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試用期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通過競爭上崗制度,競爭選擇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三、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工效掛鉤工資制度。
第七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標準(詳見工資制度),其中未滿整月按出勤天數計算。
四、勞動紀律
第八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
第九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管理
第十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在競爭上崗中末位淘汰下崗或日常考核中下崗者: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六、違反上崗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根據其責任
大小和後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賠償。其中:責任屬予甲方的,應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負責賠償合同中斷期間乙方的經濟損失:責任屬於乙方的,賠償甲方崗位培訓費及其所支付的費用500元人民幣
七、勞動爭議處理
第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本合同從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後,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除本合同已明確的規定外,甲方不負責乙方的住宿,伙食。其他事項,均由乙方自行解決。
2.乙方在簽訂崗位合同時,向甲方繳拿安全風險抵押金 元。無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無財產.資金安全責任事故,如辭退或離開公司,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