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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合同4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2.63K
本文目錄會計合同會計人員勞動合同範本最新會計師責任保險合同會計聘用勞動合同書範本

甲 方:

會計合同4篇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型別(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元或按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籤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籤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續 訂 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型別為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籤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籤或蓋章)

年 月 日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型別為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籤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籤或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籤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籤或蓋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籤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籤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籤筆填寫,跡清楚,文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會計人員勞動合同範本會計合同(2) | 返回目錄

合同範本一

甲方:招聘方

乙方:受聘方

甲乙雙方已相互介紹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內容的有關情況,在自願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自願到甲方從事兼職會計工作,甲方決定聘乙方為兼職會計。

第二條 乙方的工作範圍: 根據甲方提供的單據、資料,進行建賬、記賬(含整理原始憑證,裝訂會計憑證/賬薄),計提稅金、稅務申報、出具稅收繳款書;財務管理諮詢。

第三條 合同期限及報酬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年,自簽訂之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甲方每___支付乙方工資___元,至合同終止;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另行辦理續簽事宜。

甲方每年應支付資料費_____元。(資料費指賬本、憑證、報表、申報材料、交通及電話費等)

第四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有權檢查乙方的工作情況。

2、 甲方不得無故解聘乙方,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a.應聘會計違反合同事項,不積極履行義務,經勸阻不改時; b.應聘會計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違背職業道德; c. 應聘會計因違法亂紀被撤銷會計資格; d.應聘會計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履行職務時。

3、 甲方提供給乙方的會計資料必須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應當真實,合法,準確,並應配有專人負責日常收支和原始憑證的保管工作。

4、 甲方按照約定工資報酬及時足額的支付乙方工資。

5、 甲方對乙方要求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及時更正補充。

6、 會計憑證、會計報表由雙方約定進行保管。

7、 無論是郵遞、乙方上門服務還是甲方送到乙方,對所傳遞的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均由雙方籤確認並按要求於當月25日-30日前交給甲方。

第五條 乙方責任和義務

1、 根據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並負責妥善保管好乙方的相關財務單據,原始憑證和資料等,稅務機關召開會議,培訓等事務,除規定必由法人代表到場外,均由乙方參加,並及時將會議或培訓內容轉達甲方。

2、 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負責納稅申報及稅務年檢等工作。

3、 為甲方提供會計、稅務等方面的諮詢服務,使客戶在合法合理前提下,享受稅務政策,提高經濟利益。

4、 乙方僅對甲方提供的各項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憑證,賬簿及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

5、 對在執行會計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6、 乙方離職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終止合同時有義務與甲方作好賬務交接工作 。

7、合同解除後一個月內,乙方須立即交出有關檔案,案卷材料和財務的各種檔案,並辦理業務交接手續停止履行會計職務。

第六條 應聘會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職務, 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條 因雙方協商之或國家政策法令發生變化時,合同可以變更。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籤之日起生效,簽訂日期: _ 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籤):_

負責人: 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_

電話: 電話: ___ __

地址: ________ 地址: ____

合同範本二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受聘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見習期,試用期),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

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工作崗位

甲方根據工作任務需要與乙方簽訂會計崗位聘用合同,明確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及職責。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實行每週工作 小時,每天工作小時的工作制度。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甲方應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條 工作報酬

根據國家、單位的有關規定,乙方的會計工作崗位,甲方按每月 元支付乙方工資,每月計發工資的具體日期為。

甲方根據國家、單位的有關規定,可調整乙方的工資。

乙方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

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計劃生育等假期。

甲方按期為乙方繳付養老保險金、待業保險金和其它社會保險金。

第五條 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甲方按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單位的有關規定經予處罰。

第六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甲方單位被撤消、關閉、轉產,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願從事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 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無故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逾期 月的。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8.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條 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甲方單位被撤銷的,甲方應在被撤銷前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聘用合同履行期間,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擅自違反規定解除合同的,必須負違約責任。並應按不滿聘用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資額度的違約金。

乙方因“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結算並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時支付欠發的工作報酬。

第八條 其它事項

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按《勞動法》爭議處理的有關條款執行。

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籤後生效。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本合同的未及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可以簽訂補充合同。

甲方籤:

乙方籤:

簽約日期:

最新會計師責任保險合同會計合同(3) | 返回目錄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提高_________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防範能力,促進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在徵得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本協議可作為乙方與其被保險人簽訂的《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補充說明,與該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範圍

甲乙雙方合作為甲方的團體會員(以下簡稱會員)辦理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為_________《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堅持自願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會員推薦乙方作為辦理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具體保險業務(承保、理賠)由乙方直接與甲方的會員辦理,必要時可由甲方出面協調。

3、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託甲方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的雙方具有約束力。如調解不能達成一致,保險合同雙方可提起仲裁或訴訟。

三、保險合同內容說明

(一)除本協議特別約定的事項外,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償限額、保險費計收等方面內容,均按已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備案的《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費率規章》辦理。

(二)關於追溯期問題

1、追溯期連續投保連續計算,最長不超過5年。

2、首次投保的業務,在補交以前年度保險費後可給予追溯期。補交的年份最長不超過3年。在最初連續投保的5個年度內,其追溯期均可擴充套件至補交保險費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斷保險後重新投保,在補交中斷期間的保險費後可按最長不超過5年的原則確定追溯期,乙方對中斷期間簽發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但對中斷期間已獲悉發生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乙方不承但賠償責任。

4、本協議簽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視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連續計算,乙方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三)保險條款中有關詞語的解釋:

1、被保險人:指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2、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指被保險人正式聘用的註冊會計師。

3、委託人:指與被保險人簽有審計業務約定書,委託被保險人為其辦理註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4、利害關係人: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驗資、審計報告具有重大遺漏,或驗資、審計結果虛假失實。

6、在追溯期或保險期內完成驗資、審計的業務:指驗資報告日、審計報告日在保險合同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並已列入投保業務清單的驗資、審計業務。

7、非職業行為:被保險人或其註冊會計師以普通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與其法定職責無關的任何行為,如交通肇事、購置辦公用品、租賃房屋以及與職責無關的民事侵權行為等。

8、私自接受委託業務:指註冊會計師所接受的業務未經過被保險人登記、認可,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兼職所接受的業務。

9、協議約定的責任:本條款中協議所約定的責任指被保險人與委託人簽訂的協議所特別約定的、超出法律規範明確規定的民事責任。

10、首次索賠:委託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追溯期內所完成的業務提出索賠,第一次提出索賠的時間必須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予以負責。對於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險人已就某項業務接到索賠,視為保險期限開始之前索賠已提出,即使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又因此項業務接到索賠,保險人不予賠償。

11、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執業:被保險人及其僱員以外的機構或個人,冒用被保險人或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人的名義執行業務,因被保險人對此項業務沒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不予負責。

12、過失與故意:本條款中的疏忽與過失均指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四、保險服務

(一)全過程服務:乙方應積極與甲方的會員進行業務合作。乙方做到具體業務專人負責,承保前設計承保方案,承保後定期回訪。保險期限內,與被保險人保持密切聯絡,為被保險人提供全過程的保險服務。

(二)理賠服務: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索賠單證齊全,保險合同雙方就賠款金額達成一致的,保險人在7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如單證不齊,但保險責任明確,損害事實清楚,保險人可預付部分賠款。

(三)風險管理服務

1、乙方將不定期的與甲方召開風險管理會議,聘請有關專家對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並協助改進。

2、乙方可負責為被保險人員工提供保險培訓,提高風險意識。

3、乙方可負責向被保險人提供其他類似專案的風險管理經驗及損失資訊,共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四)乙方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悉的被保險人的有關業務和財產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五)乙方與甲方共同定期組織被保險人進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組織被保險人(人數視被保險人規模而定)開展國內外學習交流。

五、協議的變更或補充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並經甲方會員認可,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或補充,變更或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應自覺遵守協議中的各項約定。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七、協議終止

如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確認,合同終止。如不提出終止,協議持續有效。

八、附則

(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二)本協議自籤之日起生效。

(三)本協議與原已備案的保險條款存在差異時,由乙方負責及時向有關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原條款。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籤):_________

代表(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

附件一: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 凡依法設立的各會計師事務所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第二條 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承辦審計業務時,由於疏忽或過失造成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該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首次在本保險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並經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時,保險人負責賠償。

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與上述經濟賠償的每次索賠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三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非職業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

(三)政府有關當局的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汙染;

(五)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

(六)火災、爆炸。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委託人提供的賬冊、報表、檔案或其他資料的損毀、滅失、盜竊、搶劫、丟失;

(二)被保險人被指控對委託人的誹謗或洩露委託人的商業祕密經法院判決指控成立的;

(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私自接受委託業務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四)被保險人從事的非審計業務;

(五)被保險人或其註冊會計師對外擔保所承擔的連帶責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的名義執行業務。

第五條 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對委託人的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的毀損或滅失;

(二)被保險人對委託人的精神損害;

(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或違約金;

(四)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執行業務所致的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與委託人簽定協議所約定的責任,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不在此列;

(六)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xx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七)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每次索賠免賠額。

第六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提供全部在冊執業會計師名單,並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八條 被保險人應按約定如期繳付保險費,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的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辦理批改手續或增收保險費。

第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縮小或減少損失;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否則,對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引起訴訟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及時送交保險人。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就有關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進行檢查應予以協助,對保險人提出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實施。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中的各項規定,制定相應規章制度並要求其執業人員恪守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盡責盡力維護委託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各項義務,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十五日後終止本保險。

第十五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自行對索賠方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均不承擔責任。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十六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每次索賠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的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調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多次索賠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十七條 保險人根據上述第二條的規定,對每次索賠中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證明執業人員責任的法律檔案、索賠報告、損失清單、執業人員的《註冊會計師證書》、與委託人簽定的委託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單證材料。

第十九條 必要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關責任方提出賠償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付款或賠款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或解除本保險。

第二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十條 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保險生效後,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保險費按日平均計收。

會計聘用勞動合同書範本會計合同(4) | 返回目錄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受聘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見習期,試用期),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

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工作崗位

甲方根據工作任務需要與乙方簽訂會計崗位聘用合同,明確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及職責。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實行每週工作 小時,每天工作小時的工作制度。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甲方應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條 工作報酬

根據國家、單位的有關規定,乙方的會計工作崗位,甲方按每月 元支付乙方工資,每月計發工資的具體日期為。

甲方根據國家、單位的有關規定,可調整乙方的工資。

乙方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

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計劃生育等假期。

甲方按期為乙方繳付養老保險金、待業保險金和其它社會保險金。

第五條 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甲方按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單位的有關規定經予處罰。

第六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甲方單位被撤消、關閉、轉產,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願從事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 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無故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逾期 月的。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8.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條 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甲方單位被撤銷的,甲方應在被撤銷前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聘用合同履行期間,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擅自違反規定解除合同的,必須負違約責任。並應按不滿聘用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資額度的違約金。

乙方因“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結算並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時支付欠發的工作報酬。

第八條 其它事項

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按《勞動法》爭議處理的有關條款執行。

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籤後生效。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本合同的未及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可以簽訂補充合同。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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