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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合同範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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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試用合同範本公司員工試用勞動合同範本試用期勞動合同範本株洲天和科技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德 清 縣 人 民 法 院 武 康 法 庭

試用合同範本4篇

民 事 判 決 書

(XX)德民初第970號

原告德清縣海爾樂器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縣洛舍鎮文明東路2號。

法定代表人王惠忠,該公司執行董事。

被告成都市美聲琴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十二南街8-7號。

法定代表人蔣穎,總經理。

原告德清縣海爾樂器製造有限公司與被告成都市美聲琴行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XX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姚勝濤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德清縣海爾樂器製造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丁和章,被告成都市美聲琴行的委託代理人黃春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德清縣海爾樂器製造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間原有業務往來,至XX年10月4日,原、被告經對帳核實,被告欠原告貨款75000元,並承諾於三年內付清欠款,當天出具了協議書(琴行單方承諾書),但被告言而無信,三年已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欠款75000元;2、被告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XX0.62元。

被告成都市美聲琴行對原告訴稱中關於雙方業務往來,XX年10月4日出具了協議書(琴行單方承諾書),至今分文未付等事實無異議,但提出:1、XX年10月4日,被告方出具的承諾,未經雙方對帳。XX年6月22日,被告通過成都加急運輸退還了4臺鋼琴,原告應付被告退貨款43100元。2、原告在維修和獨家經營權方面先違約,而且合同中並沒有對違約金進行約定,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金的請求不成立。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雙方爭議的事實,本院查明:1、原告主張被告欠貨款的依據是被告出具的名為協議書的承諾中認定欠款75000元。被告認為未經雙方對帳,但未向本院舉證,被告主張退還四臺鋼琴的依據是被告XX年6月的銷售情況中,有“退回拉威爾四臺”樣,以及被告的報銷單中有“拉威爾鋼琴返廠上車運輸費40元”樣,原告否認,經審查,該證據只是被告的陳述,無其他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認定。2、被告主張原告在維修和獨家經營權方面先違約的依據是雙方在1999年7月7日簽訂的購銷合同,但被告沒有提出原告違反上述約定的證據,故本院不予認定。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如下:原、被告於1999年7月7日簽訂一份鋼琴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銷售給被告100臺拉威爾鋼琴。至XX年10月4日止,原、被告經對帳核實,被告欠原告貨款75000元,被告出具了名為協議書實為被告承諾書,承諾於三年內付清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討未果,以致糾紛成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關係明確,證據確鑿,且合法有效,應予保護。原告按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後,被告應按約向原告支付價款,被告未按約支付貨款,是引起本案訟爭的原因,被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貨款,本院予以支援;被告未按約定的時間支付貨款,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故原告訴請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援。被告提出退回四臺鋼琴及原告先違約等主張,未提交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後果,故對被告提出的抗辯,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成都市美聲琴行支付原告德清縣海爾樂器製造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75000元,限判決生效後7日內履行;

二、被告成都市美聲琴行支付原告德清縣海爾樂器製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人民幣7024元,限判決生效後7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德清縣海爾樂器製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4234元(其中案件受理費3364元、財產保全費870元),由被告成都市美聲琴行負擔3650元,原告德清縣海爾樂器製造有限公司負擔584元,限判決生效後7日內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如上訴,可在遞交上訴狀時預交,或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364元及速遞費100元,款匯浙江省省級財政專戶結算分戶,匯入銀行:湖州市農行開發區支行,帳號:105101040138869,逾期未交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姚勝濤

XX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 倪豔瑾

公司員工試用勞動合同範本試用合同範本(2) | 返回目錄

公司員工試用合同範本一

用人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同意招用乙方到甲方試用工作,根據有關規定,經雙方自願協商同意訂立本協議。

一、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_______個月,試用合格者,經公司總經理同意,甲方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聘為正式員工,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及義務。

乙方報到當日應提供區(縣)級醫院出示的體檢證明。

二、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服從甲方的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_崗位,承擔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

三、勞動紀律

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做好工作。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四、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____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____小時的工時制度,並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可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對工作時間作適當調整。

2.在試用期內,乙方工資為_______元/月,試用期滿根據乙方崗位另定。

3.在試用期內,乙方不能享受甲方的各類福利待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協議

1.乙方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被判刑、送勞動教養,以及有貪汙、盜竊、賭博、打架鬥毆、營私舞弊等嚴重問題,或因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屢次違反勞動紀律教育不改的。

3.乙方提供虛假資料、證明,以騙取公司信任的。

六、保守商業祕密,維護公司利益

??公司的資源是公司的寶貴財產,任何人不得將公司的資源佔為已有,未經許可,不得將公司的資源無償或有償地向他方提供。

??乙方在試用期間開發的軟體也屬於公司財產,若乙方離職,需將軟體的有關資料交回公司,包括軟體結構、流程圖、資料典及原始碼使用說明等。

七、協議解除

在試用期第一個月內,雙方應在一天前以書面通知對方,或以一天薪金代替通知。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員工試用合同範本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___________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後,並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a.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b.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c.試用期間,乙方由於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a.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b.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a.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b.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c.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a.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b.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

c.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b.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b.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c.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_____  籤: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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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 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後,並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間,乙方由於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籤: 籤: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株洲天和科技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試用買賣合同糾紛試用合同範本(4) | 返回目錄

上訴人大唐華銀株洲發電有限公司(原株洲華銀火力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華銀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株洲天和科技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和公司)試用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石峰區人民法院(XX)株石法民二初第1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XX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XX年7月16日在本院第14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華銀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鍾健,被上訴人天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馬恩平及其委託代理人張如泉、易臻,原審第三人南京展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應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XX年5月1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試用協議,約定由原告提供三臺ma28型執行機構給被告試用,試用期l0個月,每臺單價26000元。試用期滿後,被告未支付價款。XX年l月2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爐膛火焰電視監視系統試用協議,約定由原告提供二套監視系統及備品備件給被告試用,試用期6個月;由原告到被告現場測量安裝尺寸,根據現場實測尺寸生產製造監控系統,並就實地安裝和操作要求進行了詳細的約定。同時約定,監視系統每套單價為89760元,備品備件共計9400元,總計價款188920元、還約定根據現場測量尺寸確定採用松下或飛利浦液晶21寸電視機。為履行該協議,原告於同月26日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向第三人購買株洲電廠(被告華銀公司原名)125機組火焰監視系統二套及除電視機外的相關備品備件;同時約定由第三人交付至株洲電廠並負責安裝除錯交付使用,結算方式為:簽訂合同後預付XX0元,發貨前付10000元,安裝除錯完畢,驗收合格後付XX0元,試用期滿,經株洲電廠驗收合格後付清餘款(XX0元)。原告實際付款情況為:XX年l月29日付2o000元,2月27日付l0000元,3月5日付10000元(原告主張另付現金XX元,但未提供證據)。XX年3月19日,原告購買二臺電視機送至被告處作為二套監視系統配件。另查明,原告天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恩平於XX年至XX年期間,向被告華銀公司原裝置管理部副主任王某行賄三次,總金額40000元。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試用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有效。原告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得商業機會,已由工商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不直接導致合同無效。經本院在庭審中釋明,被告沒有主張價格條款無效而申請對監視系統的價格進行評估,也沒有主張因原告提供的電視機品牌與合同約定不符而主張折抵差價。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提供試用貨物的義務。試用期滿後,被告未明確購買與否,視為購買;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履行支付價款義務。被告拖欠價款未付,系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貨款26692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因雙方不但未約定利息,就連付款時間也無明確約定,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7l89.54元,本院不予支援,相應的訴訟費用應由原告承擔。第三人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可以依法缺席審判。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1、被告株洲華銀火力發電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株洲天和科技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價款人民幣266 920元。2、駁回原告株洲天和科技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被告株洲華銀火力發電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7l89.54元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5712元,由原告株洲天和科技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承擔712元,由被告株洲華銀火力發電有限公司承擔5000元。

宣判後,華銀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理由是,天和公司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採用商業賄賂的手段買通其公司員工,串通一氣,導致其與天和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該合同應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無效,故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本案買賣合同無效,並按無效合同處理方式,判令返還合同標的物,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被上訴人天和公司全部承擔。

被上訴人天和公司答辯稱,一、一審判決沒有法律規定的發回重審的情形,發回重審必須是事實不清或程式嚴重違法,在本案一審過程中,一審法院程式合法,查明的事實也客觀清楚;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沒有法律規定的無效的情形,應當是有效,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合同的效力應當以合同的內容來判斷,本案的合同的標的物是合法的,沒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綜上,本案不存在發回重審的法定情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展冠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採取不正當手段簽訂的合同已經由工商部門進行了處理,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上訴人、被上訴人及原審第三人二審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XX年3 月31日,株洲華銀火力發電有限公司將公司名稱變更為大唐華銀株洲發電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本案系試用買賣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華銀公司與天和公司簽訂的《試用協議》及《爐膛火焰電視監視系統試用協議》是否有效。本案兩份試用協議均由華銀公司與天和公司蓋章,天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恩平在協議上籤,華銀公司分別由三個和四個代表人在協議上籤,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簽訂後,天和公司如期履行了交貨義務,華銀公司接受了相關裝置並進行了試用。試用期滿,沒有提出異議。關於天和公司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採用商業賄賂的手段簽訂了協議,是否應當認定協議無效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說,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後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應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此類規定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並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故上訴人華銀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上訴人認為,其原職員王某某(已判刑)與天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馬恩平惡意串通,但並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援。本案中,馬恩平的行賄行為並不當然導致華銀公司購買行為的發生,並且華銀公司向天和公司購買的是其所需要的裝置,但行賄行為有可能導致標的物價款過高,而在一審庭審中經原審法院釋明,華銀公司並不主張變更協議的價格條款。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上訴人華銀公司的上訴請求與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712元,由上訴人大唐華銀株洲發電有限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