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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試用期轉正請示(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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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試用期轉正請示 篇1

公務員試用期轉正請示範文

公務員試用期轉正請示(精選3篇)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是__________部門的__________,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成為公司的試用員工,到今天已經有三個月,試用期已滿。在這段時間裡,我工作努力,表現突出,完全能夠勝任工作,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現申請轉為正式員工。在這段時間裡,我主要的工作是__________,通過鍛鍊,我熟悉了__________的整個操作流程。在工作中,我一直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做好領導佈置的每一項任務,同時主動為領導分憂。_____________方面不懂的問題虛心向同事學習請教,不斷提高充實自己,希望能儘早獨當一面,為公司做出更大的貢獻。當然,初入__________(部門),難免出現一些小差小錯需要領導指正,但前事之鑑,後事之師,這些經歷也讓我不斷成熟,在處理各種問題時考慮得更全面,杜絕類似失誤的發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謝公司的領導和同事對我的入職指引和幫助,感謝大家對我工作中出現的失誤給與提醒和指正。公司寬鬆融洽的工作氛圍,團結向上的企業文化,使我在較短的時間內適應了這裡的工作環境,同時讓我很快與同事們成為了很好的工作夥伴。經過這三個月,我現在已經能夠獨立處理本職工作,當然我還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處理問題的經驗方面有待提高,團隊協作能力也需要進一步增強,需要不斷繼續學習以提高自己的能力。我很喜歡這份工作,這三個月來我學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發展,我深深地感到驕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員工的身份在這裡工作,實現自己的奮鬥目標,體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和公司一起成長。在此我提出轉正申請,懇請各位領導給我繼續鍛鍊自己、實現理想的機會。我會用謙虛的態度和飽滿的熱情做好我的本職工作,為公司創造價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來!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公務員試用期轉正請示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摺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

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後,按照8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

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洩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且繳納養老保險。

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宣告,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公務員試用期轉正請示 篇3

導讀: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之前,都會經過一定期限的試用期。試用期需要籤合同嗎如果試用期需要籤勞動合同,那麼在勞動合同中,應該怎麼約定試用期的期限呢對於這些問題,我國《勞動法》都有十分明確的規定,本文也將就這些問題的答案一一為您展開介紹,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一、試用期需要籤勞動合同嗎

按照法律規定,即使是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由此可見,試用期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而不是一個單獨的有關試用期的規定。勞動合同生效和終止的時間都應包括試用期在內,而且計算勞動合同期限也應當包括試用期。

試用期雖然與轉正後的正式勞動關係相比具有靈活用工的特點,但試用期勞動關係也屬於勞動關係的一部分,建立試用期勞動關係,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法律同時賦予了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可以利用一個月的時間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進行初步快速的考量,經過一個月的考察,對初步確定與用人單位發展不悖向,具有培養潛力的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經初步考察明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應當說明理由後儘快與其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

二、應該怎麼約定試用期的期限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需要籤合同嗎答案無疑是肯定的。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怎麼約定試用期的期限對於這些問題,上文中都有十分詳細清楚的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如果用人單位在僱傭勞動者後,在一個月內都沒有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自勞動者就職的第二月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這個期限是包括試用期的。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且試用期的期限超過了一個月,勞動者可主張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