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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判決書範本2篇

欄目: 運輸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32W

運輸合同簽訂過程中當事人應該審查承運人主體的運輸資格和合同履行能力,包括運輸資質、運輸工具的安全、緊急突發處理方案、信譽等,瞭解這些有利於實現貨運合同的目的,同時保障託運人的貨物財產安全。今天本站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2篇貨物運輸合同判決書相關範本,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和參考!

貨物運輸合同判決書範本2篇

貨物運輸合同判決書範本篇一、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xx)豐民初字第02377號

原告北京A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被告閆X斌、閆X吉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X及其委託代理人趙XX,被告閆X吉委託代理人韓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被告閆X斌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A公司訴稱,原告與閆X斌、閆X吉有過多次業務關係。20xx年12月20日,原告與閆X斌簽訂《北京A貨運有限公司託運清單》,約定閆X斌作為司機為原告運輸貨物,原告給付運費。當日,閆X斌從北京市豐臺區新發地裝貨發車,其駕駛車牌號為晉A44***貨車到達山西省太原馬莊高速橋下時,由於其操作不當,致使貨物損壞113箱,給原告造成損失總計39 976.32元。20xx年12月24日,閆X斌寫下事情經過,同意賠償原告損失。現尚有部分殘值(包裝已損壞,不能出售,可自用)在原告處,同意交付被告。由於車牌號為晉A44***貨車的車主是閆X吉,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損失39 976.32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被告閆X斌未答辯。

被告閆X吉答辯稱,原告主張違約責任,但閆X吉並非合同相對人且無其他證據證明,故閆X吉不應作為本案被告。原告陳述的貨物損失應該扣除殘值及運費,或將殘值交付被告。我不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xx年12月20日,A公司與閆X斌簽訂託運清單1份,內容為:司機姓名:閆X斌;車號:晉A44***;司機電話:1338341****;地址:山西省清徐縣**鄉**村35;發車時間:20xx-12-20;要求到站時間:12月21日;邦迪(6紙箱)、孚/宣(362紙箱)、強生(124紙箱)、冷酸靈(211紙箱)、冷酸靈(200紙箱)、燈珠(1紙箱)、醫療器械(57紙箱)、高露潔(1118紙箱)司機簽字:閆X斌。20xx年12月20號,閆X斌在運輸過程中,造成貨物損失。20xx年12月24日,閆X斌出具事情經過和證明1份,內容為:我駕駛晉A44***前四後八解放車,在北京豐臺新發地承運北京A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一車零擔貨物,其中有牙膏、電池、化妝品等貨物(邦迪)由北京——太原福瑞達貨運公司。在太原馬莊高速橋下,由於我操作不當,將車上貨物損壞大約113箱。我是受僱車主(何X,閆X吉)。我願意負擔相關損失。我叫閆X斌,我駕駛本是河北的,我住清徐縣**鄉**村,電話5959603,1338341****,晉A44***的車主叫何X,閆X吉住和我一個村,損壞的貨物保險公司已拍照 特此證明。證明人:閆X斌。當日,閆X斌出具貨物損壞清單1份,證明貨物損失情況:Ob量少型16條裝,3箱;Ob量多型16條裝,3箱;Ob普通型16條裝,4箱;強生嬰兒普通洗髮精200ml—升級配,2箱;強生嬰兒柔潤洗髮精200ml,3箱;強生嬰兒柔潤洗髮精100ml,3箱;嬰兒柔嫩潤膚露24小時長效滋潤,1箱;強生嬰兒洗髮沐浴露袋裝300ml,1箱;強生嬰兒牛奶潤膚露1L,1箱;強生嬰兒護膚柔溼巾80片經濟裝,2箱;強生嬰兒護膚柔溼巾無香型80片經濟,1箱;強生嬰兒護膚柔溼巾無香型20片輕,4箱;強生嬰兒清爽潔膚柔溼巾80片經濟,1箱;可伶可俐清透淨白洗面露100g,1箱;可伶可俐護膚小錦囊應收3件,實收2.47件(因可伶可俐護膚小錦囊少1套);冷酸靈兒童牙刷50g(熱帶水果型),2箱;冷酸靈草本+礦物鹽牙膏155g促銷裝,3箱;冷酸靈雙重抗過敏健康防蛀牙膏,5箱;冷酸靈加強型牙膏125g,1箱;冷酸靈雙重抗過敏消炎止血牙膏55g,3箱;冷酸靈草本+礦物鹽牙膏105g,3箱;冷酸靈65克抗過敏牙膏開箱送禮促銷裝,15箱;冷酸靈水晶牙膏,2箱;高露潔超強90g+冰爽混裝,2箱;冷酸靈保健靈動牙刷107,1箱;冷酸靈130g健康防蛀春雷齊動促銷裝,1箱;冷酸靈130g抗過敏牙膏開箱送禮促銷裝B,3箱;南孚AA1350MAH/AA1600MAH—4B+充電寶,共計36箱;邦迪防水創可貼10p,3箱,屬實,閆X斌。20xx年12月,A公司先後向深圳B後勤保障有限公司北京RDC賠償損失15 780元,向郭勇賠償損失18 351.32元,向太原市尖草坪區**商貿經營部賠償損失3762元,向太原市**商貿有限公司賠償損失1754.40元,向山西**貿易有限公司賠償329元,以上總計39 976.32元。後閆X斌、閆X吉一直未賠付上述款項。A公司也未支付運費。訴訟中,閆X吉稱貨物損失應該扣除殘值,或將殘值交付被告。A公司認可有殘值在該公司處,但在事故中這些貨物的包裝已損壞,無法再銷售,同意將殘值部分交給閆X斌、閆X吉,並提交遺留殘損物品清單1份:AA1350MAH—4B+充電寶/AH1600MAH—4B+充電寶,318個;50克冷酸靈防蛀兒童牙膏(熱帶水果),72個;155克冷酸靈(草本+礦物鹽),61個;130克冷酸靈雙重抗過敏健康防蛀牙膏,46個;冷酸靈保健靈動型牙刷,72個;125克冷酸靈加強型抗過敏牙膏(清涼薄荷),21個;冷酸靈雙重抗過敏消炎止血牙膏55克,78個;冷酸靈草本+礦物鹽牙膏105克,93個;冷酸靈65克抗過敏牙膏開箱送禮促銷裝,126個;冷酸靈水晶牙膏,159個;冷酸靈130克抗過敏牙膏開箱送大禮促銷B,220個;高露潔超強90克+冰爽混裝,103個;Ob量少型16條裝,198個;Ob量多型16條裝,268個;Ob普通型16條裝,325個;強生嬰兒普通洗髮精200毫升-升級配,5個;強生嬰兒柔潤洗髮精200毫升,9個;強生嬰兒柔潤洗髮精100毫升,21個;可伶可俐清透淨白洗面露100克,14個。

另查,閆X吉系晉A44***號車的車主,20xx年3月2日,閆X吉為該車辦理了運輸證,證號為030705。閆X斌與閆X吉系僱傭關係。

上述事實,有A公司提供的A公司託運清單、事情的經過和證明、貨物損壞清單、扣款證明、事故報告、賠款證明、賠償物品明細、商品發貨單、遺留殘損物品清單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並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閆X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託運清單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閆X吉系晉A44***號車的車主併為該車辦理了運輸證。A公司與閆X斌簽訂的託運清單中載明瞭承運車輛牌號,且閆X斌表示其是閆X吉的僱員,A公司有理由相信閆X斌是代表閆X吉與該公司簽訂託運清單。託運清單中相關的權利義務應由閆X吉承擔。故對閆X吉提出A公司的主張違約責任,但閆X吉並非合同相對人且無其他證據證明,閆X吉不應作為本案被告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信。在運輸過程中,因閆X斌操作不當,造成貨物損失,應由閆X吉賠償。閆X斌在事情的經過和證明中表示,其願意負擔相關損失,本院不持異議。故對A公司要求閆X斌、閆X吉賠償損失39 976.3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訴訟中,閆X吉提出貨物損失應扣除運費的辯解意見,應另行解決。閆X吉提出貨物損失應該扣除殘值或將殘值交付被告的意見,A公司亦同意將殘值交給閆X吉,本院不持異議。在對殘值的質證中,閆X斌、閆X吉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可以根據現有證據依法裁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閆X斌、閆X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北京A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三萬九千九百七十六元三角二分。

二、閆X斌、閆X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自行將放在北京A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貨物拉走(詳見清單)。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八百元,由閆X斌、閆X吉負擔(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相應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貨物運輸合同判決書範本篇二

四 川 省 簡 陽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xx)簡陽民初字第2303號

原告:成都楊發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花照壁上橫街175號1幢1樓21號。

法定代表人:周煥雲,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谷棟,四川高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沈君,四川高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開祥,男,漢族,1975年11月07日出生,簡陽市人,住四川省簡陽市三合鎮馬騾村6組3號。身份證號碼:5110278。

委託代理人:陳恆倫,四川得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市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上清寺互助裡65號。

法定代表人:張志傑,經理。

委託代理人:羅林,男,漢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慶市沙坪壩區柑子村13號4-1,身份證號碼:5102126。

被告:重慶市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長壽區長壽路134號。

負責人:王國忠,經理。

委託代理人:羅林,男,漢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慶市沙坪壩區柑子村13號4-1,身份證號碼:5102126。

原告成都楊發貨運有限公司訴被告陳開祥、被告重慶市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告重慶市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xx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xx年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成都楊發貨運有限公司總經理周煥雲及其委託代理人谷棟、被告陳開祥及其委託代理人陳恆倫、被告重慶市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被告重慶市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共同委託代理人羅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成都楊發貨運有限公司訴稱:20xx年3月12日,原被告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由被告為原告將一批貨物運到柳州市。20xx年3月14日,被告陳開祥駕駛渝B87910大貨車(該車登記為重慶市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所有)運輸該批貨物,在運輸途中因貨車側翻,導致貨物嚴重受損,因三被告未依法賠償,故訴訟來院,請求三被告賠償損失67528.78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陳開祥辯稱:貨車側翻,導致貨物受損是事實,但側翻的原因是原告託運的貨物過多和超高超寬;原告的損失也沒有訴請中的那麼多,有待證據證明,原告還有部分運費沒有支付。該合同的主體是重慶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告陳開祥只是經辦人。損失應該由重慶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賠償。

被告重慶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被告重慶市飛雲汽車運

輸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共同答辯稱:本案的實際承運人是陳開祥,渝B87910貨車雖然登記在公司名下,但系被告陳開祥掛靠公司,該車實際車主為李仕蓉,李仕蓉私下把車轉讓給了陳開祥。公司非實際車輛所有權人,也未取得運營利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未簽訂運輸合同,也未實際履行合同,不是適格被告,公司不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同時,該運輸合同上無公司的蓋章,只有被告陳開祥的簽名,因此,運輸合同對公司無任何約束力。從合同的簽訂,到合同的履行,完全是實際控制車輛人員的個人行為,如果要賠償,也應由被告陳開祥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xx年3月12日,被告陳開祥作為乙方(承運方)以重慶市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與甲方即本案原告成都楊發貨運有限公司(託運方)簽定一份貨物運輸合同。該合同約定,貨物從成都運到柳州市交付甲方指定單位查收,乙方負責把貨物安全運到目的地,如發生行車事故,丟失、貨損、貨差等情況,乙方必須按保值價的100%價賠付甲方。20xx年3月14日,被告陳開祥駕駛著承運原告成都楊發貨運有限公司託運貨物的渝B87910貨車(該車印有飛雲公司相關標誌),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宜柳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經清點,被告陳開祥簽字確認貨物損失有離合器殼體(賠償單價175元/件)損壞178件、丟失2件,軸承箱(賠償單價147元/件)損壞35件,後殼體(賠償單價198元/件)損壞2件,變速箱體(賠償單價169元/件)損壞137件,包裝紙箱(賠償單價4.5元/個)損壞600個,共計人民幣62894元,另有西門子124箱(12件/箱)發回廠家檢測後定損。原告成都楊發貨運公司、被告陳開祥、被告重慶飛雲汽

車運輸公司、被告重慶市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對貨物損害賠償問題協商不成,原告成都楊發貨運有限公司於20xx年11月26日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三被告賠償損失67528.78元。

另查明,渝B87910汽車行駛證登記的所有人系重慶市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道路運輸證上業戶主名稱是重慶市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該車原系李仕蓉掛靠該公司,20xx年12月14日李仕蓉轉讓給陳開祥,後陳開祥向公司交納了相關費用,20xx年5月18日,陳開祥將車轉讓給陳天明(系陳開祥父親),陳天明與重慶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簽訂了掛靠合同。(上述轉讓均在飛雲公司內部進行,不變更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上的名稱)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貨物運輸合同、渝B87910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機動車查詢記錄、重慶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工商註冊資訊、貨損統計單、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公路管理局桂河路簡罰(20xx)A2578號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編號45020xx055935596號處罰決定書、高速公路管理局責令車輛停駛通知書、事故現場車輛照片、重慶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提交的李仕蓉身份證影印件及影印件上書寫的的證明等經庭審質證、認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陳開祥持所有人是重慶飛雲汽車運輸公司長壽分公司的渝B87910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與原告成都楊發貨運有限公司簽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原告有理由相信渝B87910車輛的所有人是重慶飛雲汽車運輸公司長壽分公司,該運輸合同的承運方為重慶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且重慶飛雲

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將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交給陳開祥及准許渝B87910車輛登記在其分公司名下的行為,是重慶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實際車主陳開祥以其公司名義進行運輸經營行為的授權。在運營過程中,實際車主陳開祥駕駛印有飛雲公司標誌的車輛,持有重慶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相關證件以重慶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義和託運方原告成都楊發貨運有限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的行為,應視為重慶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行為。重慶飛雲汽車運輸公司長壽分公司未按合同的約定將原告成都楊發貨運有限公司託運的貨物安全送往目的地,已構成違約,因重慶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的法律責任由重慶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故重慶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對重慶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承運人為陳開祥,公司不是承運人,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的辯稱,法院不予採信。

被告陳開祥作為實際承運人對涉案運輸合同享有重要的運營利益,也應對涉案貨物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陳開祥辯稱原告成都楊發貨運公司辦理貨物運輸時明知車輛超載,原告對損失的發生負有責任,但被告陳開祥作為車輛駕駛專業人員和實際承運人,明知車輛超載卻違章裝載導致事故發生,對貨物損失負有重要責任,故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原告訴請被告陳開祥、被告重慶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告重慶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賠償損失,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援。對原告提交證據中損失為離合器殼體、軸承箱、後殼體、變速箱體、包裝紙箱共計為62894元部分,雖然被告陳開祥只認可數量,不認可賠償單價,但在該貨損統計單上有被告陳開祥的簽名,且

被告陳開祥沒有證據證明簽名是受脅迫或者不是自願的,故本院對上述共計62894元的損失予以確認;因原告沒有提供證明西門子124箱(12件/箱)的損失情況,對該部分本院不予支援。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重慶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付原告成都楊發貨運有限公司人民幣62894元;被告陳開祥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成都楊發貨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488元,由被告重慶飛雲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曾 建 才

審 判 員 楊 宣 照

人民陪審員 李 成 軍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陶 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