的財稅問題以及所產生的費用,由己方負責。
6.3目標公司正在履行的各項合同協議,除煤礦與當地村民因歷史沿革形成的合作或承攬關係外,其他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以及在經營活動中與第三方所形成的各類合同,如己方不願意繼續履行,應當在公司交接完成後10日內提出,由甲方負責予以解除並承擔費用。
第七條 保密條款
任何一方應嚴格保守本協議內容,以及因本協議的簽訂及履行其所知曉的目標公司以及與其他雙方及關聯方有關的全部商業祕密及其他未公開資訊。己方應對轉讓方作為目標公司股東期間,目標公司及轉讓方有關的生產經營與財務資料、各類檔案、協議合同等各類資訊等承擔嚴格保密義務,非經轉讓方一致書面同意,不得洩露,否則任何一方須給造成損害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為獨立條款,對雙方均有長期的約束力。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轉讓方或可發生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8.1.1 轉讓方中若有轉讓股東在協助配合己方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過程中發生遲延的(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則違約的轉讓股東除繼續履行本協議外,應按照應收股權轉讓款每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向己方承擔直至實際履行日止的違約金;如確有政策特殊情況,另行協商解決。
8.1.2 若因轉讓方中任何一方或幾方股東的自身原因(管理部門提出的不能轉讓等原因系股東之前也不知情的其他原因除外)導致股權工商變更無法履行時,違約股東雙倍返還己方交付的定金。此外該違約股東還應按本協議交易總價的百分之十分別向其他守約的轉讓股東支付違約金。
8.2 受讓方或可發生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8.2.1 若己方在本協議生效後,未按本協議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己方與目標公司共管或已經支付到位的定金無條件歸轉讓方所有。如逾期超過30日的,己方除繼續履行本協議約定的付款義務外,還應按股權轉讓總價款的每日千分之五向轉讓方承擔違約金直至實際履行日止,且轉讓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協議同時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本協議轉讓總金額30%的違約金。
8.3 訴權行使
守約方可共同或分別行使訴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爭議解決
9.1 本協議訂立、執行、效力及解釋均適用中國法律。
9.2 任何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通知與送達
10.1 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在傳送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時,應採用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通過專人送達,或傳真傳送,或用掛號信件,或用電子郵件信箱遞送至下列雙方的地址或傳真號碼,或遞送至收件一方已經提前十日書面告知的其他地址或傳真號碼。
甲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乙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丙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丁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戊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己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10.2 任何通知均用掛號信寄出,在向收件人的地址寄送後五日即被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一條 其他
13.1本協議自各方蓋章即生效。
13.2本協議部分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失效的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與履行。
13.3 本協議原件一式拾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轉讓各方各執一份,己方執一份。
(以下簽字頁,無正文)
附件1:*煤礦採礦權證影印件
附件2:目標公司財產及資料清單
協議雙方簽名蓋章:
甲方:投資有限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乙方:*集團有限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丙方: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丁方: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戊方:商貿有限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己方:[ ] (蓋章)
代表人(簽名):
甲方(轉讓方):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轉讓方):商貿有限公司
丙方(轉讓方):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丁方(轉讓方):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戊方(轉讓方):商貿有限公司
己方(受讓方):能源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五方合稱“轉讓方”,若表示個別或部分轉讓方稱“轉讓股東”。“轉讓方”和“受讓方”合稱“雙方”。
鑑於:
1、*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是一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0011,註冊資本:人民幣100000萬元。該公司擁有鄂爾多斯市閆家渠煤礦採礦權(採礦權許可證號:C00000111,詳見本協議附件1)。
2、甲方持有目標公司50%股權,乙方持有20%股權,丙方持有15%股權,丁方持有10%股權,戊方持有5%股權,以上五方共計持有目標公司100%股權。
3、轉讓方一致同意以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將目標公司100%股權整體轉讓給己方,且轉讓方各方均自願放棄優先購買權。己方同意按本協議約定收購轉讓方所持目標公司100%股權。
為此,協議雙方根據《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經雙方充分、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目標公司股權轉讓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陳述與保證
1.1 轉讓方各股東保證對轉讓的股權擁有合法、完整的權利,不存在質押、司法限制等權利限制情況。
1.2 本協議轉讓方及受讓方均具有完整的簽署本協議的權利,且轉讓方與受讓方均已經通過有效的審批程式並取得必要的授權;受讓方已通過盡職調查完全知曉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環境和生產情況。所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及目標公司的固定資產清單,在簽訂本協議時,由目標公司統一彙總編制後遞交受讓方,以備最終作為雙方對目標公司的交接依據,如部分與財務記載的憑證不符,以本協議附件所列為準,雙方對此均無異議。
1.3 本協議簽訂前,己方已組織技術人員對目標公司礦井進行下井踏勘,並在接受礦井開採佈局及開採現狀的前提下籤署本協議,圖紙與實際開採存在的差異己方予以接受。
1.4 己方保證股權轉讓價款資金來源合法,同意受讓上述股權並享有相應的股東權益和承擔相應的股東義務。
第二條 股權轉讓
2.1 轉讓方共同依據本協議,將持有目標公司共計100%股權轉讓給己方。其中甲方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50%股權,乙方持有20%股權,丙方持有15%股權,丁方持有10%股權,戊方持有5%股權,共計100%股權及項下相應的股東權益轉讓給己方,但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己方同意按本協議約定受讓上述股權。
2.2 轉讓方各股東及受讓方均承諾,本協議所述的股權轉讓是基於“全部股權整體出讓”的基本原則,轉讓方各股東與受讓方之間不得對目標公司進行私下、單獨的股權交易。
2.3在本協議簽訂之後至股權變更工商過戶登記期間,因本次股權交易所產生的各項交易稅(含所得稅)按稅法規定由雙方分別承擔。由各方依據法規政策及時繳納。若未及時繳納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違約責任。
第三條 轉讓價款與支付
3.1目標公司100%股權整體作價人民幣 220xx萬元。
3.2 本協議簽訂前己方與*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立共管帳戶,己方匯入該共管帳戶20xx0萬元作為本次股權受讓定金。
3.3本協議簽訂當日各方將簽署的全部協議集中放在簽署桌上,己方立即通知財務另需向轉讓方支付150000萬元作為第一期股權轉讓價款,己方將上述款項按照各轉讓股東的股權比例分別匯入各轉讓股東指定的如下賬戶。本協議簽訂後當日內閆家渠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和己方共同將共管帳戶內的20xx0萬元定金自動轉為股權價款,閆家渠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和己方將上述20xx0萬元款項按照各轉讓股東的股權比例分別匯入各轉讓股東指定的賬戶,各轉讓股東收到上述全部轉讓款後,將股權轉讓協議書分給各轉讓方和受讓方。各轉讓股東確保所指定的銀行賬戶明確、真實、有效,具體如下:
甲方賬戶名稱: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乙方賬戶名稱:商貿有限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丙方賬戶名稱: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丁方賬戶名稱: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戊方賬戶名稱:商貿有限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3.4本協議簽訂當日,己方需將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50000萬元匯到各轉讓方與受讓方在銀行開立的共管賬戶內,己方即可開始辦理100%股權轉讓工商變更,轉讓各股東須積極配合己方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同時簽署工商版本的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見附件)。
3.5待工商變更完成2日內各轉讓股東根據股東會決議在扣除各項費用(包括處置前包乾費用、評估費用等)後,按照各轉讓股東的股權比例將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50000萬元分別匯入各轉讓股東指定的上述賬戶。
第四條 工商變更
4.1 本協議涉及的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由己方負責辦理,轉讓股東、目標公司予以全力配合。為及時有效地實現工商變更登記,本協議簽訂時,己方應列明需轉讓方出具的有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所需的檔案清單與文字。轉讓方股東收到10000萬首付轉讓款後應出具與上述股權轉讓及股東工商變更所需的各項檔案資料等(工商版本的股東變更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並盡最大努力配合處理審批機關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質詢,以獲得審批機關對本協議及其項下交易的確認並配合本次股權轉讓的全部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工商變更登記產生的費用由己方繳納。
4.2為配合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各方同意在本協議的基礎上,如有必要,簽訂只為辦理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所需的內容簡單的股權轉讓協議等檔案。各方同意有關目標公司股權轉讓的所有權利義務均應執行本協議的約定,任何一方不得用本協議以外而另行簽訂的內容較簡單的股權轉讓協議等檔案抗辯或試圖推翻本協議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而另行簽訂的內容簡單的股權轉讓協議等檔案不在本協議各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條 公司交接
在己方付清第一期股權轉讓價款10000萬並將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50000萬元匯到各轉讓股東與受讓方在銀行開立的共管賬戶後5個工作日內,雙方辦理目標公司交接,轉讓方按照本協議附件列明內容向己方進行移交;由己方書面授權委派的交接代表對移交內容簽字確認後進駐煤礦並取得目標公司實際管理和控制權。各轉讓股東授權甲方,代表轉讓方向受讓方移交煤礦。在此期間,如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不能移交或延誤的,由甲方單獨向受讓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債權債務
6.1 交接日之前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均由甲方享有與承擔;交接日之後(含當日)目標公司產生全部債權債務,由己方享有與承擔。
6.2 甲方在交接日依照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向己方辦理財務稅務等相關資料的交接。己方認可交接日前目標公司出現的財稅問題以及所產生的所有費及負債或目標公司日後出現的或有債權、債務均由甲方獨自享有和承擔;交接日(含當日)後出現的財稅問題以及所產生的費用,由己方負責。
6.3目標公司正在履行的各項合同協議,除煤礦與當地村民因歷史沿革形成的合作或承攬關係外,其他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以及在經營活動中與第三方所形成的各類合同,如己方不願意繼續履行,應當在公司交接完成後10日內提出,由甲方負責予以解除並承擔費用。
第七條 保密條款
任何一方應嚴格保守本協議內容,以及因本協議的簽訂及履行其所知曉的目標公司以及與其他雙方及關聯方有關的全部商業祕密及其他未公開資訊。己方應對轉讓方作為目標公司股東期間,目標公司及轉讓方有關的生產經營與財務資料、各類檔案、協議合同等各類資訊等承擔嚴格保密義務,非經轉讓方一致書面同意,不得洩露,否則任何一方須給造成損害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為獨立條款,對雙方均有長期的約束力。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轉讓方或可發生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8.1.1 轉讓方中若有轉讓股東在協助配合己方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過程中發生遲延的(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則違約的轉讓股東除繼續履行本協議外,應按照應收股權轉讓款每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向己方承擔直至實際履行日止的違約金;如確有政策特殊情況,另行協商解決。
8.1.2 若因轉讓方中任何一方或幾方股東的自身原因(管理部門提出的不能轉讓等原因系股東之前也不知情的其他原因除外)導致股權工商變更無法履行時,違約股東雙倍返還己方交付的定金。此外該違約股東還應按本協議交易總價的百分之十分別向其他守約的轉讓股東支付違約金。
8.2 受讓方或可發生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8.2.1 若己方在本協議生效後,未按本協議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己方與目標公司共管或已經支付到位的定金無條件歸轉讓方所有。如逾期超過30日的,己方除繼續履行本協議約定的付款義務外,還應按股權轉讓總價款的每日千分之五向轉讓方承擔違約金直至實際履行日止,且轉讓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協議同時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本協議轉讓總金額30%的違約金。
8.3 訴權行使
守約方可共同或分別行使訴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爭議解決
9.1 本協議訂立、執行、效力及解釋均適用中國法律。
9.2 任何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通知與送達
10.1 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在傳送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時,應採用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通過專人送達,或傳真傳送,或用掛號信件,或用電子郵件信箱遞送至下列雙方的地址或傳真號碼,或遞送至收件一方已經提前十日書面告知的其他地址或傳真號碼。
甲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乙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丙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丁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戊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己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10.2 任何通知均用掛號信寄出,在向收件人的地址寄送後五日即被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一條 其他
13.1本協議自各方蓋章即生效。
13.2本協議部分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失效的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與履行。
13.3 本協議原件一式拾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轉讓各方各執一份,己方執一份。
(以下簽字頁,無正文)
附件1:*煤礦採礦權證影印件
附件2:目標公司財產及資料清單
協議雙方簽名蓋章:
甲方:投資有限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乙方:*集團有限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丙方: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丁方: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戊方:商貿有限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己方:[ ] (蓋章)
代表人(簽名):
(甲方):
身份證號碼:
頂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房東(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 街(路) 號的店鋪(原為: )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為 元人民幣(大寫: ),租金為每年交付一次,並於約定日期提前一個月交至丙方。店鋪轉讓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並且每年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四、轉讓後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裝置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後房屋裝修等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裝置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
五、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裝置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六、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店鋪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七、如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應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且乙方必須按照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於甲方原因導致轉讓中止,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並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八、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徵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日期:
乙方簽字:日期:
丙方簽字:日期:
轉 讓 人: (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 讓 人: (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將位於煤礦(面積壹點叄平方公里的井田)轉讓給乙方,總價約為 萬元(包括煤礦的房屋等固定資產,詳見附表)。
二、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經營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所有露天開採的合法手續由甲方辦理,同時該井田範圍內的徵地拆遷、土地、環保、水保、林業、草原、資源價款等各種相關手續及費用均由甲方辦理並承擔。
三、雙方定於20xx年 月 日甲方將煤礦交付乙方,雙方辦理移交手續。
四、乙方預付定金 萬元,開工前支付 萬元,餘款在見煤後全部付清。
五、雙方應恪守合同,不得違約。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合同總價款25%的違約金。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 方:
代表人簽字:
乙 方:
代表人簽字: 年日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於 年 月 日在 地訂立。
鑑於甲方在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擁有 %的股權,該公司於 年 月 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由甲方、 、 和 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金為人民幣 萬元。甲方佔 %的股權,應出資 萬元人民幣,實際出資 萬元人民幣; 佔 %的股權,應出資 萬元人民幣,實際出資 萬元人民幣; 佔 %的股權,應出資 萬元人民幣,實際出資 萬元人民幣。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 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並且甲方轉讓股權的要求已獲得 公司股東會及甲方上級有關部門的批准,其他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
鑑於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 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
鑑於 股東會也同意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
基於上述條款,甲乙雙方當事人經友好協商,本著公平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在 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股權轉讓的價格及價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以 號評估報告所列的評估範圍、評估結果為依據,以 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將其在 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該股權,上述資產評估報告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甲方(下列1、2條任選一條)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將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價款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總價款的 %作為保證金,在向深圳國際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辦理交易鑑證前向甲方支付總價款的 %,在甲乙雙方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前向甲方支付剩餘的 %的價款。
第二條 保證(下列1、2條任選一條)
1、甲方保證其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其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定任何質押權或其他擔保責任,並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所有經濟和法律責任。
2、甲方已將所擁有的在被轉讓企業的 %的股權於 年 月 日向 作質押,但現在甲方已徵得質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同意甲方將該股權按本合同的規定轉讓給乙方。
3、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支付價款,作為保證,乙方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內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所規定價款的 %作為保證金,該保證金視為乙方支付給甲方的價款的一部分。
第三條 債權債務的承擔
本合同生效後,若發現屬於本次股權轉讓前資產評估報告以外的被轉讓企業的債權債務,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墊付,最終應由甲方承受。
第四條 職工安置條款(100%股權轉讓時適用)
(當事人雙方可自行約定被轉讓企業職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的政策。)
第五條 產權交接方式
(雙方當事人應約定股權交接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
第六條 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與本合同規定的股權轉讓有關的費用,由 公司承擔,或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適當地、全面地履行其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時支付股權價款,則除按本合同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甲方支付保證金外,每遲延一天,應按遲延部分價款的 ‰支付滯納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證金或滯納金後,如果乙方的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保證金或滯納金數額,或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害的,不影響甲方就超過部分或其他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書,並經有
關部門批准後生效。
1、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於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5、當事人約定的其他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出現。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1、與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經協商不能解決爭議的,則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員會或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申請仲裁,或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雙方合法代表簽字、蓋章,並經深圳國際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鑑證後,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其他條款
(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其他條款,有雙方當事人商定)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其他報有關部門備案。
轉讓方(簽章)
授權代表(簽字):
受讓方(簽章):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鑑證機構: (簽章)
年 月 日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採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採礦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於
,礦區範圍拐點座標 個,詳見附件,
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開採深度 米—— 米。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採主礦種為 ,開採方式為 開採,開採方法為 法。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採儲量 噸。
第六條 根據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採範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 年,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
第七條 根據有關採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採礦權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 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 元;上繳長沙市國土資源局 元;上繳 縣(市)
元。但本合同約定的採礦權價款,不包括辦證登記費、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扣除礦業權交易支出。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採礦權價款,並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採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採礦權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採礦產資源。
不能按期開採礦產資源的,應提前向出讓人報告。
第十條 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採方式、開採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範圍;
(二)變更主要開採礦種;
(三)變更開採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二條 受讓人不得將採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採經營。需轉讓採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採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採礦的,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採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採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採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批,並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八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採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由於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採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出讓人特別提示:採礦投資風險較大,出讓人代表國家出讓的是採礦的權利,因而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採有差距,對此,出讓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採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轉讓方:*煤礦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吳
(二)受讓人 ﹙以下簡稱乙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條 轉讓公司煤礦概況
(一)轉讓煤礦的名稱:有限責任公司煤礦
(二)轉讓煤礦的採礦許可證號:
(三)轉讓煤礦的地點及位置:該煤礦位於以區國土資源廳劃定界限為準。轉讓煤礦的座標範圍,該煤礦的座標為:採礦許可證劃定的範圍。
第三條 轉讓煤礦的財產及人員
(一)轉讓煤礦的地面及井下全部建築物,構建物及其他附著物,供電﹑供水﹑排水﹑通風﹑通訊﹑生活﹑生產設施。
(二)轉讓煤礦的現有人員,本著去留自願的原則,由轉讓方一次性結清工人賬目。甲方留*名人員協助乙方工作,每人每月工資*元由乙方負責至公司完成交接事務。
第四條 轉讓煤礦的總價款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煤礦財產的總轉讓價款為*萬元(大寫;拾萬)。
第五條 轉讓煤礦價款的支付
(一)於*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金(即定金)*萬元(大寫;萬)。
(二)於*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金*萬元(大寫;萬)同時完成煤礦的交接事宜。
(三)於*年*月**日前公司法人和全部股東更改同時向甲方支付轉讓金*萬元(大寫;拾萬)
(四)前一次轉讓金以莎車縣喀拉圖孜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帳號;中國工商銀行莎車縣支行帳號:收到並開具收據為準,第二,三次轉讓金轉存公司指定帳戶,並同時於*年*月**日前完成法人及股東更改。
第六條 煤礦移交後的風險責任
(一)甲方於*年*月**日前將煤礦移交給乙方以後,該煤礦的全部風險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前項風險責任是指如下風險:
1﹑因乙方經營管理而要關閉該煤礦;
2﹑因乙方經營不善造成該煤礦的水災﹑火災﹑爆炸燬損事故; 3﹑因國家政策調整造成煤礦停﹑關﹑轉的;
4﹑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煤礦滅失的。
(三)乙方接受煤礦後所發生的風險由乙方承擔,並不免除應向甲方支付的轉讓金。
第七條 煤礦轉讓移交前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在未收到乙方煤礦轉讓金*萬元前,有權繼續以原煤礦的名譽對自己的礦井進行經營管理生產銷售。
(二)甲方自行承擔移交前煤礦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債權債務,乙方不承擔。
(三)甲方在煤礦移交前應當愛護好雙方已清點盤點的建築物,構建物及各種裝置設施,保證移交財產的準確性,完好性。
(四)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後應著手做好全礦的移交工作準備,並配合乙方做好接收準備,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後應配合乙方做好煤礦的有關手續,變更手續費用由乙方自理。
(五) 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後,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礦井的採掘工程平面圖,供電系統圖,通風系統圖等技術資料和印章,證件。
第八條 煤礦轉讓移交前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在接受甲方煤礦前必須履行如期交付轉讓金。
(二)乙方有權對甲方在煤礦前,雙方清點﹑核實﹑登記造表,確認轉讓的全部地面,地下建築物及裝置明細,便於移交時核對無誤。
(三)乙方在接收甲方礦井後,自行組織礦井的生產經營人員配備,自行承擔移交後經營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及經營生產責任,如在此期間因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礦井的損失,影響到本合同的履行時,乙方乃應按本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煤礦轉讓後雙方的責任
(一)在甲方收到乙方首付轉讓金後於*年*月**日前必須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在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轉讓金後向乙方提供煤礦的生產圖紙資料,清理原煤礦的債權債務,協助乙方原公司法人更改及股東變更手續,。
(二) 乙方於*年*月**日接收公司煤礦後,該礦的一切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自行完成煤礦的改擴建及技改,乙方必須按期足額繳納甲方的轉讓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按時交納轉讓費,造成本合同不能生效時,應賠償甲方損失。
(二)乙方在交納首付轉讓金後於*年*月**日沒法繼續交納第二次轉讓金,甲方所收取的乙方轉讓金不予退還,同時合同作廢。
(三)乙方不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交納轉讓費價款時,應按未交價款的兩倍支付甲方的違約損失。如到期*年*月**日乃未交清全部轉讓價款,除按上述規定支付違約損失外,甲方有權收回轉讓礦井的經營權和全部財產。
(四)甲方在移交前後悔,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按已交價款兩倍支付乙方違約損失。
第十一條: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法人和股東更改的正常手續費均由乙方負責,採礦證的資源價款,植被恢復費除甲方已交外其餘未交部分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一)本合同經公證處公證,公證時對乙方應付的轉讓價款由乙方向甲方另行出具“付款保證書”,並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公證。
(二) 本合同一式八份,雙方各執四份,本合同生效條件成熟時生效,解除條件成熟時解除,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
(三)本合同履行時出現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根據本座標的額,應向新疆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合同簽定地點;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出讓人: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採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採礦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於 ,礦區範圍拐點座標 個,詳見附件,
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開採深度 米—— 米。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採主礦種為 ,開採方式為 開採,開採方法為 法。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採儲量 噸。
第六條 根據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採範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 年,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
第七條 根據有關採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採礦權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 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 元;上繳長沙市國土資源局 元;上繳 縣(市)元。但本合同約定的採礦權價款,不包括辦證登記費、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扣除礦業權交易支出。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採礦權價款,並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採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採礦權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採礦產資源。
不能按期開採礦產資源的,應提前向出讓人報告。
第十條 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採方式、開採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範圍;
(二)變更主要開採礦種;
(三)變更開採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二條 受讓人不得將採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採經營。需轉讓採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採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採礦的,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採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採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採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批,並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八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採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由於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採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出讓人特別提示:採礦投資風險較大,出讓人代表國家出讓的是採礦的權利,因而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採有差距,對此,出讓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採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轉讓方):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轉讓方):商貿有限公司
丙方(轉讓方):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丁方(轉讓方):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戊方(轉讓方):商貿有限公司
己方(受讓方):能源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五方合稱“轉讓方”,若表示個別或部分轉讓方稱“轉讓股東”。“轉讓方”和“受讓方”合稱“雙方”。
鑑於:
1、*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是一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0011,註冊資本:人民幣100000萬元。該公司擁有鄂爾多斯市閆家渠煤礦採礦權(採礦權許可證號:C00000111,詳見本協議附件1)。
2、甲方持有目標公司50%股權,乙方持有20%股權,丙方持有15%股權,丁方持有10%股權,戊方持有5%股權,以上五方共計持有目標公司100%股權。
3、轉讓方一致同意以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將目標公司100%股權整體轉讓給己方,且轉讓方各方均自願放棄優先購買權。己方同意按本協議約定收購轉讓方所持目標公司100%股權。
為此,協議雙方根據《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經雙方充分、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目標公司股權轉讓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陳述與保證
1.1 轉讓方各股東保證對轉讓的股權擁有合法、完整的權利,不存在質押、司法限制等權利限制情況。
1.2 本協議轉讓方及受讓方均具有完整的簽署本協議的權利,且轉讓方與受讓方均已經通過有效的審批程式並取得必要的授權;受讓方已通過盡職調查完全知曉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環境和生產情況。所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及目標公司的固定資產清單,在簽訂本協議時,由目標公司統一彙總編制後遞交受讓方,以備最終作為雙方對目標公司的交接依據,如部分與財務記載的憑證不符,以本協議附件所列為準,雙方對此均無異議。
1.3 本協議簽訂前,己方已組織技術人員對目標公司礦井進行下井踏勘,並在接受礦井開採佈局及開採現狀的前提下籤署本協議,圖紙與實際開採存在的差異己方予以接受。
1.4 己方保證股權轉讓價款資金來源合法,同意受讓上述股權並享有相應的股東權益和承擔相應的股東義務。
第二條 股權轉讓
2.1 轉讓方共同依據本協議,將持有目標公司共計100%股權轉讓給己方。其中甲方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50%股權,乙方持有20%股權,丙方持有15%股權,丁方持有10%股權,戊方持有5%股權,共計100%股權及項下相應的股東權益轉讓給己方,但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己方同意按本協議約定受讓上述股權。
2.2 轉讓方各股東及受讓方均承諾,本協議所述的股權轉讓是基於“全部股權整體出讓”的基本原則,轉讓方各股東與受讓方之間不得對目標公司進行私下、單獨的股權交易。
2.3在本協議簽訂之後至股權變更工商過戶登記期間,因本次股權交易所產生的各項交易稅(含所得稅)按稅法規定由雙方分別承擔。由各方依據法規政策及時繳納。若未及時繳納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違約責任。
第三條 轉讓價款與支付
3.1目標公司100%股權整體作價人民幣 220xx萬元。
3.2 本協議簽訂前己方與*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立共管帳戶,己方匯入該共管帳戶20xx0萬元作為本次股權受讓定金。
3.3本協議簽訂當日各方將簽署的全部協議集中放在簽署桌上,己方立即通知財務另需向轉讓方支付150000萬元作為第一期股權轉讓價款,己方將上述款項按照各轉讓股東的股權比例分別匯入各轉讓股東指定的如下賬戶。本協議簽訂後當日內閆家渠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和己方共同將共管帳戶內的20xx0萬元定金自動轉為股權價款,閆家渠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和己方將上述20xx0萬元款項按照各轉讓股東的股權比例分別匯入各轉讓股東指定的賬戶,各轉讓股東收到上述全部轉讓款後,將股權轉讓協議書分給各轉讓方和受讓方。各轉讓股東確保所指定的銀行賬戶明確、真實、有效,具體如下:
甲方賬戶名稱: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乙方賬戶名稱:商貿有限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丙方賬戶名稱: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丁方賬戶名稱: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戊方賬戶名稱:商貿有限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3.4本協議簽訂當日,己方需將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50000萬元匯到各轉讓方與受讓方在銀行開立的共管賬戶內,己方即可開始辦理100%股權轉讓工商變更,轉讓各股東須積極配合己方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同時簽署工商版本的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見附件)。
3.5待工商變更完成2日內各轉讓股東根據股東會決議在扣除各項費用(包括處置前包乾費用、評估費用等)後,按照各轉讓股東的股權比例將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50000萬元分別匯入各轉讓股東指定的上述賬戶。
第四條 工商變更
4.1 本協議涉及的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由己方負責辦理,轉讓股東、目標公司予以全力配合。為及時有效地實現工商變更登記,本協議簽訂時,己方應列明需轉讓方出具的有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所需的檔案清單與文字。轉讓方股東收到10000萬首付轉讓款後應出具與上述股權轉讓及股東工商變更所需的各項檔案資料等(工商版本的股東變更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並盡最大努力配合處理審批機關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質詢,以獲得審批機關對本協議及其項下交易的確認並配合本次股權轉讓的全部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工商變更登記產生的費用由己方繳納。
4.2為配合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各方同意在本協議的基礎上,如有必要,簽訂只為辦理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所需的內容簡單的股權轉讓協議等檔案。各方同意有關目標公司股權轉讓的所有權利義務均應執行本協議的約定,任何一方不得用本協議以外而另行簽訂的內容較簡單的股權轉讓協議等檔案抗辯或試圖推翻本協議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而另行簽訂的內容簡單的股權轉讓協議等檔案不在本協議各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條 公司交接
在己方付清第一期股權轉讓價款10000萬並將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50000萬元匯到各轉讓股東與受讓方在銀行開立的共管賬戶後5個工作日內,雙方辦理目標公司交接,轉讓方按照本協議附件列明內容向己方進行移交;由己方書面授權委派的交接代表對移交內容簽字確認後進駐煤礦並取得目標公司實際管理和控制權。各轉讓股東授權甲方,代表轉讓方向受讓方移交煤礦。在此期間,如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不能移交或延誤的,由甲方單獨向受讓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債權債務
6.1 交接日之前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均由甲方享有與承擔;交接日之後(含當日)目標公司產生全部債權債務,由己方享有與承擔。
6.2 甲方在交接日依照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向己方辦理財務稅務等相關資料的交接。己方認可交接日前目標公司出現的財稅問題以及所產生的所有費及負債或目標公司日後出現的或有債權、債務均由甲方獨自享有和承擔;交接日(含當日)後出現的財稅問題以及所產生的費用,由己方負責。
6.3目標公司正在履行的各項合同協議,除煤礦與當地村民因歷史沿革形成的合作或承攬關係外,其他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以及在經營活動中與第三方所形成的各類合同,如己方不願意繼續履行,應當在公司交接完成後10日內提出,由甲方負責予以解除並承擔費用。
第七條 保密條款
任何一方應嚴格保守本協議內容,以及因本協議的簽訂及履行其所知曉的目標公司以及與其他雙方及關聯方有關的全部商業祕密及其他未公開資訊。己方應對轉讓方作為目標公司股東期間,目標公司及轉讓方有關的生產經營與財務資料、各類檔案、協議合同等各類資訊等承擔嚴格保密義務,非經轉讓方一致書面同意,不得洩露,否則任何一方須給造成損害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為獨立條款,對雙方均有長期的約束力。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轉讓方或可發生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8.1.1 轉讓方中若有轉讓股東在協助配合己方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過程中發生遲延的(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則違約的轉讓股東除繼續履行本協議外,應按照應收股權轉讓款每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向己方承擔直至實際履行日止的違約金;如確有政策特殊情況,另行協商解決。
8.1.2 若因轉讓方中任何一方或幾方股東的自身原因(管理部門提出的不能轉讓等原因系股東之前也不知情的其他原因除外)導致股權工商變更無法履行時,違約股東雙倍返還己方交付的定金。此外該違約股東還應按本協議交易總價的百分之十分別向其他守約的轉讓股東支付違約金。
8.2 受讓方或可發生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8.2.1 若己方在本協議生效後,未按本協議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己方與目標公司共管或已經支付到位的定金無條件歸轉讓方所有。如逾期超過30日的,己方除繼續履行本協議約定的付款義務外,還應按股權轉讓總價款的每日千分之五向轉讓方承擔違約金直至實際履行日止,且轉讓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協議同時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本協議轉讓總金額30%的違約金。
8.3 訴權行使
守約方可共同或分別行使訴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爭議解決
9.1 本協議訂立、執行、效力及解釋均適用中國法律。
9.2 任何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通知與送達
10.1 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在傳送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時,應採用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通過專人送達,或傳真傳送,或用掛號信件,或用電子郵件信箱遞送至下列雙方的地址或傳真號碼,或遞送至收件一方已經提前十日書面告知的其他地址或傳真號碼。
甲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乙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丙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丁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戊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己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10.2 任何通知均用掛號信寄出,在向收件人的地址寄送後五日即被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一條 其他
13.1本協議自各方蓋章即生效。
13.2本協議部分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失效的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與履行。
13.3 本協議原件一式拾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轉讓各方各執一份,己方執一份。
(以下簽字頁,無正文)
附件1:*煤礦採礦權證影印件
附件2:目標公司財產及資料清單
協議雙方簽名蓋章:
甲方:投資有限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乙方:*集團有限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丙方: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丁方: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戊方:商貿有限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己方:[ ] (蓋章)
代表人(簽名):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房東(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門面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____________街(路)____________號的門面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____________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在甲方轉讓租期滿後,租期按照原租賃協議順延 年,並由乙方與丙方按原合同條款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不影響租期自動順延。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月租金為_______元人民幣,甲方剩餘租期為_______月,剩餘租金_______元由乙方支付給甲方。
三、門面轉讓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門面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合同到期後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租金不得高於同地段同類門面租金,第一年乙方不得轉讓該門面,一年後乙方有權將門面轉讓給第三方。
四、轉讓後門面現有的裝修、裝飾全部歸乙方所有。乙方在接收該門面後,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在保證房屋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進行裝修。
五、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元。甲方在合同簽訂次日向乙方騰讓門面並交付鑰匙,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裝置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六、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七、違約責任:
(1)甲方保證該門面有合法承租權並有權依法轉讓,應該按時交付門面,逾期一天按 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超過 天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2)乙方應該按時接收門面,逾期一天按 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超過 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丙方保證該房屋為其合法所有並有權進行出租等,否則應該賠償乙方轉讓費用同等的損失。
八、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徵用拆遷門面,丙方按照轉讓費用標準補償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一) 轉讓方:*煤礦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吳
(二)受讓人 (以下簡稱乙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條 轉讓公司煤礦概況
(一)轉讓煤礦的名稱:有限責任公司煤礦
(二)轉讓煤礦的採礦許可證號:
(三)轉讓煤礦的地點及位置:該煤礦位於以區國土資源廳劃定界限為準。轉讓煤礦的座標範圍,該煤礦的座標為:採礦許可證劃定的範圍。
第三條 轉讓煤礦的財產及人員
(一)轉讓煤礦的地面及井下全部建築物,構建物及其他附著物,供電、供水、排水、通風、通訊、生活、生產設施。
(二)轉讓煤礦的現有人員,本著去留自願的原則,由轉讓方一次性結清工人賬目。甲方留*名人員協助乙方工作,每人每月工資*元由乙方負責至公司完成交接事務。
第四條 轉讓煤礦的總價款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煤礦財產的總轉讓價款為*萬元(大寫;拾萬)。
第五條 轉讓煤礦價款的支付
(一)於*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金(即定金)*萬元(大寫;萬)。
(二)於*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金*萬元(大寫;萬)同時完成煤礦的交接事宜。
(三)於*年*月**日前公司法人和全部股東更改同時向甲方支付轉讓金*萬元(大寫;拾萬)
(四)前一次轉讓金以莎車縣喀拉圖孜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帳號;中國工商銀行莎車縣支行帳號:收到並開具收據為準,第二,三次轉讓金轉存公司指定帳戶,並同時於*年*月**日前完成法人及股東更改。
第六條 煤礦移交後的風險責任
(一)甲方於*年*月**日前將煤礦移交給乙方以後,該煤礦的全部風險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前項風險責任是指如下風險:
1、因乙方經營管理而要關閉該煤礦;
2、因乙方經營不善造成該煤礦的水災、火災、爆炸燬損事故; 3、因國家政策調整造成煤礦停、關、轉的;
4、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煤礦滅失的。
(三)乙方接受煤礦後所發生的風險由乙方承擔,並不免除應向甲方支付的轉讓金。
第七條 煤礦轉讓移交前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在未收到乙方煤礦轉讓金*萬元前,有權繼續以原煤礦的名譽對自己的礦井進行經營管理生產銷售。
(二)甲方自行承擔移交前煤礦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債權債務,乙方不承擔。
(三)甲方在煤礦移交前應當愛護好雙方已清點盤點的建築物,構建物及各種裝置設施,保證移交財產的準確性,完好性。
(四)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後應著手做好全礦的移交工作準備,並配合乙方做好接收準備,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後應配合乙方做好煤礦的有關手續,變更手續費用由乙方自理。
(五) 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後,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礦井的採掘工程平面圖,供電系統圖,通風系統圖等技術資料和印章,證件。
第八條 煤礦轉讓移交前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在接受甲方煤礦前必須履行如期交付轉讓金。
(二)乙方有權對甲方在煤礦前,雙方清點、核實、登記造表,確認轉讓的全部地面,地下建築物及裝置明細,便於移交時核對無誤。
(三)乙方在接收甲方礦井後,自行組織礦井的生產經營人員配備,自行承擔移交後經營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及經營生產責任,如在此期間因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礦井的損失,影響到本合同的履行時,乙方乃應按本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煤礦轉讓後雙方的責任
(一)在甲方收到乙方首付轉讓金後於*年*月**日前必須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在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轉讓金後向乙方提供煤礦的生產圖紙資料,清理原煤礦的債權債務,協助乙方原公司法人更改及股東變更手續,。
(二) 乙方於*年*月**日接收公司煤礦後,該礦的一切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自行完成煤礦的改擴建及技改,乙方必須按期足額繳納甲方的轉讓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按時交納轉讓費,造成本合同不能生效時,應賠償甲方損失。
(二)乙方在交納首付轉讓金後於*年*月**日沒法繼續交納第二次轉讓金,甲方所收取的乙方轉讓金不予退還,同時合同作廢。
(三)乙方不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交納轉讓費價款時,應按未交價款的兩倍支付甲方的違約損失。如到期*年*月**日乃未交清全部轉讓價款,除按上述規定支付違約損失外,甲方有權收回轉讓礦井的經營權和全部財產。
(四)甲方在移交前後悔,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按已交價款兩倍支付乙方違約損失。
第十一條: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法人和股東更改的正常手續費均由乙方負責,採礦證的資源價款,植被恢復費除甲方已交外其餘未交部分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一)本合同經公證處公證,公證時對乙方應付的轉讓價款由乙方向甲方另行出具“付款保證書”,並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公證。
(二) 本合同一式八份,雙方各執四份,本合同生效條件成熟時生效,解除條件成熟時解除,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
(三)本合同履行時出現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根據本座標的額,應向新疆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合同簽定地點;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編號: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轉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專利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乙方將其_________的專利權轉讓甲方,甲方受讓並支付相應的轉讓價款。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並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本合同轉讓的專利權:
(一)為_________(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
(二)發明人/設計人:_________。
(三)專利權人:_________。
(四)專利授權日:_________。
(五)專利號:_________。
(六)專利有效期限:_________。
(七)專利年費已交至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在本合同簽署前實施或許可本項專利權的狀況如下:
(一)乙方實施本項專利權的狀況(時間、地點、方式和規模):_________
(二)乙方許可他人使用本項專利權的狀況(時間、地點、方式和規模):_________
(三)本合同生效後,乙方有義務在_________日內將本項專利權轉讓的狀況告知被許可使用本發明創造的當事人。
第三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後,保證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履行。乙方在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承受。乙方應當在_________日內通知並協助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與甲方辦理合同變更事項。
第四條
本合同生效後乙方繼續實施本項專利的,按以下約定辦理:_________
第五條
(一)為保證甲方有效擁有本項專利權,乙方應向甲方提交以下技術資料:
1.向中國專利局遞交的全部專利申請檔案,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摘要及摘要附圖、請求書、意見陳述書以及著錄事項變更、權利喪失後恢復權利的審批決定,代理委託書等,(若申請的是PCT,還要包括所有PCT申請檔案)。
2.中國專利局發給乙方的所有檔案,包括受理通知書,中間檔案,授權決定,專利證書及副本等。
3.乙方已許可他人實施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書,包括合同書附件(即與實施該專利有關的技術,工藝等檔案)。
4.中國專利局出具的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檔案。指最近一次專利年費繳費憑證(或專利局的專利登記簿),在專利權撤銷或無效請求中,中國專利局或專利複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等。
5.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轉讓檔案。
6._________。
(二)交付資料的時間
合同生效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給乙方的轉讓費後_________日內,乙方向受讓主交付合同第一條所述的全部資料,或者合同生效後,____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交付合同第一條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資料,如果是部分資料,待甲方將轉讓費交付給乙方後____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交付其餘的資料。
(三)交付資料的方式和地點
乙方將上述全部資料以面交、掛號郵寄或空運等方式遞交給甲方,並將資料清單以面交、郵寄或傳真的方式遞交給甲方,將空運單以面交、郵寄方式遞交給甲方。全部資料的交付地點為甲方所在地或雙方約定的地點。
第六條 過渡期條款
(一)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後,至專利局登記公告之日,乙方應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在這一期間,所要繳納的年費、續展費(對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申請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由乙方支付。
(二)本合同在專利局登記公告後,甲方負責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如辦理專利的年費、續展費、行政撤銷和無效請求的答辯及無效訴訟的應訴等事宜。(也可以約定,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後,維持該專利權有效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支付。)
(三)在過渡期內,因不可抗力,致使乙方或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七條
本合同簽署後,由_________方負責在_________日內辦理專利權轉讓登記事宜。
第八條
為保證甲方有效擁有本項專利,乙方向甲方轉讓與實施本項專利權有關的技術祕密:
1.技術祕密的內容:_________。
2.技術祕密的實施要求:_________。
3.技術祕密的保密範圍和期限:_________。
第九條
乙方向甲方保證:在本合同訂立時,本專利權不存在如下缺陷:
1.該專利權受物權或抵押權的約束;
2.本專利權的實施受到另一個現有的專利權限制;
3.有專利先用權的存在;
4.有強制許可證的存在;
5.有被政府採取“計劃推廣許可”的情況;
6.本專利權項下的發明屬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訂立時,乙方如果不如實向甲方告知上述權利缺陷,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使用費,並要求乙方補償由此而支付的額外開支。
第十條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在本合同成立後,乙方的專利權被撤銷或陂宣告無效時,如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乙方無惡意給甲方造成損失,則乙方不向甲方返還轉讓費,甲方也不返還全部資料。如果本合同的簽訂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或乙方有意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返還轉讓費。
他人向專利局提出請求撤銷專利權,或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對該專利權宣告無效或對複審委員會的決定(對發明專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在本合同成立後,由甲方負責答辯,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請求或訴訟費用。
第十一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該項專利權轉讓的價款及支付方式如下:
1.專利權的轉讓價款總額為:_________;其中,技術祕密轉讓價款為_________
2.專利權的轉讓價款由甲方_________(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
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間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乙方開戶銀行名稱、地址和賬號為:
開戶銀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3.雙方確定,甲方以實施研究開發成果所產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的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的,乙方有權以_________方式查閱甲方有關的會計賬目。
4.對乙方和甲方均為中國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轉讓費需納的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由乙方納稅。
5.對乙方是境外居民或單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由乙方向中國稅務機關納稅。
6.對乙方是中國的公民或法人,而甲方是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則按對方國家或地區稅法納稅。
第十二條
雙方確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三條
雙方確定:
1.甲方有權利用乙方轉讓專利權涉及的發明創造進行後續改進。由此產生的具有實質性或創造性技術進步特徵的新的技術成果,歸_________(甲方、雙方)方所有。具體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如下:_________。
2.乙方有權在已交付甲方該項專利權後,對該項專利權涉及的發明創造進行後續改進。由此產生的具有實質性或創造性技術進步特徵的新的技術成果,歸_________(乙方、雙方)方所有。具體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如下:_________。
第十四條
對乙方:
1.乙方拒不交付合同規定的全部資料,辦理專利權轉讓手續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還轉讓費,並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資料辦理專利權轉讓手續(包括向專利局做著錄事項變更,每逾期一週,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逾期兩個月,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返還轉讓費。
3.根據第六條,違約的,乙方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對甲方:
1.甲方拒付轉讓費,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資料,並要求賠償其損失或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甲方逾期支付轉讓費,每逾期_________(時間)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逾期兩個月,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3.根據第六條違約的,甲方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後,簽約方約定本合同內容:
1.繼續履行。
2.不再履行。
3.是否履行再行協商。
第十五條
雙方確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指定_________為甲方專案聯絡人,乙方指定_________為乙方專案聯絡人。專案聯絡人承擔以下責任: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一方變更專案聯絡人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時通知並影響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雙方確定,出現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發生不可抗力: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二)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一)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二)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四)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九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字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二十二條
雙方確定:本合同及相關附件中所涉及的有關名詞和技術術語,其定義和解釋如下:
1.專利--指乙方許可甲方實施的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授權的_________專利,專利號:_________,發明創造名稱:_________。
2.合同產品--指甲方使用本專利生產的符合企業標準或說明書的系列產品,簡稱產品,其名稱為:_________或_________或其他。
3.企業標準或說明書--指甲方制定的系列產品中每種產品的企業標準或說明書,其規定或說明的效能和功能指標,必須至少能夠體現產品的實用價值。
4.專利權轉讓--指乙方將本專利的全部權利轉讓給甲方(全國獨家買斷),即甲方擁有接收專利資料(《專利證書》等)原件,設計、試製、生產、銷售合同產品,辦理專利著錄事項變更登記,將專利權再轉讓或再許可,以及在此技術基礎上申請新的專利等全部權利。
5.試製期--指簽約日起至其後的叄拾日止。試製期內,甲方必須盡力設計、試製合同產品,並制定企業標準或說明書。
6.第三方--指自然人或其營業執照載明的法人或法人代表與合同雙方的自然人或其營業執照載明的法人或法人代表不同的單位或個人。
7.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下列技術檔案,經雙方以_________方式確認後,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技術背景資料:_________;
2.可行性論證報告:_________;
3.技術評價報告:_________;
4.技術標準和規範:_________;
5.原始設計和工藝檔案:_________;
6.其他: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雙方約定本合同其他相關事項為:_________。
1.為保證雙方能及時交換意見,約定以電子郵件作為商議合同條款交換意見的方式。收到對方合同草案或意見,必須在_________個工作日以內,確定或修改,併發電子郵件給對方。過期答覆,則本合同條款可以提出重新商議。
2.本合同自簽約日起生效。在合同執行中,對其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和增減,都須經雙方協商同意並簽署書面檔案,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發生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災,水災,地震,戰爭等)時,甲方以有效證明及時通知乙方,本合同終止執行,已發生的費用不再退還或結算。
4.本合同用中文列印,一式_________份,乙方、甲方、合同簽訂地的公證處、合同簽訂地的技術合同登記機關及雙方所在地的專利管理部門各存一份。本合同及以後雙方的重要來往函件不論寄或發(掛號郵寄件、電子郵件發的掃描件、傳真件),以中文列印並簽字蓋章為有效。
5._________。
轉讓方(蓋章):_________ 受讓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碼:
頂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房東(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該店鋪的所有權證號碼為_________,產權人為丙。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街(路)號的店鋪(原為:)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店鋪轉讓給乙方後,經乙方與丙方的商議,同意延續合同期x年,年租金為元人民幣(大寫:),租金為每年交付一次,並於約定日期提前一個月交至丙方。店鋪轉讓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並且每年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四、轉讓後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裝置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後房屋裝修等不動產(比如裝修,門面等)歸丙方所有,營業裝置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
五、乙方在年月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元,(大寫:),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裝置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六、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徵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導致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此時,甲方必須將一年內未租用期間的預付租金全部退還給乙方,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店鋪,甲方退償全部轉讓費,賠還裝修損失_________元,並支付轉讓費的15的違約金
八、在合同期限內,丙方或甲方無權索回店鋪經營權,且乙方擁有店鋪轉讓權及合同到期之後優先租用權.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丙方簽字:
日期:
甲 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 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根據《合夥企業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甲方同意將金鐘大營煤礦全部財產份額一次性轉讓給乙方,經協商一致,就上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轉讓標的
甲乙雙方約定本次轉讓標的為:金鐘大營煤礦100%的財產份額。轉讓標的主要包括:
1、金鐘大營煤礦所有的有形資產(包括威寧縣金鐘大營煤礦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有井下巷道、電力設施,井上所有房屋和生產裝置、生活設施、庫存物品、煤礦自修人行路、運輸公路、工業場地的所有權、倉庫、車間及場地上的新舊零件、坑木、液壓支柱等一切材料裝置,同時甲方在經營期間上交給各級業務部門的各種安全保證金、土地復墾保證金、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地質災害儲備金、礦山維簡費。並將已交過款項的收據及憑證全部移交給乙方,歸乙方所有。)
2、金鐘大營煤礦所有的無形資產(包括採礦權及採礦證規定的開採範圍與煤礦有關的技術資料、證照包含的權益等)。
二、權利保證
1、甲方承諾就所轉讓財產份額未向任何單位及個人設定過擔保物權,也未被法院查封,不受他人追索,甲方為財產份額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權人。
2、甲方保證在財產份額轉讓時該煤礦沒有未披露的債務。
3、甲方保證於本協議簽署之日並無與該煤礦有關的任何查封、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式正在進行。
4、甲方承諾保證提供給乙方的各種證照,現有采礦工程平面圖紙等一切資料的真實性。
三、轉讓價格及付款方式
1、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金額: 萬元)。
2、付款方式:
(1)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乙方 個工作日首付人民幣(大寫) 元,轉讓總額的 %(小寫金額: 元)的款項到甲方指定帳戶。
(2)由甲方負責辦理恢復15萬噸/年的正常生產手續,合同簽訂生效首付款付清後自個 工作日內支付轉讓金額的 %(小寫金額: 萬元)的款項到甲方指定帳戶。
(3)剩餘款項轉讓總額的 %(小寫金額: 元),待採礦許可證採礦權人及工商營業執照法人變更至乙方名下,乙方收到變更的採礦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後,在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餘款匯入甲方指定帳戶。
四、甲方債權、債務的處理
甲方在轉讓前的一切債權、債務(包括原買礦款、退股金及業務部門規定應交的各種保證金、工人工資、工程款、稅款、社保金、土地租賃費等)在乙方首付款付清之日起 個工作日以內由甲方自行一次性處理及支付,乙方接管後新產生的債權、債務及按規定未交的資源價款、滯納金、各種保證金、稅費等由乙方承擔。 其中:1、現有礦區範圍內甲方已租(徵)用的土地全部無償移交給乙方,包括協議及租(徵)用費的付款憑證原件。因地質災害已通過有關部門鑑定或由甲方協議商處理的地災、房屋補償款由甲方負責。
2、井上、井下所有未完工的工程按現狀移交,甲方按實際工程量付完本協議簽訂之日前的工程款。未完工程由乙方負責。
五、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1、自本協議簽字後,乙方將首付款人民幣 元匯到甲方指定帳戶,甲方應協助乙方監管煤礦資產,正式接管日期第二期轉讓款付清後由乙方擇日接管,甲方無條件配合。
2、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全體股東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乙方提出合同規定之外的任何權利和主張,亦不得以任何事由向乙方提出其它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3、甲方應在乙方接管金鐘大營房煤礦之日,移交煤礦的一切合法手續(包括煤礦技改所需的各級業務部門所發的有效批文、煤礦合法證照、印鑑、真實的技術資料(含電子版)、股東合夥協議、有關合同和租(徵)用地土協議等,除礦上個人用品外,其餘物品都要全部移交給乙方,如未真實移交,根據物品價值由甲方補償給乙方)。
4、由甲方負責辦理煤礦採礦權、營業執照變更等手續,乙方配合,辦理轉讓手續所需繳納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附加稅、印花稅、契稅等各種費由甲方承擔。
5、乙方必須按照協議約定的付款方式履行付款義務。
六、違約責任
1、在協議生效後因違約方原因導致不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收購,協議方應承擔雙倍返還首付款的違約責任及承擔相關損失。
2、乙方未按協議規定履行付款義務,須承擔按遲延支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通過支好協商的試進行解決,協商不成,由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八、其他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2、本協議全部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與本協議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的任何變更均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簽署書面檔案才正式生效,並應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4、本協議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