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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贈與合同彙編(通用15篇)

欄目: 贈與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46W

精選贈與合同彙編 篇1

合同法頒佈之前,儘管學術界對贈與合同究竟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一直存在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明確規定,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性合同,並運用於審判實踐,成為基本共識。合同法頒佈以後,對贈與合同性質的爭論比過去更為激烈,不僅理論界主張不同的觀點,審判人員在學習新合同法的過程中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現這種情況,說明合同法對贈與合同性質的規定不十分明確,容易讓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筆者試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啟示。

精選贈與合同彙編(通用15篇)

一、有關贈與合同性質的幾種觀點

(一)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據筆者的瞭解,多數學者都持此種觀點。其主要理由在於:

1、如果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自贈與物交付時成立,則贈與人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義務,贈與的意思表示對贈與人沒有任何拘束力,那麼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行行為而落空,這與誠實信用原則是背道而馳的①。

2、合同法第185條有關贈與合同概念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條規定已明確表達出這樣的意思:贈與合同經一方表示贈與,另一方表示接受時即成立②。

3、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表明,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而無其它任何條件,“一諾即成”,因而是諾成性合同③。

4、合同法第188條關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是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有力例證。

(二)贈與合同是一種效力較弱的諾成合同。持這種觀點者認為,“合同法對於贈與合同的性質進行了明確規定,即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贈與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時生效,不以接受贈與物為生效條件。但這種諾成合同的效力較弱,如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④基於相同的理由,有人稱贈與合同為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⑤。不管是效力較弱的還是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實質都是承認贈與合同的諾成性質,其主要依據都來自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

(三)口頭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⑥。口頭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僅需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贈與物的實際交付。而當事人如以書面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較慎重,一旦達成書面協議,贈與合同即已成立,而無需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四)動產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不動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⑦。其依據來自於對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理解,認為該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贈與房屋的,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應認定贈與關係成立;如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已經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贈與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一致並辦理過戶手續為條件,而不要求必須交付房屋。

(五)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為例外⑧。該觀點認為合同法並沒有單獨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合同或者諾成合同,而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其餘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依據在於:

1、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於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已經交付了贈與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銷贈與⑨。

2、合同法第188條對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規定,說明這兩類贈與屬於實實在在的諾成合同。

二、對各種觀點及贈與合同有關條款的質疑

以口頭或書面協議形式來確定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或諾成性合同,顯然不能成立。按合同法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管其以口頭還是書面形式訂立,均是諾成性合同。認為口頭贈與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是諾成性合同的觀點,對此無法作出解釋。此外,以贈與物是動產或不動產來確定贈與合同的性質的觀點,從其依據來看,其完全無視新合同法有關新的規定,仍僅僅囿於從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規定進行分析,其觀點自然也難以讓人苟同。筆者在此結合合同法條款具體規定主要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的觀點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並不能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的結論⑩。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個理由是合同法第185條在表述上落腳點在於“受贈人表示接受”,但這並不當然推出一方表示給予,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結論,不排除將第185條的前段表述理解為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實際無償給予受贈人,另一方面受贈人有接受的真實意思,合同始成立。如果立法者意圖在贈與合同的概念中對其是諾成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這樣表述:“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允諾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於合同法沒有作出類似的規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條時,在無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況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該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於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則認為該規定是諾成合同的證明,即“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 。何以對同一條款會得出兩種截然對立的結論,筆者試圖作如下分析:

1、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此條款規定中贈與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銷權,正是因為贈與物尚未交付,故贈與合同沒有成立;如果合同已經成立,除發生法定情形外,贈與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即此條款規定中的“撤銷”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銷。對此理解筆者又有兩點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沒有成立,對雙方當事人本就沒有約束力,贈與人可拒絕受贈人要求履行義務的請求,又何必設定一個撤銷權呢?二是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是不準確的,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提法是“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二者不是簡單的不同。權利轉移與交付的內涵並不一樣。權利轉移可能存在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一般來講,贈與物的所有權是同贈與物的交付一併轉移的;第二種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才發生權利轉移的,贈與物即使已經實際交付,也未發生權利轉移;第三種情況,在當事人約定發生權利轉移的情況下,即使贈與物沒有交付,也會發生權利轉移或者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卻沒有發生權利轉移。在第一種情況下,贈與物未經交付即“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在第二種情況下,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但由於仍在“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仍得以撤銷贈與;至於在第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與贈與物是否實際交付更是沒有必然的聯絡。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對於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無論是贈與物交付之前或之後,都有可能產生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這一方面說明“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不完全準確,另一方反過來說明合同法第186條僅僅是對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條件作了規定,但並不能由此得出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抑或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

2、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如何從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得出“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的結論,筆者一時還難以理解,但筆者認為

從該條款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有一種可能,即主張能被撤銷的,只能是某種已經成立的關係。既然贈與人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已經成立”的贈與,也就是承認了贈與物權利轉移(包括交付轉移等三種情況)之前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亦即贈與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要件,而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種觀點是否成立,難下定論。筆者在此僅僅是提出問題,希望能為關注合同法者提供參考。

(三)合同法第188條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一方面表明此兩類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說明其他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因為從立法技術上看,如果承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則無論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還是除此兩類合同以外的其他贈與合同,贈與人交付贈與物為其義務,受贈人要求交付為其權利是贈與合同的基本內容,法律無需特別對某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相反,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往往說明一般情形下適用一般規定。即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適用傳統理論,其為實踐性合同。

但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認為,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贈與物只發生在特別情形,對於一般情形,由於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所以,這類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筆者對此有如下異議:1、這種觀點一方面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一方面又將諾成合同的本質特徵,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贈與人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有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限定在特別的情形,那麼認為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意義何在呢?2、這種觀點,認為“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故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在贈與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情況下,這種分析無疑是成立的。但法律並未禁止在受贈人主張交付以後,贈與人再行使任意撤銷權。在後述情況下,對於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言,會出現這樣的矛盾:一方面因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受贈人行使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另一方面,贈與人以贈與物的權利尚未轉移為由行使任意撤銷權,拒絕交付。這同樣使得在諾成性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的權利和贈與人履行交付的義務變得毫無意義。而如果將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定位於實踐性合同,則不會出現這種矛盾。但作這樣的理解,仍然存在著合同既然沒有成立,何必設立撤銷權的困惑。

(四)合同法第189條是對諾成性合同的規定,但該條應當只在特別情形下適用。該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裡“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一般應指在贈與物仍為贈與人佔有的情況下發生。既然贈與物尚未交付,所有權尚未轉移,贈與人使自己的財產毀損、滅失,何以要對外承擔責任呢?唯一的解釋是贈與物雖未交付,但贈與合同已經成立,贈與人承擔起了妥善保管贈與物的義務,否則就可能承擔一定責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如果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9條的規定就又成為支援該觀點的一個理由;如果認為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則對第189條只能理解為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下適用,因為這兩類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筆者傾向於後一種理解,但認為在條款設計上把第189條作為第188條第2款更顯合理。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經訂立即成立,併產生兩個法律後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筆者的傾向性意見

(一)新合同法並沒有將贈與合同在傳統認識上予以突破,確定其是實踐性還是諾成性合同,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關於贈與合同(公民之間)是實踐性合同的規定沒有改變。立法者只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災中,一些商家為了達到宣傳的目的,在媒體上宣稱向災區捐款,待宣傳目的達到後,卻不履行贈與的實際情況,對贈與合同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即除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外,其他的贈與合同仍為實踐性合同。當然,這種觀點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無法闡釋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準確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較明確的解釋。

(二)主張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者理論上總是以若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那麼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都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約行為而落空”,這樣對受贈人不公平為依據。筆者認為,對此完全可以合同法總則第42條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進行規範。在當事人協議過程中,贈與成立之前,如果贈與人作出贈與的鄭重承諾,對方又表示接受,但後來贈與人無正當理由不交付贈與物,屬於合同法第42條第3款規定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因此使受贈人有實際損失的,贈與人應當賠償。關於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日本人紀平孝訴湖南省人民醫院贈與一案的答覆》中指出,“紀平孝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依我國法律是允許的,……如果紀平孝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紀平孝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另外,為了解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和追究贈與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矛盾,筆者認為,贈與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必須同時滿足:1、贈與人無正當理由出於故意反悔;2、因贈與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

精選贈與合同彙編 篇2

甲方(贈與人):父親:,身份證號碼:

母親:,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贈人):女兒:,身份證號碼: 甲方乙方系父母與女兒關係。甲方自願出資為乙方購買位於房產贈與乙方,並將產權登記在乙方名下。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願出資給乙方用於購買的房產並贈與乙方一人所有,乙方自願接受該購房款及房產。

該房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產位於,建築面積平方米

(二)贈與房產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產平面圖及其四至範圍參考詳細圖紙。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為出讓。

該房產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產一併贈與乙方一人。該房產的相關權益隨該房產一併贈與乙方一人。

第二條:此房產所有房款和稅費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甲方陪同乙方出面與該房屋出賣人簽訂房產買賣合同,辦理此房產相關手續並取得該房產所有權證。

第三條:由於甲方資金不足,需要辦理按揭手續,甲方已乙方的名義辦理銀行按揭,此後的還款依然由甲方向銀行償還。

第四條:本合同簽訂時,乙方已婚。根據甲方的意願,甲方實際出資以乙方名義購買的該套商鋪是甲方對乙方的一人贈與,並不贈與乙方的丈夫。

第五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3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交公證處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購房繳費單據(影印件有效)

2、房屋買賣合同書(影印件有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精選贈與合同彙編 篇3

贈與人: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歷史博物館

第一條:贈與人_________自願將多年來珍藏的_________、_________無償贈與受贈人_________歷史博物館。

第二條:贈與的_________和_________,于贈與合同正式生效時一次性交付。由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派專人負責清點接收。

第三條:為保證該批_________和_________得到妥善儲存和利用,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應當建立專門的藏室和展室;並建立嚴密的保安措施。保管所需費用,由_________歷史博物館自行解決。

第四條: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決定每年安排一次公開展出,向社會公眾展覽。內部展覽根據有關研究單位和學者的請求,不定期舉行。展覽所得收益用於贈與物品的保管。

第五條:該批贈與的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歷史博物館不得變賣、轉讓、捐贈,但可以小批量的複製,複製品可以出售,出售所得,可用於館藏服務。複製品應精工細做,不得粗製濫造。不得以高額贏利為目的,大批量複製。

第六條: 贈與物品交接地點為:_________.

第七條:本合同經過公證之後正式生效。

第八條: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在贈與人逝世後,由贈與人的法定繼承人負責本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期滿之後,可以由贈與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與_________歷史博物館協商,確定有關事宜。

贈與人(簽章)_________受贈人(蓋章)_________

贈與人親屬(簽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

鑑(公)證意見:

經辦人:鑑(公)證機關(章)

年月日

精選贈與合同彙編 篇4

一、贈與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徵:

1.贈與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贈與合同必須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才能成立。一方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無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無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均不成立。正是這一特徵,是贈與合同區別於遺囑。

2.贈與合同以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於受贈人為目的。贈與是對財產歸屬的一種處分行為,其目的是贈與物的所有權從贈與人處轉移至受贈人處。贈與合同的成立,將導致贈與物所有權的轉移。

3.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負有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給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則僅享有接受贈與物的權利,並不承擔對價性義務。

4.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贈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是沒有對價格給付條件的,受贈人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無須支付對價。

5.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5條把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與傳統觀點把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合同不同。按照《合同法》,贈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將贈與財產交付受贈人,合同即告成立。

二、贈與合同的效力

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故贈與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現為贈與人的義務及其免除。

(一)贈與人的義務

1.交付贈與物並轉移財產的.義務。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合同生效後,按照合同的約定交付贈與物是贈與人的主要義務。贈與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同時,還應將贈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但是,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2.特殊情形中贈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贈與同同為無償合同,原則上贈與人對贈與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但是,在下列兩種特殊情形,贈與人負有責任:1.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物有下次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2.贈與人故意不告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贈與物的賠償義務。《合同法》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的意旨在於設定贈與人對贈與物的善良管理義務,防止因贈與人的惡意或者重大過失損害受贈人的合法利益,而一旦發生此種損害,則將損失分配給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者。

(二)履行贈與義務的免除

贈與合同雖為諾成合同,但是因其為無償合同,在特殊情形,如果拘泥合同效力,難免使當事人利益分配失卻公平。因此,《合同法》第195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人依該條請求免除履行義務的,負有舉證義務,證明自己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導致經濟狀況惡化的原因並不重要,關鍵是要有經濟狀況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事實。

精選贈與合同彙編 篇5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贈與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議定下列贈與事宜,其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下列土地及建築物無償贈與乙方。

不動產標示:

(1)土地:坐落於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2)建築物: 木造瓦屋二層;一樓:_________平方米,二樓: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前條的贈與於甲方死亡時生效,贈與物件的所有權亦於當時歸屬乙方。

第三條 甲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會同乙方辦理所有權的移轉及保全手續。

第四條 甲、乙雙方若均死亡,則本契約失效。

第五條 乙方若對甲方施予重大的羞辱、或有其他不良行為依刑法有處罰的明文規定時,甲方可撤除本契約。

本契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精選贈與合同彙編 篇6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當事人在_________簽訂: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決定將位於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樓_________層_________號的房屋一套,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

第三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並無任何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否則,願意對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應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於違法(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事項。

第五條 乙方違反第四條的約定,甲方有權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條 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並應在_________日內協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七條 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在雙方籤後生效。

甲方:(籤)_________ 乙方(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房產贈與公證書

(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號

茲證明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與書上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公證處

公證員:_________(籤)

精選贈與合同彙編 篇7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當事人在_________簽訂: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決定將位於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樓_________層_________號的房屋一套,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

第三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並無任何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否則,願意對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應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於違法(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事項。

第五條 乙方違反第四條的約定,甲方有權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條 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並應在_________日內協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七條 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在雙方籤後生效。

甲方:(籤)_________ 乙方(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選贈與合同彙編 篇8

一、贈與合同的性質是什麼?

1.雙方行為。

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2.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

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3.無償行為。

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二、贈與合同撤銷的情況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精選贈與合同彙編 篇9

合同編號:117821

甲方:_____(贈與方)

乙方:_____(受贈方)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就贈與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將_____贈與乙方。

2、甲方將於_____(時間)在_____(地點)將贈與物交付給乙方,乙方接受贈與。

3、甲方享有以下權利:

(1)在合法的情況下要求乙方履行————義務,乙方不得拒絕;

(2)甲方可以提出其他合法的條件,乙方必須接受;

(3)甲方贈與的財產只歸乙方所有,若乙方違反合同,甲方可撤銷贈與並要求乙方賠償相應損失。

4、其它規定: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_____簽字:_____蓋章:_____

住址:_____電話:_____

乙方:_____簽字:_____蓋章:_____

住址:_____電話: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選贈與合同彙編 篇10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

三、贈與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條件:_________(寫明將來合同生效的條件)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七、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選贈與合同彙編 篇11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

三、贈與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條件:_________(寫明將來合同生效的條件)(轉載自,請保留此標記。)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七、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人的權力和義務

(1)贈與人的權利

1)贈與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2)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撤銷贈與:

a、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b、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c、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3)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4)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5)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前款情況發生,或者交付贈與的財產已滿五年的,不得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6)贈與可以附義務。

受贈人的權力和義務

(2)贈與人的義務

1)對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2)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贈償責任。

(1)受贈人的權利

1)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2)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造成受贈人損失的,受贈人可要求贈與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受贈人的義務

1)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精選贈與合同彙編 篇12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各式各樣的家用電器,電子產品對於現在的家庭來說已經不算什麼,私有房產已經成了現在城市每個家庭的普通財產,隨著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大部分家庭都只有一個孩子,但是卻擁有多處房產,按照中國傳統的思想,長輩都希望把自己的值錢的財產留給子女,尤其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更希望把財產留給唯一的孫子或外孫。正是因為這樣,贈與這種方式在社會生活中被大量採用。贈與公證也在逐步增多。在《贈與公證細則》第四條中規定辦理贈與公證,可採取證明贈與人的贈與書,受贈人的受贈書或贈與合同的形式。贈與書是贈與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受贈書是受贈人單方以書面形式表示接受贈與;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以書面形式,就財產無償贈與而達成的一種協議。這就給了當事人按照自己實際情況選擇用哪一種贈與公證的方式。但是兩種方式都有各自的利弊。我來談談自己的觀點。

首先,贈與書公證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贈與合同和贈與書都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他人的形式,但是,贈與合同公證必須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都要到場簽署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公證是不能委託辦理的。隨著國際間交流的增多,人員流動變得日益頻繁。這就使得一些比如在外打工、上學、或受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弱、或贈與人年紀大又不在贈與房產所在地的。再或著出國定居的受贈人,因無法到場或不能簽署合同而喪失一些權利。比如“512”大地震發生後的一些贈與行為,如果通過贈與合同,那受贈人不特定,或人數眾多,此時要通過贈與合同來完成贈與行為就變成了可望不可即的事情。但是此時贈與書恰好彌補了這一點,可以不考慮空間因素,解決贈與合同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贈與書的存在是有必要性的。但是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只規定了贈與合同沒有規定贈與書和受贈書,因此有會有人對贈與書的效力產生懷疑,覺得贈與合同比增與書效力更高。但我認為《合同法》沒有規定贈與書,受贈書的內容,是因為贈與書、受贈書是當事人單方的意思表示,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的範圍。而《合同法》規範和調整的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並不能以合同法有沒有規定而忽視了贈與書、受贈書的法律地位和在社會實踐中的優勢地位。《贈與公證細則》以贈與書、受贈書和贈與合同兩種形式分別對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的肯定。但有人認為贈與書是要約,受贈書是承諾,應該受合同法調整。《合同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而贈與書卻在受贈人做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之前在贈與人單方做出贈與行為時就生效了。贈與書也不會因為受贈人沒有做出接受贈與而失效。合同法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它必須向要約人發出通知並且送達到要約人時才生效,此時合同成立;受贈書是受贈人做出表示接受增與書內容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刻生效,不需要向受贈人發出通知,告訴其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而且承諾可以對要約的非實質內容作變更,而受贈書則不能對贈與書的內容做任何的變更。只能表示接受。贈與書和受贈書的弊端就是無法滿足雙方當事人想贈與和受贈同時完成的目的,解決了空間的問題就無法解決時間上的問題。

其次,贈與合同公證應該成為贈與人的首選。《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訂立之日所產生的僅是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並沒有發生合同標的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的法律後果。而所有權的轉移是在實際交付或辦理變更登記才得以實現。這就出現一個問題,贈與合同生效,合同標的所有權轉移之前,贈與人死亡了,會不會影響到贈與合同的效力?我認為贈與合同產生了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贈與財產之債務,按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樣贈與人的繼承人如果繼承遺產就應按照繼承法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如果放棄繼承遺產,受贈人也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實現贈與合同的權利。而贈與書是財產所有人自願將其所有的財產無償贈送他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贈與書公證僅能證明贈與人實施贈與財產的單方民事行為是真實合法的,並不能產生贈與財產轉移的結果,贈與人死亡,其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其贈與行為消失,沒有產生權利義務,即使辦理了贈與書的公證,贈與行為不復存在,受贈人也無權要求贈與人的繼承人對贈與人的不存在的行為履行義務。無法獲得贈與的財產。

再次,贈與合同可以附條件,條件成立時財產權利轉移。法律規定贈與合同中可以指明財產只贈與給受贈人一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沒有規定贈與書是否可以指明財產只給予受贈人一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但是並沒有規定贈與書是否可以指明財產共有或一方所有的問題。

以上幾點淺薄的看法,謹是本人認為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辦理贈與合同更為妥帖。

精選贈與合同彙編 篇13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合同成立之後的一定期限內,贈與人基於自身利益的保護,可以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根據該條的規定,說明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行使撤銷贈與行為的權利。

(1)贈與人可以行使贈與撤銷權,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的撤銷權受到禁止,即贈與人在這些贈與合同中沒有撤銷權。

(2)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界限是贈與財產的權利發生轉移之前,即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後,贈與財產或贈與憑證沒有交付之前,或者法定必須辦理有關的登記等手續辦理之前,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沒有任意撤銷權。

這主要是考慮到,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單位和個人出於種種目的,對於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表示願意向災區和貧困地區無償捐贈錢物等,但事後並未真正兌現,在社會上造成一定的負面的影響。對於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因為當事人之間有更深的道義上的情感,如果贈與人任意撤銷贈與,則與其原贈與目的相悖,所以在這種情形下,贈與人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

因此,經過公證的贈與,如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相關法律法規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依據上述法條的規定,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不可以撤銷贈與。如果股東到期不實施股權激勵,你可以要求其交付股權。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權變更應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之上,並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相關案例

【案情】

吳雄根今年63歲,與前妻育有兩個女兒。20xx年4月前妻去世,老人通過公證把房產贈與大女兒,並過戶到受贈人名下,但老人一直居住在裡面。為照顧老人起居,大女兒又請來了一個保姆。但沒想到的是,過了一個月,保姆與吳雄根結婚了,並想要回房產轉贈給保姆。女兒不同意,老人訴諸法院。

【分歧】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第一種觀點認為老人還居住在房產內,雖其贈與合同經過公證,但老人仍可要回房產。

第二種觀點認為老人的贈與合同已經公證,且過戶。因此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評析】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此規定。該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本案中,父女之間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法,而且還經過了公證,並辦理好了產權登記手續,依法應當認定為有效。因此吳雄根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要回房產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法院不予支援。

精選贈與合同彙編 篇14

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贈與人的義務。一般認為,贈與人有以下義務:

1.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並轉移所有權。儘管在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但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並且受贈人還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2.擔保贈與物瑕疵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一方面,贈與物有瑕疵的,贈與人有義務如實告知受贈人;另一方面,贈與人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的,就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如果由此造成受贈人損失,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第二項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單方履行將自己的合法財產送給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不承擔義務而只享有獲得受贈財物的權利。附義務的贈與,也稱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第三人為一定給付為條件的贈與,也即使受贈人接受贈與後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的贈與不同於一般的贈與,而屬一種特殊的贈與。附有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贈與受贈人,是附有條件的,受贈人在接受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後,必須依法履行贈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是因為財產的贈與是在受贈接受贈與合同中所附加的義務,贈與合同才成立,而這部分附加的義務成為贈與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必須承擔義務,如果贈與人所附的不是受贈與人承擔的義務,而是為達到某一結果或目的的贈與,則不是附義務的贈與。其特徵在於:

1.一般的贈與,受贈人僅享有取得贈與財產的權利,不承擔任何義務。而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承擔一定的義務。

2.附義務的贈與,其所附義務有一定限度,通常低於贈與財產的價值。

3.一般情況下,在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後,才發生受贈人義務的履行問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無不可。

4.贈與所附義務,可以約定向贈與人履行,也可以約定向第三人履行,還可以約定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履行。

5.履行贈與所負的義務,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6.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獨立合同。

附義務的贈與的效力

1.受贈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財產後,受贈人應依約履行其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的,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受贈人應將取得的贈與財產返還贈與人。

對於受贈人應依約履行贈與所負義務,一些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均有規定。如德國規定,為有附負擔的贈與的人,如已給付,得請求履行其負擔。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者,以應將贈與物用於履行負擔為限,贈與人得依關於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依雙方契約規定的解除權的要件,返還贈與物。再如我國臺灣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贈與本為無償合同,其目的在於使受贈人獲益。所附義務如果超出贈與財產的價值,則使受贈人蒙受不利,也與贈與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贈與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其所附義務的,受贈人僅就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贈與所附義務超過贈與財產的價值,受贈人對超過贈與財產價值部分的義務沒有履行的責任。

對於受贈人履行義務的限度,德國、我國臺灣也有所規定。德國規定,因權利的瑕疵或贈與物的瑕疵,致贈與的價值明顯不足抵充因履行負擔所需的費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額獲得補償前,受贈人得拒絕履行負擔。受贈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負擔者,以受贈人因履行負擔而支出的費用超過有瑕疵的贈與物的價值為限,受贈人得向贈與人請求償還其費用。我國臺灣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于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3.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如有瑕疵,贈與人在贈與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應當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責任。

精選贈與合同彙編 篇15

甲方:_____(贈與方)

乙方:_____(受贈方)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就贈與事項達成協議如下:公民贈與合同範文節選!

1.甲方將_____贈與乙方

(贈與物的名稱、數量、質量)

2.甲方將於_____(時間)在_____(地點)將贈與物交付給乙方

3.甲方承擔_____的責任義務

4.甲方享有_____權利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5.乙方應於_____(時間)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生效力。公民贈與合同範文節選!

6.其它

甲方:_____簽字:_____蓋章:_____

住址:_____電話:_____

乙方:_____簽字:_____蓋章:_____

住址:_____電話:_____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