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物業狀況
第三章 公約中各主體情況
第四章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開發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第八章 物業管理費與公共維修基金
第九章 房屋使用、管理、維修的具體規定
第十章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約目的
本公約的立約目的如下所列:
1.闡明本小區(公寓、別墅、大廈)業主、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2.規定對本小區(公寓、別墅、大廈)內各單元及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裝置的管理、保養、保險、維修,達到對本小區(公寓、別墅、大廈)的統一管理,使各業主有效享有其購置的單元,使得小區(公寓、別墅、大廈)內環境整齊、衛生、清潔、美觀,使得建築物的使用期限延長。
3.規定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設立及職責,以保障民主決策、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本公約在各方簽署列為本公約附件的承諾書後生效。因此,本小區(公寓、別墅、大廈)的所有業主(包括其受讓人)、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均受本公約的約束。
第二章 物業狀況
第三條 物業名稱:________
第四條 物業坐落:________
第五條 物業四至:________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面積及使用期限:________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文號:________
第八條 總建築面積及劃分單元:________
第九條 共用部位:________
第十條 共用設施裝置:________
第三章 公約中各主體情況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
名稱: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
郵編: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註冊資本: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
第十二條 業主投票權分配原則:
1.業主指在小區(公寓、別墅、大廈)中擁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業主(包括業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數行使表決權,每一套房屋擁有一票投票表決權。
2.如業主房屋超過______平方米的,(此數額為所有業主房屋建築面積的平均數)每超過前述1倍的業主多擁有一票投票表決權,擁有表決權的票數依此類推。同一業主(包括同一房屋的多個房屋共有人作為業主的)擁有多票投票表決權的,不得分開行使。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
1.開發企業在物業銷售前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名稱為:________
2.物業管理資質證書號:________
3.註冊地址:________
4.郵編: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
6.註冊資本:________
7.聯絡電話:________
8.聯絡人:________
9.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除下列情況外,開發企業不得變更物業管理企業:
A.該企業被取消物業管理資質;
B.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C.該企業宣佈解散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式;
D.該企業與其他企業合併或分立。
10.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可以按國家及當地有關規定解聘和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重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簽署本公約附件的承諾書(屆時可以調整),本公約在其簽署承諾書後對其產生約束力。
第四章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業主的權利:
1.對其購置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2.有權按規定和設定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3.有權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有權要求召開、參加業主大會,享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對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享有表決權;
6.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並向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就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7.有權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8.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裝飾裝修;
9.有權自行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
10.有權根據房屋建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企業及時修繕;
11.有權監督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2.有權監督物業管理的收費情況,並要求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規定的期限公佈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支賬目,並接受稽核;
13.有權要求異產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拒不維修並造成他人損失的,可向業主委員會投訴直至提請有關部門調解、仲裁或訴訟;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業主的義務:
1.簽署本公約所附《承諾書》(見附件),承諾遵守本公約的所有條款;
2.轉讓或出租所擁有的獨立單元時,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要求受讓人或承租人簽署《承諾書》(見附件),承諾遵守本公約的所有條款;(其他物業使用人亦應遵守)
3.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公約規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遵守物業管理企業依有關規定和公約訂立的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規章制度;
4.執行業主大會決定及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5.按規定和約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及水、電、天然氣等能源費用;
6.愛護併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
7.在獲得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同意前,不得在房屋的外牆上安裝任何戶外遮光簾、遮篷、花架、旗杆、招牌或其他任何伸出物或結構,亦不得堵塞任何窗戶、外牆採光通風口;不得在窗戶或外牆上安裝任何空調或其他固定設施;
8.不得做出與本公約相違背,或引致小區的保險無效或使該保險金提高的行為。如有前述事情發生,則違約的業主對因此而產生的所有損失、損害、費用、訴訟、索賠及要求,或因此引起的額外或增加的保險金對物業管理企業及其他業主負責。如因該業主違約行為引致小區被損毀或侵害,則違約業主須立即將全部重建或修復損毀部份的重建或修復的一切費用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
9.不得在小區內任何部分存放武器、彈藥、煙花、危險及易燃物品、存放觸犯或可能觸犯任何法規或對其他業主及使用者構成損害、滋擾或危險的物品;
10.不得妨礙、阻塞或堵塞任何共用部位、放置或棄置任何垃圾、棄置物或物件於共用部位或共用設施;
11.在獲得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同意前,不得在其房屋內飼養任何寵物;
12.無權直接懲罰或處分物業管理企業所屬員工;如對員工作出投訴,須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由物業管理企業採取其認為合適的行動;
13.如果業主所有的房屋長期無人居住或使用,業主應在物業管理企業登記,說明管理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訊地址,以便物業管理企業送達有關通知、函件等;同時應關好門、窗,水、電、天然氣總閥門等,以確保安全;
14.產權人應約定與使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要求使用人遵守本公約的約定,並對其違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1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開發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的權利:
1.開發企業對其擁有的或尚未售出的物業,享有與其他業主同等的權利;
2.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開發企業有權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本物業進行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並依法制定本公約。
第十七條 開發企業義務:
1.開發企業對其擁有的或尚未售出的物業,承擔與其他產權人同等的義務。對已竣工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應由開發企業繳納物業管理費;
2.在保修期間,開發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承擔保修範圍內的維修責任,及時處理有關保修事宜;或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處理,而發生的費用由開發企業負責;
3.開發企業應保證在其轉讓、抵押、出租、批准佔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理該物業的任何部分時(已售出部分除外),其受讓人、抵押權人或承租人等均應履行開發企業對外已經做出的承諾;
4.物業交付使用時,開發企業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材料:
(1)竣工總平面圖;
(2)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
(3)附屬公共建築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
(4)有關設施、裝置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
(5)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材料;
(6)房屋質量保證檔案和房屋使用說明檔案;
(7)房屋銷售清單和產權資料;
(8)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及收益歸屬清單;
(9)物業管理所必須的其他資料。
5.開發企業應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六章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的約定,制定、實施物業管理的制度包括但不限於《裝修守則》、《住戶手冊》、《房屋使用手冊》、《車位管理規定》等;
2.對物業實施管理;
3.按照有關法規、規章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4.維護物業公共安全環境和秩序,制止違反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
5.協助有關部門對物業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項進行管理;
6.委託他人協助專項管理。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1.聽取業主及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業主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2.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3.重大維護管理事項和年度維護計劃應與委託人協商;
4.定期公佈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收支賬目,接受質詢和審計;
5.定期公佈物業管理費收支賬目,接受質詢和審計。
第七章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服務的基本內容:
1.小區內房屋建築及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管理、維修養護、巡視檢查;
2.共用部位園林綠地的管理養護;
3.共用部位環境衛生的管理服務;
4.公共秩序的維護;
5.參與物業竣工交付使用時的驗收交接;
6.入住管理;
7.物業裝飾裝修施工監督管理;
8.車輛行駛、停放管理及其場地的維修養護;
9.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
10.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委託代收相關費用;
11.接受產權人委託,提供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以外的服務專案。
第二十一條 在下列非物業管理企業原因的情況下,物業管理企業不承擔管理責任:
1.無法避免的水、電、天然氣等燃料或材料短缺,火災、水災、地震等不可抗力導致的服務中斷;
2.涉及產權人和其他房屋使用人雙方的糾紛,而造成的損失;
3.涉及刑事責任、無意或蓄意破壞而造成的損失;
4.涉及業主財物,包括但不限於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失竊、損壞的;
5.在小區內使用共用設施裝置時,因自身原因造成身體傷亡或財產損壞的;
6.物業管理企業無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
第八章 物業管理費與公共維修基金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
1.管理費標準為:______元/平方米/月(依據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的約定).
2.管理費包括:________
物業管理企業酬金;
物業管理企業成本和費用(員工薪金、行政費、稅費、固定資產折舊等);
共用區域的保安費、保潔費、綠化費、保險費、公用事業費(水、電費等);
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保養費等;
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3.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每月第一日從管理費賬戶內提取當月的物業管理企業酬金,數額不超過物業管理實際支出的____%.
4.業主應在每季度(1月、4月、7月、10月)第一個工作日前向物業管理企業預付當季度管理費。
5.自物業交付使用之日起,無論物業是否佔用、出租或空置,業主均須繳付100%的管理費和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三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
1.業主在購買房屋時,須按購房款2%的比例繳交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關檔案執行。
3.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
4.業主在出售、轉讓、抵押或饋贈其房屋時,所繳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九章 房屋使用、管理、維修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有利於小區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則,妥善處理供水、排汙、通行、通風、採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第二十五條 小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和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2.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裝置;
3.在庭院、平臺、綠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4.侵佔或損壞道路、綠地、花卉樹木、藝術景觀和文娛、體育及休閒設施;
5.隨意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6.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7.私設攤點;
8.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有違社會公共道德的活動;
9.法律、法規及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業主或其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將裝飾裝修方案報經物業管理企業認可,並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裝置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修養護以及相鄰業主的合法權益,因裝飾裝修導致共用部位、共用裝置設施以及其他業主利益受損,業主或使用人應當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房屋應當按設計用途使用。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徵得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並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因房屋維修或公共利益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書面協議,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作相應賠償。
第二十九條 利用物業設定廣告等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徵得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後,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第三十條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經營的應徵得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補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
第三十一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房屋時,應當將本公約作為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的必要附件。當事人應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十二條 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應當定期維修養護,出現危害物業安全、影響外觀或妨礙公共利益的情況時,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督促責任人維修養護。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時,有關業主和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業主、使用人阻撓維修造成物業損壞及財產損失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進入業主或使用人的單元進行維修工作,應事先通知業主或使用人並取得其同意。緊急情況下無法通知業主或使用人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在第三方機構的監督下,進入單元內部,但事後應及時通知業主或使用人。
第三十五條 如房屋因火災、颱風、地震、地陷或其他原因而破壞,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則業主委員會應該召開特別業主大會,決定房屋是否修復或重建以及修復或重建費用的籌集辦法;如業主大會決定放棄修復和重建,則業主委員會應拍賣剩餘房產,並將拍賣所得與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及業主其他共有財產按建築面積比例返還給各業主。
第十章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業主大會的召開與業主委員會:
1.在業主入住率達到____%及以上時,業主代表、開發企業或物業管理企業應在物業所在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監督下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2.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逾期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________區小區辦可以指定業主代表自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業主大會的職責:
1.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3.制定、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
4.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5.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6.審議、批准物業管理企業的年度工作計劃;
7.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的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8.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1.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或解除物業管理合同;
3.監督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5.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6.協助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各項工作;
7.公約、會議記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及有關檔案由業主委員會保管,業主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業主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業主、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本公約產生的糾紛和爭議,可通過協商和調解的方式解決,也可向______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業主、使用人違反本公約和物業使用管理維修規定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違反本公約的,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及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可依照本公約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仲裁).
第四十一條 業主、使用人未按照本公約或《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繳納物業管理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每日加收應繳納費用的____‰的滯納金或按約定加收滯納金。對於超過18個月不繳納物業管理費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禁止該業主所欠費物業的轉讓、出租和抵押,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追繳。
第四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違反本公約或公共利益的,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第四十三條 開發企業未履行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業主及業主委員會可要求其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規定或本公約的,業主及業主委員會可依照合同或本公約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公約的效力及於開發企業、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政府規章有關政策以及 市法規、政府規章和有關政策。公約不得與前述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牴觸,如有牴觸,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擁有對公約的解釋權,但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開發企業解釋。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開發企業不得對已核准的公約進行修改。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可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決議對公約進行修改。修改後的公約,應重新申請核准。
第四十八條 本公約報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公約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報審一式六份,經核准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兩份,________區小區辦備案一份,開發企業留存一份,物業管理企業一份,業主委員會一份。
甲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乙方: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業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管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區內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告知:小區業主公約是為了更好的管理小區內秩序、環境、保障小區內住宅的安全、維護住宅區內公共秩序、營造良好生活氛圍,而由小區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經協商一致而簽訂的文字。在約定公約的時候,應當儘可能將小區物業管理過程總可能產生的內容寫出,併合理約定。業主與物業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按照《_________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執行;本公約約定與《_________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的,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為加強住宅區各類物業管理,保障本住宅區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住宅區的公共秩序,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公約,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住宅區情況
1。 地點: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路;
2。 總佔地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
3。 總建築面積: 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 __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_______ 平方米(商業用房_____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_____平方米);
4。 樓宇_______棟_______套;其中:高層樓宇_______棟_______套,多層樓宇 _______棟_______套;
5。 業主數量: _______個;
6。 管委會財產:
(1) 公用設施專用基金:_______元;
(2) 物業管理用房 _______方米,其中:管委會_______平方米,物業管理公司_______平方米;
(3) 商業用房_______平方米;
(4)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7。 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狀況:
(1) 道路:車行道_______方米;人行道_______平方米;
(2) 園林綠化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
(3) 教育設施:幼兒園_______所,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國小_______所,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幼教啟蒙機構_______所,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
(4) 文體設施:文娛活動中心_______個,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網球場_______個,佔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門球場_______個,佔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游泳池_______個,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兒童遊樂場所_______個,佔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
(5)路燈_______盞;庭園燈_______盞;其他為燈:____________。
(6)汙水檢查井_______個,排汙管_______米;雨水檢查井_______個,雨水管_______米;化糞池_______座;明溝_______米;暗溝_______米;
(7)消防水泵頭介面_______個;
(8)停車場_______個,總佔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車位_______個;
(9)綜合樓____座,建設面積____平方米,其中: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所有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預計________年_____月可交會使用。
8。 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業主大會召集和決定住宅區重大事項的方式
1。 業主大會的召集:
(1) 第一次業主大會在住宅交付使用且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由區住宅管理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式和形式召集,先舉產生管委會。
A。 由區住宅管理部門牽頭與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組成業主大會籌委會(以下簡稱籌委會),籌委會可邀請市住宅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人員參加;
B。 籌委會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在充分徵求業主的意見後提出管委會員候選人名單,並作發大會議程、資料準備等工作;
C。 籌委會在業主大會召開十四天前將大會召開日期、地點、內容、方式程式及籌委會候選人名單街頭住宅區內公告‘
D。 籌委會主任按規定的程式主持業主大會,選出第一屆籌委會,完成大會各項議程;
E。 第一屆籌委會產生後,經市政府社團登記部門核准登記成立,依法行使各項權利;
F。 住宅所有有投票權的已入住業主,均應按籌委會公告要求,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
G。 各業主明白如不出席業主大會並參加投票表閃,將由自己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
(2) 管委會成立後,負責召集此後的業主大會,並每個_____至少召開一次。
經持有10%以上抽標權的業主提議,管委會應於接到該項提議後十四天內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如開業主大會。
管委會應於如開業主大會七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公告。
業主大會由管委會主任主持,如管委會主任缺席,則由管委會副主任主持。
2。 業主大會必須有已入住業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入住業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3。 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時,在會上是出的一切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表決可採用書面投票或其他形式。如遇票數相等,則會議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還可投一票決定票。
4。 大會投票實行住宅房屋一戶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第一百平方米的建設面積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地產權證書的非住宅房屋每證一票。
5。 在業主大會上,業主應親自或筍代表投票。委託代表投票,必須於會議召開前一天或管委會主任批准的時間內,向管委會出具授權委託書,否則該項委託無效。授權委託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則須蓋該法人公章。
6。 業主可以一棟或數棟樓房為單位,推選樓長,作為推選人的共同代表,參加業主大會,並行使業主的其他物業管理權利。
第三條 業主的權利、義務
(一) 業主的權利
1。 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 依法合理使用房屋體公用設施(樓梯、通道、電梯、上下水管道、加壓水泵、公用天線、陽臺、消防裝置等)和住宅區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道路、文化娛樂場所、體育設施、停車場、單車房等)的權利;
3。 有權按有關規定在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室內裝修、維修和改造;
4。 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維修養護;
5。 有機根據房屋的牆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下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裝置、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善,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維修養護,其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出;
6。 有權根據住宅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棚)等到住宅區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從管理服務費中支出;
7。 有機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內種違章建築、違章裝修以及違反物烽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8。 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並對住宅區的各項管理決策擁有表決權;
9。 有權對本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管委會、和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並在三日內得到答覆;
10。 有權要求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定期公佈住宅區物業管理收支帳目;
11。 有權對住宅區的牧業管理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右要求管委會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違反事同或有在規定的行為進行干預、處罰;
12。 有權對同其他業主就某一議題要求管委會如集業主大會;
13。 有權就本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門和區住宅管理部門投拆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4。 有權要求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責任,對方不維修的,可要求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維修養護,並按規定分攤維修費用。
(二) 業主的義務
1。 在使用、經營、轉讓其名下物業時,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 在使用住宅區物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未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2) 不得對房屋內外承重牆、樑、柱、樓板、陽臺、天台、屋面及通道進行違章鑿、拆、搭、佔;
(3) 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外;
(4) 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5) 不得侵害他人的正當權益。
3。 業主如需將其住宅裝修,必須遵守《深圳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並填寫裝修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監督;
4。 房屋室內部分以及供電、供水、供氣等分戶表後部分(往使用者方向)和表前至第一個閥門部分使用者負責維修養護;
5。 凡房屋及附屬設施有影響市容或可能危害毗連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修繕的,業主應及時進行修繕。拒不進行修繕的,由管委會授權物業管理公司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6。 業主應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場所違章搭建任何建築物或堆放、懸掛、棄置物品、垃圾,不得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交通、排水、排汙、消防等公用裝置;
7。 在住宅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踐踏、佔用綠化地;
(2) 佔用樓梯間、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而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
(3) 亂拋垃圾、雜物;
(4) 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等;
(5) 損壞、塗劃園林藝術雕塑;
(6) 聚眾喧鬧;
(7) 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
(8) 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9) 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10) 經營鍛造、鋸木、建築油漆、危險品、殯儀業以及利用住宅開舞廳、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業;
(11) 防礙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12) 法律、法規及市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8。 對本住宅區物業管理公司人員在出示工作證(牌)或有關證明後,在合理時間內(上午11:45-12:45,下午6:00-7:00)進入本住宅區任何樓宇內部及共公共部位進行檢查、維修、養護或檢查業主公約的有關條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實施的巡視行為,業主應提供方便,不得拒絕或阻撓;
9。 按規定繳納應支付的管理服務費和住宅維修基金等;
10。 業主應同時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規、規定,並承諾接受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居此而進行的管理及處罰:
(1) _________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 _________市公共衛生條例;
(3) _________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4) _________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規定;
(5) _________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
(6) _________市消防管理暫行規定;
(7) _________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在市區飼養家禽家畜的通告;
(8) _________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在本市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9) _________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
(10) 其他有關住宅區的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11。 業主應承諾自己與其他非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繕、改造有關物業的法律關係時,告知對方並要求對方遵守住宅牧業管理規定和本業主公約中的有關規定條款。
第四條 業主應付的費用
1。 業主應按月到和業管理公司繳納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的標準是: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期間,執行市物價主管部門和市住宅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管委會成立後,由其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制訂,並交業主大會通過後實施。管理服務費的用途:住宅區的通道、路燈、溝、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場所、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柵)等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管理、維修、養護。
2。 業主應按月到物業管理公司繳納住宅維修基金。住宅維修基金的標準是:0。5元/平方米。由物業管理公司以房屋本體為單位設立專帳代管、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裝置、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
3。 業主如進行室內裝修,則應在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有關規定繳納裝修押金,裝修完工後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檢查,如無違章情況則予以返還,否則不予以返還。
4。 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則應支付有關費用。
5。 業主使用本住宅區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地)時,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 違反業主義務中第2、6、7款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並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進行強制恢復,包括採用停水,停電,停氣等催改措施;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
2。 業主進行室內裝修,如違反《_________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按其中有關規定處理。
3。 業主如延期繳納應交的管理服務費,住宅維修基金以及有關賠償款,罰款等費用的,處以每日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交的,物業管理公司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繳措施。
4。 業主無理拒絕,阻撓物業管理公司對房屋本體公用設施和區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檢查、維修、養護以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動,由此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六條 其它事項
1。 本業主公約由前期物業管理單位如實填寫第一條“本住宅區情況”後印制,並在本住宅區入住率達到30%後組織已入住業主簽訂。
2。 本業主公約已入住業主中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簽訂後生效。已生效的業主公約對本住宅區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3。 業主大會可以依支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對本業主公約進行修改補充,並報市住宅主管部門和區住宅管理部門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
修改補充條款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相牴觸,否則區住宅管理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消。
4。 本業主公約一式二份,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各執一份。
業主(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管理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為加強_________(以下行稱“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保障本物業的依法與合理使用、維護、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營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環境,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與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
第二條 公約效力
本公約對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三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檔案政府批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管理方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通過依法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作出約定。
第五條 共有部分所有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築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牆面、屋面、_________等;
2.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裝置,包括該幢建築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包括圍牆、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六條 專有部分所有權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七條 相鄰業主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係。
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八條 物業用途
1.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政府對市容環境要求的相關規定。
2.不擅自變更房屋結構、外觀和用途;佔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等。具體如下:
(1)空調外掛裝置應按指定位置安裝;
(2)陽臺外和窗外不弔掛和晾晒物品;
(3)不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的任何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3.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徵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九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依法經營
按照以下條款進行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經營和收益分配:
1.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部分,歸該幢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並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3.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並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裝飾裝修
1.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自用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登記,並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2.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3.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佔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4.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5.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共用設施的使用管理
1.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裝置,不得擅自拆改。
2.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3.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4.如因人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損壞,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公共秩序維護
1.愛護公共環境,不侵佔公共綠地和損壞物業區域內綠地、園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設施裝置;
2.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垃圾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堆放,避免遺撒;
3.不在公共部位亂塗亂畫和隨便張貼;
4.不得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噪聲。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