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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通用20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1.23W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1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通用20篇)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受讓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__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是建設_____專案。(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從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月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外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銀行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_____,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出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_____機構_____或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稱:_____;法定名稱:_____;

法定地址:_____;法定地址:_____;

編碼:_____;編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電話號碼:_____;

電?傳:_____;電?傳:_____;

傳?真:_____;傳?真:_____;

電報掛號:_____;電報掛號: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採用中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乙方: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___年___月___日

附: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專案)

第一條?界樁定點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__日內,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後,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第二條?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內興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

(2)附屬建築物_____;

(3)建築容積率(建築面積密度)_____;

(4)建築覆蓋率(建築密度)_____;

(5)總建築面積不超過_____平方米;

(6)建築層數,最高/平均_____層;

(7)綠化比率_____;

(8)室外地面標高_____;

(9)所有建築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築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三條?公益工程

(1)_____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

(2)_____

第四條?設計、施工、竣工

1.紅線範圍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並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2.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日內應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工施工。並於___年___月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築物面積不少於_____平方米。

4.用地者應在___年___月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_日的,罰以出讓金總額的_____%;延期竣工超過_____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登出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築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第五條?建築維修活動

1.用地者在用地紅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築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築垃圾等)不得侵佔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佔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准。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准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範圍內的汙水、汙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洩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2.用地者不得開闢、剷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第六條?供水、供電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第七條?監督檢查

1.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2.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紅線範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3.用地者在用地範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設。

4.用地者對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未經規劃部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2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     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訊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颱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      ,地塊編號為     .(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 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為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專案(建設專案),亦准許開辦一些與工業專案(建設專案)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徵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鑑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於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雙方簽字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後,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並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 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專案,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專案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稱           ;      法定名稱           ;

法定地址               ;  法定地址               ;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 :

傳  真           ;      傳  真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   項解決:(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於    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    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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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3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協 議 書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____ 房產使用土地位於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檔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條____ 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檔案為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產後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賬戶號____。

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登出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 )項解決: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4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宗地出讓合同)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於_____,宗地編號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 (略)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專案。(注:根據具體專案、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並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獲准續期後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額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於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准後,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於_____年__月__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 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_

帳號: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編碼:______      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專案)

一、界樁定點

1.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_日內,甲、乙雙方應依宗地圖界址點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乙方應立即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讓宗地範圍內興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_________;

(2)附屬建築物__________________;

(3)建築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

(4)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5)建築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6)綠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有關規劃引數以批准規劃檔案為準。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2.3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築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三、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3.1 涉及綠化、市容、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方面,乙方應符合國家和_____的有關規定。

3.2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其受讓宗地內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

3.3 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護人員及其緊急器械、_____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地進入該地塊。

3.4 乙方在其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如有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四、建設要求

4.1 乙方必須在_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地上建築面積不少於可建總建築面積的___%的建築工程量。

4.2 乙方應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的應至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4.1規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在規定的建築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年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築物或其它附著物。

五、市政基礎設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汙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介面和引入工程應辦理申請手續,支付相應的費用。

5.2 用地或其委託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由於施工引起相鄰地段內有關明溝

、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築物等的破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作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宗地內的市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注:特殊專案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條件》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約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5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省(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訊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颱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___ ,地塊編號為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 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為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專案(建設專案),亦准許開辦一些與工業專案(建設專案)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徵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鑑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於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雙方簽字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後,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並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 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專案,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專案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

電 傳____________ ; 電 傳___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___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 )項解決:(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6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房產使用土地位於 ,總用地面積為 .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檔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 房產總用地面積,即 平方米。

或: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 平方米,為 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 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 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 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年,自 起算。

第五條 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檔案為 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總額為 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 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 房產後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 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 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賬戶號 .

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 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 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登出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 項解決: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於 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7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編碼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_;編碼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產(或_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_______房產使用土地位於___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檔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房產樓層____層,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為_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的條件。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年,自_________起算。

第五條?_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檔案為__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雙方抵押____房產後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帳號,銀行名稱:_____銀行____分行,帳戶號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_____,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出售(出租;抵押)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本合同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登出登記。

第十四條?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提請_____機購_____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合同於_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乙方:__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____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產而發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依照規定也須補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可參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讓合同格式擬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8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編碼_____。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編碼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房產(或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______房產(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使用土地位於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檔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產樓層_____層,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_年,自_____起算。

第五條?______建築物(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檔案為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共計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_房產後__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戶,銀行名稱:________銀行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_____,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登出登記並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後又沒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於_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簽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產而發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依照規定也補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參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讓合同格式擬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9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成片開發土地出讓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編碼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職務_____。

受讓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編碼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職務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並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訊等設施。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地塊編號為_____。(見附件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專案(建設專案)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同意後,經甲方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十二條?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

第十六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銀行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_____,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它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總額的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稅)。

第二十一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它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合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和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本合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償取得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除國家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負責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因延期而造成的損失索賠,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外,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一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專案,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加或按排建設專案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要求要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稱_______;法定名稱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

編碼_______;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

電?傳_______;電?傳_______;

傳?真_______;傳?真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_____機構_____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採用中___兩種文字書定,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於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乙方:_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____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

土地使用條件

(成片開發經營專案)

一、成立開發企業

1.1?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係是商務關係。

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國有土地有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_日內,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年,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企業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開發區域內土地必須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3.2?開發區域內的開發建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築容積率______;

(2)建築密度_______;

(3)建築物總高度(不包括地下室)________;

(4)附著物高度________;

(5)園林綠化比率_______;

(6)室外地面標高_______。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3.3?開發企業應編制開發區域內的成片開發規劃和可行性研究報告,①包括開發建設總目標;②開發建設分期目標③實施開發的具體內容和要求④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3.4?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範圍內的,開發企業擬定的成片開發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並按有關規定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嚴格按批准的規劃實施,如確需修改,必須徵得原批准機關同意。

四、公用設施

4.1?開發區域內的全部公用設施由開發企業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內,根據批准的成片開發規劃負責興建並使其達到中國現行設計和施工規範標準。

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由開發企業自主經營,也可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餘,需要供應區域外,或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執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地方公用事業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

4.2?開發企業需接引區域外的水、電、熱等資源,提供接點和服務的,須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另籤合同,並由地方公用事業企業負責經營。

4.3?開發區域的郵電通訊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___(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主管部門批准,由開發企業投資建設,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訊設施,建成後移交郵電部門經營,並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4.4?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和碼頭。開發區域地塊範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段的,岸線由國家統一規劃和管理。

4.5?開發企業在開發區域內建設的全部公用設施,在本合同期限內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前,均歸開發企業所有。

4.6?公用設施完成後,開發企業可以依照是中國法律組成一個或多個對公用設施進行開發、經營為目的合資、合作企業,在本合同期內,中國政府可應這些企業的要求,提供幫助。

4.7?開發企業必須根據總體規劃要求,在該開發區域內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門無償提供公用設施,如辦公用房等。

4.8?相鄰雙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授予對方必要的相鄰權,以及其他他項權利以保證開發區域與相鄰區域的交通往來和開發建設的順利進行。

五、設計、施工、竣工

5.1?開發區域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開發規劃,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綠化等,須報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

5.2?開發企業在簽訂本合同____日內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工施工,並在___年___月___日以前建成不少於___平方米的標準或專業廠房。

六、專案引進

6.1?開發企業負責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並保證自土地使用證頒發之日起____年內招引並安排區內所有的建設專案,____年內所有建設專案全部竣工投產。

6.2?在開發區域內興建的建設專案,其建設應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並按建設專案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國家_____舉辦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以舉辦出口加工企業為主的開發區域,需要在進出口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採取特殊管理措施的應報經_____批准。

6.3?在開發區域舉辦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屬於下列情況的專案不得興建:

(1)汙染環境的專案;

(2)為中國政府所禁止或限制的建設專案和生產產品。

七、監督檢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限內,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有權對開發區域紅線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2?開發企業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紅線範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非法佔地處理。

7.3?開發企業在開發區域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設。

7.4?開發企業在開發區域內的公用設施和地上建築物,未經規劃部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支付。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10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宗地)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受讓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__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是建設_____專案。(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從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月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外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銀行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_____,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出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_____機構_____或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稱:_____;法定名稱:_____;

法定地址:_____;法定地址:_____;

編碼:_____;編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電話號碼:_____;

電?傳:_____;電?傳:_____;

傳?真:_____;傳?真:_____;

電報掛號:_____;電報掛號: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採用中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乙方: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___年___月___日

附: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專案)

第一條?界樁定點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__日內,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後,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第二條?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內興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

(2)附屬建築物_____;

(3)建築容積率(建築面積密度)_____;

(4)建築覆蓋率(建築密度)_____;

(5)總建築面積不超過_____平方米;

(6)建築層數,最高/平均_____層;

(7)綠化比率_____;

(8)室外地面標高_____;

(9)所有建築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築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三條?公益工程

(1)_____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

(2)_____

第四條?設計、施工、竣工

1.紅線範圍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並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2.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日內應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工施工。並於___年___月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築物面積不少於_____平方米。

4.用地者應在___年___月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_日的,罰以出讓金總額的_____%;延期竣工超過_____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登出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築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第五條?建築維修活動

1.用地者在用地紅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築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築垃圾等)不得侵佔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佔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准。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准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範圍內的汙水、汙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洩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2.用地者不得開闢、剷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第六條?供水、供電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第七條?監督檢查

1.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2.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紅線範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3.用地者在用地範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設。

4.用地者對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未經規劃部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1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宗地出讓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編碼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職務___。

受讓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_;編碼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職務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專案。(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共計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從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費用每年每平方米為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銀行___分行,帳戶號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_____,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事件發生後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_____機構_____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稱__;法定名稱__;

法定地址___;法定地址___;

編碼___;編碼___;

電話號碼__;電話號碼__;

電?傳__;電?傳__;

傳?真__;傳?真__;

電報掛號__;電報掛號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採用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於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__乙: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__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簽字)

__年__月__日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專案)

一、界樁定點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日內,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後,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興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規定為___;

(2)附屬建築物_____;

(3)建築容積率(建築面積密度)___;

(4)建築覆蓋率(建築密度)_____;

(5)總建築面積不超過_________平方米;

(6)建築層數,最高/平均_____層;

(7)綠化比率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標高___________;

(9)所有建築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築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三、公益工程

(1)____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四、設計、施工、竣工

4.1?紅線範圍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並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4.2?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內應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並於__年__月__日前所完成的建築物面積不少於____平方米。

4.4?用地者應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登出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築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五、建築維修活動

5.1?用地者用地紅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築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築垃圾等)不得侵佔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佔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准。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准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範圍內的汙水、汙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洩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5.2?用地者不得開闢、剷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六、供水、供電

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6.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6.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七、監督檢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7.2?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紅線範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7.3?用地者在用地範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設。

7.4?用地者對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未經規劃部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12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 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 ;編碼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姓名 ;職務 。

受讓方: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 ;編碼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姓名 ;職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____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 ,面積為 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是建設 專案。(注: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 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 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_______%共計 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 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 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 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外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 銀行 分行,帳戶號 。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出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 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 ;        法定名稱: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 ;

電話號碼:_________ ;        電話號碼:_________ ;

電  話:_________ ;        電  話: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 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於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在中國 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 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簽字)

乙方:_________ (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附:_________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專案)

第一條 界樁定點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 _______日內, 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後,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 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第二條 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內興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求:_________

主體建築物的性質規定為 ;

附屬建築物 ;

建築容積率(建築面積密度) ;

建築覆蓋率(建築密度) ;

(5)總建築面積不超過 _______平方米;

(6)建築層數,最高/平均 層;

(7)綠化比率 ;

(8)室外地面標高 ;

(9)所有建築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築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三條 公益工程

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紅線範圍內一併建築下列公益工程,並同意提供使用。

蹲位公廁

小區公用停車場

自行車棚

配電室(開關站)

(注: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定)

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第四條 設計、施工、竣工

1.紅線範圍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並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2.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_______日內應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工施工。並於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築物面積不少於 _______平方米。

3.規模大的、特殊的複雜工程,其動工施工時間按上述要求進行有困難的,用地者至遲應在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 _______日內,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夠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續期不得超過 _______日。

4.用地者應在於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 _______日的,罰以出讓金總額的 _______%;延期竣工超過 _______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登出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築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第五條 建築維修活動

1.用地者在用地紅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_________

所屬建築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築垃圾等)不得侵佔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佔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准。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准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未獲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範圍內的汙水、汙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洩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2.用地者不得開闢、剷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3.在興建建築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並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動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責。

第六條 供水、供電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XX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第七條 監督檢查

1.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2.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紅線範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3.用地者在用地範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

設。

4.用地者對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未經規劃部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13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專案。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用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由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 )項辦法解決:(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

電 傳____________ ; 電 傳___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___ ;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 ;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14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 )項解決:(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15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並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 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專案,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專案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

電    傳____________ ;                電    傳___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___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16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 ;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 ;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 ,面積為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是建設 專案。(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 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 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 月 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外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戶號 。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出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 方:                乙 方:

法定名稱: ;        法定名稱: ;

法定地址: ;        法定地址: ;

編碼: ;        編碼: ;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

電  話: ;        電  話: ;

傳  真: ;        傳  真: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年 月 日

附: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專案)

第一條 界樁定點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 日內, 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後,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 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第二條 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內興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規定為 ;

(2)附屬建築物 ;

(3)建築容積率(建築面積密度) ;

(4)建築覆蓋率(建築密度) ;

(5)總建築面積不超過 平方米;

(6)建築層數,最高/平均 層;

(7)綠化比率 ;

(8)室外地面標高 ;

(9)所有建築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築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三條 公益工程

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紅線範圍內一併建築下列公益工程,並同意提供使用。

(1) 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

(2)

第四條 設計、施工、竣工

1.紅線範圍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並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2.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應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工施工。並於 年 月 日前所完成的建築物面積不少於 平方米。

3.規模大的、特殊的複雜工程,其動工施工時間按上述要求進行有困難的,用地者至遲應在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 日內,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夠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續期不得超過 日。

4.用地者應在於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 日的,罰以出讓金總額的 %;延期竣工超過 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登出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築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第五條 建築維修活動

1.用地者在用地紅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築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築垃圾等)不得侵佔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佔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准。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准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範圍內的汙水、汙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洩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2.用地者不得開闢、剷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3.在興建建築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並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動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責。

第六條 供水、供電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XX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第七條 監督檢查

1.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2.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紅線範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3.用地者在用地範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

設。

4.用地者對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未經規劃部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17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於________,宗地編號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專案。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並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________每平方米,總額為________。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以________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外幣與人民幣的比價,按簽約前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對外幣的匯價的中間價計算。

第十二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獲准續期後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四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__%)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於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七條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八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一條 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准後,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份。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 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其他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籤認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一併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後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汙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介面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輸。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山、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和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經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合同和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租。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是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功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員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籤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商品房暫行管理辦法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電 話:

電 報:

開戶銀行:

帳 號: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

電 話:

傳 真:

電 報:

開戶銀行:

帳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19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 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訊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颱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 ,地塊編號為 .(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 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為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專案(建設專案),亦准許開辦一些與工業專案(建設專案)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徵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鑑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於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雙方簽字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後,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並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 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專案,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專案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稱 ; 法定名稱 ;

法定地址 ; 法定地址 ;

編碼 ____________ ; 編碼 ____________ :

傳 真 ; 傳 真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 項解決:(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於 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 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篇20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宗地出讓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編碼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職務___。

受讓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_;編碼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職務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專案。(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共計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從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費用每年每平方米為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銀行___分行,帳戶號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_____,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事件發生後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_____機構_____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稱__;法定名稱__;

法定地址___;法定地址___;

編碼___;編碼___;

電話號碼__;電話號碼__;

電?傳__;電?傳__;

傳?真__;傳?真__;

電報掛號__;電報掛號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採用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於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__乙: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__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簽字)

__年__月__日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專案)

一、界樁定點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日內,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後,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興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規定為___;

(2)附屬建築物_____;

(3)建築容積率(建築面積密度)___;

(4)建築覆蓋率(建築密度)_____;

(5)總建築面積不超過_________平方米;

(6)建築層數,最高/平均_____層;

(7)綠化比率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標高___________;

(9)所有建築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築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三、公益工程

(1)____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四、設計、施工、竣工

4.1?紅線範圍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並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4.2?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內應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並於__年__月__日前所完成的建築物面積不少於____平方米。

4.4?用地者應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登出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築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五、建築維修活動

5.1?用地者用地紅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築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築垃圾等)不得侵佔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佔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准。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准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範圍內的汙水、汙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洩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5.2?用地者不得開闢、剷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六、供水、供電

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6.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6.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七、監督檢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7.2?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紅線範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7.3?用地者在用地範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設。

7.4?用地者對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未經規劃部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