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發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為規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行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甲、乙雙方根據、《證券法》和甲方相關業務規則等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甲方依據《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申請檔案進行審查,認為乙方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程式碼:________;簡稱:________)符合上市條件,接受其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三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甲方相關業務規則、細則、通知、辦法、指引等的規定,對乙方實施監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監管。
第四條 乙方承諾並保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現有或者將來新制定、修改的業務規則、細則、通知、辦法、指引等。乙方在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前和上市後作出的各種承諾,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履行。
第五條 乙方應當向甲方繳納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按上市總金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30,000元人民幣;上市月費的收取以可轉換公司債券總額為收費依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總額不超過1億元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1億元的,每增加2,000萬元,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乙方應當在其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三個工作日前向甲方交納上市初費,並自上市日的第二個月起至終止上市當月止,按年預交上市月費,每年在收到甲方交款通知後,劃交甲方指定帳號。
乙方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的,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納金額的0.03%的違約金。乙方可轉換公司債券被終止上市後,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六條 乙方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甲方業務規則、細則、通知、辦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
乙方必須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甲方可視市場的需要,對乙方發行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暫停交易。
第七條 乙方對於債券評估機構對可轉換公司債券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以及可轉換公司債券信用跟蹤評級的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甲方。
第八條 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九條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 本協議未約定的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有關業務規則、細則、通知、辦法、指引等執行。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或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為規範股票上市行為,根據《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檔案進行審查,認為乙方符合上市條件,批准其股票上市。
第三條 乙方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瞭解並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的有關規定,並履行相關義務。
第四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五條 乙方應當設立董事會祕書,負責其股權管理與資訊披露事務。乙方在聘任董事會祕書的同時,應當另外委任一名授權代表,授權代表在董事會祕書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代行董事會祕書的職責。
第六條 乙方董事會祕書和授權代表應當將其通訊聯絡方式報告甲方,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行動電話、傳真、通訊地址及其它通訊聯絡方式。
第七條 乙方解除對董事會祕書的聘任或董事會祕書辭去職務時,乙方董事會應當向甲方報告並說明理由。同時,乙方董事會應當按《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聘任新的董事會祕書。
第八條 乙方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第九條 乙方應當披露的資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它報告為臨時報告。乙方應當依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規定及時、準確地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十條 當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者甲方認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詢有關問題時,乙方應如實答覆甲方的查詢,並按甲方要求辦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條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乙方披露的資訊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乙方向其他證券市場公開的資訊,應同時向甲方市場公開。若乙方向境內外其他證券市場公開的資訊與其向甲方市場公開的資訊有差異,應向甲方說明並公告。
第十三條 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原則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請,並說明理由、計劃停牌時間和復牌時間;對於不能決定是否申請停牌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甲方。甲方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亦可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或自行決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復牌事宜。
第十四條 甲方依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八章的規定處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復牌事宜。
第十五條 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為3O,00O元人民幣,上市月費的標準為:以5O0元人民幣為基數(按5000萬股股本計),每增加100O萬股股本,月費增加100元人民幣,最高不超過2500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日起第二個月至除牌的當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預交。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按應交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第十七條 乙方的上市股票暫停上市後復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八條 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的行為,甲方將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相應的處分。
第十九條 若雙方當事人對本協議的內容有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仲裁機構仲裁。
第二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協議中規定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協議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
乙方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承諾書》。乙方應確保其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簽署本《承諾書》。一旦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發生變化,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同時應告知並督促新任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簽署《承諾書》。
承諾書
本人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承諾如下:
在本人擔任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職務)期間及有關法定的期限內,保證遵守國家現有的和將來公佈的有關法律、深圳證券交易所現有的和將來作出的有關規定和本公司章程,督促本公司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嚴格履行有關法律和遵從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所明確規定的與本人有關職責和義務,並對本公司尚未公佈的資訊嚴格保密,不利用內幕資訊為自己或為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提供內幕資訊進行內幕交易,不越權擅自向新聞媒體披露尚未經深圳證券交易所稽核並同意釋出的本公司任何資訊,對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詢問,及時如實答覆並提供相關資料或檔案。
本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曾用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聯絡電話: 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
BP機:________________
企業債券上市協議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鑑於乙方申請其債券在甲方上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_________》等業務規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本協議中上市企業債券的基本情況如下:
債券名稱:_________;
程式碼:_________;
債券面額: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
發行價格:_________;
實際發行總量:_________;
已募集資金數額:_________;
主管機關批准文號:_________.
第二條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向乙方發出上市通知書,確定上市日期。
第三條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授權及業務規則對上市債券實施日常監管。
第四條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的各項規則、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乙方在接到甲方簽發的《上市通知書》後,須於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報刊上登載上市公告書,並將上市申請檔案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告書必須在明顯位置註明下列文字:本債券發行人對以下刊出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以下資料如有不實之處,本債券發行人當負由此而產生的相應責任。
_________證券交易所對本債券上市申請及有關事項的審查,並不構成對本債券信用的保證。
第六條乙方應當披露的資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它報告為臨時報告。乙方應當依照《_________》第五章的規定及時、準確地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七條乙方對於債券評估機構對公司債券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以及企業債券信用跟蹤評級的變動情況應及時地報告甲方。
第八條乙方必須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或連帶責任。
第九條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乙方披露的資訊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乙方應聘請董事會祕書或相應專職人員一名,負責與甲方聯絡,並負責資訊披露工作。董事會祕書或專職人員發生變更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乙方向甲方繳納債券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按上市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_________元,上市月費的標準為:以債券上市總額_________元為基數,每月交納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費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過_________元。乙方最遲須於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繳納上市初費,並自上市日的第二個月起至終止上市當月止,按年預交上市月費,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後,劃交甲方指定帳號。
第十二條甲方在債券本息兌付日前一週終止債券交易。乙方如通過甲方兌付該債券,應在派息兌付前4日將兌付款項劃交甲方指定帳號,同時須向甲方支付兌付費用,具體金額另行商定。
第十三條乙方的上市債券暫停上市後復牌交易的,無須再交納上市初費;上市債券被除牌的,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四條甲方無須對債券上市交易所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乙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甲方可視其情節輕重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警告;
2.徵收五萬元以下懲罰性違約金;
3.責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規、規章、業務規則授權甲方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時,甲乙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補充協議。
第十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業務規則處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業務規則沒有規定的,當事人雙方可協商補充本協議。補充協議屬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_________分會仲裁。
第十九條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本協議文字一式四份,當事人各執二份,每份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鑑於乙方申請其債券在甲方上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_________》等業務規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本協議中上市企業債券的基本情況如下:
債券名稱:_________;
程式碼:_________;
債券面額: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
發行價格:_________;
實際發行總量:_________;
已募集資金數額:_________;
主管機關批准文號:_________。
第二條 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向乙方發出上市通知書,確定上市日期。
第三條 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授權及業務規則對上市債券實施日常監管。
第四條 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的各項規則、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乙方在接到甲方簽發的《上市通知書》後,須於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報刊上登載上市公告書,並將上市申請檔案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告書必須在明顯位置註明下列文字:本債券發行人對以下刊出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以下資料如有不實之處,本債券發行人當負由此而產生的相應責任。
_________證券交易所對本債券上市申請及有關事項的審查,並不構成對本債券信用的保證。
第六條 乙方應當披露的資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它報告為臨時報告。乙方應當依照《_________》第五章的規定及時、準確地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七條 乙方對於債券評估機構對公司債券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以及企業債券信用跟蹤評級的變動情況應及時地報告甲方。
第八條 乙方必須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或連帶責任。
第九條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乙方披露的資訊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應聘請董事會祕書或相應專職人員一名,負責與甲方聯絡,並負責資訊披露工作。董事會祕書或專職人員發生變更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繳納債券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按上市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_________元,上市月費的標準為:以債券上市總額_________元為基數,每月交納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費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過_________元。乙方最遲須於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繳納上市初費,並自上市日的第二個月起至終止上市當月止,按年預交上市月費,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後,劃交甲方指定帳號。
第十二條 甲方在債券本息兌付日前一週終止債券交易。乙方如通過甲方兌付該債券,應在派息兌付前4日將兌付款項劃交甲方指定帳號,同時須向甲方支付兌付費用,具體金額另行商定。
第十三條 乙方的上市債券暫停上市後復牌交易的,無須再交納上市初費;上市債券被除牌的,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四條 甲方無須對債券上市交易所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甲方可視其情節輕重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警告;
2.徵收五萬元以下懲罰性違約金;
3.責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規、規章、業務規則授權甲方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時,甲乙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補充協議。
第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業務規則處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業務規則沒有規定的,當事人雙方可協商補充本協議。補充協議屬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_________分會仲裁。
第十九條 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議文字一式四份,當事人各執二份,每份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債券發行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券承銷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採用招投標方式發行“_________金融債券”(以下簡稱債券),負責債券招投標發行的組織工作;乙方自願成為該種債券承銷商,承諾參與投標,並履行承購包銷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債券種類與數額
本協議項下債券指甲方按照20xx年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債券發行計劃採用招投標方法發行的債券。甲方根據其資金狀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分批確定發行數量。乙方承銷數量包括中標數量和承銷基本額度。
第二條 承銷方式
乙方採用承購包銷方式承銷債券。
第三條 承銷期
每次債券承銷期由甲方在債券發行公告和/或發行說明書中確定。
第四條 承銷款項的支付
乙方應按中標通知書的要求,將債券承銷款項及時足額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異地承銷商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電子聯行劃款,同城承銷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第五條 發行手續費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銷債券總額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發債說明書中確定)向乙方支付發行手續費,該筆費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銷款後十個營業日內劃至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第六條 登記託管
債券採用無紙化發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券的登記託管。
第七條 附屬協議
甲乙雙方均認可,通過債券招標系統在招標期間按規定格式傳送和給出的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均為本協議項下附屬協議。
第八條 資訊披露
一、甲方應於每次債券發行前向承銷人提供招投標辦法和發債說明書,並於招投標結束後釋出發行公告;
二、甲方應在發債說明書中公告每次債券發行的發債條件和發債方式;
三、甲方應在發債說明書中公佈最近三年的主要財務資料;
四、甲方應按年披露其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債券兌付的重要資訊。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如下:
一、甲方有權按債券發行條件和乙方承銷額向乙方收取債券承銷款項;
二、在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債券招投標發行額度內確定乙方的基本承銷額度,全體承銷商的基本承銷額度總額不超過發行總額的10%,並在承銷團成員之間等額分配;
三、債券發行的招投標條件、程式和方式等由甲方確定;
四、按照國家政策,自主運用發債資金。
甲方的義務如下:
一、甲方應依約履行歸還本息的義務,不得提前或推遲歸還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甲方應按債券發行條件向乙方支付發行手續費;
三、甲方保證其採用的發債方式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並保證對全體承銷商給予同等待遇;
四、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及時披露資訊。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的權利如下:
一、有權參與每次債券發行承銷投標;
二、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債券的本金和利息,兌付本金時向甲方收取兌付手續費;
三、有權向認購人分銷債券;
四、按甲方的發債條件取得發行手續費;
五、可獲得承銷期內(發行起始日至繳款日之間)分銷認購款的暫存利息;
六、有權參加甲方舉行的發行預備會議,有權獲得甲方招投標發債的所有應依法公告的資訊。
七、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可在同業債券市場進行債券交易,甲方參與同業債券交易時,乙方可與甲方進行對手交易。
八、有權無條件退出承銷團,但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
乙方的義務如下:
應以法人名義參與債券承銷投標;
應按時足額將債券承銷款項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應按債券承銷額度履行承購包銷義務,依約進行分銷;
應嚴格按承銷額度分銷債券,不得超冒分銷;
如甲方在招投標發債中確定了每個承銷商的基本承銷額度,乙方應承擔該基本承銷額度的承銷義務。
乙方有義務按甲方確定的招標方式和發行條件參與債券發行投標,不得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
乙方應將發行經辦部門、人員授權或變更等情況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和中央結算公司。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能依約支付承銷款項,則應按未付部分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未付款部分和違約金甲方可從應支付給乙方的其他債券的本息中扣除;繳款逾期十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項部分的承銷額度,乙方自動喪失承銷商資格,但對已承銷的債券仍應按本協議承擔義務;
乙方如借承銷債券之機超冒分銷債券,超冒分銷部分甲方不予確認,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單方面終止其承銷商資格的的權利;
甲方如未依約履行債券還本付息義務,則應按未付部分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如未按發債條件承擔分配的基本承銷額度,或連續三次不參與投標或未按規定進行有效投標的,則視為自動放棄承銷商資格。
第十二條 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的變更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如本協議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不一致時,甲乙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協議項下附件包括:
1.發債說明書;
2.債券發行辦法;
3.甲方出具的招標書
二、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其他補充協議。本協議與補充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三、本協議正式文字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中央結算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五、本協議適用於甲方20xx年發行的債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乙方申請其債券在甲方上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__________________》等業務規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本協議中上市企業債券的基本情況如下
債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程式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券面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行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際發行總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募集資金數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機關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向乙方發出上市通知書,確定上市日期。
第三條 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授權及業務規則對上市債券實施日常監管。
第四條 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的各項規則、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乙方在接到甲方簽發的《上市通知書》後,須於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報刊上登載上市公告書,並將上市申請檔案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告書必須在明顯位置註明下列文字:本債券發行人對以下刊出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以下資料如有不實之處,本債券發行人當負由此而產生的相應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證券交易所對本債券上市申請及有關事項的審查,並不構成對本債券信用的保證。
第六條 乙方應當披露的資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它報告為臨時報告。乙方應當依照《__________________》第五章的規定及時、準確地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七條 乙方對於債券評估機構對公司債券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以及企業債券信用跟蹤評級的變動情況應及時地報告甲方。
第八條 乙方必須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或連帶責任。
第九條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乙方披露的資訊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應聘請董事會祕書或相應專職人員一名,負責與甲方聯絡,並負責資訊披露工作。董事會祕書或專職人員發生變更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繳納債券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按上市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______元,上市月費的標準為:以債券上市總額_________元為基數,每月交納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費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過_________元。乙方最遲須於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繳納上市初費,並自上市日的第二個月起至終止上市當月止,按年預交上市月費,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後,劃交甲方指定帳號。
第十二條 甲方在債券本息兌付日前一週終止債券交易。乙方如通過甲方兌付該債券,應在派息兌付前4日將兌付款項劃交甲方指定帳號,同時須向甲方支付兌付費用,具體金額另行商定。
第十三條 乙方的上市債券暫停上市後復牌交易的,無須再交納上市初費;上市債券被除牌的,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四條 甲方無須對債券上市交易所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甲方可視其情節輕重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警告;
2.徵收五萬元以下懲罰性違約金;
3.責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規、規章、業務規則授權甲方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時,甲乙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補充協議。
第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業務規則處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業務規則沒有規定的,當事人雙方可協商補充本協議。補充協議屬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_________分會仲裁。
第十九條 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議文字一式四份,當事人各執二份,每份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企業債券上市協議範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鑑於乙方申請其債券在甲方上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_________》等業務規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本協議中上市企業債券的基本情況如下:
債券名稱:_________;
程式碼:_________;
債券面額: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
發行價格:_________;
實際發行總量:_________;
已募集資金數額:_________;
主管機關批准文號:_________.
第二條 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向乙方發出上市通知書,確定上市日期。
第三條 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授權及業務規則對上市債券實施日常監管。
第四條 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的各項規則、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乙方在接到甲方簽發的《上市通知書》後,須於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報刊上登載上市公告書,並將上市申請檔案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告書必須在明顯位置註明下列文字:本債券發行人對以下刊出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以下資料如有不實之處,本債券發行人當負由此而產生的相應責任。
_________證券交易所對本債券上市申請及有關事項的審查,並不構成對本債券信用的保證。
第六條 乙方應當披露的資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它報告為臨時報告。乙方應當依照《_________》第五章的規定及時、準確地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七條 乙方對於債券評估機構對公司債券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以及企業債券信用跟蹤評級的變動情況應及時地報告甲方。
第八條 乙方必須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或連帶責任。
第九條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乙方披露的資訊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應聘請董事會祕書或相應專職人員一名,負責與甲方聯絡,並負責資訊披露工作。董事會祕書或專職人員發生變更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繳納債券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按上市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_________元, 上市月費的標準為:以債券上市總額_________元為基數,每月交納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費增加_________ 元,最高不超過_________元。乙方最遲須於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繳納上市初費,並自上市日的第二個月起至終止上市當月止,按年預交上市月費,每年在 收到交款通知後,劃交甲方指定帳號。
第十二條 甲方在債券本息兌付日前一週終止債券交易。乙方如通過甲方兌付該債券,應在派息兌付前4日將兌付款項劃交甲方指定帳號,同時須向甲方支付兌付費用,具體金額另行商定。
第十三條 乙方的上市債券暫停上市後復牌交易的,無須再交納上市初費;上市債券被除牌的,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四條 甲方無須對債券上市交易所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甲方可視其情節輕重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警告;
2.徵收五萬元以下懲罰性違約金;
3.責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規、規章、業務規則授權甲方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時,甲乙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補充協議。
第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業務規則處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業務規則沒有規定的,當事人雙方可協商補充本協議。補充協議屬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_________分會仲裁。
第十九條 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議文字一式四份,當事人各執二份,每份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深圳證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__號
聯絡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絡電話:
鑑於乙方申請其發行的債券在甲方上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和甲方業務規則等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以及甲方釋出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甲方其他相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債券上市申請進行稽核,認為符合上市條件的,同意乙方債券在甲方上市。
本協議中上市債券的基本情況如下:
債券名稱:
簡稱:
程式碼:
信用評級:
擔保人(如有):
債券面額:
期限:
利率:
發行價格:
發行總量:
交易平臺:
募集資金數額:
主管機關批准文號:
第二條 乙方承諾按照債券有關募集檔案的規定,按時還本付息。
第三條 甲方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對乙方發行上市的債券實施監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監管。
第四條 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等承諾並保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
第五條 乙方向甲方繳納的上市費用及其標準,按照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乙方應當按照調整後的收費標準交納上市費用,雙方不再另行簽訂協議。
第六條 乙方應當於上市前五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上披露上市公告書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七條 乙方應當披露的資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
第八條 乙方必須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九條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對乙方披露的資訊進行形式稽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應當及時將債券評級機構對債券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以及債券信用跟蹤評級的變動情況報告甲方。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聘請董事會祕書或者相應專職人員一名,負責與甲方聯絡,並負責資訊披露工作。董事會祕書或者專職人員發生變更時,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 與本協議有關或者因本執行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當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發生日之後的三十日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 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或者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協議文字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深圳證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