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證件號碼:乙方:
甲乙雙方於20--年10月01日簽定的勞動合同,提前解除甲乙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 雙方一致同意於20--年 10月31日解除勞動合同,即日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不存在任何爭議。乙方同意並放棄就其他勞動關係問題提起仲裁或訴訟等的權利,彼此不再追究雙方責任。
二、 因是甲乙雙方協議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甲方需要向 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乙方同意根據離職前12個月所得工資的平均工資計算,共計:3000元人民幣。工資結算至20--年10月31日,結清應得所有工資共計:3529元人民幣,合計:6529元,大寫:陸仟伍佰貳拾玖元整。乙方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同意接受甲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與方式。
三、 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20--年 10月31日止。
四、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雙方無違反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五、 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字後3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並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洩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0元人民幣。
七、 乙方應於勞動合同解除後15日內到甲方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八、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譭、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對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 本協議經甲方蓋章與乙方簽字後即時生效。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署的模組局《房屋租賃合同》,雙方至目前為止履行情況良好。由於乙方光進銅退規劃原因,要求終止原《房屋租賃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
一、原合同租賃期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內容,終止執行。
三、乙方應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將裝置、管線等自行搬出,租賃房屋退回給甲方,依附於租賃房屋的裝修等歸甲方所有。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須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___%的違約金。
四、原合同終止後,乙方除應付租金外,同意補償___個月的原合同租金給甲方。
五、原合同終止後,雙方同意就原合同事項互不追究法律責任。
六、雙方如就本協議的效力、解釋或者履行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調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書自雙方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根據《勞動法》第________條第________款第___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工資發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特此證明。
第一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