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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的供水協議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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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的供水協議書 篇1

第一章 總 則

2022年最新的供水協議書(精選3篇)

為加強城市供水企業管理,保證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水源保護和供水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規劃、推動實施城鄉區域集中供水,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武漢市人民政府將武漢市中心城區相關供水特許經營權授予武漢市XX公司,雙方特此簽訂本供水特許經營權協議。

第一條 協議雙方分別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本協議由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簽署。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三條 名詞解釋: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本協議中中國不包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

供水設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及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工程設施,包括: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淨(配)水廠、水站、進戶總水錶等。

特許經營權:指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及特許經營期限內,乙方擁有自來水生產、提供供水服務、收取水費及供水延伸服務費並負責供水設施的建設、經營、維護和更新的特許經營權利。

生效日:指本協議簽署之日。

特許經營期:特許經營期限為30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特許經營期結束後乙方可優先續簽特許經營協議。

如果特許期限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調整,本特許經營期限及相應條款應依據法律規定修訂並簽訂補充協議。

特許經營區域範圍:為乙方名下自來水廠及公共供水管網所覆蓋的供水服務區域;乙方特許經營期限內在武漢市新收購、新建或改擴建的自來水廠及供水管網自動獲得特許經營權。

(1) 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 流行病、瘟疫;

(3) 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 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 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電及其他原材料中斷;

(6) 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質惡化或供應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營業日:指中國除法定節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為非營業日,則應視支付日為下一個營業日。

環境汙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汙染及供水過程中(包括為供水而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汙染,且該等汙染違背或不符合有關環境的適用法律或國際慣例。

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淨資產收益率8%-10%。

第三章 協議的應用

第四條 各方同意本協議是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進行設計、建設、運營、維護、服務的依據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協議對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的生產、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 本協議並不構成甲方和乙方之間的合營或合夥關係。

第六條 甲方和乙方宣告和保證如下:

(1) 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有權簽署本協議,所有為授權其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組織或公司內部行動和其他行動均已完成;

(2) 本協議構成甲方和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3) 簽署和履行本協議不違反甲方或乙方應遵守的任何適用法律或對甲方或乙方有約束力的其他任何協議或安排;

(4) 為實現規模經營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國家規範和標準的供水服務,武漢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許經營權期限內不再批准任何個人和企業進入特許經營區域從事供水服務,確保乙方實現排他性經營;

(5)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未經武漢市人民政府書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對特許經營權進行處置、分解、質押、二次轉包或承包等。

第七條 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於建設、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汙染及因此而導致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均由乙方承擔。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汙染除外。

第四章 供水工程

第八條 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照國家、湖北省和武漢市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並積極採用國內、國際先進工藝及技術。供水專案建設選用的裝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武漢市標準。

第九條 乙方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招投標制度選擇專業施工、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度、費用實施監督和控制。

第十條 除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外,在遵守、符合中國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負責協助、監督、檢查乙方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審批、用地、施工協調等相關工作:

(1) 協助乙方獲得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2) 協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場地的土地使用權;

(3) 武漢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對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擴建計劃應當給予支援和幫助;

(4) 協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設施建設和相關工作,包括但不限於:

① 安置受建設影響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設供水工程的場地上的任何建築物或障礙物;

② 供水工程建設所需的臨時或永久用電、供水、排水、排汙和道路。

第五章 供水設施的運營與維護

第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

(1) 甲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① 對乙方的供水服務進行監督檢查,受理使用者對乙方的投訴;

② 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乙方按法律規定製定的供水服務標準,包括水質、水量、水壓、維修以及投訴等進行審查;

③ 制定年度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對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廠水及管網水質進行抽檢和年度綜合評價;

④ 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及有效;

⑤ 甲方有權對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內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動實施處罰;

⑥ 法律、規章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 乙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① 依據適用法律獨家向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使用者供水,依法自主經營;

② 在特許經營期內,武漢市政府主管部門或其受託機構依法對乙方進行財務審計。乙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③ 履行協議雙方約定的社會公益性義務;

④ 法律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報告並保證報告內容準確真實。報告內容應包括投資和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運營狀況、財務報告、規範化服務和供水服務承諾實施以及本年度服務目標等。

第十三條 乙方應對取水設施、淨水廠、加壓泵站、主幹供水管網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狀況及效能進行定期檢修保養,並向甲方提交設施執行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 在運營期內如供水設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換、重建,乙方必須及時替換、重建,並將替換情況說明報甲方備案。

第十五條 乙方必須保證水淨化處理裝置、設施滿足淨水工藝的要求。在淨化處理各工序(車間),應配備相應的水質檢測手段。

第十六條 乙方必須制定保障裝置、設施正常執行及保證人身安全的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以及相關的安全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乙方的執行操作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乙方必須具備保證供水設施裝置完好的定期檢查、維護和故障搶修程式及手段。

第十九條 乙方必須保證從事制水的人員按國家規定經過嚴格體檢。

第二十條 乙方必須建立完整齊全的主要裝置、設施檔案並與實物相符。

第二十一條 乙方必須建立生產、經營、服務全過程規範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及臺帳。

第二十二條 因城市建設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裝、拆除或遷移乙方經營的城市供水設施的,甲方需與乙方進行協商並就補償事宜達成共識後方可依法進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證在緊急情況下的基本供水的應急預案,並在供水緊急情況下,嚴格執行供水應急預案,服從甲方的排程。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按照適用法律定時向甲方提供生產以及經營的統計資料。為了核實某些情況,甲可要求乙方對供水系統的效能和運轉情況提供統計資料。

第六章 供水服務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當在該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對所有願意接受服務的使用者提供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不間斷的服務,不得實行任何歧視性待遇。

第二十六條 乙方應保障每日24小時的連續供水服務,在因擴建及設施檢修需停止供水服務時,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因發生緊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儘快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特許經營區域和期限內,必須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並對出廠水和管網水進行檢測。水質的檢測專案、檢測頻率、管網測壓點及取樣點的設定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和其他相關標準,確保供水管網壓力和水質水量達到標準要求,不斷提高和優化服務質量。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建立公眾參與機制,提供諮詢服務,向社會公佈用水申請程式、水質、水量、水壓等涉及供水服務的各項服務指標,保障公眾能對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乙方發現影響供水安全的水質問題,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甲方。

第三十條 甲方依法監督乙方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環境保護部門、甲方發現城鎮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對措施。

第七章 收 費

第三十一條 特許經營期內,乙方可依法向用戶收取水費、供水工程費、供水延伸服務費等費用,對拒絕支付或無理拖欠應交相關費用的使用者享有追索的權利,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二條 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隻計量水錶時,由供用水雙方協商用水比例,執行分類水價。

第三十三條 水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週期抄驗水錶並結算水費。

第三十四條 按照適用法律,雙方同意水價調整原則、條件和程式如下:

(1)水價的確定原則

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在特許經營區域內的供水價格應足以覆蓋供水業務的合理成本、費用、稅金、合理盈利,具體計算公式為:

P=(合理成本+費用+稅金+合理盈利)/核定供水量

= [C* +(ER)/(1-所得稅率)] ×[(1+增值稅率)/(1-增值稅率×增值稅附加費率)] /Q*

P:供水價格;

C*:供水定價總成本=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參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價總成本,並加上未來三年成本增長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核定辦法參考《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確定;

E*:乙方上年末的淨資產,考慮當年新增股東投入及擴大再生產等變化因素;

R:合理盈利水平對應的淨資產收益率(8%-10%);

Q*=供水總量×(1-合理產銷差率);

供水總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實際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產銷差率根據《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核定。

(2)水價調整的條件

依據《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乙方可以提出調整供水價格的申請:

1、按國家法律、法規正常經營,價格水平不足以維持簡單再生產的;

2、達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額補貼的;

3、為提高水質、安全標準,對水源、水廠、管網進行改擴建,需要合理補償再生產投資的;

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協議可以申請調整供水價格的條件。

(3)水價調整的程式

價格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申請檔案10個工作日內提出價格調整意見報武漢市人民政府,武漢市人民政府應在1個月內明確意見。如決定調價,武漢市人民政府應授權價格主管部門及時啟動調價程式。

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時,應按規定實行成本公開制度、成本監審制度、聽證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八章 政府補貼機制

第三十五條 政府補貼的條件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用戶收費不足以覆蓋特許經營建設、運營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許經營專案相關的其它開發經營權益",當乙方的淨資產收益率未達到合理盈利水平時,武漢市財政局應及時給予必要合理的補貼。

第三十六條 政府補貼申請

當滿足政府補貼條件時,乙方可在當年7月以前向武漢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十七條 政府補貼的稽核與確定

武漢市財政局在收到政府補貼申請後,應按《企業會計準則》於當年9月以前完成稽核工作,補貼金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Z=[C+(E×R)/(1-所得稅率)] - S

Z:政府補貼金額(元);

C:當年的營業總成本,包括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期間費用等實際運營成本,根據"經審計的乙方當年1-6月的營業總成本×2"折算;

E:當年的加權平均淨資產,根據"經審計的乙方1-6月的加權平均淨資產"折算;

R:合理盈利水平對應的淨資產收益率(8%-10%);

S:當年的營業收入(不含增值稅),根據"經審計的的乙方當年1-6月的營業收入×2"折算(如當年7-12月發生水價調整則相應考慮增加)。

第三十八條 政府補貼資金支付

武漢市財政局應將稽核確定的政府補貼列入次年財政預算,並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款項支付。

第九章 特許經營權的終止、變更及延長

第三十九條 特許經營期滿,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終止。

特許經營期滿一年以前,乙方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經武漢市人民政府批准,甲乙雙方簽署延長特許經營期協議。

第四十條 乙方享有的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的供水特許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甲方不得無故提前終止本協議。

第四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後未採取有效的糾正、改進和補救措施的,甲方有權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終止本協議:

(1) 擅自轉讓、抵押、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 不按協議要求履行義務,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 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 未經甲方批准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 嚴重違反本協議或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擬提前終止本協議時,應當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應當自收到乙方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覆。在甲方同意提前終止協議前,乙方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四十三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權利和義務。

第十章 違約與賠償

第四十四條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當協議一方發生違反本協議的行為而使非違約方遭受任何損害、損失、增加支出或承擔額外責任,非違約方有權獲得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上款所述賠償不應超過違約方在簽訂本協議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害、損失、支出或責任。

在特許經營期限內,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的經營中斷或不能完全履行其義務,乙方可提出與甲方進行協商,共同研究解決辦法。但並不免除乙方對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進行事先合理預防和防範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於是否發生違反本協議的情況有爭議,應按照在補償與爭議解決程式中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式解決。

第四十六條 非違約方必須採取合理措施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違反本協議引起的損失,並有權從違約方獲得為謀求減輕和減少損失而發生的任何合理費用。

如果非違約方未能採取上款所述措施,違約方可以請求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本應能夠減輕或減少的損失金額。

第四十七條 如果損失是部分由於非違約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產生於應由非違約方承擔風險的另一事件,則應從賠償的數額中扣除這些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特許經營期內,自乙方內部發生的或乙方與第三方發生的任何法律訴訟、糾紛,均不影響乙方對特許經營權所享有的權利,以及乙方所應履行的特許經營義務。

第十一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條 甲方和乙方對知悉的或者獲取的有關本協議和供水設施的所有資料和檔案等保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條 本協議項下"保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

(1) 一方因專案需要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有關其自身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直屬單位及關聯方的各種資訊,無論該等資訊依附於何種載體(書面形式、其他有形形式或口頭形式),無論是在簽署本協議之前提供、簽署日提供還是之後提供的,亦無論是原件還是影印件;

(2) 雙方因專案需要而製作及/或傳送、抄送、遞交或以電子郵件等形式傳遞的工作底稿、檔案、意見、建議、報表、承諾函、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電話記錄、調查筆錄、調查報告、電子郵件等檔案資料;

(3) 雙方就專案製作的方案、研究解決意見、建議、設想、探討、論證等出具或傳送、抄送、遞交或以電子郵件等形式傳遞的檔案資料;

(4) 雙方因專案需要而訂立的任何合同、協議、補充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等檔案及其履行情況;

(5) 相關主管機關就專案出具的審批、核准、備案檔案;

(6) 雙方因專案需要而接觸到的或獲知的任何其他資訊。

第五十一條 未經對方事先書面許可,雙方將嚴格保守保密資訊並不得出賣、交易、轉讓、發表或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資訊,包括通過採用電子或數字的影印或其他複製方法。

第五十二條 保密期至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後10年。但發生以下情形時,一方可不

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資訊:

(1) 已經公佈的或按本協議可以其他方式公開取得的資訊;

(2) 一方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已經取得的資訊;

(3) 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從第三方取得的資訊;

(4) 按照適用法律要求披露的資訊;

(5) 根據司法機關或有權行政管理機關的判決、決定或通知等應當予以披露;

(6) 為履行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義務而披露的行為。

(7) 一方提供該資訊時,已以書面方式明示無須保密或可向特定第三人披露。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

第五十三條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且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一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後儘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第五十四條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變更影響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生之後儘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並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資訊。

第五十五條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或法律變更的一方必須盡合理的努力減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影響,包括:

(1) 根據合理判斷採取適當措施併為此支付合理的金額;

(2) 與另一方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並確定為減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帶來的損失應採取的合理措施;

(3)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之後必須儘快恢復履行本協議義務。

第十三章 爭議解決

第五十六條 雙方同意,如在執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或歧義,雙方應通過協商努力解決這種爭議,如不能解決,雙方同意該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解決。

第十四章 其他條款

第五十七條 本協議用中文書寫,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條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據國家和武漢市的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辦理。對於暫無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可循的未盡事宜,武漢市人民政府授權甲方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與乙方協商後,另行處理。

第六十條 本協議中各條款的最終解釋權屬武漢市人民政府,國家另有法律規定的除外。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公章)

2022年最新的供水協議書 篇2

廣州市水務局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 行動電話:_______________ 固定電話: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法人登記證書號/□組織機構程式碼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供水條例》、《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廣州市使用者共用用水設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供、用水雙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性質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質:□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種用水。

(二)用水地址:_________區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巷_________號_________房。

(三)客戶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政給水總表客戶編號:________________。

(四)註冊水錶口徑為DN_______。

(五)註冊水錶安裝位置: □戶內/□戶外。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除不可抗力、管網建設和維護需要或者政府行為等原因造成供水間斷外,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定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裝置,但不得影響供水人對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證供水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條 水費結算

(一)雙方按照註冊登記的計費水錶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供水人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供水價格及類別計量水價。在合同有效期內遇價格及水價分類調整時,按照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並結算水費,用水人應當自供水人送達繳費通知之日起15天內(遇法定節日順延)繳納水費。水費結算採取□銀行代劃/□自行繳交方式。

用水人超過規定繳費日期60日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人有權暫停供水。因暫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損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擔。用水人繳齊所欠水費和逾期繳費違約金後,供水人應在24小時內予以恢復供水。

(三)因水錶丟失、發生故障、損壞等原因不能抄驗水錶時,供水人應當更換安裝新水錶;從上期抄表日至更換安裝新水錶日為止的水費,供水人可參照新裝水錶後一個抄表週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計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與供水人協商處理。

(四)因用水人鎖門、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錶的,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並暫收水費。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後按照實際用水量將暫收水費以多退少補的辦法處理。

(五)用水人對註冊水錶計量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鑑定,供水人應予以協助。經質監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鑑定,如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範圍的,鑑定費和水錶及附屬設施拆裝、運送等費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過國家規定允許範圍的則由用水人承擔。因水錶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範圍而造成當期水費收取錯誤的,應以多退少補的辦法處理。

(六)用水人多類別用水應事先申請分別裝表計量。因建築結構、供用水設施等限制不能分別裝表計量的,用水人應主動申報,並由供水人與用水人協商確定各類別用水比例,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用水人多類別用水未事先申請分別裝表計量或未主動與供水人協商各類別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類別用水確定之日起至分別裝表(或簽訂補充協議)之日止按高水價類別收取水費。

(七)總分表計量差額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給水總表後的全體用水人分攤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費由用水人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四條 供水設施和使用者用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供水設施和使用者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由其產權人或者其委託人依法承擔。

第五條 供水人、用水人權利義務

(一)供水人應按照國家標準、規範做好抄驗和更換水錶等工作,用水人應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________受理用水人關於涉水問題的諮詢、建議、表揚和投訴。

(三)除突發爆漏搶修、政府行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提前24小時通過公共媒體、區域公告或供水人入口網站等平臺釋出相關資訊。

(四)用水人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申請複核。

(五)用水人有保護水錶的義務,不得擅自遷移、改動和操作供水人的註冊水錶或者干擾註冊水錶正常計量取水。水錶安裝在用水人住所範圍內的,水錶發生損毀、停行、逆行、滯行時,用水人應當及時告知供水人。用水人損壞或者丟失水錶的,應當予以賠償。

(六)用水人申請變更產權人、承租人、結算戶名、用水類別、銀行代劃賬戶,以及暫停、終止或者恢復用水的,須到供水人經營服務場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辦理有關手續,供水人應及時辦理。

(七)因欠費、違章用水被暫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復用水,應繳清所有欠費和繳納供水設施復裝材料費、管道沖洗耗水費及服務費。超過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裝表業務要求辦理申請用水手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由於供水人責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質、水壓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而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損失的,除賠償用水人水費損失外,還應當支付違約期間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計算)水費10%的違約金。

3.除突發爆漏搶修、政府行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時釋出相關資訊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計算)水費10%的違約金。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逾期繳納水費的,每逾期一日應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費0.5‰的違約金。

2.用水人有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或私自接駁低水價類別用水行為的,除向供水人補繳水費外,還應當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費10%的違約金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因用水人未及時辦理變更產權人、承租人、結算戶名、用水類別、銀行代劃賬戶,以及暫停、終止或恢復用水的有關手續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用水人承擔。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用水人擅自遷移、改動註冊水錶或有其他干擾註冊水錶正常計量取水行為的,應按管道口徑的小時流量值推算此期間的水量向供水人繳納水費;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七條 通知送達

由供水人根據本合同向用水人所傳送的繳費通知、催繳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機簡訊、電子郵件、信函、直接投遞或張貼等方式送達,一經發送簡訊至用水人手機、傳送電子郵件至用水郵箱、投遞或張貼至用水地址均視為送達。

供水人遇到緊急情況或需要告知區域內、全市所有用水人有關資訊時,可以採取公共媒體、區域公告或供水人入口網站等平臺通知。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_種方式解決:

1.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字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滿若雙方均無異議,則自動續期,續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滿自動順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

聯絡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一聯 (白色)供水人留存______ 第二聯 (藍色)用水人留存______

2022年最新的供水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 規、標準,省市相關規定,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確保施工安全,本著協商、統一、平等、互惠的原則雙方簽訂本協議。

一、承包工程專案

1、工程專案名稱:

2、工 程 地 址:

3、承 包 範 圍:

4、承 包 方 式:包工不包料

二、工程專案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開工至 年 月 日完工。

三、協議內容

1、甲乙雙方必須認真貫徹國家、省市、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有關安全、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條例、規定。

2、甲乙雙方在施工前要認真勘察現場,嚴格按施工組織設計和有關安全要求施工。

3、甲乙雙方必須認真進行安全生產製度及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增強法制觀念,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思想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督促職工自覺遵守安全生產紀律、制度和法規。

4、施工前,甲方應對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進場教育,介紹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和要求,乙方應組織召開管理、施工人員安全生產教育會議、並通知甲方委託有關人員出席會議,介紹施工中有關安全、防火等規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須檢查、督促施工人員嚴格遵守、認真執行。根據工程專案的內容與特點,甲乙雙方應作好安全技術交底,並有交底的書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5、施工期間,乙方指派 同志負責本工程專案的有關安全、防火 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負責聯絡、檢查督促乙方執行有關安全、防火規定。甲乙雙方應經常聯絡,相互協助檢查和處理工程施工有關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預防事故發生。

6、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嚴格執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產、防火管理的各項規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檢查和指導。甲方有協助乙方搞好安全生產、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檢查的義務,對於查出的隱患,乙方必須限期整改,對甲方違反安全生產規定、制度等情況,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權利,甲方應該認真整改。

7、在生產操作過程中的個人防護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應督促施工現場人員自覺穿戴好防護用品。

8、甲方雙方人員對各自所在的施工區域、作業環境、操作設施裝置、工具用具等必須認真檢查,發現隱患,立即停止施工,並由責任方落實整改後方準施工。一經施工,就表示該施工單位確認施工場所、作業環境、設施裝置、工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處於安全狀態。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由於上述因素不良而導致的事故後果自負。

9、由甲方提供的機械裝置、腳手架等設施,在搭設、安裝完畢提交使用前,甲方應會同乙方共同按規定驗收,並做好驗收及交付使用的書面手續,嚴禁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投入使用,否則由此發生的後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負責。

10、甲乙雙方的人員,對現場施工的腳手架、各類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誌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動。如確實需要拆除更動的,必須經專案負責人和甲乙技術負責人同意,並採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方可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員,擅自拆除造成的後果,均由該方人員及其單位負責。

11、甲乙雙方在施工中,應注意地下管線及高壓架空線路的保護。甲方對地下管線和障礙物應詳細交底,乙方應貫徹交底要求。如遇有情況,應及時向甲方和有關部門聯絡,採取保護措施。

12、在井下施工中,嚴格按照井下施工要求及有關規定安全施工。

13、甲方提供施工場地及協調解決乙方與其他工隊的協調關係。

14、甲方指定棄土場及棄土範圍。

15、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管理,處理好與周邊環境的關係。

16、乙方所施工內容為爆破前井內雜物清理(包括排水)、爆破時放警戒線及配合爆破隊做好其他安全防護工作、爆破後石方清理以及整個過程中的周邊關係協調工作。

四、計量、計價及結算方式:

1、計量:按工程施工圖紙計量,結算工程量為驗收合格的施工工程量。

2、單價: 元/立方米(含安全防護及周邊關係協調等一系列工作內容)

3、結算方式:施工結束甲方驗收合格後支付總工程款的80%,待工程整體完工投入使用後一月內結清所有工程款。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日期: 日期:

備註: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