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合同 > 合同樣本

監理合同(精選27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2.08W

監理合同 篇1

本合同書由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為一方,與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監理合同(精選27篇)

鑑於甲方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專案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合同:

一、本合同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XX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檔案是本合同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合同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檔案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檔案

7、其它檔案

8、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附件B――甲方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甲方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五、本合同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書副本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合同 篇2

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與監理方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方委託監理方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資訊系統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資訊系統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資訊系統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於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合同標準條件(第二部分);

2.本合同專用條件(第三部分);

3.本合同附加合同條款(第四部分);

4.實施監理方案和內容(第五部分);

5.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方向委託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的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方向監理方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方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方______份,監理方_____份。

委託方單位名稱(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委託代理人(簽章)

聯絡人(簽章)

住所(通訊地址)

電話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郵政編碼

監理方單位名稱(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委託代理人(簽章)

聯絡人(簽章)

住所(通訊地址)

電話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郵政編碼

付款方單位名稱(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委託代理人(簽章)

聯絡人(簽章)

住所(通訊地址)

電話電掛

開戶銀行

帳號郵政編碼

監理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應甲方要求,在原甲方與乙方__年__月__日簽訂合同的基礎上,做相應增項。

根據原施工合同,經雙方協商,做如下補充協議:

一、工程範圍

__年__月__日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做出相應的增項工程製做與安裝。

二、工期要求

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三、新增工程量

詳見附表。

四、質量要求

按原合同承諾履行與參考甲方設計師提供施工標準。

五、付款方式

按原合同執行。

六、其它

1、本協議其它內容仍按原合同執行。

2、本協議1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並與原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監理合同 篇4

_________________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協議書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協議書協議書由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專案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檔案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檔案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檔案

7.其它檔案

8.附件:附件

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附件

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附件

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協議書副本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

業主: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合同 篇5

甲方(聘用單位):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乙方工作崗位及職責:

1、自合同約定之日起,乙方負責甲方郭店供電所宿辦樓建設工程質量監理。

2、熟悉工程條件、技術規範和設計圖紙,控制施工進度、保證質量要求。

3、嚴格執行現場監督旁站規定,按規範檢查和籤認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對不符合規定的部分要及時提出,要求承包人糾正,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應及時報告甲方。

4、監督承包人的各項試驗工作,包括取樣、試件製備、各種標準試驗和檢驗試驗。對任何有懷疑的試驗結果,應進行證實試驗,督促承包人整理各項試驗記錄、報告並分類歸檔。

5、按期現場核實和檢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計算表。

6、做好監理記錄和監理日記,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報告工作。

7、必須嚴格履行監理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

8、合同期間,對自己人身、財產安全負全部責任。

第三條、工作報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資人民幣__________元。

第四條、乙方應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和調遣。

第五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條、其它事項:

1、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3、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簽訂須知:

未籤合同先知法

勞動合同是約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行為以及處理今後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勞動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識,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據蔡介紹,我國有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很多,其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最為全面,是規定勞動關係的主要法律。此外,有關勞動合同的法規主要有《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

監理合同 篇6

本合同書委託方為:______

(以下稱“甲”方)

被委託監理方為:_______工程諮詢監理公司

(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工程專案的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為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總費用為:____萬元。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簽定本合同書。

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籤於:____年__月__日 地點: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電掛: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合同一般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同書,並按本合同書開展監理工作。

第三條

甲方是本工程專案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為本專案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甲方賦予的權力並對甲方負責。

第四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第五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絡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檔案,屬於合同的補充檔案。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雙方聯絡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7.1 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7.2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7.3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內完成服務。

7.4 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7.5 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7.6 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8.1 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8.2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展,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解除合同。甲方主張解除合同,應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到達乙方時解除。乙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效力。

8.3 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式辦理。

8.4 甲方支援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裝置、設施和材料。

8.5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字、資料、圖紙和資料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8.6 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8.7 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給他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檔案等作出決定。

8.8 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九條

乙方權力與責任。

9.1 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9.2 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9.3 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的發生費用,由乙方

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併發生費用,應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由甲方承擔費用。

9.4 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裝置、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9.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專案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9.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為保證利於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這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9.7 乙方有本監理專案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令權。

9.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於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報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9 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露甲方申明的祕密,乙方亦不得洩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十條

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著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要求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十一條 違約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乙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十五天內沒有答覆,可視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三條

本合同書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解決,簽定補充檔案,作為本合同書的一部分。

合同特殊條款

鑑於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第五條補充:

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第六條補充:

雙方聯絡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聯絡人: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第七條二補充:

監理服務期限:

第七條五補充:

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第七條六補充:

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增加八條九:

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專案有關

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伍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貳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洩露,專案結束後歸還甲方。

增加八條十:

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檔案等,應在七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增加九條十:

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第十一條補充:

違約金:由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十一條的期限辦理。由於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萬元。由於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萬元。因甲方決策不當或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責。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第十二條補充:

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元範圍內,罰金在___元限度之內。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合同附錄

附錄A 所需監理的工程簡述(略)

附錄B 監理服務的範圍與內容

1.監理服務範圍:

2.監理服務內容。

受甲方委託按合同進行施工實施階段的全面監理。即協助業主進行工程招標;對工程進度、質量、投資進行監督;進行合同管理;協調業主與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爭端和索賠;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測,按時簽發計量和支付憑證,獨立、公正、有效地對工程施工實施全面監理。

3.實施階段的監理主要內容如下:

實施時的設計方面

--協助委託方與設計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學實驗合同及施工圖供應協議。

管理委託方與設計單位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熟悉設計內容,檢查設計是否符合批准的投計任務書和初設審批意見,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督促設計單位按合同和協議要求及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檔案和圖紙等。被委託確認這些設計檔案、圖紙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優化設計等)。

--及時向施工單位簽發設計檔案、技術規程、施工圖紙和通知等,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單位聯絡,重要問題報告委託方。

--組織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交底。

協助委託方(或被委託組織)會同設計院對重大技術問題進行專題討論,和對優化設計進行討論。--稽核承包單位對設計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單位進行研究,並儘快給予答覆,必要時可稽核承包單位提出的設計(如施工詳圖等)。

--保管所有設計正規資料,並能在任何合理時間內查閱。

--協助委託方進行採購招標,編制採購合同等。

--採購合同的管理,進行採購計劃進度的控制。催交、駐廠監造主要構件、裝置等。

--驗收(協助或被委託)。

實施時的施工方面:

--協助委託方進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招標工作、進行編制或審查合同檔案、進行評標和簽訂承包合同。--全面管理施工承包合同,審查承包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及分包專案,確定合同外散工專案並進行監理。

--釋出開工令。

--審批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臨建工程設計、施工詳圖、工藝試驗成果、使用的原材料及試驗成果等。簽發補充的設計檔案、技術規範等。答覆承包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進度控制:協助委託方編制整個工程的控制性網路進度計劃,提出各合同控制性進度目標。審查批准承包單位提出的施工進度計劃、檢查實施情況,督促承包單位採取措施實現合同目標要求。當計劃變動時,及時提出調整網路計劃的意見。

--質量控制:審查承包單位的質量控制性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檔案,對施工依據合同檔案、設計圖紙和技術要求等進行檢查,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對單項工程、隱蔽工程和施工前準備工作等進行檢查、驗收和簽證,釋出停工和復工令。對施工質量進行評價。

--投資控制:協助委託方編制投資控制性目標,和各年的合理投資計劃。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資金錶,稽核承包單位的收方計量及單價費用等。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合同變更,下達變更指令。

--安全施工監督:督促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和防護設施,參加重大安全事故調查。進行合同內的協調工作。

--協助委託方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編制竣工圖和資料。

--編制監理月、季、年報等。做好施工記錄,對工程檔案資料進行整理和管理,即檔案管理。 附錄C 提供設施與裝置

甲方:

監理合同 篇7

委託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工程規模:

4. 建築安裝工程費: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檔案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檔案(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

附錄B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裝置

監理人編寫的《常州市中油華東石油有限責任公司新建油庫罐庫區專案一期技術建議書》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

身份證號碼: ,註冊號: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

包括:

1. 監理酬金: 。

2. 相關服務酬金: / 。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 。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 。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 。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 。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8個月(整體可以延後一個月不收費,前期土方平整、進場準備、後期整改等時間不包含在8個月內、但乙方必須派人配合參與),開工時間以打樁開始為準,驗收後現場留一名監理人員時不包含在8個月內。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裝置,並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20__ 年 4 月 日。

2. 訂立地點:

3. 本合同一式 陸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叄 份。

委託人: (蓋X) 監理人: (蓋X)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代理人: 的代理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監理合同 篇8

本協議書由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專案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XX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檔案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檔案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檔案

7.其它檔案

8.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年___月__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___份,雙方各執___份。

業主:_____(蓋章)______監理單位: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監理合同 篇9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件中除在合同履行中雙方共同簽署的合同補充與修正檔案外,其他部分的內容基本上是確定,尤其使用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字的情況下,更是這樣。

一、 監理投標書

這裡的監理投標書是指監理中標人的投標書。監理投標書中的投標函及監理大綱是整個投標檔案中具有實質性投標意義的內容。投標函是監理取費的要約和對監理招標檔案的響應;而投標監理大綱則是投標人履行監理合同、開展監理工作的具體方法、措施以及組織和人員裝備的計劃,是投標人的為了取得監理報酬而承諾的付出和義務。

監理合同當事人應重視監理投標書和通知書在監理合同管理的地位。嚴格地說,監理的報價是中標人依據其投標書,主要是監理大綱中載明的監理投入作出的。當監理委託人要求監理人提供監理投標書(監理大綱)中沒有提到的,監理合同其他條款中也沒有約定的服務或人員裝備時,監理人就可以要求補償;當監理人不能按投標書配備監理人員裝備或提供服務的,監理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改正或向監理人提出索賠乃至追究違約責任。

二、中標通知書

監理中標通知書是招標人對監理中標人在投標書中所作要約的全盤接受,是對中標人要約的承諾。中標通知書一旦送達中標人,和中標人的投標書一同構成了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直到正式的監理合同簽訂,中標通知書和投標書都是維繫和制約監理招投標雙方的檔案。

三、監理合同協議書

合同協議書是確定合同關係的總括性檔案,定義了監理委託人和監理人,界定了監理專案及監理合同文件構成,原則性地約定了雙方的義務,規定了合同的履行期。最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章,並蓋法人章後合同正式成立。主要的條款如下:

(一)委託人 與監理人

(二)監理的工程的概況描述,以保證對監理工程的理解不產生歧義。

(三)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定義的規定

(四)合同檔案的組成

1、監理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

2、 本合同標準條件;

3、本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五) 監理人向委託人的承諾

按照合同協議書的規定,承擔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六)委託人向監理人的承諾

按照合同協議書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七) 合同自開始實施及完成的日期。

(八)合同雙方簽字欄

四、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合同標準條件是針對監理合同文件自身以及監理雙方一般性的權利義務確定的合同條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合同用詞的定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2、關於適用法律法規的約定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在我過境內開展監理,理所當然應遵守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但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根據自己的經濟和社會文化發展水平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法規、規章;另外我國的專業部門管理的分界也很明顯,如交通、水利電力等系統就有自己的一套有關建設的規章和制度。所以監理合同依據工程所在地的法規還是工程所屬部門的規章,這就需要在專用條件的相應條款中說明。

3、合同使用的語言國

國內的監理合同一般都用漢語,當需要使用兩種語言或兩種以上的語言時,應在相應的專用條件中約定,但漢語仍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4、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 監理人義務

①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或監理投標書的承諾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監理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② 監理人在履行監理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諮詢意見,並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③監理人所使用的由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委託人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④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所監理工程及其監理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2) 監理人的權利

①一般權利

a、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b、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c、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劃、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d、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監理合同 篇10

_____(以下簡稱“業主”)

____(以下簡稱“監理工程師”)

__年__月__日

鑑於業主欲請監理工程師履行某些服務,即___並已接受監理工程師為履行該類服務所提出的建議書。

茲就以下事項達成本協議:

l本協議書中的措辭和用語應與下文提及的“服務協議書條件”中分別賦予它們的義相同。

2下列檔案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協議書的一部分,並應被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閱讀和理解,即:

(a)中標函;

(b)協議書附錄;

(c)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d)附件,即:

附件A——理服務範圍附件B——業主提供的人員、裝置、設施和其他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

3考慮到下文提及的業主對監理工程師的支付,監理工程師在此同意業主的要求,遵照本協議書的規定履行服務。

4業主在此同意按本協議書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工程師支付根據協議書規定應付的款項,以此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謹於前文所書明之年月日,由立約雙方根據有關的法律簽署本協議書。

特此證明。

由____在場的情況下

業主的合法代表簽名:

監理工程師的合法代表簽名:

單位蓋章:

單位蓋章:

聯絡人:

聯絡人:

地址:

地址:

監理合同 篇11

委託人:

監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有關技術標準;經批准的工程建設專案設計檔案及其相關檔案;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檔案,經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2、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徵: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__________萬元。

5、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二、監理依據

1、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範》50319—20__。

2、建設部《工程建設監理規定》(1995年頒發)。

3、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1996年頒發)。

4、《施工合同》、設計圖紙及檔案、招投標檔案。

三、監理範圍

1、監理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2、監理方式:巡視監理

3、監理專案投資:__________萬元。

4、監理階段: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委託人的權利:

1、對監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撤換不能勝任監理工作人員的建議或要求;

2、對工程建設中質量、安全、投資、進度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決策權;

3、核定監理人簽發的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4、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日記;

5、委託人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的資料為:

序號資料名稱份數提供時間收回時間保密要求

1設計圖紙

2招投標檔案

3工程施工合同

五、監理人的權利

1、委託人賦予監理人如下權利:

(1)審查承包人擬選擇的分包專案和分包人,報委託人批准;

(2)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等各類檔案;

(3)核查並簽發施工圖紙;

(4)簽發合同專案開工令、暫停施工指示,但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簽發進場通知、復工通知;

2、稽核和簽發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3、核查承包人現場工作人員數量及相應崗位資格,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職稱的現場工作人員;

4、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裝置影響工程質量或進度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裝置;

5、當委託人發生本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六、委託人的義務

1、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

2、按照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服務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資料。

3、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問題做出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時間,監理機構可認為委託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4、與承包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明確其賦予監理人的許可權,並在工程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

6、按本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監理服務酬金。

7、為監理機構指定具有檢驗、試驗資質的機構並承包檢驗、試驗相關費用。

8、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正常開展監理業務,不擅自做出有悖於監理機構在合同授權範圍內所做出的指示的決定;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不得支付工程款。

9、為監理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如要求監理人自己投保,則應同意監理人將投保的費用計入報價中。

10、將投保工程險的保險合同提供給監理人作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11、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監理人用於本工程監理服務的任何檔案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工程建設之中。

七、監理人的義務

1、在約定的時間內組建監理機構(即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並進駐現場。

及時將監理規劃、監理機構及其主要人員名單提交委託人,將監理機構其及人員名單、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授權範圍通知承包人;實施期間有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

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人員應徵得委託人同意。

2、發現設計檔案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時,應向委託人報告。

3、核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質量,檢查、檢驗並確認工程的施工質量;檢查施工安全生產情況。

發現存在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採取相應的監理措施。

4、監督、檢查工程施工進度。

5、按照委託人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做好施工現場工程保險合同的管理。

協助委託人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證據。

6、按照施工作業程式,採取旁佔、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到方法實施監理。

7、及時做好工程施工過程各種監理資訊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檢查等資料的完整和真實。

8、編制《監理日誌》,並向委託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9、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10、妥善做好委託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檔案資料的儲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內合同終止後的一定期限內,未徵得委託人同意,不是公開涉及委託人的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需保密的資料,不得洩漏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祕密。

八、監理服務酬金

1、監理正常服務酬金________萬元包乾,工程量增減不予調整。

1、第一次支付時間為進場簽發開工令後_____天內,支付合同監理費的_____%;

2、第二次支付時間為完成合同工程量的_____%,支付合同監理費的_____%;

3、在工程完工驗收前,支付至合同監理費的_____%,剩餘的_____%在完工驗收後_____天內全部支付。

4、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監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務期限延長,均應視為監理機構的附加服務,監理人應得到監理附加服務酬金:

(1)由發託人、第三方責任、設計變更及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監理受到阻礙或延;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範圍和內容以外的服務;

(3)由於非監理人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後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4)監理人完成附加服務應得到的酬金,按監理補充協議計取和支付。

5、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酬金標準發生變化時,應按有關規定調整監理服務酬金。

九、保密要求

在本合同終止後_____年內,未徵得委託人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祕密。

十、合同變更與終止

1、因工程建設計劃調整、較大的工程設計變更、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約定的服務範圍、內容、和服務形式發生較大變化時,雙方對監理服務酬金計取、監理服務期限等有關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協商,簽訂監理補充協議。

2、當發生法律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後28天內未收到雙方的答覆,可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

因解除合同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3、在監理服務期內,由於國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設計劃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雙方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4、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並結清監理服務酬金的即終止。

十一、違約責任

1、委託人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除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2、委託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支付服務酬金,除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_________元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支付義務。

3、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向委託人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十二、爭議的解決

1、爭議調解機構為:_____________。

2、仲裁機構為:___________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十三、其他條款

1、本合同書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名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2、在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並已取得中標通知書(或免標批文)之後,由監理單位攜帶有關資料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質監站備案。

3、本合同書正本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執____份,監理人執____份。

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單位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信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

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單位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信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

監理合同 篇12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北京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年____月____日

監理合同 篇13

委託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委託的監理服務和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服務的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萬元

二、詞語限定

本合同協議書的相關詞語含義與通用條件、專用條件中的定義相同。

三、合同檔案組成

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協議書;

2.中標函或委託書;

3.監理投標函;

4.通用條件;

5.專用條件;

6.附錄,即:

附錄A——服務範圍和內容;

附錄B——委託人提供的人員、裝置和設施;

附錄C——收費金額和支付。

7.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雙方承諾

1.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範圍內的服務。

2.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附錄B中約定為監理人開展正常的監理工作提供相應的裝置、設施和人員,並按附錄C中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監理服務費用。

五、服務期限

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的服務自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完成。

六、合同的訂立及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訂 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 =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X設施原值 + 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 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 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 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 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 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專案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裝置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專案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洩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洩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檔案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檔案。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民法典”、“建築法”及國家省市的相關管理法規和河南省建設監理管理辦法。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樁基、主體、安裝、消防、裝飾。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合同管理、資訊管理、關係協調。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辦理與專案建設有關的手續。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已提交。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 7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值班用房、辦公桌椅。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無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_1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1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 *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總監理費 萬元。每月30日支付 萬元,從 年 月 日開始支付,至 年 月 日止,餘款 萬元待工程竣工後15日內結清。如本工程施工工期延期,委託人同意支付延期期間的監理工資報酬 萬元,其他不再增加和調整。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額外)工作報酬:報酬 =附加(額外)工作日數×監理總報酬÷監理服務日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 人民幣支付報酬,按無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 =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施工圖紙以外的工作及室外管網、道路和本專案工程的二次裝修,監理費用雙方另行協商。

監理合同 篇14

發 包 人:

監 理 人:

合同編號:

簽定地點:

簽定時間:20xx年 月 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以下簡稱發包人)與(以下簡稱監理人),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專案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建設地點:

3、工程規模及等性:

4、工程總投資(表態):

5、工程總工期:

(二)監理範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 (Y 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試、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二、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檔案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檔案;

(四)專用合同條款;

(五)通用合同條款;

(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七)監理投票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檔案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檔案。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簽字(蓋章)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式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陸份,各執叄份。

招標人: (蓋章) 監理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郵 編: 郵 編: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監理合同 篇15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月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翁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適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棋逢對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懲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道德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鬲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主,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招待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招待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___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___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貪汙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這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__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__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__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__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招待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__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__日內要出終止委託監理委託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__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專案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裝置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專案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洩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洩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檔案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檔案。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在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交免費提供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

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___支付報酬,按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合同 篇16

目錄

一、合同協議書

二、合同通用條款

第1條 詞語定義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絡方式

第3條 雙方關係與監理依據

第4條 監理範圍

第5條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6條 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7條 甲方的權利

第8條 乙方的權利

第9條 監理合同期

第10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11條 監理酬金與支付

第12條 人員的更換

第13條 獎勵與賠償

第14條 轉讓與分包

第15條 違約、爭議與仲裁

三、合同專用條款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絡方式

第4條 監理範圍

第5條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6條 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8條 乙方的權利

第9條 監理合同期

第11條 監理酬金與支付

第13條 獎勵與賠償

第15條 違約、爭議與仲裁

甲方委託乙方對工程的施工進行約定範圍內的監理。為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檔案構成全部監理合同文件(以下稱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檔案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檔案次序在先者為準:

(1)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檔案;

(2)本合同協議書;

(3)合同專用條款;

(4)合同通用條款;

(5)施工監理委託書或監理中標通知書;

(6)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檔案。

3.甲乙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職責和義務。

4.雙方同意本合同約定監理範圍內和監理期內的監理酬金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5.本合同施工監理期為_________個月(天),即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和加蓋公章後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並結清監理酬金終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雙方各執份。當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

監理合同 篇17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聯絡電話:                    

受委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聯絡電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

誠信的原則上,就甲方委託乙方對甲方的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有關事宜,

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1、  工程地點:                                                                

2、  工程監理內容:                                                           

3、  工程監理方式,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             種合作方式。

A、全程式監理

B、階段式監理

4、  合同價款(人民幣)                           元(金額大寫)。

第二條、甲方工作

1、如果採取全程式監理,甲方負責協同乙方對該項工程現場,進行實際勘探工作。

2、甲方需對乙方提供書面授權委託書。

第三條、變更

合同執行中如有事項變更,雙方應協商一致,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同時調整相關工程監

理費用。

第四條、執行標準

雙方約定本工程施工質量按下列第             項標準執行。

A、《北京市家庭裝飾工程質量驗收規定》

B、其他規定:                                                                 

第五條、監理款項支付方式

A、雙方約定合同生效後,甲方先支付乙方工程總監理費      %,即      元;工程中期

驗收後,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總監理費      %,即      元。

B、  支付方式:                                                                

第六條、質量報告

如果甲方選擇全程式監理方式,乙方待工程施工驗收前一天要向甲方提供文字性的各項

驗收報告單。

第七條、違約責任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該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辦理合同終止手續,並

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時,按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A、  向北京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B、 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附則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訂後生效。

監理合同 篇18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列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理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監理合同 篇19

(建設單位) (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建設單位委託監理單位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金塔縣紅柳窪光電產業園道路工程

工程概況:該公路為城市主幹道Ⅱ級公路設計行車速度40km/h。全線路基寬度18m,路面寬度17.0m,人行道23 m,綠化帶25 m;路面型別為瀝青砼高階路面。全線新建橋涵設計荷載為公路Ⅱ級,設計洪水頻率為1/50

地點及樁號: 金塔縣紅柳窪光電產業園道路工程南北大道K0+000~K3+3383.73、東西大道K0+000~K3+060

工程規模: 城市主幹道Ⅱ級公路全長6443.73米

工程造價: 13353787元 監理範圍:按照合同檔案,設計檔案及技術規範的規定及要求,對本工程施工全工程實施全面的質量控制及管理。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通用條件及有關附件一致。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 4 個月),由建設單位根據進度向監理單位支付監理費用 元。監理單位為本合同安排 3 名常駐監理人員,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 20xx 年 3 月開始實施,至 20xx 年 7 月工程結束。

五、基於建設單位的上述承諾,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監理合同 篇20

委託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必須按照建築工程監理規範認真履行職責,直至本專案完工.必須繼續執行甲、乙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具體規定。

二.本協議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延續,直至整個專案的竣工驗收完畢,包括原合同規定的內容。綠化、道路等工程不再另行聘請監理。

三.本協議有效日期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本專案竣工驗收,費用按月包乾結算的方式。

四.監理費用

按月計算,包乾價格為__________萬/月.乙方必須保證監理人員5人以上,如遇工程進度加快,乙方必須機動增加監理人員,以保證工程質量。

委託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監理合同 篇21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1?定義與解釋

1.1?定義

下列詞句或用語,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一般應具有如下含義。

1.1.1?專案?業主建造工程和委託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物件,具體情況在專用條件中指明。

1.1.2?工程?為完成專案所實施的一項或若干項永久工程(包括向業主提供的物資和裝置),其概況在專用條件中說明。

1.1.3?服務?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所承擔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亦稱監理服務。

1.1.4?業主?委託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單位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1.1.5?監理?單位受業主委託提供監理服務並具有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亦指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派駐到專案所在履行監理服務的機構。

1.1.6?一方?業主或監理單位。

雙方?業主和監理單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或個人。但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也可以是與專案建設有關的其它當事人。

1.1.7?監理?合同一般應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的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o77_9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檔案;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檔案以及雙方籤認的其它檔案或附件。

1.1.8?專案建議書?被業主認可並接受的監理單位的施工監理投標檔案或監理規劃。

1.1.9?日?即曆法日。

1.1.10?月?根據公曆從某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日開始至下一個月份相應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時間段。

1.2?解釋

1.2.l?監理合同中的標題只是為了查閱方便,不應作為監理合同本身的內容予以理解,也不應用於對監理合同進行解釋。

l.2.2?為了文字簡練,監理合同中有些詞句成用語可能會有多種含義,閱讀時應視上下文的實際需要而定。

1.1.3?如果監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檔案之間出現矛盾,應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或雙方最後確認的檔案為準。

2?監理單位的義務

2.1?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監理合同規定的形式、範圍與內容履行與專案有關的監理服務,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

2.2?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務

2.2.1?正常的服務是指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的監理服務。

2.2.2?附加的服務是指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在監理合同附件a規定的正常服務之外增加的監理服務。

2.3?職責

2.3.1?監理單位應本著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苟的原則,按照監理合同的要求,根據適合的專業技術規定和國際慣例公認的行業工作準則,謹慎而勤奮地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應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詳細規定並加以說明。

2.3.2?如果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來自於業主和第三方簽訂的工程合同檔案,該合同檔案必須成為本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兩者之間如出現矛盾,則應編制補充說明檔案一併列入監理合同。此時監理單位應:

?根據監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檔案履行監理服務;

2.4?監理人員

2.4.1?監理單位派駐到專案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人員,必須能夠適應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服務工作,其主要監理人員的資質應在專案建議書中詳細描述並得到業主的認可。

2.4.2?為了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在專案建議書中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業主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絡。

2.4.3?監理單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派駐到專案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主要監理人員時,應事先得到業主的同意。

2.4.4?業主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能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監理服務的派駐人員。

2.4.5?即使是業主要求或同意更換的監理人員,其代替人員的資質仍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2.4.6?監理單位派駐到專案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專案負責人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常駐現場。

2.5?業主財產

2.6?保密

在監理合同有效期間或監理合同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經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洩露業主與本專案、本工程、本監理合同有關的保密資料。

3?業主的義務

3.1?監理工作條件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提供履行服務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明確。

3.2?資料

3.3?決定

業主應在監理合同附件b規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答覆的重大問題做出書面決定。

3.4?代表

業主應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監理單位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絡。更換該代表或變更其授權時,必須提前7日通知監理單位。

3.5?授權通知

業主必須將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單位及業主授予監理單位的權力,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6?設施和物品

3.7?輔助工作人員

4?責任和保障

4.1?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

4.2?業主的賠償責任

業主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造成監理單位經濟損失的,應向監理單位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4.3?賠償責任的期限

4.4?賠償的限額

鑑於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據本合同條件第4.1條和第4.2條支付賠償的最高限額,雙方在此一致同意放棄超過該限額的剩餘賠償要求。但本合同條件其它條款規定的補償和由於任何一方故意違約而引起的索賠,不受該限額的限制。

4.5?保障

4.5.1?在監理單位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的提下,業主應保障監理單位免受因履行本監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賠或干擾。

4.5.2?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由監理單位按照業主認可的形式向業生遞交履約擔保書或履約保證金。如果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監理合同時,業主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沒收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

4.6?_____

4.6.2?業主可在專用條件中規定,要求監理單位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三方的責任以及業生為監理服務提供的財產等進行_____。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5?監理會同的生效、終止、變更、暫停與中止

5.l?監理合同的生效

監理合同生效的時間,以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5.2?監理服務的時間和期限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時間和有關期限履行和完成監理服務。如果非監理單位的原因,致使監理服務時間需要延長,雙方應通過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5.3?監理合同的終止

監理合同終止和失效的時間,按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註明的方式確定。監理合同失效後,雙方均不再受本監理合同的約束。

5.4?監理合同的變更

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請並經雙方書面同意後,可對本監理合同進行變更。

5.4.4?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後,因物價變動等因素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變化,其調整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5.4.5?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後,因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變動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增加或服務時間的延長,業主應據實向監理事垃給予補償。

5.5?監理合同的暫停與中止

5.5.1?出現根據本監理合同的規定不應由監理單位負責的情況,且該情況已使監理單位不能繼續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時,監理單位應立即書面通知業主。並且:

?全部監理服務已無法繼續履行時,監理單位在書面通知業主28日之後,有權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餘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監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時,雙方應對由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延誤各負其責。

5.6.2?業主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監理服務或中止本監理會同時,必須在56日之前發出書面通知。監理單位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該部分監理服務並將相關費用開支減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餘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3?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業主可書面要求監理單位予以解釋。若監理單位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覆,業主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後,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並視情況沒收監理單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

5.5.4?業主拖延支付監理服務費用,並已超過專用條件規定期限的28日,或根據本合同條件和條或第5.5.2條的規定,暫停監理服務已超過6個月,監理單位可書面更求業主予以解釋。若業主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覆,監理單位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後,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或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餘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5?監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損害或影響雙方根據本監理合同應有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

5.6?轉讓和分包

5.6.1?沒有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責任和權力予以轉讓。

5.6.2?沒有業主的同意,監理單位不得將監理服務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監理單位因監理服務的需要,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工作人員不屬於分包。

6?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6.1?監理服務費用

監理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和內容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1.1?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支付正常服務的費用。

6.1.2?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基於此費率和價格,向監理單位支付附加服務的費用。如果該費率和價格明顯不適用,雙方可根據本合同條件第5.4.1條和第5.4.2條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並商定新的費率和價格。

6.2?支付

監理服務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2.1?業主在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向監理單位支付到期應付的款項,則應按照專用條件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給監理單位予以補償,補償時間自未付款項的應付之日起算。該補償不影響本合同條件第5.5.5條規定的監理單位的權力。

6.2.2?業主對監理單位要求支付的款項中的任何部分有異議,應在7日內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但不得藉此延誤對監理單位其它應得款項的支付。本合同條件第6.2.1條的規定適用於最終支付給監理單位的一切曾經有過爭議的款項。

6.3?貨幣

業主支付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的費用,其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等事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7?其它

7.1?合同雙方的關係

合同雙方互為權利和義務主體,雙方應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本監理合同。業主和監理單垃均應按照監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權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職責。

7.2?語言和法律

本監理合同使用的語言或主導語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7.3?獎勵

業主欲就工程質量優良、工期提前、投資節約或監理單位提出的具有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對監理單位予以獎勵,則應在專用條件中寫明獎勵的辦法。

7.4?利益矛盾

未經業主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獲取本監理合同規定以外的與本專案有關的任何利益,不得參與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業主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7.5?版權

7.6?通知

本監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為方面形式,並在送達協議中註明的地址時生效。無論傳送方採用何種方式遞送通知,收受方都應用書面回執確認。

8?爭端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監理合同過程中發生爭端時,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問題,或通過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若經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根據專用條件的規定,申請_____或向法院起訴。

監理合同 篇22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委託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

2. 工程地點: ;

3. 工程規模: ;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檔案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檔案(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

附錄B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裝置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 ,註冊號: 。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 )。

包括:

1. 監理酬金: 。

2. 相關服務酬金: 。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裝置,並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 訂立地點: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 (蓋章) 監理人: (蓋章)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代理人:(簽字) 的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檔案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委託人”是指本合同中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範圍內與委託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託人的委託 ,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檔案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資訊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1.1.6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託人的委託 ,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

1.1.9 “專案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0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專案監理機構工作的註冊監理工程師。

1.1.11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託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託人應給付監理人並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託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一方”是指委託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託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5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17“月”是指按公曆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曆月時間。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1.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檔案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檔案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

(4)通用條件;

(5)投標檔案(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檔案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檔案,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2. 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的範圍和工作內容

2.1.1 監理範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1.2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檔案後編制監理規劃,並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託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檔案,並參加由委託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託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並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稽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質量證明檔案的有效性和符合性,並按規定對用於工程的材料採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稽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並報委託人稽核、批准;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並報委託人;

(15)經委託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並報委託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檔案並報委託人。

2.1.3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在附錄A中約定。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檔案;

(4)本合同及委託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3 專案監理機構和人員

2.3.1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專案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裝置。專案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專案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託人書面報告,經委託人同意後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專案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並通知委託人。

2.3.4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嚴重過失行為的;

(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託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專案監理機構人員。

2.4 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範圍內,委託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託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 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範圍內,處理委託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範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批准。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應在發出指令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

2.4.4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託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6 檔案資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檔案。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檔案歸檔。

2.7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裝置。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提供的房屋、裝置屬於委託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裝置的清單提交委託人,並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託人的義務

3.1 告知

委託人應在委託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專案監理機構的許可權。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資料

委託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 提供工作條件

委託人應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 委託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裝置,供監理人無償使用。

3.3.2 委託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係,為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絡。委託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後7天內,將委託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託人更換委託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3.5 委託人意見或要求

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範圍內,委託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 答覆

委託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為委託人認可。

3.7 支付

委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1.1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託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1.2 監理人向委託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託人由此發生的費用。

4.2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2.1 委託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託人應予以賠償。

4.2.2 委託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

4.2.3 委託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採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2 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託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並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後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託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並蓋單位章後本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進行變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3合同生效後,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託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於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6.2.4合同簽訂後,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佈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範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5 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範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3 暫停與解除

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於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託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託人可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並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託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託人時解除。委託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4.2款約定的責任。

6.3.3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託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託人在監理人接到通知後的7天內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解除。委託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但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

6.3.4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5.3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託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託人發出催付通知。委託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並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後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託人應付酬金或委託人的合理答覆,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託人時本合同解除。委託人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後,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

6.4 終止

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

(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託人與監理人結清並支付全部酬金。

7. 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後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費用

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稽核後支付。

8.2 檢測費用

委託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裝置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3 諮詢費用

經委託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諮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4 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採納後,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8.6 保密

雙方不得洩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洩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

8.8 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檔案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後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2 解釋

1.2.1 本合同檔案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

1.2.2 約定本合同檔案的解釋順序為: 。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的範圍和內容

2.1.1 監理範圍包括:

2.1.2 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2.2.2 相關服務依據包括: 。

2.3專案監理機構和人員

2.3.4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

2.4 履行職責

2.4.3 對監理人的授權範圍: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內和(或)金額 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託人即可向承包人釋出變更通知。

2.4.4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 。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

2.7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附錄B中由委託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裝置的所有權屬於: 。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後 天內移交委託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裝置,移交的時間和方式為: 。

3. 委託人義務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代表為: 。

3.6 答覆

委託人同意在 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4.1.1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4.2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4.2.3 委託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幣種為: ,比例為: ,匯率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數 支付時間 支付比例 支付金額(萬元)

首付款 本合同簽訂後7天內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

最後付款 監理與相關服務期屆滿14天內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條件: 。

6.2 變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後工作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範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7. 爭議解決

7.2 調解

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 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 種方式:

(1)提請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2 檢測費用

委託人應在檢測工作完成後 天內支付檢測費用。

8.3 諮詢費用

委託人應在諮詢工作完成後 天內支付諮詢費用。

8.4 獎勵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為:

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

獎勵金額的比率為 %。

8.6 保密

委託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8.8著作權

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後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

9. 補充條款

附錄A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

A-1 勘察階段:

A-2 設計階段:

A-3 保修階段:

A-4 其他(專業技術諮詢、外部協調工作等):

附錄B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裝置

B-1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

名稱 數量 工作要求 提供時間

1. 工程技術人員

2. 輔助工作人員

3. 其他人員

B-2 委託人提供的房屋

名稱 數量 面積 提供時間

1. 辦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試驗用房

4. 樣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條件

B-3 委託人提供的資料

名稱 份數 提供時間 備註

1. 工程立項檔案

2. 工程勘察檔案

3. 工程設計及施工圖紙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5. 施工許可檔案

6. 其他檔案

B-4 委託人提供的裝置

名稱 數量 型號與規格 提供時間

1. 通訊裝置

2. 辦公裝置

3. 交通工具

4. 檢測和試驗裝置 

監理合同 篇23

業 主(甲方):(乙方):

業 主: (以下稱“業主”) 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以及行業相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湖北銀行黃石分行開發區支行裝飾工程 2、工程內容:湖北銀行黃石分行開發區支行室內外改造裝修、土建、消防、空調、水電工程

3、工程造價:開發區支行裝飾工程合同價

4、合同起止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公司委託代表

湖北中南工程建設監理公司黃石分公司派駐畢立華監理工程師為駐工地代表。

第三條:監理人員的資質要求

派駐現場監理人員必須有國家註冊工程師資質(包括土建、裝飾、水電等)

第四條:監理費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約定範圍內按工程合同價的1.76%計算工程監理費。

2、進場七日內支付30%監理費,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七日內支付監理費至95%,如有罰則約定範圍的相應扣除工程監理費用,工程決算完畢監理費餘款付清。

第五條:監理的義務權力 1、監理的義務:

1.1、監理參與業主裝飾工程設計方案制定、施工設計圖審定、工程招標、工程施工、工程驗收、工程決算等工作的整個流程範圍,並明確賦予其職權和工作要求;

1.2、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1.3、協助業主辦理消防、質監等有關開工手續,並代表業主組織工程分部和竣工驗收整理存檔工作;

1.4、監理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注重資訊、新工藝、新材料,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證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1.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設計方或施工方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1.6、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對本工程的有關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提出,由監理研究處臵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有關方發生爭執時,監理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等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1.7、出具工程監理評估報告。

2、監理的權力:

2.1、裝飾工程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2.2、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實用、美觀、經濟的原則,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2.3、裝飾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2.4、報經業主同意後,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2.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廠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裝置,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取得監理復工令後才能復工,釋出停工、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2.6、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竣工期限的確認權。

第四條:業主的義務及權力

1、業主的義務

1.1、業主應向監理提供專案檔案及資料,並負責裝飾工程的所有外部關係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1.2、業主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1.3、業主應當授權熟悉本工程情況的領導、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聯絡。更換常駐代表和領導,要提前通知監理;

1.4、業主應當授予監理的監理範圍和權利,及時通知已選定的設計方、施工方,並在與設計、施工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監理。

2、業主的權利

2.1、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2.2、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公司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公司業務範圍的專項報告,並加蓋公司合同章。

第五條:罰則約定

1、工程施工期內,監理方必須常駐工地,如有違反,甲方有權拒付監理費。

2、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按照合格簽字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單位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造成的經濟損失。

3、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4、監理單位(派出監理人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專案有關的報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設計方、施工方或配套方索取錢財,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與業主利益衝突的任何活動。

第六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及解釋權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後方能進行變更。

3、合同項下不發生任何業務或業主提出終止要求的情況下本協議終止。

4、本合同依據《合同法》、《湖北省室內裝飾工程監理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室內裝飾工程質量規範》、《湖北省室內裝飾施工監理規程》享有對本合同的解釋權。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申請仲裁。協商或調解不成立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叄份。

業 主:(簽章)

甲方代表:(簽章)

監理單位:

乙方代表:(簽章)

監理合同 篇24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月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監理合同 篇25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列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理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供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和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簽訂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便函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直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現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勤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現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專案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裝置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進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專案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洩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洩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檔案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檔案。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_ 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合同 篇26

____(以下簡稱“業主”)

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

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專案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檔案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 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檔案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檔案

7.其它檔案

8.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年___月__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___份。雙方各執___份。招標合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協議書由精品資訊網整理!

業主:_____(蓋章)

監理單位: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監理合同 篇27

監理合同解除範本: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曾就__________工程專案簽定過《建築工程建設合同》,因甲方方面問題導致工期時間延長,給乙方成一定損失,經甲、乙雙方再次友好協商,簽訂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1、20__年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編號號終止履行。

2、甲乙雙方責任及義務:_______________

(1)經雙方確認__________酒店員工宿舍樓標段已竣工交付,酒店B區客房樁基工程基本完成,按實際工程量計算費用。

3、該協議履行完畢後20__年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編號即告終止無效。

4、本協議一式二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___ 年 ___ 月 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