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鑑於:
1.委託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託_________(以下簡稱“信託投資公司”或“發起人”)發起設立了_________(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託”);
2.委託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相關信託檔案的規定,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並提供信託資金_________元,併成為該專案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權)》(以下簡稱“A類資金信託合同”)項下之優先受益人(以下簡稱“優先受益人”),有權要求上述股權收購信託特定受益人受讓其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
4.委託人同意向受託人提供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進行管理和運用,在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要求C類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權時,或根據股權收購信託及相應信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以上述信託資金,受讓取得上述信託受益權;
為此,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進行運用和處分,為本合同受益人獲取收益,同時根據股權收購信託項下信託檔案的規定,受讓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為優先受益人之優先受益權良好的流動性和順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專案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信託資金用於:
1.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況發生時,受讓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
2.在本合同第八條的情況尚未發生時,以保證上述信託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為原則,參與受託人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同等金額部分的債權項下投資,包括受讓受託人編號_________貸款合同(_________資金貸款專案),或投資受託人其它信託產品,以獲取信託收益。
3.信託資金所取得的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三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
第四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繳納或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戶。
受託人指定之本合同信託資金專戶資訊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五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滿足時始得生效:
1.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成立;
2.委託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第六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股權收購信託之存續期間。
第七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的規定,設立信託資金專戶以區別於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合同的信託財產,進行相對獨立的管理和運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受託人應當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用於實現優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無條件同意前款規定的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方式。
受託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專案資金應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用於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1.在股權收購信託存續期間,優先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股權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要求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其信託受益權時,受託人應當按照上述信託計劃和資金行託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2.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終止前,優先受益人根據該信託計劃和有關信託合同的規定應當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無其它資金受讓,受託人應當按照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和該信託計劃項下相關信託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若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中的現金不足以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以公平市場價格轉讓給第三方,或由受託人受讓,直至足額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止。
第九條 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後信託受益權確定
受託人受讓上述信託財產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C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C類信託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如下: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 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3)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妥善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未經委託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規定之外的方式,擅自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2)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資金管理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享有根據本信託合同規定,取得信託財產項下信託受益的權利;
2.在本信託終止後,取得全部信託財產的權利。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檔案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資訊披露費用;
(4)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託報酬;
(7)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
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受託人根據其運用信託資金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的投資行為獲取信託收益情況,按照以下規定收取信託報酬: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收益率在5%以上,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當年信託資金收益率-5%)。受託人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之外的信託資金運用,不得收取信託報酬。
第十五條 資訊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資訊披露
受託人在信託存續期間,應當自信託設立之日起,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交《資金信託專案報告》,並附送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受託人應保證上述報告和情況表所載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2.信託終止後的資訊披露
本專案項下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於信託終止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送達受益人。
第十六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
本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包括尚餘的信託資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使用上述信託資金所取的財產或權利,歸屬於本合同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
(1)信託終止後,尚餘之信託財產為現金的,由受託人於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金額劃轉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2)信託終止後,尚餘之信託財產為財產權益的,受託人應當於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財產權益過戶至受益人名下,並依法辦理完畢必要的財產權利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物件和投資專案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受益人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合同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本合同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 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並沒有異議。
第二十三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為明確資金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_________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職能,規範信託管理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委託人與受託人本著平等、互利、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釋義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已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1.2 信託合同、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_________》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3 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
1.4 信託計劃:指《_________》。
1.5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本合同且有義務將信託本金交付受託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1.6 受託人:指_________公司。
1.7 受益人:指委託人在信託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託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8 專案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記註冊的_________公司。
1.9 信託財產:指受託人因承諾信託取得的信託本金以及對信託本金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10 信託本金:指委託人為設立本信託於簽訂本合同時實際交付受託人的資金。
1.11 信託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本信託項下的資金專用賬戶。
1.12 信託財產銀行劃付賬戶:指委託人指定的用於受託人支付受益人信託收益和移交信託財產的銀行賬戶。
1.13 委託人獨立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授權受託人以委託人獨立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以期最大限度的為受益人謀取利益。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委託人獨立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信託。
第四條 信託本金及交付
4.1 信託本金幣種為:人民幣(元),金額為:_________(大寫)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
4.2 委託人應在簽訂本合同當日將信託本金交付至以下信託專戶:開戶銀行:_________,賬戶名稱: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
4.3 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存放銀行。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信託計劃成立後歸入信託財產,在第一次分配信託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生效及信託期限
5.1 本信託自委託人交付信託本金且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生效。
5.2 本信託期限為三年,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信託受益人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
6.1 本信託受益人為本合同附件二《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況和信託利益劃付賬戶見《多個受益人一覽表》。
6.2 本信託終止後,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為:《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7.1 信託本金;
7.2 信託本金受讓專案公司股權後取得的股權;
7.3 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
7.4 法律、法規規定可計入信託財產的其他財產。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8.1 委託人授權受託人將信託本金加入信託計劃,與加入信託計劃的其他信託本金聚集起來,以受託人名義運用於受讓_________公司持有的專案公司%的股權。
8.2 委託人授權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第五條5.2款規定的計劃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第九條 信託財產的核算
9.1 本信託由受託人建立核算賬戶,按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核算信託財產價值,分享信託收益,分擔信託財產損失。
9.2 本信託承擔的包括稅費、中介費用、受託人報酬在內的各種費用統一按信託計劃規定支付。
9.3 本信託損益的計算方法、信託收益分配時間及分配方式按信託計劃規定執行。
第十條 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0.1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付信託本金;
(3)保證信託本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已就設立本信託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受託人報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2 受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有權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有權依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託計劃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4)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根據本合同規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3 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2)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規定轉讓和繼承;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11.1 本信託生效後,受託人應當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權證明書》。
11.2 信託期限內,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應當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符合受益人大會通過的《信託受益權轉讓辦法》規定的受益權轉讓條件;
(2)持本合同、《受益權證明書》及受託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證明檔案,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住所地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換髮《轉(受)讓受益權證明書》。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3)按照信託本金的1‰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11.3 因繼承發生的信託受益權轉讓,繼承人應持有效證明,參照11.2款(2)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信託的終止、清算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2.1 本信託生效後,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本信託。
12.2 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1)信託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
(2)信託期限期滿;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3 本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按信託計劃規定清算。清算後的信託財產,按以下方式分配轉移給本信託的信託財產歸屬人。
(1)現金形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以現金形式,按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採用劃付至信託利益劃付賬戶的方式轉移給信託財產歸屬人。
(2)股權形態的信託財產,本信託終止時目標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託人按本信託的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託財產歸屬人名下,但信託財產歸屬人應當提前支付過戶費用,否則,受託人有權留置股權。信託終止時目標公司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受託人按本信託的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託財產歸屬人名下違反《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受託人無需與委託人、受益人、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另行協商,本信託及信託計劃視為終止條件不成立,本信託的信託期限自動延長至股權過戶法定條件具備之日止,延長信託期限內的受託人報酬由受託人與受益人另行協商。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即視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3.2 因委託人原因導致本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受託人、信託計劃項下其他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和與本合同相關聯的事務產生爭議,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訴訟由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通知、送達
15.1 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聯絡地址和方式發生變化,應自變化之日起10日內通知其他方。信託期限內,受益人變更信託利益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託人,並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證件到受託人住所地辦理信託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未通知受託人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15.2 本合同規定的送達為:
(1)送達方式:專人送達、掛號信、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同時存放受託人營業場所備查;
(2)送達地址:本合同載明的地址;
(3)收到時間:專人送達的,受送達人書面簽收日;掛號信送達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傳真、電報、電子郵件送達的,收到回覆日或成功傳送確認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其他事項
16.1 本合同規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節假日,相應順延。
16.2 本合同自以下條件滿足之日起生效:
(1)委託人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2)受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16.3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蓋受託人印章的本合同的影印件。
16.4 信託計劃、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多個受益人一覽表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本合同與信託計劃、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內容衝突的,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十七條 特別申明
17.1 委託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託人免責條款,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並與受託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17.2 當事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信託計劃,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並與受託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委託人): 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
住址(營業地址):
郵政編碼:聯絡電話:
傳真:開戶行:賬號:
乙方(受託人):名 稱:
地 址:郵 政 編 碼:
聯 系 電 話:傳 真:
開 戶 行:賬 號: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甲方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乙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資領域的人才、資訊及管理優勢,通過理財專家專業、有效的運作,採用貸款的運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為受益人獲取利益。
第二條 受益人或受益人範圍
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 受益信託資金(元) 受益賬號
第三條 信託資金及交付
1、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
(小寫) 元。
2、甲方保證上述信託資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資金。
3、甲方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交納至乙方營業場所或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甲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劃款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條 信託生效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推介期結束信託計劃成立。
本信託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額交付的信託資金後,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條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 年,自信託生效之日計算。
第六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1、乙方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指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的信託資金。
2、乙方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第七條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和受託人許可權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貸款方式將信託資金運用於 貸款,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資金進行集合管理、運用。
2、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乙方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或乙方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第八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乙方就信託事務的處理做出說明。
2、甲方應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甲方有義務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佣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管理佣金。
3、乙方有權根據專業化管理原則,委託第三方管理信託財產。
4、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與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5、乙方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6、乙方應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7、乙方應妥善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全部資料以備查閱,儲存期限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20xx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規定的管理佣金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 受益人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
3、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承擔
乙方在管理、運用信託資金時,存在但不限於如下風險:利率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償債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不可預見風險等。
乙方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乙方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 信託收益的計算及交付的時間、方法
1、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採用貸款的運用方式,貸款期限分別為:一年期、兩年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定產生的貸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託管理費用和乙方管理佣金後的餘額作為信託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預期收益率分別為一年期3.3%,二年期3.75%。
2、上述收益以現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託生效日開始計算(此後年度內對應日期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後3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4、最後一年(包括信託期限為一年)的信託收益與信託資金在信託終止日後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稅費的繳納
1、受益人、乙方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管理費用及管理佣金
1、乙方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推介費用,信託計劃資訊披露費用,與信託相關的會計師費用和律師費用,信託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以上費用不超過1%,由該信託財產承擔。乙方以固有財產先行支付上述費用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2、乙方管理佣金1%,包括乙方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託管費用。
第十五條 信託事務的報告
1、乙方應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託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予以公示。
2、在信託合同期限內如發生影響信託業務的重大事項,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在甲方加入本信託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作臨時通報。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1、在信託生效三個月後,委託人(受益人)可轉讓信託受益權。
2、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應持信託合同與受讓人共同到乙方處辦理轉讓手續。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不
得對抗乙方。
3、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應與受讓人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將本合同項下轉讓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4、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乙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託終止與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
1、未經本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當事方無權變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託終止:
a 經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
b信託期滿。
c 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以現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託資金中所佔比例歸受益人所有。乙方於信託終止日後7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財產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乙方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甲方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承擔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糾紛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託期限內,乙方如出現法律規定的受託職責終止的情形,新受託人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其他
1、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託計劃和本合同,對信託計劃和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章):
財產信託基本協議
--------
財託字第 號
協議單位:供貨單位(簡稱甲方)____
需貨單位(簡稱乙方)____
受託單位(簡稱丙方)____
承兌單位(簡稱丁方)____
乙方為____事需向甲方訂購____貨價____元。因暫時缺少資金,
而甲方要求及時收回貨款。現根據財產信託業務的有關規定,甲方特將上述乙方訂
購的裝置(物資)信託給丙方,丙方受託後按甲方的要求出售於乙方,並相應提供
融資,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貨款,丁方同意承擔乙方延付貨款的承兌責
任。為此,四方共同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訂貨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訂購上述裝置(物資),甲、乙雙方已於__年_
_月__日簽訂了__號供貨合同。雙方確認供貨合同的各項規定。丙方受理上述
裝置(物資)的信託後,對有關交貨日期、數量、質量、維修保養等事項概不負責,
由甲、乙雙方按原供貨合同的規定處理。
第二條 信託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財產信託總金額為____元,信託期限為__年__月。
甲、丙雙方有關財產信託的具體事項,另訂“財產信託合同”。
第三條 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財產信託後,負責向乙方出售,由於乙方暫時無力支付貨
款,要求延期付款,並願承擔相應的利息。丁方同意擔保乙方到期付款責任。有關
延期付款事項,由乙、丙、丁三方另訂“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條 融資
上述信託財產的交付,仍按甲、乙雙方原訂供貨合同的有關規定,由甲方直接
發運乙方。但甲方應將發票、運單等交易單證交付丙方,由丙方轉送丁方,再由丁
方督促乙方按規定辦妥銀行承兌手續,丙方在收到銀行承兌匯票二天內,按承兌匯
票的總金額一次向甲方墊付貨款。
第五條 還償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貨款,視同丙方對乙方的貸款,以月息__‰按季計收
利息。延付的貨款採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方式,乙方於承兌匯票到期日前將承兌票
款交存丁方,丙方於承兌匯票到期日主動向丁方收取承兌票款。乙主如不按規定向
丁方交存承兌票款,丁方除應於到期日憑票支付外,即按銀行承兌契約的有關規定,
對乙方執行扣款,並處以罰金、罰息。
第六條 費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財產信託手續費為信託金額的__‰,共計__元,於甲方收
到丙方墊付財產信託貨款後二天內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手續費__元,於丁方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時
付清。
第七條 附則
本協議經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簽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約,違約時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辦理。
甲方__(公章) 乙方__(公章)
代表人__(簽章) 代表人__(簽章)
丙方__(公章) 丁方__(公章)
代表人__(簽章) 代表人__(簽章)
簽約日期:19__年__月__日
附1: 財產信託合同
立合同人:委託單位(簡稱甲方)
______
受託單位(簡稱丙方)
______
甲方向丙方辦理財產信託,除確認財託字第 號“財產信託基本協議”的各
項條款外,有關財產信託的具體事項,補充訂立以下條款:
一、甲方將準備出售給______單位的裝置(物資),向丙方提出財產信
託,並要求丙方在購貨單位延期付款期間提供融資。
二、甲方保證執行供需雙方訂立的供貨合同。凡發生脫期交貨或產品質量等違
約事項,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三、丙方同意按“財產信託基本協議”第四條規定,在收到需貨單位的銀行承
兌匯票後的二天內,按承兌匯票金額向甲方一次墊付全部貨款。
四、甲方收到墊付的乙方貨款後的二天內,一次付清丙方財產信託手續費__
元。
五、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資本息止為財產信託期,在此期
間如發生任何意外事項,而使丙方無法按期收回融資本息時,甲方確認丙方有權向
______國信 ( )字第( )號
本合同鄭重宣告: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5.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7.信託檔案: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託人確認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委託人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為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2.委託人指定的信託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影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影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託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託人交付的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以及該信託資金在信託設立後,在受託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託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4.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受託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託計劃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託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託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付至受託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託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託計劃成立後,上述財產為信託財產。
第六條 信託目的
通過實施信託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託的信託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託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託計劃資金運用於融資租賃專案以獲取收益,閒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託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託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託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資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關係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託人確認信託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託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託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託收益
1.信託收益及其計算
信託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後的餘額部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收益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託收益=總信託收益×(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收益率=總信託收益÷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2.信託收益的分配:
信託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收益,該信託收益扣除受託人報酬後即為應分配的信託收益;
(2)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託收益在信託終止後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託收益劃付賬戶)。
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信託費用
1.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1)信託發行費用;
(2)檔案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資訊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託人應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託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託人墊付的,受託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託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託報酬
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2.受託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託報酬。
3.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託人不收取信託報酬;
(2)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4.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專案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4.在信託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儘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託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信託法》規定,信託一旦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託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清算財產;
(3)委託人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託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託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為限;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5)受託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託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託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託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式,委託人基於本合同對受託人的委託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託人不得提取劃轉信託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託管,不得轉移信託財產;
(5)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託財產並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託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託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託人可以從信託財產中直接扣收受託人到期應收的信託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3)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託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應為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託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託人因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時,受託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託人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信託管理費;
(4)受託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託客戶的信託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至少每年定期向委託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6)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送達信託財產歸屬人;
(7)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託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託財產;
(8)受託人應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儲存期為本信託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託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託人。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有效期內,委託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託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託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託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託期限內,經委託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檔案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信託受益權轉讓時,本信託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託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託人未按期向受託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託財產的,信託合同終止,並由委託人向受託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託人如因違反本信託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託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託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委託人與受託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信託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託。
經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委託人可以追加信託財產。
經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本信託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兼併或者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時,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5)信託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後,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劃至信託收益劃付賬戶。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就信託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託計劃有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衝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後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所有條款均無異議,並對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委託人與受託人可協商後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託人收到信託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委託人與受託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區
附件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本風險申明書。
本風險申明書是對_______國信(XT)第( )號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項下受託人在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的說明。
_______ 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國信)運用信託財產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賃的方式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從而獲取租金收益。在信託財產運用過程中,存在租賃物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將信託資金以金融租賃方式進行運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損失的風險。 _______國信將嚴格按照信託合同及信託計劃書的約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高效的管理職責和義務,但並不意味著承諾信託財產的運用無風險。
_______國信依據信託合同和信託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_______國信違背信託合同和信託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_______國信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託財產承擔。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託人,將資金委託給_______國信,並由_______國信按照信託合同和信託計劃書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是本人/本機構的真實意願,表明本人/本機構已瞭解_______國信運作信託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託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檔案表示已仔細閱讀了本檔案、信託合同、信託計劃書及其他有關資訊。
委託人(簽署):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戶。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資訊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二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第三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四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第五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
(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
(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檔案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託計劃項下受託人提供不少於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託的方式,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八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為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為總信託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第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第十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