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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合同範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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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貸方):_________

按揭合同範本4篇

聯絡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抵押人(借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擔保人(發展商):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第一條 總則

合同三方經充分協商,一致同意並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本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下稱“本合同”)。抵押人(即借方)同意以其與擔保人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之“商品房預售契約”(編號為_________)之全部權益抵押給抵押權人,並同意該“商品房預售契約”項下之房產向當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房產抵押手續,以該房產抵押給抵押權人,賦予抵押權人以優先第一位抵押權,並願意履行本合同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即貸方)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商品房預售契約之全部權益,作為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資料詳見附表),並接受擔保人承擔合同項下貸款的連帶擔保責任。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貸款,作為抵押人購買抵押房產之部分樓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為其指定本合同的擔保人。

第二條 釋義

在本合同內,除合同內另行定義外,下列名詞的定義如下:

1.“營業日”指抵押權人公開營業的日子。

2.“供款”指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之貸款本金利息。

3.“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權人之一切款項,包括供款、罰息、有前的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4.“商品房預售契約之全部權益”指抵押人與發展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契約”內所應擁有的全部權益。

5.“擔保人”指與抵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的賣方。

第三條 貸款

一、貸款金額:人民幣_________(大寫)。

二、期限_________年,由抵押權人貸出款項之日起計(借款日以借據日期為準)。

三、貸款年利率為_________%。在合同期內,如抵押權人按有關規定調整貸款利率時,應書面通知抵押人並按通知的規定進行調整。

四、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上述貸款金額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轉入抵押權人指定抵押人所購樓宇之發展商之賬戶。

第四條 供款

一、供款按貸款期限以第一個月為一期,採用定額月金償還方式,共_________期;

二、貸款日期在貸款日當月的十四日之前(包括十四日),則起供月為當月;貸款日期在貸款日當月的十四日之後,則起供月為貸款日的下個月;供款日為每月十五日。

三、月供款的計算:月供貸款金額×貸款期月利率×(1+貸款期月利率)還款期數=_________款額 (1十貸款期月利率)-1

依上式計算的每期供款金額按抵押權人簽發的《按揭供款通知書》執行。

四、抵押人必須在抵押權人指定之行所開立活期存款賬戶,在每月的十四日之前將當月供款足額存人或匯抵該賬戶。抵押人並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從該賬戶扣收月供款、罰息及其他與該筆貸款有關之費用。如有變更賬號,須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五條 逾期利息及罰息

每月分期供款應繳收之金額,按本合同第四條第四點的規定辦理。如逾期未能足額交付當月供款,抵押人必須儘快補足,並同時向抵押權人交付逾期罰息,罰息額按貸款餘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複利計算直至付清。

第六條 提前還款之規定

一、抵押人可在本合同執行期內任何一個營業日提前繳付剩餘貸款,包括提前全部還清和部分還款,抵押人提前還款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不收取任何無關的費用。

二、抵押人提前還款需首先繳交提前還款日當月份的供款。

三、每次提前部分還款的金額不少於抵押權人之有關規定。

四、部分還款後,抵押人可選擇變更月供款金額或變更供款期限,並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七條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一、有關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證及抵押物案/登記/登出費、律師費、保險費、手續費等費用,概由抵押人負責支付。

二、抵押人如不依照本合同之規定付清一切欠款,抵押權人進行追索而引起的一切費用,概由抵押人負責支付。

三、抵押人需負責繳付當地政府部門對抵押房產所徵收的一切費用。抵押人如不繳交而由抵押權人為保障其本身權益而先支付者,抵押權人可將已墊付的費用並人抵押人欠款內,向抵押人進行追索。

第八條 房產抵押之規定

一、本合同項下之房產抵押是指:

1.地產之權益抵押:即抵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經監證之後,由抵押人將該商品房預售契約所應擁有之全部權益以優先第一位抵押給抵押權人。

2.房產抵押:即抵押人將其所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項下以抵押人名義購買之房產以優先第一位抵押給抵押權人作為本合同貸款之抵押物。

二、在簽訂本合同之日,抵押人須將其簽訂之“商品房預售契約”交給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指定的律師事務所保管。抵押期間,對抵押物進行確權,申領產權證時,須同時辦理抵押登記,有關購房發票、《房地產證》等抵押物之證明檔案之正本將由抵押權人保管,並作為本合同抵押物之憑據。

三、抵押人選購之房產如有缺點(無論顯著或隱藏)引致損失或損傷,與抵押權人無關,抵押權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 房產保險之規定

一、抵押人在與抵押權人簽訂本合同時,必須向抵押權人指定或代理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為該房屋投保,保險額不小於購買該房產的總價款額,投保期不得短於借款期,如果利率調整而抵押人選擇延長供款期數,原房屋保險到期後需補辦保險。

二、抵押人在為該房產投保之後,必須將該房產之保險單據正本交給抵押權人保管並任命抵押權人為其代表人,接受該房產之保險賠償金及任命抵押權人為該項賠償金之支配人(即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

三、倘該房產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則該房產保險單項下之賠償金將用於修理損壞部分。

四、該房產之保險賠償金如不足清付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時,不足之款應由抵押人負責清付。

五、如抵押人還清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後,抵押權人應將該房產保險賠償金之受益人轉為抵押人名下,同時將該房產之保險單據交還抵押人收執。

第十條 房產抵押之解除

抵押人還清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不論屆期滿與否),並履行本合同全部條款後,即可聯同或委託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到當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出抵押備案或抵押登記。

第十一條 抵押房產之處理條件和權利:

一、抵押權人可於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依法處置該房產並通知擔保人履行連帶擔保職責:

1.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之任何條款及不支付本合同規定之任何應付欠款。抵押權人給予抵押人一個月催收應付欠款之通知,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還款給抵押權人。

2.抵押人自欠繳之日起連續滿60天仍未清繳全部應付欠款(包括各期供款和應計罰息)。

3.抵押人系個人而遭遇破產,或經法院下令監管、查封財產,或抵押人為公司組織而被解散或清盤。

4.抵押人之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5.抵押人捨棄該房產。

6.抵押人使用抵押房產作非法用途,引致當地政府對該抵押房產可能進行沒收或處理。

7.抵押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代管人只能履行部分或拒絕履行抵押人在本合同的任何責任。

8.抵押人未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而擅自將抵押房產出售、出租、抵押、贈與、轉借、託管或其他方式處分。

9.抵押人不按時繳交有關購房合約或抵押物的任何稅款(包括地稅、或有關政府部門所徵收的其他稅項)或有關抵押物之有關物業管理費用。

10.為公民個人的抵押人_________抵押人本身發生病變(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

二、抵押權人在自行依法行使其處理該房產之權利時,可委託代理人處理上述事宜。該房產依法變賣時,擔保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該房產之權利。

第十二條 抵押房產的處分及所得款項之規定

一、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款項、或不遵守本合同各項明文規定的條款或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時,抵押權人應以書面形式給予抵押人要求還款的通知。若通知書之還款期屆滿,抵押人仍未能遵照該通知將有關欠款五條件地償還予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即可依法認定: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情況下采用適當方式處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任何一種方式處分抵押物:

1.以抵押權人認為合適的售價出售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房產;

2.以抵押權人認為合適的租金及年期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房產及收取租金和其他收益;

3.經有關房產部門同意的任何其他處分方式。

二、抵押權人依據自本條第一款規定處分抵押物時,有權代表抵押簽署有關抵押的買賣、出租這檔案及合約,有權出具收據或租單。

三、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處分抵押物,抵押人不得為此向抵押權人提出任何損失賠償要求。

四、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規定之條款或發生任何違約的事項,而擔保人又未按時履行擔保職責時,抵押人須將由出租或拍賣或變賣該房產所得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1.第一用於償付因出租或拍賣或變賣該房產而支出之一切費用;

2.第二用於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

五、抵押權人處理該房產所得款項,餘數不足以償還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繼續追究或由擔保人負連帶責任。

六、抵押權人處理該房產所得款項,除去必須首先支付該房產或處分該房產之有關費用及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外,還有剩餘,抵押權人應將餘款交給抵押人收訖。

第十三條 抵押人之責任及權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必須:

1.向抵押權人提供詳實之一切有關檔案及資料,並保證有關檔案及資料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之處。

2.主動依期清還本合同內所有欠款,則抵押人有權繼續享用該房產。

3.按照抵押權人指定之利息率繳付未付欠款,直至該欠款結清為止。

4.向有關部門繳交該房產之任何稅項、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其他一切雜費,保障該房產免受扣押或涉及法律訴訟。

5.准許抵押權人及其授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房產,以便查驗。

6.維持該房產之原狀、整齊或完好。

7.在更改住址、通訊地址或聯絡電話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和擔保人,並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如有延誤而造成的損失概由抵押人承擔。

8.在掛失或更改委託抵押權人扣款之活期賬戶時,立即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如有延誤而造成的損失概由抵押人承擔。

二、抵押人出具委託書委託抵押權人或其代理人代其向當地房地產管理局申領《房地產證》(及)《房地產共有證》)和《房屋他項權證》並辦理該房產抵押備案或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之《房地產證》(及《房地產共有證》和《房屋他項權證》)由抵押權人收執。

三、抵押人如需要較長一段時間離開現有通訊地址,而不能親自履行本合同之各條有關規定時,必須委託代理人代其執行本合同項下各抵押人自負。

四、未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絕對不得擅自將房產出售、轉讓、再抵押、抵償債務、捨棄或以任何方式處置該房產。

五、抵押人將該房產出租必須與承租人訂立租約,並徵得抵押權人之書面同意,否則該租約無效,且租約內必須訂明:抵押人違;反本合同時,由抵押權人發函日起計30天內,租客即須遷出。

六、如抵押人有任何法律訴訟、仲裁,或法院傳訊,抵押人保證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和擔保人。

七、抵押權人或擔保人在處理該房產所得款項,除去必須首先支付與該房產或處分該房產之有關費用外,餘款不足以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抵押人必須向抵押權人或擔保人清付不足之款。還有剩餘,抵押人有權要求將餘款收訖。

八、該房產之保險賠償金如不足額清付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時抵押人必須向抵押權人清付不足之款,如還有剩餘,抵押人有權要求將該筆餘款收訖。

九、如抵押人還清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並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條款後,抵押人有權要求抵押權人將該房產保險賠償金之受益人轉為抵押人名下並將該房產之保險單據交還抵押人收執。

十、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抵押權人應收全部欠款,抵押人無條件同意抵押權人將該房產之抵押權益轉給擔保人。

第十四條 抵押權人之責任及權利

一、抵押權人在抵押人辦妥抵押備案手續之後,以抵押人購樓款之名義轉入抵押權人指定購樓房之發展商之賬戶。由於抵押人或擔保人出現各種導致抵押權人未能貸出款項之情況發生,抵押權人概不負責且有關各項費用恕不退還。

二、抵押權人必須依照本合同之規定向抵押人收取供款。

三、依照本合同有關條款,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提前繳交部分或全部應付欠款時,必須知會抵押人。

四、抵押權人處分該房產所得款項,除必須首先支付與該房產或處分該房產之有關費用外,如果餘數不足以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抵押權人有權問抵押人追索賠償或向擔保人追索。如有剩餘,應將餘款交給抵押人收訖。

第十五條 擔保人之責任、權利

一、擔保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法人,是該合同項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賣方(即售房單位),也是本合同項下貸款抵押人的介紹人及擔保人,承擔無條件及不可撤銷擔保責任如下:

1.擔保額度;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與本合同引起有關費用為限,保證額度並不從抵押物的擔保額中抵扣。

2.擔保期限:從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罰息和其他費用全部還清為止。

二、擔保人責任

1.在擔保期限內自願承擔本合同項下貸款的連帶擔保責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時履行還款責任,或抵押人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抵押權人即可直接從擔保方在抵押權人下屬之行、所開立之結算賬戶內扣收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之欠款。

3.保證按“商品房預售契約”所列售房單位之責任,準時、按質完成抵押物業的建造工程,並交付使用,抵押權人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4.同意抵押人將其房產買賣合同之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承認抵押權人在抵押人清償合同項下貸款全部貸款本息及欠款之前,擁有該房產買賣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權益,並保證該權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擔保人)侵犯。

5.保證與抵押權人緊密合作,使本合同各項條款得以順序履行,協助辦理該抵押物業登記備案等有關手續,以保障抵押權人利益。

6.在本合同執行期間,抵押人要求將所抵押之物業退還或調換並經擔保人同意後,擔保人必須徵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並代抵押人償還全部欠款。

三、當擔保人接到抵押權人以書面形式發出的履行擔保通知之日起15天之內(以抵押權人發出通知的郵戳為準)不予答覆即視同認可抵押權人可直接從擔保人結算賬戶內扣收此筆擔保之有關款項,擔保人不得有異議。

四、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抵押權人無條件同意將該房產之抵押權益轉給擔保人。

五、如擔保人合併或分立,擔保人在此宣告:原擔保責任無條件地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立的公司承擔及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第十六條 其他

一、本合同規定之權利可以同時行使,也可以分別行使,亦可以累積,本合同規定之權利、利益和賠償辦法並不排除法律規定之其他賠償辦法。

二、抵押權人、抵押人、擔保人與本合同有關之通知、要求,均應以書面形式表達為準。抵押權人向抵押人發出書面通知,抵押人之郵送地址按抵押人填寫的《個人按揭貸款申請表》中的郵送地址,如有變更須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信件在投郵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傳遞的函件一經送出,即被視為已送對方。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該房產發生繼承、遺贈等法律行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接受該房產之日起計30天內,持有效證件與抵押權人或其代理人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有關該房產之變更手續及繼接抵押人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條款。

四、在辦理抵押物案、登記或登出及出租、出售抵押物時,抵押權人有權指定代理人(包括律師)代為辦理上述各項事宜,抵押人不得提出異議,並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責任和費用。

五、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權益和權力,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應享有之一切權益和權力。

六、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擔保人索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抵押權人簽發之欠款數目單(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和擔保人所欠確數證據,抵押人和擔保人如有置疑,需提供有關書面還款憑據,否則不得異議。

第十七條 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一、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在爭議發生時,各方均有權選擇以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三、如抵押人來自海外或港澳或臺灣地區,或為該等地區居民,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之來處或居住地執行本合同內抵押權人之權利,以及向抵押人進行追索,包括仲裁、訴訟和執行仲裁或訴訟之裁決,如抵押權人決定在上述地區執行上述權力,進行追索、仲裁、訴訟等行動。抵押人必須承認本合同同時受該等地區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異議,如本合同內任何規定,在該地區之法律上被認為無效,並不影響其他規定之效力。

四、本合同適有當地房產管理部門等有關規定。

五、在爭議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附則

一、本合同須由三方代表籤,經公證處公證,並辦妥抵押人所購樓宇的抵押備案或抵押登記後生效。

二、本合同內所述之“附表”、“商品房預售契約”及“借據”,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三、本合同用中文書寫、一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權人執_________份,抵押人、擔保人、公證處各執_________份。

抵押權人(蓋章):_________

抵押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擔保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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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

第一條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於____年___月___日會同擔保人簽訂本房產按揭貸款合同(下稱“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項下之全部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賦予抵押權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並願意履行合同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貸款,作為抵押人購置抵押物業之部分樓款。擔保人同意承擔該筆貸款之擔保責任。

經三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應予遵照執行。

第二條 貸款內容

一、貸款金額____幣____元整。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此筆貸款全部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人售房單位賬戶。

二、貸款期限從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月。

三、貸款利率:月息___‰。如遇國家利率調整,貸款利率相應調整。

第三條 還本付息

一、本合同項下之貸款本金及其相應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額償還的方式還本付息。期數_______每期應繳付本____息____(不包括利率調整帶來之應繳金額變動),首期還款日_______。

二、抵押人必須在抵押權人處開立存款賬戶。抵押人並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該賬戶,若因此而引致該賬戶發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之責。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規定及時繳付本息時,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權人並有權在原利率基礎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罰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積計收。

第四條 提前還款

一、抵押人自願提早繳付本合同規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項時,需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並經認可,且應給予抵押權人相等於該部分或全部款項1個月利息之補償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還部分或全部實際貸款額,及/或立即追討擔保人。

1.抵押人及/或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任何條款。

2.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有不正當或違法經營。

3. 抵押人及/或擔保人發生任何之重大變化而影響其履行本合同條款能力。

4.抵押人捨棄抵押房產。

第五條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一、抵押貸款手續費: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的3‰。繳付手續費,在貸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予退還該筆手續費。

二、抵押貸款檔案及保管費:抵押人在貸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證費用及抵押登記費用:有關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證及抵押等費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於抵押人及/或擔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人採取正當行為而引起的費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負責償還,且該項費用自發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收利息。

第六條 房產抵押

一、本合同項下的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內抵押人全部權益抵押,包括:

1.房產物業建築期內(售房單位發出人夥通知書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權益抵押。

2.售房單位發出人夥通知書後抵押人之房產物業抵押(見附表)。

二、抵押房產物業登記:

1.物業建築期之購房權益抵押應向市房地產權登記處辦理抵押備案。抵押人之“房產買賣合同”及由售房單位出具之“已繳清樓價款證明書”等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2.物業建成入夥即辦理房產物業抵押登記,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由擔保方負責辦妥並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三、抵押房產物業的保險

1.抵押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並按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保險標的為本合同項下之抵押房產。投保金額不少於重新購置抵押房產金額之全險。在貸款本息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損失,概由抵押人承擔。

2.保險單上必須註明抵押權人為保險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損於抵押權人權益和權力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之金額(除非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保單正本由抵押權人執管。

3.若上述保險賠償金額數,不足以賠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欠款時,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追償,直到全部收回。

4.倘該房產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於修理損壞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

該抵押人依時清還抵押權人一切款項,並履行合同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義務後,抵押權人即須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擔有關費用之情況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對有關抵押房產的抵押權益,並退回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及“房產買賣合同”,另具函市房產地權登記處將該項抵押物之抵押登記予以登出。

五、抵押物之處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繳全部應付款項或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時,抵押權人即可通過拍賣、轉讓、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處分抵押物之權力。

2.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在依次扣除處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所欠之一切稅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同一切應付之費用及雜費後,扣還抵押人所欠貸款及應付利息。如有餘款,抵押人將其退還抵押人或其他有權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擔保人。

3.抵押權人於運用其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第七條 抵押人宣告及保證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宣告及保證如下:

一、向抵押權人提供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上述抵押房產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處置。如上述抵押房產之全部或部分發生毀損,不論何原因所致,亦不論何人之過失,均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並向抵押權人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三、抵押人將抵押房產出租必須事先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且租約內必須訂明:抵押人背約時,由抵押權人發函日起計1個月內,租客即須遷出。

四、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將抵押物業權益轉給擔保人,擔保人有權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並對抵押人有追索權,抵押人對擔保人則沒有反索權。

五、按照抵押權人合理之請求採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檔案,以確保抵押權人之合法權益。

第八條 擔保及擔保責任

一、擔保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法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賣方,也是本合同項下貸款抵押人的介紹人及擔保人,承擔無條件及不可撤銷擔保責任如下:

1.擔保額度: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與本合同引起有關之訴訟費用為限。

2.擔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擔保人交付房產,發出人夥通知書和辦妥房產權證並交與抵押權人止。

二、擔保人保證按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要求,準時、按質完成抵押物業的建造工程,抵押權人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

抵押權人在核實已收齊全部貸款檔案後起3天內須將貸款金額全數貸出。

第十條 其他

一、對本合同任何條款,各方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權益和權力,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力。

三、本合同不論因何種原因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合同、或部分條款無效,抵押人和擔保人仍應履行一切還款責任。若發生上述情況,抵押權人有權終止本合同,並立即向擔保人和抵押人追償欠款本息及其他有關款項。

四、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擔保人討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抵押權人簽發之欠款數目單(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和擔保人所欠之確數證據,抵押人和擔保人不得異議。

五、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及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本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並受其保障。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合同須由三方代表籤,並經市公證處公證。

二、本合同以抵押權人貸出款項之日期作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內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貸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抵押人與擔保人所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為本全約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書寫,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執一份,公證處、登記處各存檔一份。

本合同各方已詳讀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條款。以下籤章作實:

抵押人:_______(公章) 抵押權人: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

代表: ______________ 代表: ________ 代表: _________

登記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記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記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表一:

抵 押 人 資 料

抵押人(業主)姓名:(中文)________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 年齡: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偶姓名: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二:

抵 押 物 詳 情

房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廈名稱:__________ 樓宇座別:_______ 樓數:__________________

年期:______________ 面積(建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 購入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產買賣合同公證編號:( ) 證房售第_________號

房屋按揭、購房貸款保險合同按揭合同範本(3) | 返回目錄

一、保險財產

購房人通過銀行按揭所購買的房屋。

二、責任範圍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質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1.火災;2.爆炸;3.雷電;4.颶風、颱風、龍捲風;5.風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6.冰雹;7.地崩、山崩;8.火山爆發;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於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空中執行物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於鏽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三、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名項不負責賠償: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損失和費用;2.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3.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4.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燬和毀壞;6.核裂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汙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7.大氣、土地、水汙染及其他各種汙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於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8.本保險單明細表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9.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四、保險期限

與購房貸款期限相同。

五、保險金額

為所購房屋全部的實際價值。

六、賠償處理

1.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下列方式賠償:(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2.受損財產的賠償損失按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專案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3.保險專案發生損失後,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4.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專案,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專案在所屬整對或整套基礎上的保險金額中所佔的比例。5.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的措施後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6.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7.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七、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1.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2.被保險人投保時一次交清保險費;3.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4.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檔案、資料和單據。

八、特別約定在保險期限內,購房人還貸完畢,由貸款人出具證明,貸款人的保險權益喪失,保險人出具批單,保險人繼續負責本保單項下的保險責任。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按( )項辦法解決:(1)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2)向法院提出訴訟。 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購房貸款借貸者人身保險條款

第一條 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宣告、批註、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一、投保人:凡年滿18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為符合投保條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向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凡開辦購房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也可作為投保人,為其購房貸款者投保本保險。非本人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二、被保險人:凡年滿在18週歲至55週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勞動,具備購房貸款條件並向金融機構申請並獲得購房貸款的個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身故或高度殘疾,無法繼續償還購房貸款,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的第一個貸款歸還日,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將被保險人在此時的貸款餘額(含本息)一次付清(若經核保後實際確定的保險金額小於貸款金額,則按照實際保險金額與貸款金額的百分比償還此時的貸款餘款的本息),保險責任終止。對於被保險人按購房合同的規定,在事故發生前應繳的貸款部分,無論什麼原因導致的遲繳或未繳的貸款部分,保險人對這部分貸款都不負償還責任。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高度殘疾,以致無法繼續償還購房貸款,保險人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同時終止保險合同。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五、被保險人駕駛無照或法律禁止的機動交通工具及無有效駕照或酒後駕駛機動交通工具;

六、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毒期間所患疾病;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其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時,保險人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將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五條 保險責任開始

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並收取首期保險費的次日零時開始,保險人應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至貸款期滿的24時或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終止時止。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保險在合同成立時的最高保險金額以購房貸款餘額為限,實際初始保險金額以保險人的核保結果確定,保險金額根據貸款情況逐年遞減。

二、本保險的保險費因投保時的年齡及貸款期限而異,繳費方式為躉繳,費率詳見附表。

第七條 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八條 受益人

本保險的受益人為發放購房貸款的金融機構或購房貸款的擔保方。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且及時提供有關材料,並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30日內,憑所需檔案資料,向保險人申請保險金。由於延誤時間,導致必要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的,應由受益人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應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因此而增加的額外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誤除外)。本合同受益人的保險金的請求權,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不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

銀行按揭借款合同範本按揭合同範本(4) | 返回目錄

按揭貸款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作為還貸保證人在按揭人還清貸款後,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過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權。以下是由應屆畢業生合同範本欄目小編為您整理的銀行按揭借款合同範本,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 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 話:_____________

貸 款 人: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證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電 話:____ 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 話:____________

鑑於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貸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合同各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 款

1.1幣種:人民幣。

1.2金額(大寫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4貸款用途:用於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售人)購買__________________(買賣合同見附件)。借款人不得挪用貸款。

第二條 利率及計息方法

2.1月利率:__________________ ‰。

2.2一年期(含一年)以內的短期貸款,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時,本合同利率不作調整。

2.3一年期以上的中長期貸款,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時,根據基準利率的浮動比例,於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調整本合同利率。

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

3.1貸款人在放款前有權審查下列事項:

(1)借款人是否已辦妥有關的政府許可、批准、登記等法定手續及貸款人要求辦理的其他手續;

(2)本合同中有關擔保條款是否已生效。

3.2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在本合同借貸雙方簽署後,以借款人的名義將貸款分______次劃入出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帳戶中,用於購買本合同第一條所列之商品。貸款人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

(一)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金額____________元

(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金額____________元

(三)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金額____________元

不夠填寫可以貼上附件

(粘

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放款日和放款金額以《借款借據》等會計憑證的記載為準;如實際放款日與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據》等會計憑證不一致時,以實際放款日為準。

第四條 還款

4.1貸款人與借款人約定,自貸款發放次月起,借款人自願按第______種方式歸還貸款本息:

(1)等額本金還款法:每期歸還本金______元,每月20日歸還利息=(借款總額-已還本金額)×日利率×本期實際天數;

借款人共分______期還清貸款本金。借款人首期歸還本金日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最後一期歸還本金日為貸款到期日。

(2)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歸還本息之和 ______元;

每月等額償還本息=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利率)貸款期限/[(1+月利率)貸款期限-1]

(公式中貸款期限按月計算)

借款人共分______ 期還清貸款本息。借款人首期還本付息日為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最後一期的還本付息日為貸款到期日。

(3)其他還款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借款人在徵得貸款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可提前還款。

第五條 陳述與承諾

5.1借款人承認和遵循貸款人的業務制度和操作慣例及本合同項下的操作規程。

5.2借款人承諾:

(1)借款人為自然人的,保證配合貸款人調查、審查個人經濟收入、開支、負債等情況,及時、完整、真實、準確地提供貸款人所需的情況和相關材料;

(2)借款人為非自然人的,保證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使用情況和借款人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所需的一切財務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檔案和資料的真實、完整、準確。

5.3 借款人必須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借款人為自然人的:

①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工作狀況、家庭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②借款人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③抵(質)押物發生毀損或價值明顯減少;

④質押的權利價值明顯減少;

⑤保證人的資信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不能歸還任一金融機構的貸款本息;

⑥發生其他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事件;

⑦借款人通訊地址、電話號碼變更的。

(2)借款人為非自然人的:

①借款人的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經營、聯營、股份制改造、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解散、申請破產、停業、歇業、登出、吊銷營業執照等行為;

②借款人修改章程、更換法定代表人,減少註冊資金或對財務、人事作出重大決策;

③借款人出售、出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④借款人向第三方提供擔保,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⑤借款人涉及重大訴訟案件,或主要財產被採取了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

⑥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不能歸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息或擔保物的價值明顯減少;

⑦借款人發生對其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事件。

第六條債權擔保

6.1抵 押 條 款

6.1.1 借款人(本合同抵押條款中的借款人即為抵押人)承諾以其所購買的本合同第一條中所列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全部價值為本合同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情況如下:______抵押物的面積/數量______,評估/協議價值______,保險單號______,

權利憑證及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1.2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複利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評估費、差旅費、過戶費、違約金等。

6.1.3本合同辦理抵押登記完畢之日,借款人將該抵押物的權利憑證、他項權利證書、抵押證明等交存於抵押權人保管。

6.1.4 借款人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6.1.5 抵押物抵押期間由於借款人的過錯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應由借款人承擔責任,借款人應在五個法定工作日或貸款人確定的期限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不提供的,貸款人可以單方面宣佈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6.1.6 抵押物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該抵押物出租、變賣、重複抵押、抵債、饋贈等,否則,貸款人可依法撤銷上述行為,並宣佈借款提前到期,主張抵押權。

6.1.7 抵押物抵押期間,若貸款人認為有必要對抵押物重新評估,借款人必須予以配合。重新估價後,貸款人認為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擔保其債權時,借款人應補充新的抵押物作為擔保。

6.1.8 設定抵押需要到相關登記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的,借款人、貸款人應相互給予積極配合。辦理登記手續發生的費用及與抵押有關的評估、保險、鑑定、保管等費用由借款人連帶承擔,並授權貸款人從借款人開立在溫州市商業銀行的任何帳戶內扣收。

6.1.9 借款人須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辦理有關保險。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須為貸款人。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影響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賠償責任的條款。保險期限應至貸款全部到期之日止;貸款全部到期之後,如借款人未完全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借款人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6.2保 證 條 款

保證人承諾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條款:

6.2.1 保證人自願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借款人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保證人承諾按貸款人要求履行還款義務,或對本合同第一條中借款人所購商品進行收購,收購款交貸款人,優先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6.2.2 保證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複利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過戶費、違約金等。

6.2.3 保證期間自本合同“保證條款”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債務之日後兩年止。如果保證人為本合同1.4條的房屋出售人的,其保證期間自本合同“保證條款”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權證》辦妥正式抵押登記手續之日止。

6.2.4 若保證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證責任,貸款人有權從保證人開立在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任一帳戶中直接扣劃相應款項用於償還借款人應償還的貸款本息。

6.2.5 保證人承諾負責督促借款人按時歸還貸款,並按貸款人的要求,幫助貸款人催收債務。

6.2.6 貸款人與借款人、保證人商定,在貸款人認為必要的情況下,貸款人可以不經借款人同意,將債權轉讓給保證人或任何第三人,但貸款人應當通知相關當事人。

6.2.7由於國家利率政策調整而執行新利率的,無須徵得保證人的同意,對增加的利息部分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

6.2.8 因“借款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導致本合同無效的,借款人對貸款人應承擔法律責任,保證人自願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3其他擔保事項

本合同另由以下擔保人提供擔保(擔保合同另行簽訂):

(1)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保證合同[編號為溫銀( )______年( )______保______號];

(2)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人)提供抵押擔保;抵押合同[編號為溫銀( )______年( )______抵______號];

(3)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質人)提供質押擔保;質押合同[編號為溫銀( )______年( )______質______號]。

第七條 違約事件

7.1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構成本條所稱的違約事件:

(1)借款人有挪用貸款的行為;

(2)借款人有拖欠本金或利息的行為;

(3)借款人或擔保人拒不接受貸款人正常的財務監督及經營監督,或者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表及驗資報告);

(4) 借款人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案件或涉嫌犯罪,借款人或擔保人為非自然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重大訴訟案件或涉嫌犯罪的;

(5) 借款人發生第5.3條所列的應通知的任何事項之一,影響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的。

(6) 借款人經營發生嚴重虧損或不能按時歸還任一金融機構的貸款本息的;

(7) 抵(質)押財產發生毀損,借款人沒有提供新的有效擔保措施的;

(8) 借款人或擔保人下落不明或無法聯絡,借款人或擔保人為非自然人的其主要負責人下落不明或無法聯絡的。

7.2發生違約事件或根據另行簽訂的擔保合同的約定提前行使擔保權利時,貸款人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停止發放貸款;

(2)單方面宣佈本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貸款本息,擔保人提前履行擔保責任;

(3)採取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救濟措施。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貸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_____;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8.2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_____;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8.3 對借款人所欠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複利及其他費用,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從其開立在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的任何帳戶內扣收。

8.4 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採取訴訟、仲裁等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通知費、催告費、律師費、查詢費、差旅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其他條款

10.1本合同在履行中所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貸款人(包括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申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10.2借款人、擔保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向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查詢其信用報告,用於稽核貸款申請或擔保能力,並將本次信用資訊向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報送。

10.3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借據》等會計憑證以及雙方確認的相關檔案、資料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0.4本合同自借款人、擔保人和貸款人各方籤或蓋章(包括按指印等)之日起生效。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依法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10.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簽約__________方各執一份,副本數份備查。

10.6請借款人、擔保人認真閱讀本合同,尤其是帶有符號的條款,在確認無異議後簽署本合同。

借款人 (公章/籤):

(此處籤或蓋章系借款和抵押兩種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署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貸款人(公章):

負責人:

簽署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保證人(公章/籤):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署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