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聘用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退休單位或下崗單位:__________
退休證號或下崗證書號:__________
外來人員就業登記卡號: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雙方應共同遵守合同所列各項條款,違約者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條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_______同志(簡稱乙方)為_______部門計劃外用工。聘用時間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 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試用期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條 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聘用在_______部門、_______崗位為計劃外用工。其崗位工作職責和要求: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甲乙雙方權益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法律,以及甲方的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管理;
2.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對乙方實施獎勵或處罰;
3.根據乙方的崗位及工作要求,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
4.保護乙方合法權益,按照有關規定,甲方按月支付人民
幣 元(含單位承擔養老保險
金、失業保險金)。經費來源甲方或甲方所屬用工部門。
①以出勤天數計發聘用期間月酬金,病假期間不支付酬金,由聘用單位負責考核,並於次月1日將上月考勤報人事處,計財處每月 5 日(節假日順延)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聘用酬金。
②聘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實行月酬金與獎金相結合,獎金根據對乙方的用工考核情況由用工單位發放。
5.乙方在聘用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自理。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突發病導致死亡,甲方給予乙方一次性撫卹金,一次性撫卹金為月酬金乘以10個月。(聘用的離退休職工或有下崗生活費的人員除外)。
(二)乙方權益和義務:
1.遵守甲方規定,服從甲方管理,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任務);
2.享受甲方根據乙方自身條件和崗位情況支付的工作報酬;
3.勞動合同期滿,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按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同意可繼續簽訂計劃外用工聘用合同。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隨時解除合同:
1.乙方在聘用期間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或不能勝任所聘用的崗位要求;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甲方的管理制度;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不履行聘用崗位合同規定的義務;
5.患病醫療終結後且不能繼續從事聘用崗位工作;
6.聘用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以致無法履行,甲、乙雙方又不能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第五條 任何一方解除協議,必須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條 擔保人推薦聘用人員的承諾:
1.聘用人員必須遵紀守法,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履行崗位工作職責,愛護學校的公共設施和財產。
2.在工作中如出現由本原因給學校造成財產損害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及財產的賠償,擔保人同時承擔財產的賠償。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聘用單位、人事處),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擔保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甲方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出讓方:______
受讓方:______
按照國家有關產權交易的政策、法規,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轉讓企業產權的有關事宜達成一致,簽署以下產權轉讓合同。內容如下:
一、被轉讓的企業產權、評估情況、轉讓價格及方式
轉讓產權所屬企業: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所地:______
與甲方關係:______
資產總額:______
債務總額:______
淨資產:______
機械裝置:______臺/套
二、職工安置
產權轉讓企業的在職職工人由安置,離退休職工人由管理。具體辦法詳見本合同附件。
三、產權轉讓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四、付款方式及辦法
1.乙方應在______前付清其全部應付款項,詳見本合同附件。
2.其他約定:
五、產權交割及有關手續的辦理
1.本合同生效後,雙方經紀機構組織甲乙雙方按照轉讓產權資產清單進行交割。交割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後個月內辦理完畢。在此期間,甲方應保證移交財產的安全完整。交割過程中,雙方應互為對方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2.交割工作完成後,雙方經紀機構組織甲乙雙方簽署《資產交接清單》。
3.甲乙雙方持簽署後的《資產交接清單》和本合同,到稽核機構辦理《產權轉讓交割單》。
4.甲乙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所需費用由各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負擔。
5.其他約定事宜: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應遵守本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非因法定原因中止合同,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稽核機構、經紀機構和對方,各方協商一致後簽訂合同中止協議,規定中止合同的期限和中止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
2.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產權購買價款,每遲交一日應按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交付滯納金。
3.若乙方超過規定時間日仍未付清其應付款項,則被視為違約。乙方須將其所取得的財產退還甲方,並承擔全部手續的辦理費用。乙方已支付款項在扣除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違約金等費用後,由甲方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繼續追索的權利。雙方向稽核機構和經紀機構支付的費用不再退還。
4.乙方在未交清本合同全部價款之前,不得將受讓資產抵押、轉讓,否則應視為違約並按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甲乙雙方未能按規定期限完成產權交割工作,如屬非不可抗
力原因所致,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本合同轉讓資產總額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對方損失的,由違約方繼續償付。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甲方或乙方如要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合同,應當在經紀機構的主持下協商一致;變更的合同報青島產權交易所備案後生效。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除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合同目的。
2.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並不因此損害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
八、合同糾紛的處理
凡甲乙雙方及其經紀機構因本合同發生的履約糾紛,各方一致同意提請青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
1.本合同中所用的時間概念“日”,除指明為工作日外,均為日曆日。
2.本合同使用的計量貨幣為“人民幣”。
3.本合同中“交易資產總額”以資產評估總值的數額為準。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在雙方經紀機構主持下按規定協商達成附加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並報稽核機構備案,附加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叄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壹份,稽核機構留存壹份。副本份,分送締約各方留存。
十二、本合同在甲乙雙方及其經紀機構簽章並經青島產權交易所稽核後於起正式生效。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單位):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人登記證號
乙方(受聘人):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山西省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暫行辦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確立聘用關係,簽訂如下聘用合同條款,共同遵守和履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屬以下第 種合同期限:
(一)短期: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中長期: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 工作(任務)為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該項工作(任務)結束時止。
雙方約定試用期為 個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二、工作崗位及職責
(一)甲方根據需要聘用乙方從事 崗位工作;乙方按照崗位職責承擔責任,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二)本崗位職責如下: 。
三、崗位工作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
(二)乙方有義務自覺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服從甲方管理,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和單位利益的活動。
(三)乙方如有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甲方可以按規定對乙方做出適當的處分、處罰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四、崗位工作條件
為保證乙方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順利完成工作任務,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標準,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環境、勞動保護設施和必要的勞動保護、保健用品,並按照規定保障乙方接受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的權利。
五、工作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一)在聘期內甲方按照國家和山西省有關規定,依據乙方的崗位、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情況,支付相應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及各種津貼、補貼。支付方式:甲方按月(或按年)以貨幣形式支付給乙方: 。
(二)雙方根據國家和地方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終止、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必須按規定及時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的調轉手續。
(三)乙方應享受的工時、公休節假日、勞動保護、女職工保護、因工負傷、致殘和死亡、非因工負傷和患病等待遇均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解除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在聘用合同期內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聘用合同期滿,考核合格,經雙方同意,可續簽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期內,甲方被撤銷或乙方死亡時,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2、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3、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4、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5、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3、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6、屬於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錄用或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八)乙方承擔重要專業技術工作或重大科研專案,如提前解除合同,將給甲方帶來技術專案的終止、產生智慧財產權糾紛、技術失密及可能產生較大經濟損失的,不得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七、違約責任與經濟補償
(一)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並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二)乙方經甲方出資培訓後解除聘用合同,甲方按乙方接受培訓後每服務一年遞減20%的標準追償培訓費。
(三)乙方與甲方解除聘用合同後,違反規定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甲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技術祕密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四)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符合本合同第六條第(五)款情形,甲方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甲方因分立、合併、撤銷不能安置乙方到相應單位就業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乙方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以連續受聘於甲方的時間計算。乙方如系甲方原固定職工,其首次簽訂聘用合同前的連續工齡視作乙方的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
八、人事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主管部門調解;調解無效的,可以自爭議發生起60日內向當地同級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內容較多時可附頁)
十、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山西省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暫行辦法》執行。本合同生效後,有關條款若與國家新頒佈的政策不一致時,以國家新頒佈的政策為準。
(二)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按照雙方自願的原則由鑑證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稽核簽證。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人事檔案存檔一份,鑑證部門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