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了明確甲乙雙方責任、互相配合按甲方要求完成養護管理工作並根據本專案的具體情況簽訂本合同。
1.專案名稱
綠化養護委託管理專案
2.合同期限
2.1養護委託期限自 起至 止。合同到期若甲方對養護區域驗收滿意可以再續合同。
2.2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至養護移交驗收合格結清所有款項後失效。
3.委託管理範圍及內容
3.1委託管理 公共區域及住戶私家花園的綠化養護管理(詳見附件)。
1) 公共區域綠化養護管理總面積約 平方米。
2) 住戶私家花園面積約 平方米。
3) 每季草花更換量暫定為 平方米。
4) 園區一期至七期公共區域景觀改造。
5) 防颱防汛時期的附加措施。
6) 園區一期至七期公共區域樹木習性標示牌
3.2委託管理內容
公共區域:
1) 乙方負責樹木、地被、草坪和擺飾盆栽、花壇的養護,防治病蟲害和草害的修剪整形施肥等綠化養護工作。
2)乙方負責草花之更換及盆栽的管理及日常養護。
3)乙方須為公共區域建立養護管理檔案(包括樹木草坪種類、習性、數量或面積、現況等)。
4)乙方分 年完成指定的所有景觀改造,甲方負責苗木成本,乙方施工期間的如需增添工作人員的其工資及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5)改造完成後須對各景點進行日常的維護和清潔。
6)乙方須派專人負責園區外圍雜草修剪及園區內側紅外線周界報警區域的修剪,確保園區報警系統正常運作。
7)乙方須對園區排水溝內的落葉、枯葉、垃圾等有計劃的進行清理,確保水溝的暢通。
私家花園:
1) 乙方須為每戶私家花園建立養護管理檔案(包括草坪面積、樹木種類等)。
2) 綠籬、灌木、草坪的日常修剪及養護。
3) 落葉清理。
4) 病蟲害防治視蟲害發生情況而定。
5) 施肥、澆水、清理住戶自行負責。
6) 乙方在進入私家花園前,須通知物業前臺與住戶進行確認後方可進入。
7) 乙方在進行施作前須對該戶私家花園進行全面檢查,如發現問題要及時與住戶確認後方可施作。
8) 乙方須對私家花園排水溝內的落葉、枯葉、垃圾等有計劃的進行清理,確保水溝的暢通。
4.委託管理要求
4.1乙方必須遵守湯臣高爾夫園區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
4.2按植物生長需要定期施肥。喬灌木根據養護要求進行修剪,球類和綠籬灌木根 據要求進行修剪整形。草坪按要求定期進行軋剪,定期施肥以保持綠色效果。
4.3乙方應對指定的盆栽草花要按季節進行更換草花,保持草花種植與觀賞效果。
4.4乙方要及時對綠化區域內綠地、人行道上的野草進行清除。
4.5乙方承擔養護管理專案範圍內的所有植物正常生長的責任。
4.6乙方應根據季節的變化合理安排檢查、養護工作,並建立健全養護管理檔案。
4.7乙方應做好涉及環境綠化內容的檢查、評選等協調組織工作。
4.8乙方管理期滿時應將養護管理的所有資料及綠地中的各類植物完好地移交甲方。
4.9乙方必須配置並經甲方確認並具有實踐經驗的養護管理隊伍。若甲方對操作人員的管理不滿可要求乙方予以更換。
4.10根據上海市園林管理局1998年制定的《上海市園林綠化園藝養管標準》實施養 護管理,同時根據綠化養護工作需要,參照上海市園林管理局編制的滬建(91) 第363號《園林植物養護技術規程》、《園林植物保護技術規程》、《園林植 物栽植技術規程》、《行道樹栽植技術規程》和《大樹移植技術規程》作為實 施依據。主要包括:
1)群落結構合理,整體觀賞效果好;
2)植物生長良好,季相分明;
3)花卉佈置精細完美;
4)草坪生長茂盛,無雜草;
5)行道樹生長健旺,有防護措施。
4.11本養護專案的質量考核標準為優良級。養護過程中,乙方除嚴格進行自檢外,應接受甲方的質量抽查和監督。對不符合驗收規範部分,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及時整改,並承擔返工整改的費用。
5.乙方職責
5.1承包養護期限內,乙方應按照園林綠化養護操作規程及園林綠化養護質量標 準,合理組織,精心養護,保質、保量完成養護管理任務。
5.2主要養護手段內容為:
5.2.1修剪:根據各類植物生長特點,質地環境,景觀要求,按照操作規程適時進行。
5.2.2施肥:根據各類植物的生長特點及植物對肥料的需要及要求,每年施肥不得 少於3 次,對於草花、盆栽、觀葉植物、草坪及新種植物視生長情況,做到適時適量進行施肥,以保證各類植物生長旺盛達到一定景觀效果。
5.2.3除草:各類綠地、樹穴、綠帶等要結合鬆土,及時清理各類雜草。
5.2.4抹芽:主要用於喬木、大型灌木,對不定芽要及時清除,以保質樹林骨架清 晰,促使生長形態美觀,養分集中(特別是強修後,更應注意)。
5.2.5病蟲害防治:病蟲害防治是園林植物養護中較為重要的手段和內容,要根據 各類植物的寄生物件及時做好預測、預報,及時採取措施防治。
5.2.6抗旱、抗臺、排澇:旱季及新種植的植物要及時進行噴灌,防止植物因脫水 而造成枯死。臺汛期間要做好加固、排澇、搶險工作,防止植物受損。
5.2.7苗木補缺:對死亡苗木進行清除,並在原有位置補栽新的植株,對缺空處進行補種。
5.2.8綁正、扶正、培土:颱風、梅雨季節之前,以防為主,對固定綁紮等進行一次全面的檢修加固,遇連續下雨或暴風雨等災害性天氣應強加巡視檢查,如發生樹木倒伏影響交通或景觀的,應突擊搶修,在暴風雨過後全面檢查,樹木歪斜的,應扶正、加固,並對其根部培土。
5.2.9清衛、保潔:對各類綠地、綠帶、樹穴、花壇必須達到全日保潔,及時清理 殘花、枯枝、枯葉等,做到整潔美觀。對於綠化廢棄垃圾要及時清理出園區不得堆放(垃圾處置費用由乙方自理)。
5.3 乙方在養護期間,必須加強日常監督工作,防止人為因素破壞。
6.園林綠化養護質量標準
6.1喬灌木樹冠完整、生長旺盛、無病蟲枝、無明顯枯枝、死叉、無害蟲的蟲孵、 活蟲、無明顯介殼蟲危害,在正常情況下不黃葉、不焦葉、不卷葉,葉上無蟲 糞、蟲網、灰塵等。
6.2綠籬要保持很好的長勢和整齊美觀的形象,控制高度適宜、徒長枝控制在10釐 米以下,無破損部分和缺株現象。
6.3地被植物要求長勢茂盛、無雜草、無明顯殘葉枯花等。
6.4草坪高度控制平坦整齊,生長良好、無明顯雜草,殘缺和積水,做到適時施肥、 定時修剪及補植等工作。
6.5造型植物應保質優美形態、生長旺盛、無明顯殘缺,徒長枝控制在10釐米以 下。
6.6綠化景觀效果顯著,無植物倒狀,植物病蟲害防治及時,危害率控制在5%以下。
7.考核驗收
7.1考核驗收以《園林綠化養護質量標準》為依據,最終以甲方的認可為準。
7.2乙方在本合同期內,如非因人為破壞或不可抗力造成樹木、觀葉植物和草花等死亡或生長不良而影響景觀的,必須立即調換並承擔調換的所有費用。
8.材料的供應和裝置的添置等
8.1養護管理使用水、電由甲方提供,乙方應合理使用杜絕浪費。
8.2養護管理所需消耗材料及裝置,如肥料、藥劑、指定的草花、盆栽觀葉植物、 草籽;車輛;水泵;電纜;園林專用機械等由乙方自行添置(詳見裝置清單),費用乙方自理。乙方使用的消耗材料,須經甲方的確認後方可使用。
8.3 裝置只限在本園區內使用,若需借出須經甲方同意。
8.4 若發現任何裝置、設施損壞應及時修理,確保它們的正常執行,不得影響園區內的正常工作。
8.5養護期間甲方提供乙方用於存放養護裝置及材料的放置間。
9.甲乙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9.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提供日常養護電源、水源及通行道路。
9.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9.2.1乙方須為員工配置統一的制服。
9.2.2乙方在本園區內經營與本專案無關的其他業務,須得到甲方的認可,並向甲方提交此專案總金額 %的服務費。
9.2.3非繁忙季節(冬季)乙方駐場人員須達到 人以上,確保日常養護工作的正常進行;繁忙季節(春季、夏季、秋季)則須保證駐場人數達到 人。以上駐場人員安排包括駐場專案經理1名,管理人員2名,其餘為施作人員。
9.2.4基本養護時間:園區工作時間為週一至週五9:00~12:00、13:30~ 18:30,其他施作時間不得有噪音產生,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交次月人員排班表、養護工作計劃及上月的養護工作總結,每日工作完畢後提交當日未完成的養護工作事項,一週結束前提交下週私家花園養護工作計劃。
9.2.5乙方進入私家花園施作應遵守相關規定,若因違反相關規定造成住戶投訴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9.2.6養護工作要求草坪覆蓋度不得少於95%,應控制病蟲害,草坪色澤正常,生長良好,無雜草。喬木,灌木,地被,草坪等植物,凡經栽植成活一年以上的其保活率均應達到98%。
9.2.7在合同期內,乙方無權以任何理由將合同清單中的苗木移動或移出,如需移動應雙方協商認可並作移動書面協議後方可移動。
9.2.8乙方應在養護進場前,熟悉現場環境,做好各項養護準備工作。
9.2.9乙方必須做好養護質量、進度控制。
9.2.10乙方必須堅持文明施工,按批准的養護管理方案組織養護,養護期滿後按甲 方要求做好移交工作。
9.2.11養護期間,乙方應按照國家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有關法規條例,積 極採取安全生產措施,防止發生裝置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以及大樹意外傷人 事故。乙方承擔因安全措施不當所造成事故的完全責任和因此發生的所有費用。
9.2.12綠地區域因其他施工引起的損壞或修補,由甲方向施工方或專案方提供修復費 用或材料。
9.2.13乙方在養護過程中必須遵守甲方園區的相關管理條例。
9.2.14甲方所指定的景觀設計乙方須在指定時間內提供具體的費用及設計方案,並以市場價代為購入苗木等。
9.2.15 乙方辭退員工須當天通知甲方,此人將不得再進入本園區,以便甲方對入園人員進行管理。
10.委託養護管理費用及付款方式
10.1委託養護管理費
10.1.1經雙方協商一期至七期的公共區域及一期至七期住戶私家花園綠化養護費用為 ¥ 元/月(大寫: ),即¥ _元/年 (大寫: );
10.2付款方式
10.2.1乙方應於每月 日之前開具正式發票給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發票後在次月
日前支付發票金額的全部款項( 元/月)。
10.2.2甲方應停止支付最後一個月的養護費即人民幣 元,待乙方養護期滿向甲方移交全部資料,經雙方驗收合格並簽收後,在 天內支付(如合同續簽,則續簽後 天內付清餘款)。
11.違約責任
11.1因乙方原因而影響到園區住戶生活安全及養護區內的設施損壞或遺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若此類事件發生3次以上,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有權向乙方收取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乙方因上述原因承擔違約金及賠償責任的,甲方可在應支付的養護管理費中予以扣除,乙方不得對此提出異議。
11.2因乙方養護不善造成委託管理範圍內的苗木死亡,則乙方須承擔由此給甲方引 起的一切損失。
11.3若乙方未按本合同執行綠化養護管理,甲方有權予以指出併發文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在期限內未能整改達致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違約金人民幣 ,並要求乙方繼續限期整改;或有權選擇解除合同,並向乙方收取合同年總價 %的違約金。
11.4若乙方已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如樹木加固等),但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強颱風、地震等)使樹木、花卉及草坪受損,造成經濟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但應及時向對方通報。
11.5非乙方施工或操作引起綠地損壞,由甲方落實修復經費,乙方進行修復。
11.6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換此專案負責人,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
11.7乙方不得將本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予其他公司,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
12.糾紛解決方法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或糾紛,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訴。在訴訟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訴訟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13.其他事項
13.1為加強現場聯絡,甲方派 負責聯絡工作,乙方派 負責聯絡工作。若雙方聯絡人員有變動應及時發文通知對方。
13.2 如甲方不再承擔該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則本合同自動終止。
13.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友好協商解決。
13.4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籤蓋章後生效。
甲方單位名稱:(蓋章) 乙方單位名稱:(蓋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黃河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合同(試行)養護合同範本(2) | 返回目錄維修養護工程名稱: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以下簡稱承包人)就_________工程維修養護工作的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一、本合同的的詞語涵義與下述第二條所列的通用條款中的詞語涵義相同。
二、本合同的組成檔案及解釋順序為:
1.合同(包括補充合同和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招標檔案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條款
7.組成合同的其它檔案。
上列合同檔案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簽訂前雙方所簽訂的所有協議、會談紀要以及相互承諾的一切檔案。
三、承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完成各項承包工作,並承擔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和責任。
四、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付款,並承擔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和責任。
五、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______份,其中:發包人_________份,承包人_________份。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通用合同條款
1.詞語涵義及合同檔案
第1條 詞語涵義。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中用詞用語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1 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
1.2 承包人:指專用條款寫明的與發包人正式簽署合同的當事人。
1.3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1.4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1.5 合同:指由發包人與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工程維修養護工作,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1.6 投標檔案:指承包人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發包人提交的投標總報價及承諾招標檔案規定條件和要求的檔案。
1.7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標的通知書。
1.8 工程維修養護:指對工程的安全檢查、日常巡查、防護、保養、維修,維持、恢復或區域性改善原有工程面貌。
1.9 合同價格:指合同中寫明的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應付給承包人的總金額。
1.10 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和分攤的其它費用。
1.11 承包期:指承包工程維修養護工作的歷時。
1.12 天:指日曆天。
1.13 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列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
1.14 不可抗力:指颱風、超常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和罷工、戰爭等異常現象以及政府頒佈新政策、法律和採取新措施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2條 合同檔案。組成合同的各項檔案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除專用合同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如下:
2.1 合同(包括補充合同或協議)。
2.2 中標通知書
2.3 招標檔案
2.4 專用合同條款。
2.5 通用合同條款。
2.6 技術條款。
2.7 組成合同的其它檔案。
第3條 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和適用法律。
3.1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為漢語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語言。
3.2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包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的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3.3 施工中必須使用技術條款規定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黃河水利委員會的規定和管理辦法;沒有相應規定時,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維修養護工藝,經發包人批准後執行。
第4條 聯絡。本合同中有關各方的聯絡應以書面形式為準,並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辦理簽收手續。
2.雙方主要義務和責任
第5條 發包人主要義務和責任。
5.1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審查批覆承包人上報的維修養護期內的總體維修養護計劃。
5.2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審查批覆承包人上報的單項維修養護計劃。
5.3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維修養護相關的檔案資料。
5.4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水準點及其基本資料和資料。
5.5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維修養護人員及裝置的駐留場地。
5.6 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按時支付維修養護款。
第6條 承包人主要義務和責任。
6.1 在簽訂合同後及時進入維修養護現場,完成維修養護準備工作,並認真執行發包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嚴格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標準及質量要求完成維修養護工作。
6.2 按發包人要求編制維修養護方案和實施計劃,並提交發包人審批。維修養護方案中應包含文明施工和科學管理措施,保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
6.3 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條款有關規定,防止因對噪音、揚塵、廢水、廢油不進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時清除而造成環境破壞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6.4 自行解決維修養護工作中的用電、用水、排水、照明、通訊等,並承擔一切費用。
6.5 負責承包範圍內所有工程及設施的保護工作。維修養護時做好工作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保護,造成損壞承擔一切費用。
6.6 在維修養護工作完成後,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除維修養護工作區和生活區及其施工廢棄物。
6.7 按發包人要求及時提供各種報表及維修養護工作計劃、進展情況、管理資訊等。
6.8 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有關維修養護資料和檔案。
第7條 發包人代表。發包人代表可指派專人具體負責管理某項維修養護工作的實施,並將被指派人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執行其指示。
第8條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應由承包人代表或其授權代表簽名,發包人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3.工作進度
第9條 實施計劃。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發包人的指示,編制實施計劃提交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按專用條款規定的時限內予以批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覆,可視為該實施計劃已經批准。
第10條 延誤開工。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開工條件,可以延長工期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不可以延長工期的按專用條款的約定給承包人予以賠償。
第11條 暫停工作。發包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發出暫停全部或部分維修養護工作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發包人指示立即停止工作。不論由於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工作,承包人在暫停期間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當維修養護工作具備復工條件時,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發出的復工通知中指定的時間復工。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第12條 單項維修工作工期延誤。發生以下情況造成工期延誤時,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2.1 增加合同中任何單項專案的工作內容。
12.2 增加合同中任何單項專案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百分比。
12.3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12.4 合同中涉及的由發包人責任引起的工期延誤。
12.5 不可抗力: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後2天內,就延誤的原因、專案內容、延期要求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發包人提出報告,經發包人審查確認答覆。發包人收到報告後7天內不予答覆,承包人即可視為報告已被確認。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責任,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
第13條 單項維修養護工作工期提前。某項工作如需要提前完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完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人按此協議修訂進度計劃,發包人應在2天內給予批准。發包人應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完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3.1 提前的時間。
13.2 承包人採取的趕工措施。
13.3 發包人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13.4 趕工費用和獎金。
4.質量與檢驗
第14條 質量管理。承包人應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將一份包括質量管理機構的組成、主要人員資格、試驗裝置清單、質量檢查程式和細則等的維修養護質量保證措施報告,報送發包人審批。
第15條 檢查和返工。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發包人的指示,對維修養護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裝置以及其維修養護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詳細作好記錄,填制工程質量評定表,定期提交發包人審查。承包人應隨時接受發包人的檢查檢驗,併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的條件。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要求對於不合格的維修養護專案進行修補返工,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修補返工的費用。因發包人原因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再發現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承包人承擔責任和處理質量問題所發生的費用。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維修養護的正常進行。如影響正常進行,檢查檢驗結果不合格時,影響正常維修養護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維修養護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16條 質量要求。質量應達到水利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水利行業沒有具體標準的專案應達到技術條款的質量要求。
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能返工且返工後能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的,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擔返工費用;能返工但返工不可能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的時間返工,並承擔違約責任;不能返工的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由發包人承擔返工的費用。
雙方對維修養護質量有爭議,可提請專用條款約定的部門裁定,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5.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17條 合同價格調整
合同價格在合同書籤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作調整。
17.1 發包人確認的變更。
17.2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增減和調整。
承包人在上述情況發生後,將調整原因、內容、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予以複核,批准後通知承包人。
第18條 月維修養護付款申請報告的核實確認
承包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月維修養護付款申請報告。發包人在接到報告7天核心實已完維修養護工作任務和應支付的維修養護款,若月維修養護付款申請報告需要修改,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指示進行修改,重新提交月維修養護付款申請報告。發包人應在3天內對修改後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報告籤確認。
第19條 維修養護款支付
發包人在籤確認後14天內不予支付維修養護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7天后減緩維修養護工作速度,直至停止工作,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若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同意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發包人可延期支付維修養護款。協議應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利息計算方法。
第20條 維修養護款結算
維修養護工作檢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完工結算報告。發包人收到完工結算報告後應在28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並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辦理結算。
6.變更
第21條 變更
21.1 變更的範圍和內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和性質。
(3)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完工日期或改變已經批准的施工順序。
21.2 變更的程式和指示:
(1)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發出的變更後必須按變更要求執行,若不同意變更,應在2天內答覆發包人。承包人未在2天內答覆發包人,則視為承包人已同意發包人提出的變更要求。
(2)沒有發包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進行變更。
第22條 確定變更價款和工期。做出第21條規定的變更後,如果變更專案引起維修養護方案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影響了其原定維修養護費用時,應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由承包人提出變更報價書,承包人和發包人充分協商後作出調整價款和完工日期的變更決定;除此之外,不予調整合同價款。
因承包人違約必須作出的變更,因而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7.驗收
第23條 驗收
合同期滿或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階段或某一單項維修養護工作時,可進行合同期滿驗收、階段驗收或單項驗收。
23.1 階段驗收或單項維修養護工作驗收。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階段或某一單項維修養護工作後,承包人應7天內按照發包人要求提交驗收報告(附驗收資料),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驗收報告後7天內通知承包人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和結論作為本合同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
23.2 合同期滿驗收
合同期滿後14天內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要求提交驗收報告(附驗收資料)。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驗收報告後7天內通知承包人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由發包人簽署驗收證書,頒發給承包人。
8.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24條 爭議的解決。發包人和承包人出現爭議時,要求調解、仲裁或訴訟的,可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採用以下的方式解決:
24.1 提請行業經濟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對調解結果不能接受,或由於一方原因使調解結果無法執行,任何一方可提請仲裁或訴訟解決爭議。
24.2 簽訂仲裁協議或確定仲裁範圍和仲裁機構。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發生爭議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調解和仲裁或訴訟判決未果為藉口拒絕或拖延按合同約定進行的工作,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25條 違約。發包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及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在期限內履行合同,否則有權暫停維修養護工作,直至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賠償因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承包人不能按發包人批准的進度計劃實施、維修養護標準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或發生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以及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發包人對承包人發出書面警告限期整改,暫停支付維修養護款,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應承擔採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費用,並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因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應提前7天通知違約方後,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 索賠。發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承包人可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按以下規定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26.1 索賠事件發生後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的申請報告。
26.2 索賠申請報告應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以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
26.3 發包人在接到索賠申請報告後7天內進行調查稽核,並做出決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索賠申請報告後7天后未予答覆,應視為批准。
9.其他
第27條 安全施工。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認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發包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有關規定,檢查、監督上述工作的實施,對承包人故意延誤或拒絕改正的,有權責令其停工整改。承包人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通知發包人和上級有關部門。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28條 專利技術和合理化建議。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用專利技術時,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時,須報發包人並雙方簽訂保障發包人免於承擔因侵犯專利權等的訴訟及承擔有關費用的約定後承包人才能實施。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的變更,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發包人,若建議被採納,需由發包人發出變更指示後方可實施。
第29條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發生後,承包人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發包人通報情況,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2天向發包人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發包人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按下列規定由雙方分別承擔。
30.1 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30.2 人員傷亡由其所屬方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0.3 造成承包人裝置、機械的損壞等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30.4 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30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本合同自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在合同書上籤並蓋公章後生效。承包期滿,維修養護工作終止,未完承包工作內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方式處理後,並且除此之外合同雙方均未遺留按合同規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時,合同自然終止。
專用合同條款
前言
專用合同條款中的各條款是補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條款號相同的條款或當需要時增加新的條款,兩者應對照閱讀。一旦出現矛盾或不一致,則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通用合同條款中未補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詞語涵義及合同條件
第1條 詞語涵義。
1.1 發包人:_________
1.2 承包人:_________
1.3 發包人代表:_________
1.4 承包人代表_________
1.9 承包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歷時總天數_________天。
第2條 合同檔案。
若還有其他構成合同的檔案時,按照簽署日期的先後,插入合同中,簽署日期在後的應排在前面,並列出全部檔案的名稱和順序。
第3條 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和適用法律。(示例,僅供參考)
如果雙方商定合同使用語言文為漢語即:3.1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是漢語。
2.雙方主要義務和責任
第5條 發包人主要義務和責任。
5.1 審查批覆承包人上報的整個維修養護期內的總體維修養護計劃的時間:_________
5.2 審查批覆承包人上報的單項維修養護計劃的時間:_________
5.3 _________。
5.4 _________。
第6條 承包人主要義務和責任_________
3.工作進度
第12條 單項維修工作工期延誤_________。
第13條 工期提前_________。
4.質量與檢驗
第14條 質量管理_________。
第16條 質量要求_________。
5.合同價格與支付
第17條 合同價格及調整_________。
第19條 維修養護款支付_________。
第20條 維修養護款結算_________。
6.變更
第22條 確定變更價格和工期_________。
7.驗收
第23條 驗收_________。
8.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24條 爭議的解決_________。
第25條 違約_________。
第26條 索賠_________
9.其他
第28條 專利技術和合理化建議_________。
技術條款
1.一般規定
第1條 說明
1.1 工程概況:
(1)工程位置:所屬縣;上下鄰接;起至樁號等。
(2)工程類別:堤防工程,險工、控導護灘(岸)、防護壩工程,水閘工程等。
(3)工程數量:堤防長度、險工、控導護灘(岸)、防護壩工程座數及壩垛數、水閘座數等。
1.2 水文氣象:氣象特徵、降水量及分佈、氣溫
1.3 對外交通條件_________
第2條 合同專案工作範圍及內容(承包範圍及內容)_________。
第3條 維修養護工作會議與報表
3.1 發包人在每週或每月定期召開周、月協調會議或專題會議,檢查承包人的工作進度計劃執行情況和維修養護工作質量情況,協調解決維修養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2 承包人應在每週或每月按發包人規定的格式提交周、月進度報告,其主要內容有:上週(或月)維修養護工作進度計劃、要求和實際完成的累計工作量以及影響工作進度的因素和本週(月)採取的改進措施;維修養護工作質量(含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記錄及處理情況)等。
第4條 質量管理
4.1 承包人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選派有經驗的維修養護技術人員對維修養護工作的各個環節的質量進行檢查,及時向發包人報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並提供必要的資料。
4.2 單項維修養護工作完成後,承包人應認真進行質量檢查,符合工程維修養護標準後,報請發包人檢查驗收。
第5條 治安保衛與維修養護工作安全
5.1 承包人應教育維修養護人員遵紀守法,維護工地社會治安,協助治安管理機構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5.2 承包人應對勞動保護、照明安全等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並制定安全防護規程,定期召開安全會議進行安全教育。在工作範圍內設定必要的標誌和訊號。
第6條 環境保護
6.1 承包人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禁止隨意棄土、堆放材料,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容器,不得使有害物質(揚塵、廢水、廢油)汙染土地、河流。若因違反環境的有關規定而受到處罰或要求賠償,承包人應負全部責任。
6.2 承包人應保持維修養護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設定足夠的臨時衛生設施,定期清理維修養護廢棄物和垃圾,並將其運至指定地點進行處理。
6.3 在全部維修養護工作完成後,除已徵得發包人同意的外,承包人必須拆除一切應該拆除的臨時維修養護設施和臨時生活設施。拆除後的場地應徹底清理。凡發包人決定保留的設施,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解決處理的辦法。
第7條 技術標準和規範
7.1 承包人在執行本合同時,所有的材料、裝置、維修養護工藝和維修養護工作質量檢驗均應遵照合同技術條款所引用的國家和行業頒佈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規定和技術要求。本合同引用的標準和規程、規範(不限於):
(1)《堤防工程施工規範》(sl260-98)
(2)《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測量規範》(sl52-93)
(3)《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d223-1999)
(4)《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與驗收規程》(sl239-1999)
(5)《黃河防洪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規程》(試行)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6)《黃河水利委員會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實施細則》
(7)《黃河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標準》(試行)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8)《堤防工程養護修理規程》(徵求意見稿)
(9)《水閘技術管理規程》(sl75-94)
(10)《水閘工程管理技術規範》(sl170-98)
(11)《水利工程閘門及啟閉機、升船裝置管理等級評定辦法》(試行)
(12)《水閘安全鑑定規定》(sl214-98)
2.工程維修養護
承包人應對工程進行日常巡查、保養和防護,及時恢復或區域性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完整、安全和正常運用;降雨期間應加強巡查,對因雨水對工程造成的損壞隨時採取臨時措施(如對積水進行合理排除或圈堵,及時關閉護路閘等)。
第8條 堤防工程
8.1 堤頂維修養護
(1)堤頂高程、寬度等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設計或竣工驗收時的標準。
(2)未硬化堤頂應保持花鼓頂,達到飽滿平整,無車槽及明顯凸凹、起伏;降雨期間及時排水,雨後無積水,平均每5.0米長堤段縱向高差不應大於0.1米,橫向坡度宜保持在2%-3%。
(3)硬化堤頂應保持無積水、無雜物,堤頂整潔,路面無損壞、裂縫、翻漿、脫皮、泛油、龜裂、啃邊等現象。
(4)泥結碎石堤頂應適時補充磨耗層和灑水養護,保持頂面平順,無明顯凸凹、起伏。
(5)堤肩應達到無明顯坑窪,堤肩線平順規整,應植草防護。
(6)邊埂應達到埝面平整,埝線順直,無雜草。
(7)堤防土牛應達到頂平坡順,邊角整齊,規整劃一。
(8)備防石位置合理,擺放整齊,便於管理與搶險車輛通行,無坍垛、無雜草雜物,垛號、方量等標註清晰。
(9)管護基地房臺應達到邊坡平順、檯面平整清潔、規整化一。
(10)堤防路口不能蠶食堤頂,硬化路口路面堅固無損。
(11)未硬化堤頂的維修養護應做到:①根據堤頂乾燥程度,及時進行灑水養護。②對堤頂坑凹及時進行補土填平、夯實,雨後進行刮平碾壓。③堤頂泥濘期間及時關閉護路閘(杆)、排除積水。
8.2 堤坡(淤區邊坡)維修養護
(1)堤坡(淤區邊坡)應保持竣工驗收時的坡度,坡面平順,無殘缺、水溝浪窩、陡坎、洞穴、陷坑、雜草雜物,無違章墾植及取土現象,堤腳線明確。
(2)淤背區、淤臨區、前戧、後戧高程、寬度、坡度等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設計或竣工驗收時的標準。保持頂面平整,溝、埂整齊,內外緣高差符合設計要求。
(3)砌石堤坡和混凝土堤坡按險工、控導工程養護標準執行。
(4)對雨後出現的區域性殘缺和水溝浪窩、陷坑等,應及時按標準進行恢復,嚴格掌握工程質量。
(5)上堤輔道應保持完整、平順,無溝坎、凹陷、殘缺,無蠶食侵蝕堤身現象。
8.3 護堤地維修養護:護堤地要達到地面平整,邊界明確,界溝、界埂規整平順,無違章取土現象,無雜物。
第9條 險工、控導、護灘(岸)、防護壩工程
9.1 壩、垛、護岸頂面
(1)寬度、高程符合竣工驗收時或設計標準,頂面平整,無凸凹、裂縫、陷坑、浪窩,無亂石、雜物及高稈雜草等。
(2)沿子石規整、無缺損、無勾縫脫落;眉子土(邊埂)平整、無缺損。
(3)備防石位置合理,擺放整齊,便於管理與搶險交通,無坍垛、無雜草雜物,壩號、垛號、方量等標註清晰。
9.2 護坡
(1)土壩坡:坡面平順,草皮覆蓋完好,無高稈雜草、水溝浪窩、裂縫、洞穴、陷坑。
(2)散拋塊石護坡:坡面平順,無浮石、無遊石、無缺石,無明顯外凸裡凹現象,保持坡面清潔。
(3)幹砌石護坡:坡面平順、砌塊完好、砌縫緊密,無鬆動、塌陷、架空,灰縫無脫落,坡面清潔。
(4)漿砌石護坡:坡面平順、清潔,灰縫無脫落,無鬆動、變形。
9.3 根石
(1)根石臺的高程、寬度、坡度等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設計或竣工驗收時的標準。保持檯面平整,無浮石、雜物。
(2)根石坡平順,無明顯外凸裡凹現象,無浮石、遊石。
(3)聯壩參照堤防工程標準執行。
第10條 水閘工程
10.1 管理範圍內應保持整潔美觀,搞好綠化美化。
10.2 土工建築物無水溝浪窩、塌陷、裂縫、滲漏、滑坡和洞穴等;排水系統、導滲及減壓設施無損壞、堵塞、失效;土石結合部無異常滲漏。
10.3 石工建築物塊石護坡無塌陷、鬆動、隆起、底部淘空、墊層散失;墩牆無傾斜、滑動,無勾縫脫落;排水設施無堵塞、損壞、失效。
10.4 混凝土建築物(含鋼絲網水泥板)無裂縫、腐蝕、非正常磨損、剝蝕、露筋(網)及鋼筋鏽蝕等情況。
10.5 水下工程無沖刷破壞;消力池、門槽內無砂石雜物;伸縮縫止水無損壞;門槽、門坎的預埋件無損壞。
10.6 閘門無變形、鏽蝕、焊縫開裂或螺栓、鉚釘鏽蝕、鬆動;支承行走機構運轉靈活;止水裝置完好;門體表面塗層無大面積剝落。
10.7 啟閉裝置運轉靈活、制動效能良好,無腐蝕,運用時無異常聲響;鋼絲繩無斷絲、鏽蝕,端頭固定符合要求;零部件無缺損、裂紋、非正常磨損,螺桿無彎曲變形;油路通暢,油量、油質合乎規定要求。
10.8 機電裝置及防雷設施的裝置、線路正常,接頭牢固,安全保護裝置是動作準確可靠,指示儀表指示準確、接地可靠,絕緣電阻值合乎規定,防雷設施安全可靠,備用電源完好可靠。
第11條 圍堤、格堤、防汛道路
參照堤防工程標準執行。
第12條 生物防護工程
12.1 防浪林、行道林、適生林、護堤地林及險工、控導、護灘(岸)、水閘的樹木生長旺盛,無病蟲害,無濫砍濫伐和人、畜破壞。行道林和險工、控導、水閘的樹木修剪整齊、美觀,魚鱗坑、澆水溝規整,存活率達到98%以上。防浪林、適生林、護堤地林株行距適宜,存活率應達95%以上;林區無高稈雜草。
12.2 堤防、險工、控導、水閘等適宜植草的工程部位,草皮整潔美觀,覆蓋率達到95%以上,無高稈雜草。
12.3 有景觀功能的工程綠化,可參照園林景區進行養護。
第13條 管理設施
13.1 位移、滲流、應力應變、震動反應等安全監測設施完好。
13.2 遠端監控系統的現場設施、裝置(儀器、感測器等)完好無損壞,執行正常。
13.3 排水溝完好,暢通無損壞,無孔洞暗溝、溝身無蟄陷、斷裂,接頭無漏水、阻塞,出口無衝坑懸空,溝內無淤泥、雜物。
13.4 公里樁、百米樁、邊界樁、斷面樁、壩號樁、高標樁、交界牌、指示牌、標誌牌、責任牌、簡介牌、紀念碑等埋設堅固,佈局合理、尺度規範,標識清晰、醒目美觀、無塗層脫落、無損壞和丟失。
13.5 水尺無損壞,標尺清晰,基座塗層無脫落;測流測沙橋完整、穩固,鐵件無鏽蝕、無塗層脫落。
13.6 照明、通訊、安全防護等設施完好。
13.7 護路閘(杆)開合靈活,標識齊全、醒目美觀,埋設堅固無損壞,塗層無脫落。
13.8 管護基地房屋、防汛屋、守險房、啟閉機房、測流測沙房等,堅固完整、門窗齊全無損壞,牆體無裂縫、牆皮無脫落,房(屋)頂不漏水。
13.9 景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乾淨整潔無損壞、塗層醒目無脫落。
第14條 工程資料
工程檢查記錄要清晰、準確、完整、規範,各類工程的維修養護資料要清晰整潔,內容真實、齊全、準確、規範,並要求及時上報、存檔。
維修養護資料包括:內部工作制度和辦法,汛前汛後工程普查資料,險工、控導工程根石探測資料,堤防隱患探測資料,維修養護方案及實施計劃,工程鑑定資料,原材料質量鑑定資料,檢查檢測試驗資料,單項工程維修養護工作總結,維修養護大事記,維修養護日誌,維修養護工作總結報告等。
綠化養護承包合同書養護合同範本(3) | 返回目錄甲方:(以下稱甲方)
乙方:(以下稱乙方)
根據××市規劃與建設局和××綠化有限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將××綠化工程1標段的綠化委託乙方養護,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養護專案相關情況
養護專案名稱:××綠化工程1標段綠化養護
養護地點:公路收費站至五明路
養護面積:13000㎡。
二、養護期限
養護期限自××綠化工程1標段工程竣工後至該工程移交給××建設局止。
三、養護職責
1、承包養護期限內,乙方應按照園林綠化養護操作規程及園林綠化養護質量標準,合理組織,精心養護,保質保量完成養護管理任務。
2、綠化設施及主要養護內容
(1)修剪:根據各類植物的生長特點、立地環境、景觀要求,按照操作規程適時進行。
(2)施肥:根據各類植物的生長特點及植物對肥料的需要,要求年施肥不得少於2次以上,新種植物視生長情況,適時適量進行施肥,以保持各類植物的生長旺盛達到一定景觀效果。
(3)除草:各類綠地、樹穴、綠帶要結合鬆土及時清理各類雜草。
(4)抹芽:主要用於喬木、大型灌木,對不定芽要及時清除,以保持樹木骨架清晰,促使生長形態美觀,營養集中。
(5)病蟲害防治:病蟲害防治是園林植物養護中較為重要的手段和內容,要根據各類植物的寄生物件及時做好預測預報,及時採取措施防治。
(6)抗旱、抗臺、抗澇:旱季及新種植物要及時進行灌溉,防止植物因脫水而造成枯死。臺汛期間要做好加固、排澇搶險工作,防止植物受損。
3、對本合同養護專案實施養護管理所用的一切勞動力、材料裝置和服務由乙方自行組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4、承包期限內,本合同養護專案設施量發生減少及毀損的,乙方應及時補齊或修復,並自行承擔所需費用。合同期限屆滿時,乙方應保證本合同養護專案設施量完好無損。未完好的,由乙方負責補齊或修復。屆時,未補齊或修復的,甲方可自行或委託他人補齊或修復,費用由乙方負責。
5、乙方應定期向甲方彙報養護管理計劃及有關措施。
6、乙方必須重視安全生產,確保全年不出安全責任事故。養護期間,養護工人由於操作不規範等因素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
7、根據合同的養護專案,三年養護經費為××綠化工程1標段竣工後工程量(即759863.00元)的5%,合計養護費大寫叄萬柒仟玖佰玖拾叄元整,小寫37993元,承包方式為全額經濟責任制承包。
8、三年養護經費待養護期滿後一次性付給乙方,由業主方××建設局將原扣留的5%工程質量保證金通過移交驗收後直接拔交給乙方。
五、考核驗收
1、甲方每月不定期採取普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辦法,對乙方養護質量進行考核驗收。
六、附則
1、所有經費,甲方不再對乙方進行取費。
3、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並作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經雙方簽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黃河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合同(試行)養護合同範本(4) | 返回目錄合同編號: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維修養護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以下簡稱承包人)就_________工程維修養護工作的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
一、本合同的的詞語涵義與下述第二條所列的通用條款中的詞語涵義相同。
二、本合同的組成檔案及解釋順序為
1.合同(包括補充合同和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招標檔案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條款
7.組成合同的其它檔案。
上列合同檔案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簽訂前雙方所簽訂的所有協議、會談紀要以及相互承諾的一切檔案。
三、承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完成各項承包工作,並承擔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和責任。
四、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付款,並承擔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和責任。
五、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____份,其中:發包人_______份,承包人_______份。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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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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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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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通用合同條款
1.詞語涵義及合同檔案
第1條 詞語涵義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中用詞用語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1 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
1.2 承包人:指專用條款寫明的與發包人正式簽署合同的當事人。
1.3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1.4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1.5 合同:指由發包人與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工程維修養護工作,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1.6 投標檔案:指承包人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發包人提交的投標總報價及承諾招標檔案規定條件和要求的檔案。
1.7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標的通知書。
1.8 工程維修養護:指對工程的安全檢查、日常巡查、防護、保養、維修,維持、恢復或區域性改善原有工程面貌。
1.9 合同價格:指合同中寫明的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應付給承包人的總金額。
1.10 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和分攤的其它費用。
1.11 承包期:指承包工程維修養護工作的歷時。
1.12 天:指日曆天。
1.13 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列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
1.14 不可抗力:指颱風、超常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和罷工、戰爭等異常現象以及政府頒佈新政策、法律和採取新措施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2條 合同檔案
組成合同的各項檔案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除專用合同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如下
2.1 合同(包括補充合同或協議)。
2.2 中標通知書
2.3 招標檔案
2.4 專用合同條款。
2.5 通用合同條款。
2.6 技術條款。
2.7 組成合同的其它檔案。
第3條 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和適用法律
3.1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為漢語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語言。
3.2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包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的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3.3 施工中必須使用技術條款規定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黃河水利委員會的規定和管理辦法;沒有相應規定時,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維修養護工藝,經發包人批准後執行。
第4條 聯絡
本合同中有關各方的聯絡應以書面形式為準,並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辦理簽收手續。
2.雙方主要義務和責任
第5條 發包人主要義務和責任
5.1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審查批覆承包人上報的維修養護期內的總體維修養護計劃。
5.2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審查批覆承包人上報的單項維修養護計劃。
5.3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維修養護相關的檔案資料。
5.4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水準點及其基本資料和資料。
5.5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維修養護人員及裝置的駐留場地。
5.6 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按時支付維修養護款。
第6條 承包人主要義務和責任
6.1 在簽訂合同後及時進入維修養護現場,完成維修養護準備工作,並認真執行發包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嚴格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標準及質量要求完成維修養護工作。
6.2 按發包人要求編制維修養護方案和實施計劃,並提交發包人審批。維修養護方案中應包含文明施工和科學管理措施,保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
6.3 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條款有關規定,防止因對噪音、揚塵、廢水、廢油不進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時清除而造成環境破壞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6.4 自行解決維修養護工作中的用電、用水、排水、照明、通訊等,並承擔一切費用。
6.5 負責承包範圍內所有工程及設施的保護工作。維修養護時做好工作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保護,造成損壞承擔一切費用。
6.6 在維修養護工作完成後,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除維修養護工作區和生活區及其施工廢棄物。
6.7 按發包人要求及時提供各種報表及維修養護工作計劃、進展情況、管理資訊等。
6.8 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有關維修養護資料和檔案。
第7條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可指派專人具體負責管理某項維修養護工作的實施,並將被指派人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執行其指示。
第8條 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應由承包人代表或其授權代表簽名,發包人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3.工作進度
第9條 實施計劃
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發包人的指示,編制實施計劃提交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按專用條款規定的時限內予以批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覆,可視為該實施計劃已經批准。
第10條 延誤開工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開工條件,可以延長工期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不可以延長工期的按專用條款的約定給承包人予以賠償。
第11條 暫停工作
發包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發出暫停全部或部分維修養護工作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發包人指示立即停止工作。不論由於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工作,承包人在暫停期間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當維修養護工作具備復工條件時,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發出的復工通知中指定的時間復工。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第12條 單項維修工作工期延誤
發生以下情況造成工期延誤時,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2.1 增加合同中任何單項專案的工作內容。
12.2 增加合同中任何單項專案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百分比。
12.3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12.4 合同中涉及的由發包人責任引起的工期延誤。
12.5 不可抗力: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後2天內,就延誤的原因、專案內容、延期要求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發包人提出報告,經發包人審查確認答覆。發包人收到報告後7天內不予答覆,承包人即可視為報告已被確認。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責任,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
第13條 單項維修養護工作工期提前
某項工作如需要提前完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完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人按此協議修訂進度計劃,發包人應在2天內給予批准。發包人應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完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3.1 提前的時間。
13.2 承包人採取的趕工措施。
13.3 發包人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13.4 趕工費用和獎金。
4.質量與檢驗
第14條 質量管理
承包人應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將一份包括質量管理機構的組成、主要人員資格、試驗裝置清單、質量檢查程式和細則等的維修養護質量保證措施報告,報送發包人審批。
第15條 檢查和返工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發包人的指示,對維修養護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裝置以及其維修養護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詳細作好記錄,填制工程質量評定表,定期提交發包人審查。承包人應隨時接受發包人的檢查檢驗,併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的條件。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要求對於不合格的維修養護專案進行修補返工,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修補返工的費用。因發包人原因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再發現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承包人承擔責任和處理質量問題所發生的費用。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維修養護的正常進行。如影響正常進行,檢查檢驗結果不合格時,影響正常維修養護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維修養護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16條 質量要求
質量應達到水利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水利行業沒有具體標準的專案應達到技術條款的質量要求。
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能返工且返工後能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的,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擔返工費用;能返工但返工不可能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的時間返工,並承擔違約責任;不能返工的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由發包人承擔返工的費用。
雙方對維修養護質量有爭議,可提請專用條款約定的部門裁定,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5.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17條 合同價格調整
合同價格在合同書籤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作調整。
17.1 發包人確認的變更。
17.2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增減和調整。
承包人在上述情況發生後,將調整原因、內容、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予以複核,批准後通知承包人。
第18條 月維修養護付款申請報告的核實確認
承包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月維修養護付款申請報告。發包人在接到報告7天核心實已完維修養護工作任務和應支付的維修養護款,若月維修養護付款申請報告需要修改,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指示進行修改,重新提交月維修養護付款申請報告。發包人應在3天內對修改後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報告籤確認。
第19條 維修養護款支付
發包人在籤確認後14天內不予支付維修養護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7天后減緩維修養護工作速度,直至停止工作,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若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同意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發包人可延期支付維修養護款。協議應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利息計算方法。
第20條 維修養護款結算
維修養護工作檢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完工結算報告。發包人收到完工結算報告後應在28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並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辦理結算。
6.變更
第21條 變更
21.1 變更的範圍和內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和性質。
(3)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完工日期或改變已經批准的施工順序。
21.2 變更的程式和指示:
(1)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發出的變更後必須按變更要求執行,若不同意變更,應在2天內答覆發包人。承包人未在2天內答覆發包人,則視為承包人已同意發包人提出的變更要求。
(2)沒有發包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進行變更。
第22條 確定變更價款和工期
做出第21條規定的變更後,如果變更專案引起維修養護方案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影響了其原定維修養護費用時,應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由承包人提出變更報價書,承包人和發包人充分協商後作出調整價款和完工日期的變更決定;除此之外,不予調整合同價款。
因承包人違約必須作出的變更,因而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7.驗收
第23條 驗收
合同期滿或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階段或某一單項維修養護工作時,可進行合同期滿驗收、階段驗收或單項驗收。
23.1 階段驗收或單項維修養護工作驗收。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階段或某一單項維修養護工作後,承包人應7天內按照發包人要求提交驗收報告(附驗收資料),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驗收報告後7天內通知承包人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和結論作為本合同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
23.2 合同期滿驗收
合同期滿後14天內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要求提交驗收報告(附驗收資料)。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驗收報告後7天內通知承包人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由發包人簽署驗收證書,頒發給承包人。
8.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24條 爭議的解決
發包人和承包人出現爭議時,要求調解、仲裁或訴訟的,可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採用以下的方式解決:
24.1 提請行業經濟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對調解結果不能接受,或由於一方原因使調解結果無法執行,任何一方可提請仲裁或訴訟解決爭議。
24.2 簽訂仲裁協議或確定仲裁範圍和仲裁機構。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發生爭議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調解和仲裁或訴訟判決未果為藉口拒絕或拖延按合同約定進行的工作,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25條 違約
發包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及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在期限內履行合同,否則有權暫停維修養護工作,直至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賠償因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承包人不能按發包人批准的進度計劃實施、維修養護標準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或發生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以及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發包人對承包人發出書面警告限期整改,暫停支付維修養護款,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應承擔採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費用,並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因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應提前7天通知違約方後,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 索賠
發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承包人可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按以下規定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26.1 索賠事件發生後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的申請報告。
26.2 索賠申請報告應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以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
26.3 發包人在接到索賠申請報告後7天內進行調查稽核,並做出決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索賠申請報告後7天后未予答覆,應視為批准。
9.其他
第27條 安全施工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認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發包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有關規定,檢查、監督上述工作的實施,對承包人故意延誤或拒絕改正的,有權責令其停工整改。承包人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通知發包人和上級有關部門。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28條 專利技術和合理化建議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用專利技術時,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時,須報發包人並雙方簽訂保障發包人免於承擔因侵犯專利權等的訴訟及承擔有關費用的約定後承包人才能實施。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的變更,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發包人,若建議被採納,需由發包人發出變更指示後方可實施。
第29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發生後,承包人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發包人通報情況,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2天向發包人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發包人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第30條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按下列規定由雙方分別承擔。
30.1 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30.2 人員傷亡由其所屬方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0.3 造成承包人裝置、機械的損壞等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30.4 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31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在合同書上籤並蓋公章後生效。承包期滿,維修養護工作終止,未完承包工作內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方式處理後,並且除此之外合同雙方均未遺留按合同規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時,合同自然終止。
專用合同條款
前言
專用合同條款中的各條款是補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條款號相同的條款或當需要時增加新的條款,兩者應對照閱讀。一旦出現矛盾或不一致,則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通用合同條款中未補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詞語涵義及合同條件
第1條 詞語涵義
1.1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發包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承包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承包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歷時總天數_______天。
第2條 合同檔案
若還有其他構成合同的檔案時,按照簽署日期的先後,插入合同中,簽署日期在後的應排在前面,並列出全部檔案的名稱和順序。
第3條 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和適用法律(示例,僅供參考)
如果雙方商定合同使用語言文為漢語即:3.1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是漢語。
2.雙方主要義務和責任
第5條 發包人主要義務和責任
5.1 審查批覆承包人上報的整個維修養護期內的總體維修養護計劃的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審查批覆承包人上報的單項維修養護計劃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
5.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條 承包人主要義務和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進度
第12條 單項維修工作工期延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3條 工期提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質量與檢驗
第14條 質量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6條 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合同價格與支付
第17條 合同價格及調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9條 維修養護款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0條 維修養護款結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變更
第22條 確定變更價格和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驗收
第23條 驗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24條 爭議的解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5條 違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6條 索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其他
第28條 專利技術和合理化建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條款
1.一般規定
第1條 說明
1.1 工程概況:
(1)工程位置:所屬縣;上下鄰接;起至樁號等。
(2)工程類別:堤防工程,險工、控導護灘(岸)、防護壩工程,水閘工程等。
(3)工程數量:堤防長度、險工、控導護灘(岸)、防護壩工程座數及壩垛數、水閘座數等。
1.2 水文氣象:氣象特徵、降水量及分佈、氣溫
1.3 對外交通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 合同專案工作範圍及內容(承包範圍及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
第3條 維修養護工作會議與報表
3.1 發包人在每週或每月定期召開周、月協調會議或專題會議,檢查承包人的工作進度計劃執行情況和維修養護工作質量情況,協調解決維修養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2 承包人應在每週或每月按發包人規定的格式提交周、月進度報告,其主要內容有:上週(或月)維修養護工作進度計劃、要求和實際完成的累計工作量以及影響工作進度的因素和本週(月)採取的改進措施;維修養護工作質量(含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記錄及處理情況)等。
第4條 質量管理
4.1 承包人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選派有經驗的維修養護技術人員對維修養護工作的各個環節的質量進行檢查,及時向發包人報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並提供必要的資料。
4.2 單項維修養護工作完成後,承包人應認真進行質量檢查,符合工程維修養護標準後,報請發包人檢查驗收。
第5條 治安保衛與維修養護工作安全
5.1 承包人應教育維修養護人員遵紀守法,維護工地社會治安,協助治安管理機構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5.2 承包人應對勞動保護、照明安全等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並制定安全防護規程,定期召開安全會議進行安全教育。在工作範圍內設定必要的標誌和訊號。
第6條 環境保護
6.1 承包人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禁止隨意棄土、堆放材料,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容器,不得使有害物質(揚塵、廢水、廢油)汙染土地、河流。若因違反環境的有關規定而受到處罰或要求賠償,承包人應負全部責任。
6.2 承包人應保持維修養護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設定足夠的臨時衛生設施,定期清理維修養護廢棄物和垃圾,並將其運至指定地點進行處理。
6.3 在全部維修養護工作完成後,除已徵得發包人同意的外,承包人必須拆除一切應該拆除的臨時維修養護設施和臨時生活設施。拆除後的場地應徹底清理。凡發包人決定保留的設施,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解決處理的辦法。
第7條 技術標準和規範
7.1 承包人在執行本合同時,所有的材料、裝置、維修養護工藝和維修養護工作質量檢驗均應遵照合同技術條款所引用的國家和行業頒佈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規定和技術要求。本合同引用的標準和規程、規範(不限於):
(1)《堤防工程施工規範》(sl260-98)
(2)《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測量規範》(sl52-93)
(3)《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d223-1999)
(4)《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與驗收規程》(sl239-1999)
(5)《黃河防洪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規程》(試行)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6)《黃河水利委員會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實施細則》
(7)《黃河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標準》(試行)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8)《堤防工程養護修理規程》(徵求意見稿)
(9)《水閘技術管理規程》(sl75-94)
(10)《水閘工程管理技術規範》(sl170-98)
(11)《水利工程閘門及啟閉機、升船裝置管理等級評定辦法》(試行)
(12)《水閘安全鑑定規定》(sl214-98)
2.工程維修養護
承包人應對工程進行日常巡查、保養和防護,及時恢復或區域性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完整、安全和正常運用;降雨期間應加強巡查,對因雨水對工程造成的損壞隨時採取臨時措施(如對積水進行合理排除或圈堵,及時關閉護路閘等)。
第8條 堤防工程
8.1 堤頂維修養護
(1)堤頂高程、寬度等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設計或竣工驗收時的標準。
(2)未硬化堤頂應保持花鼓頂,達到飽滿平整,無車槽及明顯凸凹、起伏;降雨期間及時排水,雨後無積水,平均每5.0米長堤段縱向高差不應大於0.1米,橫向坡度宜保持在2%-3%。
(3)硬化堤頂應保持無積水、無雜物,堤頂整潔,路面無損壞、裂縫、翻漿、脫皮、泛油、龜裂、啃邊等現象。
(4)泥結碎石堤頂應適時補充磨耗層和灑水養護,保持頂面平順,無明顯凸凹、起伏。
(5)堤肩應達到無明顯坑窪,堤肩線平順規整,應植草防護。
(6)邊埂應達到埝面平整,埝線順直,無雜草。
(7)堤防土牛應達到頂平坡順,邊角整齊,規整劃一。
(8)備防石位置合理,擺放整齊,便於管理與搶險車輛通行,無坍垛、無雜草雜物,垛號、方量等標註清晰。
(9)管護基地房臺應達到邊坡平順、檯面平整清潔、規整化一。
(10)堤防路口不能蠶食堤頂,硬化路口路面堅固無損。
(11)未硬化堤頂的維修養護應做到:
①根據堤頂乾燥程度,及時進行灑水養護。
②對堤頂坑凹及時進行補土填平、夯實,雨後進行刮平碾壓。
③堤頂泥濘期間及時關閉護路閘(杆)、排除積水。
8.2 堤坡(淤區邊坡)維修養護
(1)堤坡(淤區邊坡)應保持竣工驗收時的坡度,坡面平順,無殘缺、水溝浪窩、陡坎、洞穴、陷坑、雜草雜物,無違章墾植及取土現象,堤腳線明確。
(2)淤背區、淤臨區、前戧、後戧高程、寬度、坡度等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設計或竣工驗收時的標準。保持頂面平整,溝、埂整齊,內外緣高差符合設計要求。
(3)砌石堤坡和混凝土堤坡按險工、控導工程養護標準執行。
(4)對雨後出現的區域性殘缺和水溝浪窩、陷坑等,應及時按標準進行恢復,嚴格掌握工程質量。
(5)上堤輔道應保持完整、平順,無溝坎、凹陷、殘缺,無蠶食侵蝕堤身現象。
8.3 護堤地維修養護:護堤地要達到地面平整,邊界明確,界溝、界埂規整平順,無違章取土現象,無雜物。
第9條 險工、控導、護灘(岸)、防護壩工程
9.1 壩、垛、護岸頂面
(1)寬度、高程符合竣工驗收時或設計標準,頂面平整,無凸凹、裂縫、陷坑、浪窩,無亂石、雜物及高稈雜草等。
(2)沿子石規整、無缺損、無勾縫脫落;眉子土(邊埂)平整、無缺損。
(3)備防石位置合理,擺放整齊,便於管理與搶險交通,無坍垛、無雜草雜物,壩號、垛號、方量等標註清晰。
9.2 護坡
(1)土壩坡:坡面平順,草皮覆蓋完好,無高稈雜草、水溝浪窩、裂縫、洞穴、陷坑。
(2)散拋塊石護坡:坡面平順,無浮石、無遊石、無缺石,無明顯外凸裡凹現象,保持坡面清潔。
(3)幹砌石護坡:坡面平順、砌塊完好、砌縫緊密,無鬆動、塌陷、架空,灰縫無脫落,坡面清潔。
(4)漿砌石護坡:坡面平順、清潔,灰縫無脫落,無鬆動、變形。
9.3 根石
(1)根石臺的高程、寬度、坡度等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設計或竣工驗收時的標準。保持檯面平整,無浮石、雜物。
(2)根石坡平順,無明顯外凸裡凹現象,無浮石、遊石。
(3)聯壩參照堤防工程標準執行。
第10條 水閘工程
10.1 管理範圍內應保持整潔美觀,搞好綠化美化。
10.2 土工建築物無水溝浪窩、塌陷、裂縫、滲漏、滑坡和洞穴等;排水系統、導滲及減壓設施無損壞、堵塞、失效;土石結合部無異常滲漏。
10.3 石工建築物塊石護坡無塌陷、鬆動、隆起、底部淘空、墊層散失;墩牆無傾斜、滑動,無勾縫脫落;排水設施無堵塞、損壞、失效。
10.4 混凝土建築物(含鋼絲網水泥板)無裂縫、腐蝕、非正常磨損、剝蝕、露筋(網)及鋼筋鏽蝕等情況。
10.5 水下工程無沖刷破壞;消力池、門槽內無砂石雜物;伸縮縫止水無損壞;門槽、門坎的預埋件無損壞。
10.6 閘門無變形、鏽蝕、焊縫開裂或螺栓、鉚釘鏽蝕、鬆動;支承行走機構運轉靈活;止水裝置完好;門體表面塗層無大面積剝落。
10.7 啟閉裝置運轉靈活、制動效能良好,無腐蝕,運用時無異常聲響;鋼絲繩無斷絲、鏽蝕,端頭固定符合要求;零部件無缺損、裂紋、非正常磨損,螺桿無彎曲變形;油路通暢,油量、油質合乎規定要求。
10.8 機電裝置及防雷設施的裝置、線路正常,接頭牢固,安全保護裝置是動作準確可靠,指示儀表指示準確、接地可靠,絕緣電阻值合乎規定,防雷設施安全可靠,備用電源完好可靠。
第11條 圍堤、格堤、防汛道路
參照堤防工程標準執行。
第12條 生物防護工程
12.1 防浪林、行道林、適生林、護堤地林及險工、控導、護灘(岸)、水閘的樹木生長旺盛,無病蟲害,無濫砍濫伐和人、畜破壞。行道林和險工、控導、水閘的樹木修剪整齊、美觀,魚鱗坑、澆水溝規整,存活率達到98%以上。防浪林、適生林、護堤地林株行距適宜,存活率應達95%以上;林區無高稈雜草。
12.2 堤防、險工、控導、水閘等適宜植草的工程部位,草皮整潔美觀,覆蓋率達到95%以上,無高稈雜草。
12.3 有景觀功能的工程綠化,可參照園林景區進行養護。
第13條 管理設施
13.1 位移、滲流、應力應變、震動反應等安全監測設施完好。
13.2 遠端監控系統的現場設施、裝置(儀器、感測器等)完好無損壞,執行正常。
13.3 排水溝完好,暢通無損壞,無孔洞暗溝、溝身無蟄陷、斷裂,接頭無漏水、阻塞,出口無衝坑懸空,溝內無淤泥、雜物。
13.4 公里樁、百米樁、邊界樁、斷面樁、壩號樁、高標樁、交界牌、指示牌、標誌牌、責任牌、簡介牌、紀念碑等埋設堅固,佈局合理、尺度規範,標識清晰、醒目美觀、無塗層脫落、無損壞和丟失。
13.5 水尺無損壞,標尺清晰,基座塗層無脫落;測流測沙橋完整、穩固,鐵件無鏽蝕、無塗層脫落。
13.6 照明、通訊、安全防護等設施完好。
13.7 護路閘(杆)開合靈活,標識齊全、醒目美觀,埋設堅固無損壞,塗層無脫落。
13.8 管護基地房屋、防汛屋、守險房、啟閉機房、測流測沙房等,堅固完整、門窗齊全無損壞,牆體無裂縫、牆皮無脫落,房(屋)頂不漏水。
13.9 景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乾淨整潔無損壞、塗層醒目無脫落。
第14條 工程資料
工程檢查記錄要清晰、準確、完整、規範,各類工程的維修養護資料要清晰整潔,內容真實、齊全、準確、規範,並要求及時上報、存檔。
維修養護資料包括:內部工作制度和辦法,汛前汛後工程普查資料,險工、控導工程根石探測資料,堤防隱患探測資料,維修養護方案及實施計劃,工程鑑定資料,原材料質量鑑定資料,檢查檢測試驗資料,單項工程維修養護工作總結,維修養護大事記,維修養護日誌,維修養護工作總結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