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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創始股東協議(精選3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6.25K

經典創始股東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經典創始股東協議(精選3篇)

地址:____________

手機號碼:____________,電郵: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手機號碼:____________,電郵: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手機號碼:____________,電郵:____________

(以上一方,以下單稱"創始股東"或"股東",合稱"全體創始股東"或"全體股東"或"協議各方"。)

全體股東經自願、平等和充分協商,就共同投資設立本協議項下公司,啟動本協議項下專案的有關事宜,依據我國《公司法》、《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公司及專案概況

1.1 公司概況

公司名稱為,註冊資本為人民幣(幣種下同):____________萬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等主體基本資訊情況,以公司章程約定且經工商登記規定為準。

1.2 專案概況

專案是一個,致力於,發展願景是成為。

第二條股東出資和股權結構

2.1 股權比例協議各方經協商,對出資方式、認繳註冊資本、股權比例分配如下: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____________元,持有公司______%股權。

乙方: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____________元,持有公司______ %股權。

丙方: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____________元,持有公司 ______%股權。

2.2 如任一股東決定以專利、商標、著作權、不動產等法定其他出資形式出資的,應依法辦理相關評估、交付或轉讓手續。

2.3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約定,按時履行出資義務,否則,其股權比例自動調整為實際出資金額佔公司註冊資本金的比例。

2.4 公司註冊資本金到位後,如仍不能滿足公司資金需要,則全體股東應按各自股權比例追加投資,不願意出資的,則其股權比例調整為實際出資金額佔追加投資後公司的註冊資金的比例。

第三條股權稀釋

3.1 如因引進新股東需出讓股權,則由協議各方按股權比例稀釋。

3.2 如因融資或設立股權激勵池需稀釋股權的,由全體股東按股權比例稀釋。

第四條分工

甲方:____________出任,主要負責。

乙方:____________出任,主要負責。

丙方:____________出任,主要負責。

第五條表決

5.1 專業事務(非重大事務)

對於股東負責的專業事務,公司實行"專業負責制"原則,由負責股東陳述提出意見和方案,如其餘股東無反對意見的,則由負責的股東執行;如其餘股東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對票的,負責股東可繼續執行方案,但CEO應就負責股東提出的方案執行後果承擔連帶責任。

5.2 公司重大事項

對於公司重大事項,全體股東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由佔公司以上表決權的創始股東一致同意後做出決議。

第六條財務及盈虧承擔

6.1 財務管理

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規範財務和會計制度,特別是資金收支均需經公司賬戶,並由公司財務人員處理,任一股東不得擅自動用公司資金。。

6.2 盈虧分配

公司盈餘分配、依公司章程約定。

6.3 虧損承擔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全體股東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股權成熟及回購

7.1 全體股東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 %,滿年成熟100%。

7.2 未成熟的股權,仍享有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及其他相關股東權利,但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股權處分行為。

7.3 任一股東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以______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將其未成熟的股權依其餘股東各自持股比例轉讓給其餘股東:

7.3.1主動從公司離職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被解職;

7.3.4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

7.4 任一股東的股權在未成熟前,發生因婚姻關係解除而導致股權分割,或股權繼承,或被認定為喪失行為能力的,參照上述第7.3款執行。

7.5 回購

如發生上述第7.3款任一約定情形的,其餘股東有權要求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以最近一輪新的融資的估值的%的價格,將已成熟的股權按其餘股東各自股權比例進行轉讓。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決定行使本條款權利的,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並無條件予以配合。

第八條股權鎖定和處分

8.1 股權鎖定

為保證創業專案的穩定,全體股東一致同意:____________公司在合格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或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前,任何一方未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協議外任何人以轉讓、贈與、質押、信託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處置或在其上設定第三人權利。

8.2 股權轉讓

任一股東,在不退出公司的情況下,如需要對外轉讓已成熟的股權的,其餘股東按所持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讓權;如確實需要轉讓給第三方的,則該第三方應取得其餘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且對專案的所能給到的支援和貢獻不能低於轉讓方。

8.3 股權分割

創業專案存續期間,任一股東離婚,其已成熟的股權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東地位。已成熟的股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該股東承擔),並由該股東對其配偶進行分配補償,否則,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代為向其配偶進行補償,並按補償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8.4 股權繼承

8.4.1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在本協議及公司章程約定:創業專案存續期間,如任一股東去世,則其繼承人不能繼承取得股東資格地位,僅繼承股東財產權益;針對已成熟的股權遺產財產權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公司承擔),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按評估價格受讓,並按向該股東繼承人支付的轉讓款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8.4.2 未成熟的股權,參照本協議第7.3款約定處理。

第九條非投資人股東的引入

如因專案發展需要引入非投資人股東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該股東專業技能與現有股東互補而不重疊;

(2)該股東需經過全體股東一致認同;

(3)所需出讓的股權比例由全體股東一致決議;

(4)該股東認可本協議條款約定。

第十條股東退出

創始股東,經其餘股東一致同意後,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權應按本協議第7.5款約定,全部轉讓給公司現有其餘股東或其餘股東一致認可的第三方。

第十一條一致行動

11.1 在公司引入投資人股東後,在涉及如下決議事項時,協議各方應作出相同的表決決定:

11.1.1 公司發展規劃、經營方案、投資計劃;

11.1.2 公司財務預決算方案,盈虧分配和彌補方案;

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變更公司組織形式或主營業務;

11.1.4制定、批准或實施任何股權激勵計劃;

11.1.5 董事會規模的擴大或縮小;

11.1.6聘任或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11.1.7 公司合併、分立、併購、重組、清算、解散、終止公司經營業務;

11.1.8 其餘全體股東認為的重要事項。

11.2 如全體股東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其餘股東應作出與CEO一樣的投票決定。

第十二條全職工作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經營和管理事業,不再存有任何其他業務或工作關係。

第十三條競業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勸誘

13.1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年內,不得以自營、合作、投資、被僱傭、為他人經營等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關係的產品或服務的行為。

13.2 任一股東,如違反上述約定,所獲得的利益無償歸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權的,應將已成熟的股權,應以壹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轉讓給其餘股東。

13.3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離職之日起2年內,非經公司其他股東書面同意,其不會勸誘、聘用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及以後受聘於公司的員工,並保證其關聯方不會從事上述行為。

第十四條專案終止、公司清算

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專案終止,協議各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14.2 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後可終止公司經營,協議各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14.3 本協議終止後:

14.3.1 由全體股東共同對公司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

14.3.2 若清算後有剩餘,全體股東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14.3.3 若清算後有虧損,全體股東決議不破產的,協議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

第十五條拘束力

本協議是全體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如與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約定不一致的,在全體股東股東範圍內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全體股東違反或不履行本協議、公司章程約定的義務,須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公司與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爭議解決

如因本協議及本專案發生之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一股東有權向本公司註冊地所在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通知

協議各方一致確認:各自在本協議載明的地址、手機號碼、電郵均為有效聯絡方式,向對方所發出的書面通知自發出之日起7天內視為送達,所發出的手機簡訊或電郵,自發出之時,視為送達。

第十九條生效及其他

19.1 本協議經協議各方簽署後生效。

19.2 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另行協商,所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本協議一式四份,協議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後,報公司備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以下為簽章欄,無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經典創始股東協議 篇2

甲方(原股東):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乙方(原股東):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丙方(新增股東):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鑑於:

1、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系在 依法登記成立,註冊資金為 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經[ ]會計師事務所( )年[ ]驗字第[ ]號驗資報告加以驗證,公司的註冊資金已經全部繳納完畢。

2、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依法成立、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同意通過增資的方式引進資金,擴大經營規模。

3、公司的原股東及持股比例分別為:    公司,出資額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    公司,出資額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

4、丙方系在依法登記成立、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同意向公司投資並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為此,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公司增資事宜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第一條 丙方用現金認購新增註冊資本,丙方認購新增註冊資本______萬元,認購價為人民幣______萬元。(認購價以公司經審計評估後的資產淨值作依據,其中萬元作註冊資本,所餘部分為資本公積金。)

第二條 增資後公司的註冊資本由萬元增加到萬元。公司應重新調整註冊資本總額及股東出資比例,並據此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各股東的持股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形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三條 出資時間

(1)丙方應在本協議簽定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本協議約定的認購總價一次性足額存入公司指定的銀行帳戶,逾期按應付金額日萬分之  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逾期日後,守約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並有權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2)新增股東自出資股本金到帳之日即視為公司股東,享有認購股份項下的全部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機構安排

1、股東會

(1)增資後,原股東與丙方平等成為公司的股東,所有股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新公司《章程》的規定按其出資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2)股東會為公司權力機關,對公司一切重大事務作出決定。

2、董事會和管理人員

(1)增資後公司董事會成員應進行調整,由公司股東按章程規定和協議約定進行選派。

(2)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丙方選派  名董事,公司原股東選派  名董事。

(3)增資後公司董事長和財務總監由丙方指派,其他高階經營管理人員可由原股東推薦,董事會聘用。

(4)公司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經公司董事會過數通過方能生效,有關重大事項由公司章程進行規定。

3、監事會

(1)增資後,公司監事會成員由公司股東推舉,由股東會選聘和解聘。

(2)增資後公司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其中方  名,原股東指派  名。

4、變更登記

(1)、各方應全力協助、配合公司完成工商變更登記。

(2)、如在丙方繳納全部認購資金之日起____個工作日內仍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則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協議解除後,公司應負責將丙方繳納的全部資金返還丙方,不計利息。

第六條 有關費用的負擔

1、在本次增資擴股事宜中所發生的一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驗資費、審計費、評估費、律師費、工商登記變更費等)由變更後的公司承擔(當該項費用應由各方共同或公司繳納時)。

2、若本次增資未能完成,則所發生的一切相關費用由  公司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任何簽約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包括協議各方違反其於本協議所作的陳述與保證,均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不止一方違約,則由各違約方分別承擔各自違約所引起的責任。違約賠償責任的範圍限定在法律允許的、相當於因違約而給其它方所造成的全部實際損失。

2、儘管有以上規定,任何一方均不因本協議而就任何間接損失或損害對其它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一切爭議,各方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它

1、經各方協商一致,並簽署書面協議,可對本協議進行修改;

2、本協議自各方蓋章及其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協議一式  份,各方各執  份,公司  份,  份用於辦理與本協議有關的報批和工商變更手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經典創始股東協議 篇3

股東協議書(樣式一)

第一章?總則?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東各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名稱及性質

第二條?公司名稱為: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住所為: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投資總額及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條?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宗旨:_________。

第九條?公司經營範圍是:_________。

第六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

第十條?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股東會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二十一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條?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_____三年。董事_____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_____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批准,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_____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洩露公司祕密。

第二十五條?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董事可以在_____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餘任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餘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_____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_____結束後的合理期間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祕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祕密成為公開資訊。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三十二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二節?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專案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檔案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檔案;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儲存,保留期限為五十年。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八章?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五十一條?總經理每屆_____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五十二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五十四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20%(含20%)的單項對外投資專案,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20%(含20%)的單項貸款與擔保。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50%(含5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制訂的決策程式進行。

第五十五條?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總經理可以在_____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九章?監事

第五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股東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五十八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九條?監事每屆_____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十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六十一條?監事可以在_____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合同第四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第六十二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四條?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六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佈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七條?公司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公司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併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成立後,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七十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七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三條?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_____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十七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_____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條?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簽署。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