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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短途託運合同(通用3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2.5W

貨物短途託運合同 篇1

甲方:乙方:

貨物短途託運合同(通用3篇)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開戶行:開戶行:

_賬戶:_賬戶: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貨物編號品名規格單位單價數量金額

第二條包裝要求

託運人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有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三條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四條貨物承運日期

貨物運到日期

第五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條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第七條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第八條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第九條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人的權利義務

1、託運人的權利:要求承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託運人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人,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人所需費用。

2、託運人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人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人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託運人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二、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承運人的權利:向託運人、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人對其貨物有扣押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人應及時於託運人聯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人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人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到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託運人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人應按其價值的%償付給承運人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調具斷裂、貨物摔損、調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裝置被汙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人應承但賠償責任。

4、在託運人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字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人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人應償付承運人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人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承運人應償付託運人違約金元。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託運人。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人向負有責任的其它承運人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不可抗拒;

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貨物的合理損耗;

貨運人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託運人:承運人: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簽約日期:

貨物短途託運合同 篇2

行李託運單(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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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局

│ 行李票號碼 ││

├───────┤│

行李託運單

││

└───────┘│

│注│1.除行李票票號及實際重量欄由車站填寫外,其他各欄均由旅客填寫│

│ │

清楚。

│意│2.每件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過80公斤,最小體積不得小於0.01│

│ │

立方米。

│事│3.危險品(爆炸、易燃、自燃、有毒、腐蝕性物品等)貨幣、證券、│

│ │

珍貴文物、金銀珠寶等貴重品、檔案材料不得按行李託運,也不得│

│項│

夾帶在行李中託運。

│ │4.行李包裝外部必須寫明發到站、旅客姓名、單位、地址。

19

├────────┬────┬────┬─────┬────────┤

到站

站│

站 │ 經由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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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姓名

│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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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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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裝種類

│件數│ 實際重量 │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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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 │

├──────────┼──┼──────┼────────────┤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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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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鋪蓋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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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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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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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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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客姓名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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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址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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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客姓名

│共

├───────┼──────────┬───┴──────────┤

│ 住 址

│電話:

└───────┴──────────┴──────────────┘

貨物短途託運合同 篇3

┌─────────────────────────────────┐

│                        ┌───────┐│

│             鐵路局        │ 行李票號碼 ││

│                        ├───────┤│

│            行李託運單       │       ││

│                        └───────┘│

│注│1.除行李票票號及實際重量欄由車站填寫外,其他各欄均由旅客填寫 │

│ │  清楚。                          │

│意│2.每件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過80公斤,最小體積不得小於0.01   │

│ │  立方米。                         │

│事│3.危險品(爆炸、易燃、自燃、有毒、腐蝕性物品等)貨幣、證券、 │

│ │  珍貴文物、金銀珠寶等貴重品、檔案材料不得按行李託運,也不得│

│項│  夾帶在行李中託運。                    │

│ │4.行李包裝外部必須寫明發到站、旅客姓名、單位、地址。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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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站   │   站│  站 │ 經由  │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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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姓名  │        │     │ 共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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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址   │     │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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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裝種類     │件數│ 實際重量 │   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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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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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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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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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鋪蓋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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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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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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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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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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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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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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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姓名  │              │共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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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址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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