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 甲方:
乙方: 事業部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 達成協議,乙方對甲方提供服務,為了保證服務的質量,在甲方的許可下,甲方將與本次服務的相關背景資料交給乙方,具體資料為,上述資訊資料為甲方的重要機密,乙方有義務對上述資料承擔保密的責任,雙方經過一致商定,甲乙雙方簽署此保密協議。
1 需要保密的資訊
本協議中所涉及到得所有甲方提供給乙方註明為保密的資料,包括:計算機軟體、資料、協議、參考資料等雙方認可確認的資料。如果甲方以口頭形式向乙方提供了資訊,則甲方應在該資訊傳送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 保密責任
a. 乙方必須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規程防止甲方的保密資訊不被洩露。
b. 乙方不可把祕密洩露給第三方,只允許把資訊透露給乙方的管理級人員、簽約者。
c. 乙方無權修改或移除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或版權註釋,且不經甲方的允許,乙方不能複製拷貝以及轉移。
d. 乙方應採取儘可能的措施對所有來自甲方的資訊嚴格保密,直到服務結束後,訊息公開。
3 使用限制
a. 非甲方許可乙方不得透露涉及商業使用權、專利權、複製權、商標、技術機密、商業機密或其他歸甲方專有的權利。
b.非甲方的許可,乙方不得擅自將合作的事宜和保密內容,用作商業宣傳或者為商業目的而透露給甲方的商業競爭夥伴、或其他威脅到甲方利益的單位或個人。
4其他
保密協議生效的前提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不危害社會安全,不危損害國家利益。下列情形保密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
a. 在甲方公佈前,乙方已經知道的資訊,或者非乙方的錯誤行為導致的資訊早已公開。
b. 甲方沒有對乙方釋出限制要求的情況下,公佈的資訊。
5保密協議終止的條件
a.原則上服務結束後,保密協議就自動失效。如果乙方所知悉的保密資訊,仍然為少數人所知悉的保密資訊,且甲方不公開對外宣佈,甲方有繼續要求乙方保密的權利,且保密時限可另外商定。
b.服務合作完成後,協議終止後,乙方應歸還屬於甲方的涉密資訊載體,如當時甲方交與乙方的軟體、文件、或其他形式的載體,或者甲乙雙方共同銷燬上述涉密資訊載體,乙方需將非授權使用人員名單交給甲方。
6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A.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議或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式,本協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第六條 協議有效期
(一)本協議有效期到 年 月 日,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所有員工薪酬資料屬於甲方商業祕密,甲方員工負有保密義務。根據甲方有關規定,乙方受聘於甲方任職服務期間工資實行密薪制,甲乙雙方參與工資管理的人員均應承擔保密義務,負有保密責任,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協議,以共同遵守。
1、乙方在甲方任職,按照《X公司薪酬制度》及《X公司員工績效考核辦法》等規定,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職責、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按薪酬分配辦法給予乙方相應的工作報酬,併為乙方保密。
2、未經甲方授權,乙方不得將本人的薪酬告知中心內外的其他人,更不能有意或無意打聽其他員工的薪酬情況。
3、乙方的薪酬資訊為其個人的保密資訊,甲方不得將所掌握的乙方薪酬資訊給除相關主管負責人及人事管理人員外的其他任何員工。
4、乙方如對薪酬分配或實際發放有疑問,可向甲方人事科質問,人事科負責人應與乙方進行溝通,及時給予答覆,因甲方核定發放有過錯的應及時調整。
5、甲方薪酬管理人員和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而發生薪酬洩密行為,扣罰當月工資的30%,且當事人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評為優秀等級。因洩密造成後果的,可加重處罰,直至與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
6、乙方應該控制自己的薪酬資訊不得在家屬及親朋中傳遞,如果洩密造成後果的,給予違約金1000元的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7、本協議自雙方簽訂後有效,有效期延伸至乙方服務期終止,各方必須嚴格履行。
本協議甲乙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一樣具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
日期: 日期: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鑑於:甲乙雙方正在就進行會談或合作,需要取得對方的相關業務和技術資料,為此,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保密資料的定義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明確標註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相關業務和技術方面的書面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資訊(簡稱:保密資料),但不包括下述資料和資訊:
(一)已經或將公佈於眾的資料,但不包括甲乙雙方或其代表違反本協議規定未經授權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資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資料,接受方在披露這些資料前不知此資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經與本協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保密協議,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該資料。
第二條 雙方責任
(一)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二)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專案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後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三)雙方均須把保密資料的接觸範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議規定目的而需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範圍內。
(四)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影印或複製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五)如果合作專案不再繼續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專案,經對方在任何時候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應當、並應促使其代表在五(5)個工作日內銷燬或向對方返還其佔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檔案和其它材料並連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違反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條件下,雙方可僅為本協議第四條之目的,保留上述檔案或材料的複製件一份。
(六)甲乙雙方將以並應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於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照料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照料都不能低於合理程度。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
甲乙雙方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披露保密資料並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的代表的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商業祕密、商標、專利、技術祕密或任何其它智慧財產權擁有的權益,也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代表轉讓或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商業祕密、商標、專利、技術祕密或任何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有關權益。
第四條 保密資料的儲存和使用
(一)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權儲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專案工作中所承擔的法律、規章與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
(二)甲乙雙方有權使用保密資料對任何針對接受方或其代表的與本協議專案及其事務相關的索賠、訴訟、司法程式及指控進行抗辯,或者對與本協議專案及其事務相關的傳喚、傳票或其他法律程式做出答覆。
(三)任何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並將披露的影印件抄送對方後,可根據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對接受方有管轄權或聲稱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監管團體的任何報告、宣告或證明中披露保密資料。
第五條 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議或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式,本協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第六條 協議有效期
(一)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了保護甲乙雙方在商業和技術合作中涉及的專有資訊(如本協議第一款所定義的內容),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簽訂如下協議:
1.定義:
1.1 專有資訊的定義:
1.1.1 本協議所稱的“專有資訊”是指所有商業祕密、技術祕密、通訊或與該產品相關的其他資訊,無論是書面的、口頭的、圖形的、電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資料、模型、樣品、草案、技術、方法、儀器裝置和其它資訊。
1.2 “接收方”:本協議所稱的“接收方”是指接收專有資訊的一方。
1.3 “透露方”:本協議所稱的“透露方”是指透露專有資訊的一方。
2.權利保證:
“透露方”保證其向“接受方”透露的專有資訊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及其它權益。
3.保密義務:
3.1 “接收方”同意嚴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專有資訊,保護的程度不能低於“接收方”保護自己的專有資訊。但無論如何,“接收方”對該專有資訊的保護程度不能低於一個管理良好的技術企業保護自己的專有資訊的保護程度。
3.2 “接收方”保證採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對“透露方”提供的專有資訊進行保密,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和堅持令人滿意的作業程式來避免非授權透露、使用或複製專有資訊。
3.3 “接收方”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協議的存在或本協議的任何內容。
4.例外情況:
4.1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義務不適用於下列專有資訊:
4.1.1 有書面材料證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義務的情況下公開透露的資訊;
4.1.2 有書面材料證明,在未進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況下已經擁有的專有資訊;
4.1.3 有書面材料證明,該專有資訊已經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開;
4.1.4 有書面材料證明,“接收方”通過合法手段從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況下獲得該專有資訊。
4.2 如果“接收方”的律師通過書面意見證明“接收方”對專有資訊的透露是由於法律、法規、判決、裁定(包括按照傳票、法院或政府處理程式)的要求而發生的,“接收方”應當事先儘快通知“透露方”,同時,“接收方”應當盡的努力幫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該專有資訊的透露。
5.否認許可:
除非“透露方”明確地授權,“接收方”不能認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該專有資訊的任何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祕密或其它的智慧財產權。
6.補救方法:
6.1 雙方承認並同意如下內容:
6.1.1 “透露方”透露的專有資訊是有價值的商業祕密;
6.1.2 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對於保護專有資訊的祕密是有必要的;
6.1.3 所有違約對該專有資訊進行未被授權的透露或使用將對“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續的損害。
6.2 如果發生“接收方”違約,雙方同意如下內容:
6.2.1 “接收方”應當按照“透露方”的指示採取有效的方法對該專有資訊進行保密,所需費用由“接收方”承擔;
6.2.2 “接收方”應當賠償“透露方”因違約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法院訴訟的費用、合理的律師酬金和費用、所有損失或損害等等。
7.保密期限:
7.1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雙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協議的條款。
7.2 除非“透露方”通過書面通知明確說明本協議所涉及的某項專有資訊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須按照本協議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對在結束協議前收到的專有資訊進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協議有效期限的限制。
8.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在所有方面依其進行解釋。
9.爭議的解決:
由本協議產生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經_________仲裁委員會解決。
10.生效及其它事項:
10.1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10.2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於協議簽訂前經雙方協商但未記載於本協議之事項,對雙方皆無約束力。
10.3 本協議及其附件對雙方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但若附件與本協議相牴觸時以本協議為準。
10.4 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就企業技術祕密,公司及客戶財產保護達成如下協議:
1.保密範圍
甲方尚未公開的發展規劃、方針政策、經營決策的資訊、計劃、方案、指令及商業祕密;
甲方財政預算、決策報告、財務報表、統計資料、財務分析報告、審計資料、銀行賬號;
甲方的經營方法、狀況和經營實力;
甲方未公佈的人事調動、人事任免;
甲方機構的設定、編制、人員名冊和統計表、獎懲材料、考核材料;
甲方各級員工的個人薪金收入情況;
甲方具有保密級別的檔案、資料、會議記錄、信件、方案、投標書、圖片、電腦軟體;
甲方客戶的資料及財產;
甲方專有產品技術、 新技術(包括設計方案、測試結果和記錄、資料資料、計算機程式等)和售後服務技術;
銷售合同、銷售網路、渠道。
2.權利和義務
甲方提供乙方正常的技術研究,開發條件和業務拓展的空間,努力創造有利於乙方發展的機會;
乙方未經批准、不準影印、摘抄、 隨意或惡意拿走甲方祕密檔案、電腦軟、硬體等;
乙方未經批准、不得向他人洩露甲方祕密、資訊;
乙方應妥善謹慎保管和處理甲方及其客戶之機密資訊資料及固定資產、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
甲方有義務對乙方在保守祕密,舉報洩密或改進保密技術、措施、以及及時防止洩密事故、挽救損失方面成績顯著者、給予獎勵。
3.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此協議,甲方有權無條件解除聘用合同,並取消或收回有關待遇;
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甲方將處以乙方_________萬元罰款;
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甲方重大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以上違約責任的執行,超過法律、法規賦予雙方許可權的,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起訴。
4.協議期限
聘用合同期內;
解除聘用合同後的_________年內。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