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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權利及義務

欄目: 運輸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54W

在運輸合同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各自規定自己的權利及義務,那麼合同中承運人的權利義務分別是什麼呢?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權利及義務規定。歡迎參考閱讀!

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權利及義務

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權利

一、收取合理運費的權利。《》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支付運費,是託運人的義務,承運人收取費用,承擔貨物運輸責任,是承運人的權利,但承運人只能收取經物價部門確定的費用。

二、享有留置運輸的貨物的權利。這種權利的享有是有特定條件的。《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只有在託運人或收貨人又不支付運費、保管費的情形下才能行使留置權。

三、享有貨物的權利。承運人提存貨物,是在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受貨物的情形下,提存的數額應與應收取的費用等值。《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條也規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四、處置無人認領的貨物。承運人在經告知和公告後,仍無人認領的貨物,在履行法定程式後,可以處置該無人認領的貨物,處置後扣除運費和其他與貨物運輸必須的費用,剩餘的上繳國庫。

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義務

一、接受託運人運送貨物的要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這裡所指的“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是指承運人業務範圍以內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運輸要求。

二、按合同約定,準時將所託的貨物送於到目的地,準時,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合理的時間,超過時間是違反合同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該條還規定了“約定的地點”,是指承運人不能把託運的貨物運送到合同約定以外的地點,錯運,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承運人應當按約定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在收貨人不明的情況下,承運人有義務及時通知託運人,要求託運人在適當的時間內作出處置貨物的決定,在託運人沒有在適當的時間內作出貨物處置決定時,承運人可以託運物。

運輸合同中貨物運輸賠償

一,要確認貨物丟失或損壞事實、時間、價值等。

二,看是否有、託運簽收單,貨物明細,如有,看運輸合同、託運簽收單等的約定,有約定則依據約定賠償;如無,則託運人需要另行舉證證明託運事實及貨物價值,以及注意託運單中或背面是否有託運合同、最高賠付約定及是否簽字認可。

三,看是否由保險公司承保,有則走保險理賠。

四,一般商業貨運公司與郵政貨運有區別,郵政法規定了郵政最高賠付標準,但一般商業貨運雖說有的在託運合同中約定了最高賠付標準,但適用的主要是,在如託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託運貨物價值及遠遠大於最高賠付標準時,則可主張實際損失價值。依據司法實踐,不乏得到法院支援案例。

五、如是貨物買賣過程中的託運,則需注意貨物風險轉移時間,運費的承擔主體等。

六,建議託運人託運貴重物品或價高物品,儘量投保,並選擇信譽良好實力雄厚物流公司託運,並一定注意辦理好託運手續及保留相應憑證,一旦發生貨物丟失或損壞,及時收集保留相關證據,以儘可能避免損失或減少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