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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旅遊合同樣本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1.2W

(20xx版)

境內旅遊合同樣本

一、本合同為示範文字,供旅遊者參加境內旅遊(不含赴港、澳、臺地區旅遊及邊境遊)與旅行社簽訂團隊境內旅遊合同時使用。旅遊者應選擇具有合法經營旅遊業務資格的旅行社。旅行社應具有旅*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旅遊前,旅行社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書面旅遊合同,旅遊者在交納費用後,旅行社應開具發票。

三、旅遊者應結合自身身體狀況選擇旅遊產品及專案。

四、旅行社委託組團、拼團的,須事先告知旅遊者並在本合同中載明。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五、旅遊者與旅行社通過網際網路線上旅遊網站簽訂合同的可使用本合同電子版。

六、在填寫本合同第二條“行程與標準”和“旅*程單”時,旅行社應以準確、明晰的語言表述,不得出現“準X”、“相當於X”、“豪華”、“僅供參考”、“與××同級”等模糊不確定性用語。

七、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強制交易行為。

八、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應註明該旅遊專案所包含的景點門票及住宿、餐飲、交通標準、導遊服務等相關內容。

九、旅行社制定補充條款對本合同示範文字有關條款的內容進行補充、細化的,補充條款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十、本合同示範文字是《上海市國內旅遊合同示範文字(20xx版)》修改版本,自本版本下發之日起使用,今後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續使用。

十一、旅遊諮詢與投訴機構:

1.上海市旅遊質量監督所

址:中山西路2525號

編:20xx30

投訴電話:64393615、9620xx

2.上海市消費者申(投)訴舉報中心

舉報投訴電話:12315

3.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址:永嘉路383號

編:20xx40

旅遊違法違規舉報電話:12318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境內旅遊合同

(20xx版)

甲方(旅遊者或旅遊團體):_________________詳見旅遊產品確認單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見下_________

經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見下_________

經營範圍:___________見下_____________

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標的(詳見旅遊產品確認單及行程單)

旅遊產品名稱 。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組團方式(三選一)

□ 自行組團

□ 委託組團(委託社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拼 團(其他社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發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發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途經地點(經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結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返回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行程與標準(乙方提供旅*程單,須含下列要素)

(詳見旅遊產品確認單及行程單)

景點名稱和遊覽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往返交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遊覽交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旅遊者自由活動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次數____________________ 。

住宿安排(名稱)及標準和住宿天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用餐次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接社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導遊服務(□全陪;□地陪)。

第三條 旅遊者保險(詳見旅遊產品確認單及行程單)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旅遊意外險。經乙方推薦,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 。

保險金額: 元,保險費: 元。

第四條 旅遊費用及其支付(詳見旅遊產品確認單及行程單)

甲方應交納旅遊費用 元,大寫 元。(含導遊服務費用 元/人,合計 元)。

旅遊費用交納期限 。

旅遊費用交納方式 □現金;□支票;□信用卡;

□其他 。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自覺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尊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和安全警示規定,遵守團隊紀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旅*程。

2.甲方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拒絕乙方未經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行為。

3.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4.在旅遊過程中,甲方應自行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

5.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活動,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專案,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6.行程中發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商解決,不得損害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拒絕上、下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甲方在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並對填寫資訊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出行的,須由監護人書面同意。

8.甲方購買旅遊產品、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資訊,參加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要求,配合有關部門、機構或乙方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理措施。

9.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並及時通知乙方。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應按實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乙方提供旅*程單應與本合同團號一致,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乙方應在出團前,如實告知相關旅遊服務專案和標準,提醒甲方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尊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禁忌。在合同訂立時及履行中,乙方應對旅遊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適當措施(可另附安全告知書,由甲方確認簽字)。

4.甲方屬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遊景點門票優惠的,雙方對該旅遊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5.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等費用遇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6.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團隊委派的導遊人員,應持有國家規定的導遊證。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六條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 最低成團人數__詳見旅遊產品確認單及行程單__人;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7日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 本團成團不受最低人數限制。

第六條 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擔必要費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二選一)

□(一)雙方可以進行約定並從其約定: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1)行程前______日至______日,旅遊費用 %;

(2)行程前______日至______日,旅遊費用 %;

(3)行程開始當日,旅遊費用______ %。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遊費用超過______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乙方可以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遊費用-( )-( )-( )-( )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機(車、船)票費用按實結算後,其餘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1)行程前7日至4日,旅遊費用10%;

(2)行程前3日至1日,旅遊費用20%;

(3)行程開始當日,旅遊費用30%。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遊費用超過__1__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乙方可以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規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遊費用-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

如按上述1、2方式支付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扣除,但額不應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__30__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協助甲方返回出發地或者到達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後 30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二選一)

□ 1.雙方可以進行約定並從其約定。

(1)行程前______日至______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2)行程前______日至______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3)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______%的違約金。

√ 2.雙方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行程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10%的違約金;

(2)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3)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乙方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__30__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旅遊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旅遊費用的 10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甲方提供的個人資訊及相關材料不真實而造成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因不聽從乙方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後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遊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七)乙方未經與甲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甲方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甲方有權在旅*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費用。

(八)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遊費用__一__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九)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此條刪除,詳見補充條款)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也可在旅遊合同結束之日起90天內向旅遊質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或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願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九條 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有行程單、安全告知書和補充條款均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補 充 條 款

1. 團費:含交通費、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導遊服務費。

2. 由於第三方(例如,航空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他有權機構等)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包括但不限於,航班延誤或取消等,應由旅遊者自行協商解決,旅行社除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予以協助外,不再承擔其他責任,如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行社保留一切追償權。

3.節假日,包括但不限於,春節,國慶節,勞動節,元旦等法定節假日或其它國家性或者地方性的重大節日期間如聖誕節等,節假日的具體時段以國家頒佈的為準。凡委託人預訂的產品部分或全部涉及節假日的,都屬於節假日產品。節假日產品,鑑於資源的特殊狀況,甲方取消的,乙方將不退還任何費用。

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客觀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戰爭、罷工、*、恐怖事件、政府行為、公共衛生事件等客觀原因,造成旅*程安排的交通服務延誤、景區臨時關閉、賓館飯店臨時被徵用、出境管制、邊境關閉、目的地入境政策臨時變更、我國政府機構釋出橙色及以上旅遊預警資訊等,均會導致旅遊目的無法實現,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

5.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程的,雙方達成變更意思一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雙方未能達成變更意思一致的,均可解除合同,旅行社應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旅行社採取安全措施保護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而支出的費用,旅遊者應承擔比例不少於50%;造成旅遊者滯留當地而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旅遊者應承擔比例不少於50%。

6. 由於某些產品有一定的特殊性,旅遊者解除合同的扣除費用條款及旅行社的違約金條款可能發生變更,如與主協議發生衝突時,以產品中的“預訂限制”為準。

7. 團隊機票不得籤轉、更改、改期或退票。

8. 如果發生航班延誤、航班取消等特殊情況,請及時致電旅行社,已實際發生的費用不予退還。

9. 旅遊者參加高原地區旅遊或風險旅遊專案(包括但不限於:游泳、浮潛、衝浪、漂流等水上活動以及騎馬、攀巖、登山等高風險的活動)或患有不宜出行旅遊的病情(包括但 不限於:惡性腫瘤、心血管病、高血壓、呼吸系統疾病、癲癇、懷孕、精神疾病、身體殘疾、糖尿病、傳染性疾病、慢性疾病健康受損),須在報名前自行前往醫療機構體檢後,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本次旅遊活動,並向旅行社提供體檢報告副本;旅遊者須保證提供的身體健康狀況真實,如隱瞞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旅遊者系18週歲以下(含18歲)參加旅遊,應至少有一位18週歲以上人員陪同出行;旅遊者系 70歲以上(含70歲)參加旅遊,應有親屬同意,且非單人出行,同時在出行前如實填寫並提交《身體健康申報表》;旅行社已經給予旅遊者出遊安全提示(旅行社已經提示並勸阻,但如旅遊者仍堅持參加旅遊活動,由此造成任何人身意外及不良後果將由旅遊者本人全部承擔)。

10. 旅遊者在旅遊期間和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嚴加註意人身及財產安全。旅遊者因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導致的人身、財產損失由旅遊者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 為了更全面的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安全,旅行社建議遊客出遊時根據個人意願和需要自行投保個人險種。

12. 旅遊者務必帶好所需物品,準時到達指定地點集合。如遲到半小時以上視為自動放棄行程。

13. 旅遊者擅自分團、脫團的,旅行社有權反饋至相關行政機構。旅遊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任何費用。如旅行社因此遭受損失的,旅行社有權向旅遊者追償。

14. 旅遊者經與旅行社協商一致的,可暫時離團,但應與旅行社簽署書面協議,旅行社應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15. 若旅*程內含有購物店,旅遊者有權選擇是否參加,如旅遊者不願參加,可選擇預訂其他旅遊產品線路,或屆時直接嚮導遊或領隊提出,由旅行社和旅遊者另行協商安排。旅*程中的自由活動期間內,旅行社將會視旅遊者需求及實際情況推薦部分自費專案,如旅遊者自願參加,應與旅行社另行簽署書面協議,並不得影響同團其他客人在此期間的活動安排。

16.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在旅遊合同結束之日90天內向旅遊質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也可提請上海長寧區法院訴訟。

17. 度假產品確認單作為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旅行社經營資質

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國內合資)

國際旅行社業務許可證編號:L-SH-CJ00025

經營範圍:入境旅遊業務,國內旅遊業務;旅遊規劃及開發,旅遊產品開發;出境旅遊業務。

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機構編碼:31011073900651502

法定代表人:範敏

上海市旅遊局質量監督所電話:021-64393615

北京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國際旅行社業務許可證編號:L-BJ-CJ00099

經營範圍:國際航線國內航線或香港、澳門、臺灣航線的航空客運銷售代理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國內旅遊業務;會議服務;出境旅遊業務。

法定代表人:範敏

北京市旅遊局旅遊服務熱線電話:010-12301

廣州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國際旅行社業務許可證編號:L-GD-CJ00036

經營範圍:代客訂房。商務諮詢。旅遊資訊諮詢。入境旅遊業務、國內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國內航線除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航線外航空客運銷售代理業務。國際航線或香港 、澳門、臺灣航線的航空客運銷售代理業務。會議服務。代購火車票手續。

法定代表人:範敏

廣州市旅遊局質量監督電話:020-86666666

深圳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L-GD00663

經營範圍: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和出境旅遊業務。

法定代表人:範敏

深圳市旅遊局質量監督電話:0755-820xx220

成都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國際旅行社業務許可證編號:L-SC-CJ00020

經營範圍:入境旅遊業務、國內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旅遊資訊諮詢;商務快送服務;訂房服務;會務服務;計算機資訊服務;票務諮詢;火車票銷售代理。

法定代表人:範敏

成都市旅遊局質量監督電話:028-96927

南京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編號:L-JS01713

經營範圍: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

負責人:郭東傑

南京市旅遊局質量監督所電話:025-83418185

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編號:L-SH-CJ00025-NJ-FS001

經營範圍: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招徠、組織、接待業務

負責人:李翀

南京市旅遊局質量監督所電話:025-83418185

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編號:L-ZJ-HZ0011

經營範圍:服務:入境旅遊業務、國內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一般經營專案:服務:旅遊<產品開發,會務服務,汽車租賃,訂房服務,代訂車票、機票。

負責人:範敏

杭州市旅遊局質量監督所電話:0571-96123

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

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編號:L-SH-CJ00025-XM-F0020

經營範圍:入境旅遊業務、國內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會務服務、票務服務、汽車租賃、訂房服務、經營國內航線、國際航空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航線的航空客運銷售代理服務。

負責人:賈峰

旅遊質量監督電話:0592-5318985,8008582365

成都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國際旅行社業務許可證編號:L-SC-CJ00020-FSCQ001

經營範圍:入境旅遊業務、國內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旅遊資訊諮詢;航空機票代理;訂房服務;會務服務;計算機資訊諮詢;票務諮詢;火車票銷售代理。

公司負責人:胡珂

重慶市旅遊監察執法總隊電話:023-63235030

旅遊投訴電話 023 -12301

北京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

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旅行社業務許可證編號:L-BJ-CJ00099

經營範圍:1.國內旅遊招徠,組織,接待業務 2.入境旅遊招徠,組織,接待業務 3.出境旅遊招徠,組織,接待業務。

負責人:湯瀾

旅遊質量監督電話:0532-859120xx

北京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瀋陽分公司

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L-BJ-CJ00099-SY-003

經營範圍: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招徠、組織、接待業務。

負責人:丁小亮

旅遊質量監督電話: 024-22821999

北京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企業型別: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國際旅行社業務許可證編號:L-BJ-CJ00099-TJ-050

經營範圍:入境旅遊業務、國內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會議服務、代售火車票、代訂酒店、商務資訊諮詢、汽車租賃。

負責人:張曉君

天津市旅遊局質量監督所電話:022-28359093

廣州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L-CJ00036-SZFS002

經營範圍: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和出境旅遊業務。

負責人:朱定豪

深圳市旅遊局質量監督電話:0755-820xx220

武漢攜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國際旅行社業務許可證編號:L-HUB-02206

經營範圍: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

負責人:範敏

武漢市旅遊局質量監督電話:027-82855773

杭州攜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編號:L-ZJ00316

經營範圍:服務: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一般經營專案:服務:代訂客房、火車票,會務服務,票務資訊諮詢,旅遊資訊諮詢,一類、二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汽車租賃。

負責人:範敏

杭州市旅遊局質量監督所電話:0571-96123

重慶市攜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旅行社業務許可證編號:L-CQ06066

經營範圍:入境旅遊和國內旅遊招徠、組織、接待業務;票務代理;旅遊資訊諮詢;訂房服務;會務服務;計算機資訊諮詢。

法定代表人:範敏

重慶市旅遊監察執法總隊電話:023-63235030

旅遊投訴電話 023 -12301

三亞攜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旅行社業務許可證編號:L-HAN-GN00215

經營範圍:國內旅遊業務、會議策劃、會展服務、旅遊度假產品、代訂酒店、代訂機票、代訂門票、汽車租賃、旅遊用品、戶外用品、電子商務、旅遊紀念品、工藝品和土特產的加工及銷售代駕服務、網路諮詢。

法定代表人:郭東傑

三亞市旅遊局質量監督所電話:0898—88392211

廣州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

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L-GD-CJ00036-WH-FS011

經營範圍: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招徠、組織、接待業務。

負責人:胡孝義

武漢市旅遊局質量監督電話:027-82855773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營業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