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村委會
乙方:扶貧工作組
為發展中心村的集體經濟,由牽頭,支援50萬元,由投資入股深圳(龍川)產業轉移園。
經過雙方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原則基礎上,特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投資方式與流程
方式:資金入股
流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資金存入中心村村賬戶,簽訂《入股分紅協議書》,中心村村委將資金轉到____縣財政局,簽訂《投資合同》。
第二條合同期限,投資金額、分紅比例、權力、義務。
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即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扶貧工作圓滿結束。
乙方向甲方投入資金人民幣伍拾萬元整(小寫50,0000元),此資金由甲方入股南山轉移園。
在合同期限內,南山轉移園將每年____月底和____月底分兩期共分紅7.5萬元到中心村村賬戶上,其中的40%,即3萬元用於村委工作經費,其中的60%,即4.5萬元用於扶貧工作經費,共同推進中心村的建設發展。
在________年扶貧工作期間,村委經費和扶貧經費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管理,任何經費的支出均需經過雙方的同意才能使用入股分紅協議書範本3篇合同範本。每季度向村民公示經費使用明細。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二零一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甲、乙、丙、三方達成共同出資經營賓館的意向,經三方共同選址並共同出資,在廣元市南河敬國路興旺大廈租賃一、二層1000餘平方米房屋開辦興旺賓館。現賓館已經裝修完畢,各項證照齊備,已正式營業。為進一步規範賓館管理,明確三方權利義務,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合夥共同經營興旺賓館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以國家改革開放、西部開發為契機,抓住國家鼓勵民營資本發展的機遇,利用合夥人自身資金,經營旅館業,使合夥人通過合法經營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夥名稱、性質和主要經營地:
合夥經營的賓館名稱為:興旺賓館。經營場所位於:廣元市南河敬國路興旺大廈。
賓館性質:以甲方張泳郯的名義辦理各項證照,實際經營性質為合夥經營。
第三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旅館業。
第四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年零個月,自年月起,至年月止。
第五條 三方出資額比例、方式
本合夥經營出資已於賓館正式營業時基本完成,年月經三方
共同核算,本合夥三方已出資共計人民幣萬元,其中,出資金額萬元,佔總出資的%;出資金額萬元,佔總投資的50%;出資金額萬元,佔總投資的%。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按份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份額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時三方協議分割。
第六條 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
盈餘分配:
1、財務結算和利潤分配原則上每月進行一次;
2、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出資份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債務承擔:
興旺賓館在年月日以前所有債權債務及所欠稅金及相關部門的規費等由和共同承擔,與乙方胡興波無任何關係。年月日以後興旺賓館合夥經營過程中如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首先用合夥收益償還,合夥收益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合夥人喪失管理、經營旅館的能力;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合夥人因其他原因被有關部門強制執行了其在合夥企業中的70%以上或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合夥人退夥時,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但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胡興波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代表賓館履行賓館負責人的法定事宜;
2、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3、對合夥專案進行全面日常管理,積極配合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4、與其他合夥人協議決定經營價格;職員聘用、辭退;職員工資福利待遇;擴大或者縮小經營規模、範圍;購進常用物品;
5、支付合夥債務;
6、辦理各項證照的年審、換證等工作;
7、完成合夥人委託的其他事宜。
(二)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胡興波為賓館財務管理人,其許可權為:
1、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並對賓館收入、支出明細賬目進行登記;
2、辦理賓館辦公、業務費用的報銷、支付;
3、稅費、水電費用的繳納;
4、職員的教育、培訓;
5、配合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搞好賓館日常管理;
6、做好每月一次的財務清理、利潤分配;
7、完成合夥人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事情大小、資金多少,均由全體合夥人同意或簽字後方可實施和入帳報銷。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按月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其他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專案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五)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任何人不能以合夥企業興旺賓館的名義進行抵押借款,否則造成損失由該合夥人全額承擔並將其除名,所投入資金及所佔股份全部歸其他合夥人所有。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喪失經營、管理旅館能力、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依該合夥人的近親屬的選擇,既可以按退夥對待,旅館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該合夥人的近親屬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3、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某合夥人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清算後,按下列順序清償:賓館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賓館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利潤分配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債務承擔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0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對外出質、抵押或者清償其他債務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夥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集體決定除名。
(六)違約責任金額為違約責任人合夥投資金額的20%。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合夥人均可向提交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夥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合夥人各執壹份;
(四)本協議系全體合夥人共同起草,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約時間:
隱名合夥人(以下簡稱為乙方):
出名營業人(合夥人)(以下簡稱甲方):
茲為隱名合夥一事,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雙方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擬和丙方、丁方(可增加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合夥開設有限合夥企業;成立後的該企業擬從事(填寫經營範圍)經營。由於甲方和乙方系多年的朋友關係,彼此長期信任;乙方不瞭解丙方、丁方;而丙方、丁方與甲方系生意上的朋友關係,丙方、丁方基於對甲方的信任,願與甲方一道合夥成立上述企業。甲方現有的能力根本無法承擔如此大數額的投資,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名下的投資款均由乙方實際承擔,即:甲方出名,乙方出錢。有限合夥企業中甲方名義上應該投資共計資本金人民幣元整,該款均由乙方實際承擔投資,由乙方於本協議成立後分次轉賬交清有限合夥企業。甲乙雙方各自確認上述事實。
第二條:乙方分次轉賬投入資本金後,即為隱名合夥人,且甲方認諾。乙方只按照本協議對有限合夥企業實際承擔所投資範圍內的有限責任,這一責任的承擔還須依賴於以甲方的名義處理。甲方在有限合夥企業中也只能擔任有限合夥人角色。
若根據有限合夥企業發展的需要,仍需更進一步的追加投資,則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第三條甲方應於每屆事務年終,開具財產目錄借貸對照表,以及營業損益計算書等相關財務報表交付乙方查核。
上述資料中依法應該聘請或可聘請相關專業部門出具的資料,甲方應按照乙方的指定,聘請相關專業部門進行服務並出具相關資料。
第四條:前條查核時,如乙方發現疑義之處,即可到有限合夥企業查閱合夥人帳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的狀況。
第五條:本隱名合夥人損益應按照合夥出資額比例分配負擔;但虧損的承擔以不超過乙方的實際投資為限。
第六條:前條利益的分配,應於損益計算後,五日內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資的增加,甲方應配合乙方完善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甲方名下投資的增加手續。甲方應該為辦理上述手續,做好丙方、丁方的同意工作。
第七條:關於有限合夥企業營業事務,均由方執行,而乙方不得直接參與事務的執行。
但乙方得隨時查閱合夥人的帳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的狀況。
第八條:隱名合夥期間中,如遇虧蝕時,如果甲方名下的財產不足資本額半數的,甲方應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終止協議。
第九條:乙方所出的在甲方名下的資本,其實際權利和義務均由乙方實際享有和承擔。甲方據此資本在有限合夥企業中行使權利義務時,均必須按照乙方的指定行使。若甲方與乙方的意見不一致時,以乙方的意見為準。若甲方不遵守本條約定,每次均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按本協議投資總額的20%);並且若甲方的該次意見正確,則因此而產生的收益均歸實際出資人乙方所有,若甲方的該次意見錯誤,則因此而產生的損失均歸甲方個人自己承擔,實際出資人乙方不承擔本次任何損失。
甲方按照每年實際收益分配到自己名下的%歸甲方所有,其餘歸乙方實際所有。
辦理從合夥企業領取分紅款的事務,甲方必須委託乙方指定的人員去實際辦理。
第十條:本隱名合夥有效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為年月。
第十一條: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須中途終止協議的,應於年底為之;但須於兩個月前通知甲方。
在甲方做通丙方、丁方工作的前提下,甲方協助乙方完成退夥工作。
第十二條:協議終止時,甲方應返還乙方所出的資本金額,並應支付應得的利益金,但因虧損而減少資本的,只得返還其餘剩存額。
第十三條:甲方名下所出的資本,如不幸虧蝕淨盡的,以協議終止論;但乙方願意繼續出資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繼續經營,而乙方亦不願意再出資加入時,甲方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甲方無權中途出讓自己名下的投資,乙方若想轉讓實際投資,甲方必須協助乙方完成轉讓手續,甲方不得拒絕。但甲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甲方擅自處分自己名下的投資或要求將自己名下的股份受讓給實際投資人乙方,而乙方不願意受讓的,則甲方應按照第九條的約定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賠償乙方實際損失的全部直接和間接損失。
第十六條:本協議未訂明事項依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辦理,若本協議的約定與有關法律規定不一致,均按本協議的約定執行。
第十七條:雙方均須信守本協議,一方違約,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本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為本協議投資額的20%。
第十八條: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處理。
第十九條: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簽字即生效。
出名營業人(甲方):
擬投資的有限合夥企業名稱:
甲方以及合夥企業的地址:
合夥企業的負責人:
住址:
隱名合夥人(乙方):
住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