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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協議書(精選6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1.05W

簽訂協議書 篇1

根據我過往輔導中小型外資企業對體系中籤訂;供應商協議;的處理經驗,其中有兩類;不好處理的廠商;,提供如下做法供參考:

簽訂協議書(精選6篇)

一.客戶指定ed或大品牌知名廠商某種特殊原因的唯一廠商可按提供版本格式或內容簽署(其實該協議也不會差到哪去,只是相對來說,責任處罰力度或方式的側重點不同---因代表立場不一).但要考慮2點(以提高對廠商管理的信心):

1.要求廠商每半年或________年提供其相關機構(如G或B)的(至少六項指標)的測試報告(則原有的檢測報告的有效期最多隻有________年),有條件的廠商(如某些廠商內部自行能檢測相關資料)需每次供貨時,一併附上相關測試報告或證明檔案;

2.每半年走訪一次ed,並對其體系進行稽核(這方面可與相關商管理辦法相結合).

二.對於那些沒有正規制造基地的代理商(甚至還轉了幾手)--儘量避免(商選擇中要考慮的內容)不太重要的原材料或輔料廠商臨時採購廠商

因他們一般很難承擔相應的重大責任(肯籤協議也只是一個敷衍-----出事後,大不了立馬走人)而不會籤;供應商協議;,那工廠就得從如下幾方面著手(對供應商管理的資源投入):

1.與廠商協議,不定時每半年抽查一次所交貨品送相關機構檢測,如檢測,費因由本司負擔,如G,除該批需退貨外,要倒罰10倍或更多;貨款;(這些可在採購合同中新增附頁,予以說明);

2.要求廠商提供其前3大客戶的資料(如:品質視窗客戶的客戶群)---主要是想結成品質同盟,資訊共享,儘量將事態控制在萌芽狀態(有些可藉助外部力量知悉其狀況);

3.所供物料儘量使用在一些對管控不太嚴的產品或客戶訂單上;

4.經常關注一些研討或相關指令的網站(釋出資訊)或BB(尤其是;豁免清單;的更新),對物料的成份(結構)多熟悉(減少對不必要事項的過份擔憂,如有些工廠就存在擔心其五金廠商提供的貨品BDE超標);

5.找到符合要求的廠商取而代之.

以上,其宗旨就是:儘可能的利用現有資源將風險降到最低(沒有風險是不可能的)---這也是籤協議的真正目的!

講師介紹袁公明,祖籍湖南,深圳大學BA湖南大學工學學士(電子工程)。中國XX培訓網高階顧問金牌講師;六西格瑪綠帶;國家註冊900114X6949內審員;CA會員中國電子學會會員專委會會員;國內首位公開倡導

創辦中國第一所品質大學的有志之士;職業經理人;打工期間曾獲“百佳外來青工”稱號,深圳商檢局機電產品認可檢驗員資格

簽訂協議書 篇2

出租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聯絡地址: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聯絡地址:

居間方(丙方):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願、互利的弎上,經平等協商,現雙方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物業

甲方自願同意將座落於南寧市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結構為

房屋(鋪位)及其屋內設施(颶傢俱家電清單)在良好的狀態下租給慚方。甲方保證對該房產擁有合法出租的權利,出租該房產並沒有侵犯第三人的權利,並保證本合同所載有關該房產之情給乙方。甲方保證對房產擁有合未能出租的權利,出租該房產並沒有侵犯第三人的權利,並保證本合同所載有關該房產之情況以及所有提分期分批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合法、準確、完整,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致的一切責任,同時乙方已實地察看該房產,對該房產的座向、面積、樓齡、間隔、質量、裝修、抵押情況、產權情況等均予以認可。

二、房屋用途

僱心屋使用用途為,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

三、租賃期

1、租賃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物業,乙方應如期歸還;如甲方將該物業繼續出租或是出售,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3、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轉租,必須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否則不得擅自轉租、退租,不得單方提前終止合同,否則,不退還押金,並按相關違約條款論處。

租金

1、租金為:每月人民幣 元。

2、租金支付方式:每三個個交款週期,應在前個交款週期最後一個月的日前由乙方支付下一個交款週期租金給甲方。其中,每一個交款週期租金人民幣元。一年的收視同費陸拾元(¥60.00元),共計人民幣 元。要求在籤合同當日交付。

四、押金:

1、本合同簽訂當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人 元。

2、合同期滿,如乙方不再續租,甲方應將押金退還給乙方(不計利息)。退還時間為甲乙雙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及結清相關費用當日。

3、如乙方未按時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費,甲方有權從押金中扣抵押所欠金額。如押金不足以抵所欠金額,乙方應於接到甲方書面付款通知起五日內補足。

五、房屋使用的費用

在租賃期間房屋的管理費、清潔費、水費、電費、電話費、數字電視收視費、電梯使用費、維修基金等房屋作用費均由乙方承提一,並按物業管理處規定交付的時間支付。

六、雙方責任

1、甲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以約定狀況(詳見該物業設施清單)交給乙方使用,並保證該物業設施清單所載房屋設施完好無缺。

2、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乙方應遵守國家和法律及公共道德規範,不得放違林海、易燃、易爆物品i得從事非法活動(如傳銷等)。

3、乙方須愛護房屋及室內設施,如因人為原因(含電器使用等其他原因造成火災)造成房屋及室內設施損壞,乙方應負責修繕或賠償,如因自然原因損壞則由甲方負責修繕,乙方不承擔責任。

4、乙方必須按時交納租金及房屋使用費用,如拖欠租金超過10天或拖欠房屋使用費超過壹個月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物業,乙方無條件立即遷出該物業且須承擔違約造成的全部損失,及負責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簽訂協議書 篇3

我國《民法典》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即雙方當事人名稱不能錯。如果是以公司名義籤,則要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如果是以非公司制企業名義籤的,則提供營業執照、投資人身份證;如果以個人名義籤的,要提供個人身份證。並注意上述證件名稱是否一致。

(二)標的;即買賣貨物的名稱、型號、或類別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單價昨總價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雙方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一百三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

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一百三十七條:出賣具有智慧財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智慧財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

《民法典》以上規定只是作為只是作為參考,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增減有關條款。但在實踐中,以下這些條款是必須的:

1、合同當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則需法人的名稱。必要時還可檢視當事人的身份證或執照;

2、合同標的:如果是買賣合同的話,需要說明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購買數量等;如果是提供勞務,則要說明勞務的型別、勞務的標準;

3、價格:要注意貨幣單位;

4、履行期限:超過履行期限會導致違約,甚至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

5、違約責任:一般約定違約金比例或損失賠償辦法;

6、糾紛解決方式:約定是採用仲裁還是訴訟的方式。如果約定仲裁,最好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

7、法律適用問題:這牽涉到訴訟發生時將向哪裡的法院起訴的問題;在國際買賣合同中尤為重要。

嚴格來說,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還應包括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和履行協助義務的內容。在這裡我們不涉及這個方面的內容。

合同有多種形式,我們強調合同應以書面的形式簽訂。簽訂書面合同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它是雙方存在合同關係的重要證據,有利於保護雙方的權益;

其次,避免雙方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再次,預防合作方對業務員的職務行為不予認可。

一、合同的簽訂過程中的風險防範

(一)簽訂前對合作物件的審查(調查)

瞭解合作物件的基本情況,有助於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在供貨及付款條件上採取相應的對策,避免風險的發生。

1、瞭解合作方的基本情況,保留其營業執照影印件,如果合作方是個人,應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瞭解這些資訊有利於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時,當處理糾紛的時候,有利於我方的訴訟和法院的執行。

2、審查合作方有無簽約資格。我國法律對某些行業的從業資格做了限制性規定,沒有從業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特定的業務,如果我方與沒有資格的主體簽訂此類合同將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民法典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調查合作方的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儘可能對合作方進行實地考察,或者委託專業調查機構對其資信情況進行調查。

(二)合同各主要條款的審查

我們主張,一切合同都應當採取書面的形式訂立。訂立合同時,要力爭做到用詞準確,表達清楚,約定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對於重要的合同條款,要仔細斟酌。大家也許要說了:我不是學法律的,也不是整天和文字打交道,要求我把合同訂得如此完美,這個標準是不是太高了。我們認為,只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充分結合自身的經營特點,不斷地總結經驗,加上認真負責的態度,在座的每一個人都可以把合同訂好。

對合同條款的審查,不僅要審查文字的表述,還要審查條款的實質內容。對文字表述的審查能力也許不是一時半會就能提高的,但是對條款實質內容的審查卻是每個人都可以做得到的。

1、規格條款:對於多規格產品尤其要注意。我們在與客戶協商的時候,要對各型號產品的具體規格做出說明,同時詳細瞭解客戶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間出現差錯。

2、質量標準條款:根據我方的產品質量情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並約定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同時應認真審查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和客戶的需求是否一致。

案例

一、XX公司生產型鋼,型鋼可以用A、B兩種標準制造。客戶明確指出型鋼的指標必須符合B標準,並將B標準做為合同的附件。可是業務員在合同的產品質量標準一欄,填上了A標準。車間也按照A標準生產了該批貨物。客戶收貨後進行化驗,發現各項指標不符,要求XX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請問:XX公司主張A標準是經過雙方的協商才寫入合同的,應按A標準供貨。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援呢(本案例屬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民法典》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就是依附件中約定的標準生產,XX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

3、包裝條款。對於購貨方提出的特殊包裝方法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4、交付方式條款(送貨條款):如果貨物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這關係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儘量不要寫明,而應爭取約定由本地法院管轄。此外,合同中應收貨方的經辦人的姓名。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經辦人離開後,對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給訴訟中的舉證帶來困難。施工企業人員的變動較為頻繁,當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託書。 案例

二、深圳一公司在北京承包工程,當事人向該公司在北京的工地送貨,但是合同中沒有約定送貨地點,當事人的送貨單和對方的收料

簽訂協議書 篇4

男方: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

男方與女方現因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自願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無共同子女

二、雙方無共同財產可供分割

三、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四、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後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男方: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簽訂協議書 篇5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

地址:

聯絡電話: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

地址:

聯絡電話:

鑑於甲乙雙方分別於年月日簽署《房屋租賃協議》(以下簡稱“原合同”)20__年_月_日簽署《補充協議》(稱為“補充協議1”),約定乙方承租甲方商鋪一間。現因主合同租賃期限即將屆滿,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續簽主合同租期及其他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資訊

乙方繼續承租甲方位於的商鋪一間,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續租租賃期限

續租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20__年_月_日止。

第三條租金

1、該房屋租金為 元整 月。

2、租金遞增方式:每年遞增10% 。

3、押金:該房屋押金為 元,押金於協議簽訂當時付清。本協議到期,雙方結清所有費用後,押金如數退還。

第四條轉租

1、甲方同意租賃期限內,乙方可以將房屋進行轉租,由乙方與最終承租人另行簽署《租賃協議》。

2、轉租期限不得長於本合同租賃期限。本合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租賃物。

3、乙方有義務確保最終承租人合理使用並愛護房屋及附屬物品、裝置設施。不得隨意更改房屋結構和房屋用途,不得利用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若最終使用人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損壞、滅失或無法修復的,最終承租人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乙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條其他

1、本協議與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未盡事宜,以原合同為準。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補充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日期: 日期:

簽訂協議書 篇6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 年 月 日在市簽訂:

被投資方:

公司,住所為,法定代表人為。

原股東:

,中國國籍,身份證號碼為;

,中國國籍,身份證號碼為;

,中國國籍,身份證號碼為;

投資方:

,住所為,委派代表為。

鑑於:

1、被投資方繫於年月日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現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註冊號為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為

2、截至本協議簽訂之日,被投資方的註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具體股權結構為:

序號

股 東

出資額(萬元)

股權比例

出資方式

3、各方擬根據本協議的安排,由投資方以貨幣資金萬元人民幣認購公司新增註冊資本萬元的方式成為公司股東,持有公司增資後%的股權。

4、本協議各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投資過程中各方的權利義務,並同意依法進行本次增資行為。

為此,上述各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訂立本協議如下條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1、除非本協議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公司、被投資方

公司

、投資方

創始人

原股東

管理層

各方、協議各方

、原股東、投資方

本次投資

或本次交易

投資方本次擬認購新增的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的行為

增資價款

投資方出資認購新增的萬元註冊資本而應支付的全部價款萬元人民幣(大寫:萬元)

公司上市

公司在境內或境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銷售收入

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聘請的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審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歸屬於公司的銷售收入

淨利潤

經股東會或董事會聘請的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審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歸屬於公司所有者的稅後淨利潤

關聯企業

與中國財政部於20__年釋出的財會[20__]3號《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或其日後的相關修訂)、《公司法》(或者日後的相關修訂)或者證監會相關規定中所述的關聯企業具有同樣含義的企業

工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董事會

本次投資完成後,由投資方與原股東委派的董事共同設立的董事會

投資完成

投資方按照本協議第四條的約定完成本次投資並經工商局核准登記為公司股東

先決條件

投資方進行本次投資的先決條件,具體含義如本協議第五條所述

權利負擔

除原股東陳述或者權屬證明相關資料上載明的主體以外的任何人享有的任何利益、權利或股權(在不限制前述規定一般性的前提下,包括任何使用權、取得權、期權或優先權)或任何抵押、質押、留置或讓與,或查封、扣押等任何司法限制,或任何其他權利負擔、優先權或擔保權益,或在相關財產上設定的任何性質的安排。

協議生效日

本協議正式生效的起始時間,以協議正式簽訂日為準

交割日

投資方將增資價款支付至公司指定賬戶之日

登記日

本次增資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

中國法律

就任何人士而言,指適用於該人士的中國政府、監管部門、法院或證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法規、行政或部門規章、指令、通知、條約、判決、裁定、命令或解釋。就本協議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法規和判例

人民幣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元

工作

除週六、週日及中國法定節假日以外的任何一個日期

2、其他解釋

(1)本協議中使用的“協議中”、“協議下”等語句及類似引用語,其所指應為本協議的全部而並非本協議的任何特殊條款;

(2)本協議的附件為協議的合法組成部分。除非本協議上下文另有規定,對本協議章節、段落、條款和附件的引述應視同為對本協議該部分內容的全部引述;

(3)本協議的條款標題僅為了方便閱讀,不應影響對本協議條款的理解。

第二條 本協議書的目的與地位

1、通過本協議約定之條件和步驟,投資方將以溢價方式對公司進行增資,並按照本協議約定持有公司相應的股權。

2、本協議系公司引入投資方進行投資的原則性協議,為履行本協議而簽署的附件以及其他書面檔案或合同,均視為本協議的補充協議,且不得與本協議的原則相違背。各方在本協議簽訂之前簽署的檔案與本協議內容相沖突的,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第三條 增資價格

1、各方一致同意,在符合本協議約定的相關條款和先決條件的前提下,投資方出資萬元人民幣,認購公司增資後%的股權,其中萬元計入公司註冊資本,剩餘萬元計入公司資本公積。本次增資完成後,公司註冊資本變更為萬元,公司股權結構變更為:

序號

股 東

出資額(萬元)

股權比例

出資方式

1

2

3

4

合 計

100%

2、公司原股東同意放棄優先認繳公司本次新增註冊資本的權利。

3、公司應按照與投資方一致同意的資金使用計劃(見附件一)使用增資價款,全部增資價款應存於公司的專項賬戶,不得用於債券投資。

第四條 本次增資的程式及期限

1、本協議簽訂的同時,公司應取得股東會關於同意投資方增資及修訂章程的股東會決議、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的承諾。

2、協議各方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10個自然日內,完成公司章程、增資後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等檔案的簽署。

3、投資方應在本協議第五條所述支付增資價款的先決條件全部滿足或由投資方以書面方式全部或部分豁免之日起15個自然日內,按照約定的數額將增資價款一次性支付至公司開設的指定賬戶。

4、公司收到投資方增資價款之日起3個自然日內,應由公司開具書面出資證明書予以確認。

5、投資方的增資價款到位後的5個自然日內,公司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6、投資方的增資價款到位後的15個自然日內,將全部變更資料遞交工商部門且受理。

第五條 本次投資的先決條件

1、投資方支付本次增資價款的義務取決於下列先決條件的全部實現:

(1)屬於本公司方的本次投資相關的法律檔案的修訂及簽署,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的承諾及本協議等;

(2)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決訴訟;

;協議後面有此項

(3)公司及創始人簽署的附件三陳述、保證及承諾真實有效。

2、就本條第1款的先決條件而言,除非投資方豁免該等先決條件,如該等先決條件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未全部得到滿足的,投資方有權經書面通知其它各方後立即終止本協議,不再支付增資價款,投資方無須就終止本協議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六條 本次增資的相關約定

公司、原股東應當採取一切措施保障投資方享有下列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簽署相關協議檔案、配合辦理工商變更手續。

1、優先受讓權

(1)原股東擬向其他股東或任何第三方出售或轉讓其持有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的(以下簡稱“轉讓股權”),應提前15個自然日書面通知投資方。在同等價格和條件下,投資方或原股東享有優先受讓權;

(2)如投資方及公司其他原股東都對轉讓股權行使優先受讓權,則公司其他原股東與投資方應協商確定各自優先受讓的轉讓股權的份額;協商不成的,則根據屆時各自持有公司的相關出資比例受讓轉讓股權。

2、優先認購權

公司股東會決議後續進行增資的,在同等條件下,投資方享有優先認購權;如原股東亦主張優先認購權,則投資方與原股東應協商確定各自認購的增資份額;協商不成的,投資方與原股東按照屆時各自持有公司的相關出資比例進行增資。

3、隨售權

(1)原股東擬將其持有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出售給任何第三方(“受讓方”,不包括原股東)的,應提前15個自然日書面通知投資方。在此情況下,投資方有權選擇是否按相同的價格及條件與原股東按照同比例同時向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且原股東應保證收購方按照受讓原股東股權的價格受讓投資方擬出讓的股權。本協議簽署前已向投資方披露或已取得投資方書面確認放棄該權利的除外。

(2)投資方應於收到通知後的15個自然日內將是否隨售的決定書面通知公司,否則,視為放棄隨售權。

4、反稀釋權

(1)原股東一致同意,本次增資完成後,除非取得屆時所有股東的一致同意,公司不得以低於本次增資的價格或者優於本次增資的條件引入其他投資方對公司增資,但根據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批准的員工持股計劃除外;

(2)即使屆時所有股東一致同意公司以低於本次增資的價格引入其他投資方,原股東一致同意,投資方自動享有公司與後續引入投資方簽署的增資協議及補充協議中的最優條款,具體調整方案屆時再商議(減資、資本公積定向轉增)

5、經營指標承諾

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創始人對公司20__年度、20__年度及20__年度的經營指標向投資方作出如下承諾:

(1)銷售收入指標

創始人承諾:公司20__年度、20__年度及20__年度主營業務銷售收入分別不低於人民幣萬元、萬元、萬元,指標的%作為緩衝帶,指標低於%則觸及對賭條款,指標超過%應有相應獎勵

如公司當年度銷售收入指標未完成,創始人應按照下列計算公式向投資方給予股權補償:

補償股權比例=(1-當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當年度銷售收入指標)×投資方屆時持有的股權比例

如公司當年度銷售收入指標達到獎勵標準,投資方應按照下列計算公式向創始人給予現金獎勵:

獎勵金額=(當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當年度銷售收入指標)×獎勵比例(如2%)

(2)中心建設指標

創始人承諾:公司20__年度、20__年度分別完成不少於家、家中心的建設,指標的%作為緩衝帶,指標低於%則觸及對賭條款,指標超過%應有相應獎勵。

如公司未達到建設指標,創始人應按照下列計算公式向投資方給予股權補償:

補償股權比例=(1-當年度實際成立中心個數/當年度中心建設指標)×投資方屆時持有的股權比例

如公司當年中心建設指標達到獎勵標準,投資方應按照下列計算公式向創始人給予現金獎勵:

獎勵金額=(當年度實際成立中心個數-當年度中心建設指標)×每家獎勵金額(如每家5萬元)

(3)如公司同時未達到銷售收入指標和中心建設指標,則創始人承諾按照上述兩種補償股權比例較高者向投資方進行補償;如公司同時達到銷售收入獎勵指標和中心建設獎勵指標,則投資方承諾按照上述兩種獎勵金額較高者向創始人進行獎勵

(4)上述股權補償逐年實施,公司應在收到投資方關於公司未滿足經營指標承諾而要求股權補償的書面通知後30個自然日內將上述補償股權比例按照1元轉讓給投資方,公司、創始人及原股東有義務配合投資方簽署相關股權補償協議、修改章程、股權轉讓協議及決議等檔案,並履行審批及工商變更登記的手續。

(5)如公司沒有完成指標任務,與指標任務相差較大,創始人每年最大補償股權比例為3%。

6、回購權

(1)如公司20__年度、20__年度及20__年度當年經審計的、主營業務銷售收入低於本條第5款約定的當年銷售收入指標的50%,或20__年度、20__年度公司經審計淨利潤為負,投資方有權要求創始人或公司按照下列價格回購投資方所持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回購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回購價格=投資方的投資金額+投資方的投資金額×10%×投資方持有公司股權天數/365–投資方持有公司股權期間取得的現金紅利

(2)如公司、創始人或管理層發生違背承諾,嚴重違約的情況,投資方有權要求創始人按照本款規定的價格和條件履行回購義務,回購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回購價格=投資方的投資金額+投資方的投資金額×10%×投資方持有公司股權天數/365–投資方持有公司股權期間取得的現金紅利

(3)自本次投資完成之日起36個月內,如投資方委派董事支援公司上市且公司符合上市條件,但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否決公司上市計劃,則投資方有權要求創始人按照本款規定的價格和條件履行回購義務,回購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回購價格=投資方的投資金額+投資方的投資金額×15%×投資方持有公司股權天數/365–投資方持有公司股權期間取得的現金紅利

(4)自投資方書面要求創始人回購股權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公司可協調第三方按照上述回購條件及價格受讓投資方持有的公司股權,視同創始人已履行回購義務;

(5)自投資方書面要求創始人回購股權之日起45個自然日內,創始人應支付投資方全部回購價款,投資方收到全部回購價款後15個自然日內應配合公司、原股東辦理股權轉讓手續;

(6)公司及創始人無權強制回購投資方本次投資後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7、領售權

在滿足本條第6款約定的回購條件的情況下,如創始人或公司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回購義務、支付股權回購價款,或未能促使第三方按照回購條件及價格受讓投資方持有的公司股權,則投資方有權通過兼併、重組、資產轉讓、股權轉讓或其他方式發起向其他第三方(以下簡稱“收購方”)出售公司部分股權或全部股權,對此創始人承諾如下:

(1)對投資方發起的出售公司股權的提案不行使否決權;

(2)根據投資方或收購方的要求,簽署、遞送所有與公司出售股權有關的檔案並積極採取支援行動;

(3)如採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公司出售,同意按照與投資方相同的條件向收購方轉讓其所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權。

8、知情權

公司及創始人承諾按照下列要求向投資方及投資方委派的董事及時提供公司準確、真實、完整的相關資料,並接受投資方委派人員對公司財務資料進行查閱:

(1)根據投資方的要求,每月20日前提供上月的財務報表和業務報告;

(2)根據投資方的要求,每季度/每半年結束後30個自然日內提供經公司董事長、財務總監簽署確認的未經審計的季度/半年度的合併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3)根據投資方的要求,在每季度/每半年結束後45個自然日內提供經公司董事長、財務總監簽署確認的重要聯營公司和子公司未經審計的季度/半年度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4)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60個自然日內提供公司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並在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提供公司經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且經股東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合併財務報表;

(5)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30個自然日內提供公司新一年度收入和資本預算計劃;

(6)公司應當提供下列資訊:①投資方希望知道且與投資方利益相關的;②為投資方自身審計目的而需要的;③為完成或符合有權的政府機關的要求,投資方要求公司提供的其他一切有關公司運營及財務方面的資訊;以及④公司收到任何關於全部或部分收購公司、公司的任何資產或任何下屬企業的正式報價及意向資訊等。本款項下的資訊應於投資方提出書面要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供;

(7)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會議結束後10個自然日內提供相關會議紀要(投資方需要的前提下);以及

(8)創始人及公司承諾按照要求向投資方及時提供公司的相關資料。投資方可能要求該等資訊以特定格式彙報,如果該等資訊不為公司所能即時提供或者無法以要求彙報格式提交,公司應當盡其所能按照投資方的要求取得、整理、編輯此資訊。

9、重大事項決定權

本次增資完成後,對於公司(包括子公司及實質性子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項應得到投資方及股東一致通過方可實施:

(1)通過、修改公司章程;

(2)成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授權代表董事會行使質權;

(3)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4)員工期權計劃的設立和實施,包括授予數量、授予物件、行使價格、行使期限等;

(5)公司年度分紅計劃;

(6)公司的破產、清算、合併、分立、重組。

10、董事會決策權

本次增資完成後,公司(包括子公司及實質性子公司)下列事項需經包括投資方委派董事在內的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方可實施:

(1)批准、修改公司的年度計劃和預算;

(2)處置公司的重要資產,包括房產、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對公司業務持續運作產生重大影響的資產;

(3)在年度預算之外的、一次性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的對外投資(包括子公司的對外投資)、合資、合作等;

(4)任何關聯交易(關聯董事不參與表決);

(5)改變公司薪酬體系;

(6)任何針對第三方的對外貸款、借款、擔保、抵押或設定其他負擔;

(7)委託或變更公司的會計師事務所(需要股東大會通過);

(8)修改公司的會計政策。

11、優先清算權

公司發生清算、解散、結束營業時,投資方有權優先於原股東享有優先受償權,按照下列兩種計算方法所得結果中較高者獲得受償:

計算方法一:投資方的投資金額+公司對投資方的所有欠款+投資方在公司已公佈但尚未執行的利潤分配方案中應享有的紅利以及應付而未付的利息

計算方法二:投資方按照持股比例對公司可供分配的財產所享有的分配額

任何兼併、收購、改變控制權、合併的交易行為,或者公司出售、出租其全部或實質部分的資產、智慧財產權或將其獨家授權予他人的,均構成本條意義上的清算、解散或結束營業。

第七條 股東權益的分享及承擔

自交割日起,投資方與原股東即按各自持股比例對公司享有和承擔相對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治理

1、為加強公司管理,對於公司總經理、財務總監及董事會祕書的任命或變更需經投資方與公司討論後共同決定。(按公司董事會規則辦)

2、為改善公司的治理結構,本次投資完成後公司設立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投資方委派一名董事;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成員不變。

3、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公司章程約定的事項在會議召開通知之日同時將會議資料向董事提交,通知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郵政快件方式向投資方指定的收件方發出。

4、公司建立的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及相關內控制度應當經股東大會通過,並確保公司的治理機制有效規範執行。

第九條 承諾及宣告

1、公司創始人向投資方承諾如下:

(1)對於任何由於公司歷史債務、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檔案規定等)造成的、審計報告中未能體現的任何債務或責任由公司原股東承擔,在本次投資完成後發現的,給投資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均由創始人承擔賠償責任;

(2)創始人及其控股或參股的關聯企業不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或投資任何與公司業務構成競爭的同類型業務及存在關聯交易的業務;

(3)在本次投資完成前公司不存在任何尚未執行及擬執行的分紅計劃。自交割日起,公司的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由增資完成後的所有在冊股東按各自的股權比例共同享有;

(4)未經投資方書面同意,創始人不得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轉移、轉讓、質押、抵押或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權;

(5)如經過股東會批准同意的公司融資需創始人提供擔保支援的,創始人同意無條件為公司提供相關擔保支援;

(6)本次投資完成後,創始人確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獨立董事除外)簽署相關承諾,保證自本次投資完成後3年內不主動從公司離職,如在此期間離職的,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從事或投資任何與公司構成競爭的業務;

(7)公司在開展業務過程中發生違法經營情形而被主管部門處罰的,給投資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均由公司或創始人承擔賠償責任;

(8)公司(包括子公司)出資不到位或抽逃出資而被主管部門給予處罰的,給投資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均由所涉股東或創始人承擔賠償責任;

(9)公司歷史沿革過程發生的歷次股權轉讓雙方如發生股權糾紛而給公司或投資方造成損失的,由創始人承擔賠償責任。

2、投資方向公司作出宣告或陳述如下:

(1)投資方決策委員會對本次投資的最終批准;

(2)投資方完成商業、業務、財務及法律的盡職調查且調查結果令投資方滿意;

(3)投資方本著股東利益最大化、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合理使用投資方享有的所有優先權利,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解決相關問題;

(4)本協議第六條約定的投資方享有的隨售權、反稀釋權、回購權、領售權及優先清算權在公司正式遞交上市材料之後自動終止;如公司上市材料撤回或上市申請未獲批准,則本協議第六條約定的投資方享有的所有優先權利自動恢復。

3、本次投資完成後,公司及創始人承諾按照下列約定的時間完成相關工作:

(1)本次投資完成後【1】年內,創始人分期或一次性向公司補足資本金,補足金額以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資料為準;

(2)本次投資完成後【12】個月內,創始人向投資方提供本次投資前公司歷史沿革過程中發生的歷次股權轉讓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憑證或轉讓雙方簽署的宣告,確認歷次股權轉讓款已付清、轉讓雙方不存在任何潛在的股權或債務糾紛;

(3)本次投資完成後【3】個月內,公司(包括子公司)按照經投資方認可的方案與全體員工簽署勞動合同,並與高階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他重要崗位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及競業禁止協議。

第十條 交易費用的支付

1、本次投資過程中,協議各方各自承擔發生的日常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差旅費、通訊費、檔案製作費等;

2、如投資方按照本協議完成投資,則投資方為完成本次增資而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所需支付的律師費、審計費等費用(以下簡稱“中介費用”)由公司最終承擔,上述費用總計不得超過萬元人民幣。

3、如投資方未進行投資,則上述中介費用由投資方承擔。

第十一條 保密和不可抗力

1、保密

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年內,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有管轄權的政府有關機構要求外,未經本協議各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僱員、顧問、中介機構或代理應對其已獲得但尚未公佈或以其他形式公開的、與本次增資相關的所有資料和檔案予以保密。

2、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協議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騷動、暴亂、戰爭及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明文規定且對外公佈的上市規則變動等)影響而未能實質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應予終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其他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本協議規定的通知方式將有關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上的適當證據提供給其他方。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協議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不可抗力事件對其履行協議義務的影響;和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協議。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響終止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和賠償

1、本協議各方均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規定,以下每一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

(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實質性義務或承諾,以至於其他方無法達到簽署本協議的目的;

(2)公司或創始人違反本協議第六條約定的投資方享有的權利以及公司、創始人向投資方作出的承諾、宣告、保證等。

2、公司、創始人發生違約行為的,投資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進行改正;違約方自收到投資方的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未予改正的,投資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行使回購權。

3、創始人違反本協議約定的股權補償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按照股權補償對應的投資方出資金額的千分之三支付投資方違約金。

4、公司或創始人違反本協議約定的股權回購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按照股權回購價款的千分之三支付投資方違約金。

第十三條 協議的解除

1、協議解除

各方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方式共同解除本協議。

2、單方解除

(1)如本協議第五條所述的先決條件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三十日內尚未全部得到滿足的,則投資方有權在上述期限期滿後、增資到位之前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單方解除本協議,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2)如公司或原股東存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違約行為,在投資方增資到位之前,投資方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單方解除本協議,並有權另行向公司或原股東主張因其違約行為造成的投資方全部實際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及適用法律

1、任何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加以解決。如協商未果,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在該等爭議發生後三十天內,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在有關爭議的協商或訴訟期間,除爭議事項外,本協議各方應在所有其它方面繼續其對本協議下義務的善意履行。

3、本協議及任一最終檔案(除非基於適用法律的規定)都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適用衝突法原則)。如若因為執行此協議產生任何爭端,敗訴方都應承擔相應的合理的律師費用。

第十五條 協議生效及其它

1、本協議經各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後生效。

2、本協議的簽訂、履行、修訂、解除和爭議解決等均應受中國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

3、本協議的任何修改須經各方共同簽署書面檔案;未經其他各方同意,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4、各方聯絡方式及地址如下,如果各方要求變更相關內容的,應當提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1)公司代表:,聯絡地址:,聯絡電話,傳真號碼及郵箱地址;

(2)原股東,聯絡地址:,聯絡電話,傳真號碼及郵箱地址;

(4)投資方,聯絡地址:,聯絡電話,傳真號碼及郵箱地址。

5、公司根據工商局要求提交公司章程或另行簽署增資協議,相關檔案內容與本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約定不一致的,以本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約定為準。

6、本協議中文正本一式份,各方各持有一份,其餘用於辦理工商登記備案之用。

(以下為本《股權投資協議書》附件及簽署頁)

(本頁無正文,為本《投資協議書》簽署頁)

協議各方簽署:

被投資企業:

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原股東:

投資方:

(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一:資金使用計劃

附件二:高階管理人員名單

附件三:陳述、保證和承諾

公司及創始人的一般陳述與保證

公司及創始人個別及共同地向投資方做出以下陳述與保證:

1、關於公司主體資格和業務經營,除了已向投資方披露的情形以外:

(1)公司是合法成立並存續的有限公司,擁有合法資質,並依法進行年檢;

(2)截至本次增資前,如存在出資不到位或其他出資瑕疵,由創始人連帶承擔補足出資義務;

(3)迄今為止,公司開展的業務行為在所有實質方面均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及其章程的規定;

(4)公司持有其現有資產及開展現行業務所需的全部執照、批文和許可,公司所有權/存續的合法性、財務狀況、盈利、業務前景、聲譽或主營業務未出現重大不利變化或涉及潛在重大不利變化的任何情況;

(5)公司除其目前在正常業務過程中所從事的業務活動外,不改變公司目前的主營業務,亦不終止目前進行的主營業務活動;

(6)公司應將其知曉的並且可能對公司業務的特點和性質有重大影響的有關事項的任何公告或其它資訊通知投資方;

(7)向投資方所出示、提供、移交的有關公司資產和負債等全部財務資料及資料均為合法、真實、有效,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8)公司不存在重大隱性債權債務糾紛,未有潛在的或正在提起的針對任何一方的重大的訴訟、法律程式、索賠或行政處罰;

(9)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公司及其創始人已獲得了簽署並履行本協議的授權,並具有完全法律權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公司授權和批准以達成、簽署和遞交本協議並完全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2、不違反法律或無利益衝突

本協議的簽署和履行將不違反公司章程或其它組織規則中的任何條款或與之相沖突,亦將不違反對公司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性檔案的規定,或者與之有任何利益衝突。

3、充分披露

(1)就公司及其創始人合理所知,不存在任何與公司資產或業務有關的可能對公司資產或業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而且公司及其創始人未向投資方披露的任何事實;

(2)就公司及其創始人合理所知,公司及其創始人在本協議中的任何宣告或保證,或根據本協議所進行的交易而向投資方提供的任何陳述、保證或說明,均不存在任何對重大事實的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隱瞞。

4、自本協議簽署日至交割日,上述陳述與保證均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

5、公司及創始人向投資方承諾,本次投資完成後,投資方按照股權比例享有各項股東權利;

6、創始人承諾並保證其與公司之間無任何其他影響或損害投資方作為公司股東之權利或權益的任何安排;

7、公司和創始人承諾,除公司已向投資方披露的情況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其股權、房產、土地使用權、商標、專利或其他重要資產被設定抵押、擔保或存在其它權利負擔的情況;如果本協議簽署後發現有未披露的房產、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擔保或其它重大權利負擔的,投資方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或要求創始人代為清償債務以免除公司的相應債務;

8、公司和創始人承諾,截至本協議簽署日,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因違反法律法規而遭受任何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果本次增資完成後發現本協議簽署之前公司已存在任何違規經營而使公司可能遭受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創始人承諾由其承擔全部責任;

9、公司和創始人承諾,公司與第三方的協議、合同均已或將能得到合法、完整的履行;如果由於本次增資登記日前公司的任何已發生的行為而需要向任何第三方承擔重大賠償責任,且該等情形未向投資方披露的,創始人承諾由其承擔全部責任並補償公司因此遭受損失;

10、創始人承諾,本協議簽署後,如公司需要根據適用的中國法律為其聘用的員工補繳任何在本次投資完成日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或其他費用的,創始人承諾由其承擔該等補繳義務;

11、創始人承諾,本協議簽署後,如公司需要根據適用的中國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補繳任何在本次投資完成日前應繳納的稅項(包括但不限於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等),則補繳義務將全部由創始人、承擔;

12、創始人向投資方同意、保證和承諾:創始人及其任何關聯方現在及將來均不得從事任何與公司現有主營業務(構成直接競爭的任何活動);

13、創始人及公司自本協議簽署日至登記日期間以與以往慣例一致的方式進行經營活動;

14、自本協議簽署日至登記日期間,公司允許投資方對其業務、資產和財務等狀況進行調查和訪談,並應根據投資方的合理要求向投資方提供該等調查所需的各項資料和資訊;

15、自本協議簽署日至登記日期間,公司及創始人不得以股權或其他融資形式代替投資方的增資行為,或因前述目的與其他第三方接洽;

16、公司和創始人應盡其最大努力促使所有的承諾和保證得到滿足;

17、創始人對持有的公司股權享有完整的處分權利,不存在為其他個人或實體代持或代為管理股權的情形,亦不存在委託其他個人或實體代為持有或管理股權的情形,股權不存在質押、凍結等權利受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訴訟、仲裁或爭議等現實或潛在的法律糾紛。

公司(蓋章)

創始人(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