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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保管職責(精選3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1.81W

倉庫保管職責 篇1

一、樹立以校為家和為教育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的思想。

倉庫保管職責(精選3篇)

二、在總務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全校的教學用品、辦公用品、生活用品、維修材料等物品的保管工作

三、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如購進驗收制度,領用出借制度、賠償制度、報損報廢制度、調拔制度等。

四、對庫存物資要按規定建立帳本,切實做好入庫物品的驗收登記手續,與會計配合定期盤點對帳,做到賬物相符賬賬相符。

五、物品報損報廢,應取得到有關人員證明及領導批准,才能上報賬。

六、勤儉節約,細心保管,防止積壓、浪費、損壞、被竊,作到物盡其用,使用合理要做好防盜、防黴、防火等物品安全工作。

七、倉庫物資分類陳列,擺設整齊。

八、堅守崗位,方便師生領用物品,對於臨時性急需領用的物品,即使在休息時間,也要想辦法幫助解決。

九、協助總務主任完成其它後勤應急工作。

倉庫保管職責 篇2

保管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寄託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物品寄託倉庫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 乙方將其所有列物品計____件願付倉租寄託甲方倉庫堆藏保管,而甲方允為保管並於本契約成立日如數受寄,同時發給倉單與乙方收執。

第二條 乙方對於寄倉應留存印鑑圖樣在甲方備提貨或過戶時核對,否則甲方不負意外之責。

第三條 倉單所記載的寄託物名稱、種類、品質、價格等均系根據乙方原包入庫,倘有貨物與包裝內容或價格不符合現象,甲方不負鑑定之責,又重量未經甲方過磅的,甲方亦不負其責,凡倉單的受讓人或貨物的保險人等欲審查檢點寄託物時,須隨帶倉單或備具憑證受甲方允諾始得行之。

第四條 凡倉儲物如混有違禁物品或危險品未經告知致觸犯刑律或釀成災害時,概歸乙方負一切責任。

第五條 倉單的轉讓並非經乙方背書及甲方負責人員在倉單批註簽名的,不生效力。

第六條 凡出倉憑倉單及印鑑為之,倘倉單或印鑑圖章遺失時,應即報告甲方,未通知以前寄庫物被出庫提取甲方亦不負責。

第七條 甲方對於倉儲物所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以確係於甲方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第八條 前條損害賠償金額如倉儲物市價高於進庫時,應依損害時市價計算。

第九條 倉儲物如因天災、地變、兵禍、盜劫、蟲蝕、鼠咬等不可抗力,或潮黴、燥蝕、罷工、防疫、自然變質或因氣候變遷而發生的自然損失,其他一切不可避免的現象致受損害的,甲方概不負責。其約定於倉房外或露天堆置者,因陽光雨露風沙以及其他倉房外或露天堆置所以不能避免的損害,甲方亦不負責。

第十條 甲方因遇事機迫切或預防災患可以先將倉儲物移動而後通知乙方,因甲方並無為前項的義務,所以因此發生的損害甲方免負責任,如因不移動而致發生損害時甲方亦不負其責。

第十一條 甲方所發倉單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期滿時應出倉,倘再繼續寄託的,必須更換新倉單。

第十二條 倉租雙方約定每月人民幣______元,乙方應於前條規定出倉或更換新倉單時,一次繳清。

乙方如不照期繳清的,甲方可將乙方的倉儲物的全部或一部分自由出售抵償倉租或其他費用,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三條 凡倉儲物乙方須自行保足火險,否則如受損失時,甲方概不負責,關於倉儲物的火險承保事宜為期迅速,須由甲方委託特約保險公司辦理。

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倉庫保管職責 篇3

倉庫營業人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寄託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堆藏及保管寄託物訂閱倉庫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乙方將所有開標記載物品寄託與甲方營業_________倉庫堆藏及保管,而甲方負保管該物品的義務。

第二條甲方保管寄託應注意妥善加以保管,並隨時注意檢查以保持該寄託物原狀完整。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所規定的下列保管費目表,計算支付保管費與甲方的義務。

價目表:(略)

第四條前條保管費支付時期約定每月____日,乙方應支付該月份保管費與甲方一次。

第五條甲方為因堆藏及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包裝費代墊的稅捐保險費或凡屬維持原狀而支出的一切必要保管費用,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償還。

但以其確有切實必要依本契約應由乙方負擔,而情況緊急一時無暇通知乙方所支出者為限。

第六條乙方對寄託物除於寄託時,非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的性質或瑕疵的,免其責任,因寄託物的性質或瑕疵所生的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本契約了後甲方即無繼續堆藏及保管寄託物的義務,而應將寄託物返還於乙方或倉單與甲方,倘乙方或倉單持有人。但乙主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甲方可定相當期限請求移去,逾期不移去的,甲方即得將寄託物付諸拍賣。

第八條甲方依前條規定行拍賣權就寄託物拍賣其所得價金,扣去因拍賣所發生的費用及保管費及甲方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遲延移去寄託物所生的保管費用,如有剩餘甲方應將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

第九條甲方因寄託物的性質或瑕疵所生損害的賠償以達清償的目的,對於寄託物可行使留置權。

第十條甲方對於寄託物應盡善良管理之責,如因其所保管寄託物的滅失損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甲方除經乙方或倉單持有人的同意或依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外,應為自己保管寄物,不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

第十二條甲方除經乙方或倉單持有人的同意料非習慣或有不得已事由外,應為自己保管寄物,不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

第十三條保管期間經雙方約定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前項期間內甲方不得任意請求移去寄託物,但甲方因不可歸現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堆藏保管時,雖在期間中亦可隨時請求乙方或倉單持有人移去。

第十四條保管期間屆滿後甲方應將寄託物及其所生孳息一併返還乙方或倉單持有人。

第十五條甲方返還寄託物得在甲方堆藏寄託物的倉庫所在事由轉使第古代代為保管的,得於寄託物的現所在地返還。

第十六條甲方在保管期間如有第三人就寄託物對甲方提起訴訟,主張寄託物系其所有而對甲方訴請返還時,甲方有應即時通知乙方或倉單持有人的義務。

第十七條甲方對於滄庫堆藏的寄託物發生黴爛、發酵、蒸發、變質等有減少價格之損失時,應有從速通知乙方或倉單持有人的義務。

第十八條甲方對於前二條危險通知的義務如怠於履行,致乙方或倉單持有人不能依法定程式維護權利因此所受損害,甲方應負賠償之責。

第十九條甲方因乙方或倉單持有人的請求,應許其檢點寄託物使其可查悉寄託物的現狀以防止其損壞滅失或其他減少價格的危險,亦應允許其摘取樣本,甲方絕無異議。

第二十條甲方於本倉庫契約定合同應由倉庫填發倉庫單交付乙方收執。

第二十一條前條倉單如遺失、被盜或滅失時可請求補發。但應先由乙方或倉庫單持有人向法院依法律程式宣告其原填發倉單為無效後,始得請求補發。

第二十二條乙方或倉單持有人於倉單填發後認為有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以便分別處分的必要者,甲方自當應其請求為之分割換髮各該部分的倉單;但原倉單同時由持有人交還甲方收回。

前項分割寄託物及填發新倉單的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第二十三條本倉庫契約除寄託標的物滅失保管期限屆滿,在乙方或倉單持有人均可得隨時終止契約而請示歸還寄託物。

寄託物標示

物品品種______品質________數量________包裝的種類_______個數_______記號______(略)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印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印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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