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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生產供應合同(精選3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1.08W

石材生產供應合同 篇1

甲方:

石材生產供應合同(精選3篇)

乙方:工程名稱:簽訂日期:

甲方:

乙方: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石材的生產供應。

一、現甲方將生產供貨承包給乙方,經雙方協商,現定如下條款共同執行;

二、工程供貨面積及總價(概算)

三、付款方式:

預付%貨款,供貨當中按供貨數量進度付款,供貨結束後,付清剩餘貨款。

四、質量要求:石材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五、供貨日期:

六、驗收方法:

(2)規定乙方所售甲方產品的市場最低限價權;

(3)要求乙方按甲方規定的最低進貨量訂購產品。

七、乙方的義務:

(1)按甲方規定的最低進貨量訂購產品;

(2)自本協議簽定之日起按協議的價格支付貨款;

(3)按甲方的規定面積集中展示甲方產品;

(4)不在甲方產品集中展示區展示與甲方產品相類似的非甲方產品及宣傳物品;

(5)指定專職人員負責甲方產品的推廣;

(6)配合甲方開展各項促銷活動。

八、乙方的權利:

(1)試銷期後優先獲得甲方代理權;

(2)在不違反最低銷售價的前提下自主定價;

(3)獲得甲方對其業務員,施工技術員的各項培訓;

(4)試銷期後如乙方經過積極推廣後產品仍出現嚴重滯銷情況,且經甲方調查屬實,在乙方沒違反甲方所定價格政策及貨物完好的情況下,乙方可向甲方申請退貨,甲方收到產品後兩個月內將貨款返還乙方。

九、本協議附件:

(1)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2)產品專利報告;

(3)支援用品表;

(4)代理申請書;

(5)代理商價格體系。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簽約代表(簽字):_________簽約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石材生產供應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____________礦區、開採證號____________的石材荒料供應事宜特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荒料的名稱、各種規格的單價

荒料的名稱芝麻白,合格標準的規格荒料第一年按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立方米計算,第二年按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立方米計算,帶色線、色差及處荒料的規格荒料按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立方米計算。

二、石材荒料的數量與規格

1、荒料的數量及規格按照乙方的入庫單為準,合同簽訂起第____________年甲方必須保證供荒料____________立方米至____________立方米荒料給乙方,第二年必須保證____________立方米至____________立方米荒料給乙方。

2、在乙方不能足夠荒料生產的情況下,甲方不得把荒料賣給第三方,乙方也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量進貨,如果發生類似情況,視為違約。

3、荒料規格根據行業標準厚度必須達到____________㎜規格,長度按最短位置____________㎜進退,寬度按行業標準(正好____________㎜按____________毫米算)計算,甲方提供的荒料必須根據乙方需求的規格,進行開採供貨,供貨的連方荒料必須達到____________㎜高度、數量達到總需求量的____________%以上進行供貨。

三、荒料的驗收標準

1、乙方的工廠交驗貨。

2、甲、乙雙方按雙方實際測量認可尺寸進行驗收結算。

3、乙方對甲方提出的質量和尺寸問題甲方應當場給予答覆解決。

4、甲方負責運輸到乙方工廠,運費經甲、乙雙方協商,根據運輸市場行情定價,運費由乙方承擔。

四、付款方式

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應預付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荒料款給甲方,年終結算時與當月荒料款一起結算。

荒料結算按照甲、乙雙方實際測量檢驗共同確認的荒料立方數,按照合同的單價進行結算。

結算時間每個月的月底結算。

五、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合同約定,不得違約,若一方違約,違約方必須賠償對方直接和間接損失____________萬(人民幣),若由於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都不承擔責任。

六、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約過程中,如發生分起和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當協商不成時,可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過當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

七、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第一年的時間期限按甲方開始送貨時間開始計算,以此類推。

合同到期,同等價格和條件的情況下,甲方必須無條件將荒料繼續賣給乙方。

3、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後可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

石材生產供應合同 篇3

第一章 總則

______ ___、____ _____、_____ ____和______ 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 (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東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 ,住址: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 ,住址: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 ,住址: 丁方:_________,身份證: ,住址:

第三章 公司名稱及性質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 。

第三條 公司住所為: 。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 ___。

第五條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投資總額及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 ___(¥_______ __元)。

第七條 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

甲方: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 ____整(¥_________元),出資方式: 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 ___整(¥_________元),出資方式: 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 ____整(¥_________元),出資方式: 丁方: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 ____整(¥_________元),出資方式:

第五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_____ ____。

第九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石材加工、線條、異形、拼花、大理石、花崗岩等 。

第六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十條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 股東會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審議批准董事長或總經理的報告;

(三)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六)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合同;

(九)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股東主持。

第二十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 董事長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股東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首任董事長由 擔任,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股東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股東會重要檔案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檔案;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股東會報告;

(六)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股東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股東。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股東聯名提議時;

(三)總經理提議時。

第二十六條 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股東。

如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股東代其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負責召集會議。

第八章 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首任總經理由 擔任,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股東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職務的股東不得超過公司股東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三十條 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合同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非股東總經理在股東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股東會的要求,向股東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三十五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佈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三十七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公司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併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成立後,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四十一條 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三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簽署。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