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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合同範本4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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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抵押借款合同範本

財產合同範本4篇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甲方。就有關事項訂立如下協議: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額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2、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甲方以位於____________自有財產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擔保,並於本合同簽訂後,到____________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即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證)。乙方將在他項權利辦妥後______天內將全部資金付給甲方。

4、借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執行。

5、甲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按期還本付息。否則乙方有權處置抵押物

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畢本合同止。

7、簽訂本合同後,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等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將處置抵押物。

8、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乙方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於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9、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雙方應向海口市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有關抵押的登記、公證等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

10、本合同系經海口市公證處公證並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方到期不履行義務或不適當履行,乙方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1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財產綜合保險合同財產合同範本(2) | 返回目錄

基本條款

保險財產

第一條 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險單載明的地點,屬於被保險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即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內裝璜、傢俱、用具、床上用品、服裝;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現金、金銀、珠寶、玉器、首飾;

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向他人租賃、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的本條第(一)項所列財產,保險人予以承保;

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的本條第(二)至第(四)項所列財產和專業人員使用的專業用品,保險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不屬於本保險標的範圍之內,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一)有價證券、票據、郵票、古玩、古書、畫、檔案、賬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其他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和工藝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機、農用機械;、

(四)個體工商戶、連家鋪子因營業所使用的財產和所銷售的商品;

(五)菸酒、食品(米、面除外)、藥品、化妝品;

(六)遊戲卡、唱盤、影碟、錄音錄影帶、軟盤、表、筆、眼鏡、無線通訊裝置、打火機、手包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

(七)行動電話和行動式電腦;

(八)違章搭建的建築或設施裝置;

(九)被保險人非法佔有、持有的財產;

(十)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和正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保險責任

第三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空中執行物體的墜落;

(二)有明顯撬竊痕跡的盜竊或人室搶劫。

責任免除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直接或間接物質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敵對行為、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核反應、核輻射和放射性汙染;

(三)電機、電器(包括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裝置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無論內在或外來)、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

(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為,或前述人員勾結、慫恿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

(五)蟲蛀、鼠咬、黴爛、變質、自燃、自然損耗;

(六)工藝不善、原材料缺陷、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

(七)不屬於本條款第三條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損失。

第五條 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損失,以及其他不屬於本條款第三條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責任期間

第六條 本保險的保險責任期間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檔,投保人可以選擇其一,並記載於投保單和保險單中,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期間內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金額

第七條 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本保險按份出售,每份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5元,其中火災、爆炸、空中執行物體的墜落責任項下的保險金額為2元人民幣,有明顯撬竊痕跡的盜竊或人室搶劫責任項下的保險金額為5元人民幣;

(二)如投保人購買多份本保險,保險財產的總保險金額為單份保險的保險金額乘以實際投保份數;但總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三)在保險責任期間,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數,總保險金額將相應增加,增加額為增加、的投保份數乘以單份保險的保險金額,如投保人減少投保份數,總保險金額將相應減少,減少額為減少的投保份數乘以單份保險的保險金額。

保險費

第八條 本保險的保險費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如投保人購買一份本保險,保險人按每年每份保險28元人 民幣收取保險費,其中火災、爆炸、空中執行物體的墜落責任項下的年保險費為16元人民幣,有明顯撬竊痕跡的盜竊或人室搶劫責任項下的年保險費為12元人民幣;

(二)如投保人購買多份本保險,保險人收取的年保險費總額為單份保險的年保險費乘以投保份數。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及責任

第九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投保人應對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如實告知;

(二)投保人應依照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一次性交納保險費,在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後、本合同開始生效;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房屋變更用途、保險財產存放地點發生變更或保險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七日內通知保臉人,在保險人辦理同意承擔保險責任的批改手續後,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

(四)被保險人應當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五)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救護並儲存現場,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保險,同時向當地公安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以便及時查翻處理;

(六)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者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且被保險人沒有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的,保險人按照本條款有關規定先予賠償;

(七)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本條款規定的各項義務,或有虛報損失等欺騙行為,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經支付的賠款,亦可終止保險合同。

賠償處理

第十條

(一)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正本、相關批單、發票、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施救費用單據以及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和有關職能部門(如公安等部門)的證明,以及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據和材料;

(二)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並依《保險法》有關規定支付合理的施數費用;

(三)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合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且在賠款中扣除;

(四)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對現金、金銀、珠寶、玉器、首飾的損失按以下原則處理: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險,則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3.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險的份數為兩份以上(含兩份)十份以下,則最高賠償限額為投保份數乘以人民幣3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險的份數為十份以上(含十份),則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3,元;

(五)自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財產遭受損失的當天起兩年內,如其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或不提供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單證,即作為自願放棄保險保障權益處理;

(六)從保險人書面通知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一年內,如被保險人不領取賠款,也作為自願放棄保險保障權益處理。

附則

第十一條 在保險責任期間內,若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提前解除本合同,經保險人同意後,本保險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時,保險責任終止。

第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由以下檔案構成,各檔案之間相互解釋、相互補充,如有衝突,以如下序號在前的檔案中的約定或解釋為準:

(一)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面協議;

(二)保險單;

(三)保險條款;

(四)投保單。

第十三條 有關本合同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以下順序處理:

(一)提交保險單簽發地的保險人的經營機構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則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特別約定條款

特別提示

第一條 本特別約定條款是華泰居安理財型家庭綜合保險(家庭版)的備選條款,投保人可在購買基本保險的基礎上選擇本特別約定條款,如果投保人同時選擇本特別約定條款,則基本保險條款 和特別約定條款共同構成構成本保險的條款。

本特別約定條款只能和基本條款結合使用,單獨使用時不發 法律效力。

保障金的確定

第二條 投保人投保本保險時,可以選擇繳納保障金的形式。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險,其應繳納的保障金為1元人民幣;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險,其應繳納的保障金總額為一份本保險應繳納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數。

第三條 保障金應一次性繳納。

給付金的確定

第四條 在本保險的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後,不論保險期限內是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實際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多少,不影響投保人領取給付金。

第五條 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險,在保險責任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可以領取的給付金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如保險責任期間為三年,則給付金為1933元人民幣;

(二)如保險責任期間為五年,則給付金為1195元人民幣。

第六條 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險,在保險責任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可以領取的給付金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如保險責任期間為三年,則給付金為投保份數乘以1933元人民幣;

(二)如保險責任期間為五年,則給付金為投保份數乘以1195元人民幣。

本保險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時給付金的確定。

第七條 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期間內,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應在本保險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前到本公司辦理退保手續;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數。

第八條 本保險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時,給付金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半年以下的,給付金一退保份數x(1一對應的手續費);

(二)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含半年),給付金一退保份數x(1+1 x保險天數x .3%一對應的手續費);

(三)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含一年),給付金一退保份數x(1+1 x保險天數x ..6%一對應的手續費);

(四)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兩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含兩年),給付金一退保份數x(1+1 x保險天數x .73%一對應的手續費);

(五)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含三年),給付金一退保份數x(1+1o x保險天數x .83%一對應的手續費);

(六)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給付金= 退保份數x(1+1o x保險天數x .9%一對應的手續費)。

給付金的領取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的給付金只給付給投保人或其授權代表人。

第十條 投保人在領取給付金時,須攜帶保險單正本、相關批單正本、發票、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如投保人委託他人代理領取給付金的,代理人代為領取時,除應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須出示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證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如保險單正本、相關批單正本、發票丟失,投保人應及時到保險人經營場所辦理掛失手續;在掛失手續辦理之前,如給付金被冒領,保險人不負責任。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家庭財產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家庭財產保險條款及在保險單上註明的其他條件承保被保險人坐落於_______________下該財產的保險。

保險財產專案

保險金額

特別約定

房屋及其他附屬裝置

其他保險財產

(見條款第二條二、三、四項)

代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財產

(應分別列明財產名稱及金額)

保險金額合計人民幣

保險費率:每千元 元 附加盜竊險:每千元 元

保險費:人民幣 $

自 年 月 日 時起

保險期限: 壹年

至 年 月 日 二十四時止

承 保 記 錄

簽章 登記 會計 複核

保險公司簽章

年 月 日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財產合同範本(3) | 返回目錄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險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以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2.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厲害關係得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它珍貴財物;

2.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3.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樑、碼頭;

4.礦井、礦坑內的裝置和物資;

5.其他。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檔案、帳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3.違法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

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第四條 保險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損失,本公司付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

(2)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

(3)空中執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裝置因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遭受損害,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直接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2.在發生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六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採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七條 除外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

(2)核子輻射或汙染;

(3)貝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八條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1.保險財產遭受第四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2.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壞;保險財產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以及損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4.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九條 固定資產可以按賬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於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下部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為限。

2.部分損失

(1)按賬面原值投保的財產,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於重置重建價值,應根據保險金額按財產損失程度或修復費用與重置重建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相當於或高於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2)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財產,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3.以上固定資產賠款應根據明細賬、卡分項計算,其中每項固定資產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 流動資產可以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餘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賬面餘額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以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餘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出險當時的賬面餘額計算賠償金額;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出險當時該項科目的賬面餘額。

2.按最近賬面餘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於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發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額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於出險當時的賬面餘額時,應當按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約定的該項科目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該項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2.部分損失

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本條款第六條的費用支出時,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流動資產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餘額投保的,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的,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賠償金額。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財產,根據保險金額與重置重建價值或出險當時的帳面餘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後的殘餘部分,應當充分利用,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可由本公司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15天內按照保險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防災主管部門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後,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佔用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保險財產增加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並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現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從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救護費用清單,救護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賬冊,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本公司應當迅速審定核實。保險賠償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日內一次支付賠款。

第二十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並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從通知本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3個月內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條款第十九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者從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如有塗改賬冊,偽造單證、製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保險人按_________計收,後者按_________計收。

第二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對本保險項下的爭議有排它管轄權。

第二十八條 補充與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稱_________。

2.未盡事宜,可另籤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籤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籤):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籤):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財產抵押合同範本財產合同範本(4) | 返回目錄

貸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為取得借款,貸款方為確保貸款安全,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本財產抵押契約。雙方在共同遵守國家法律和信貸政策的前提下,保證恪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借款方自願以本單位所擁有的財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貸款方:包括固定資產

元;可封存的流動資產

元,有價證券

元;其它

元(詳見抵押物清單),評估現值共計

萬元。抵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貸款方根據抵押率不得超過現值的70%的規定,同意以借款方抵押物為條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貸款額度

萬元。在這個額度內,按照中國工商銀行貸款辦法和信貸政策,可以一次申請貸款,也可分次申請借款,在抵押期限內,貸款歸還後可以申請貸款,但借款期不得超過抵押期。

第二條 經貸款方同意,抵押清單所列由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財產。抵押期間借款方可繼續使用、保管,並負責保養、維修,其費用開支由借款方負擔。 在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經貸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變賣、轉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間,屬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損壞、損失或變質,由借款方負責,並在十日內通知貸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由貸款方核減相應的貸款額。抵押清單所列的由貸款方保管的抵押物,自本契約簽訂之時,移交貸款方保管。

第三條 借款方不能按期還清借款本息時,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如處理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貸款本息時,借款方應用其他資金歸還。

第四條 在抵押期間,如充當抵押物的有價證券到期兌現,由借貸雙方共同負責辦理並償還貸款。

第五條 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格下降時,貸款方相應調低放款額度。

第六條 抵押物必須參加財產保險(有價證券等除外)。如遇保險公司不同意保險或續保,借款方應另找意外財產損失擔保人。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借款方應負責續保,並將續保的保險單交貸款方保管,如發生災害損失,借款方必須以保險理賠款歸還貸款本息。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鑑定、登記、運輸、保管以及合同公證等費用開支由借款方負擔。

第八條 貸款方有權隨時對借方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督檢查,借款方須在工作上保證協助。

第九條 抵押合同依法需變更或解除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協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條 借款方發生合併、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借貸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商定增加下列條款:

第十二條 本契約自借貸雙方籤並經公證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規定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含提前還清貸款本息),抵押物返還借款方,本契約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簽約方和公證機關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與借款合同一起儲存。

附件:1.抵押物清單

張。

2.

3.

4.

借款方公章:

貸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章:

法人代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