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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協議(精選10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1.31W

債務重組協議 篇1

債務重組協議範本

債務重組協議(精選10篇)

甲方: *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

乙方:市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

丙方: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鑑於:

1、*集團系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併合法存續的獨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協議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權獨立作出處置自有資產決定,包括處分自有債權債務的決定;

2、市政開發系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併合法存續的獨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協議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權獨立作出處置自有資產決定,包括處分自有債權債務的決定;

3、系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併合法存續的獨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協議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權獨立作出處置自有資產決定,包括處分自有債權債務的決定;

4、協議各方有意就其之間債權債務關係進行相應的轉受讓、抵銷以實現債務重組的目的;

有鑑於此,協議各方就其之間債權債務轉讓、受讓事宜簽署本協議,以茲共同信守。

一、協議各方之間債權債務情況

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時,*集團對於尚有 土地地價款人民幣*元之債權未收回。

二、協議各方之間債權債務的轉讓

本協議各方同意並確認,*集團將其於本協議第1條項下對於 債權轉讓予,履行債務的權利人變更為;

三、債權債務之抵銷

本協議各方茲此確認,在上述第二條債權轉讓履行完畢後,根據本協議對於享有的金錢債權共計人民幣*元。

四、協議各方的承諾及保證

4.1 協議各方承諾及保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已履行了各自全部必要的稽核和批准程式,獲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權;

4.2 協議各方承諾及保證,本協議項下所涉及的債權債務均已到期,不存在法律法規或協議約定不得相關抵銷之情形;

4.3 *集團同意並確認,作為債權的轉讓方,其對於轉讓的債權享有獨立、合法、完全的處分權,該等債權的轉讓不會構成對於其已簽署的其他協議或法律檔案的違反;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即嚴格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債權債務的抵銷;

4.4 同意並確認,作為債務人,將如約及時的向變更後的債權人履行其所負的債務;

五、 爭議的解決:

6.1 本協議各方因本協議的解釋、履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六、協議生效及其他

7.1 本協議自各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協商後另行簽署相關補充協議。

7.3 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協議各方均持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債務重組協議的簽署頁)

甲方:*集團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

乙方:有限責任公司

授權代表:

丙方:*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

簽署日期:

債務重組協議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絡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絡方式: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絡方式:

丁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絡方式:

鑑於:

1、甲方是一家經批准成立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

第1條、債務確認

各方確認,截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對甲方負有的債務金額為本金人民幣(大寫)(¥______元),利息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增信服務費用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以下簡稱“債務重組金額”)。

第2條、債務重組

甲方同意對於第一條項下債務進行重組。重組期限為______個月,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重組收益率為______%/年,本協議項下的債務按日計息,日收益率=年收益率/360。重組收益以債務重組金額為計算基數。重組收益計算公式為:債務重組金額______年收益率/360______實際天數。

第3條、還款計劃

3.1、重組收益的支付

本協議項下債務重組收益按季度以下列方式支付:每個季度末月的日為結息日,日為利息支付日。支付日為法定節假日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2、償還債務重組金額

重組期限屆滿時一次性償還債務重組金額,且最後一期重組收益應隨債務重組金額的清償而全部清償。

3.3、還款賬戶

乙方所償還之債務重組金額、重組收益及其他款項應匯至甲方所指定的以下賬戶:戶名:______開戶銀行:______銀號:

3.4、還款順序

乙方歸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其在本協議項下到期應付款項金額(包括但不限於債務重組金額、重組收益、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等)的,應按以下順序(同一順序按照各項金額比例)進行清償:

3.4.1、按照本協議約定應由乙方承擔而由甲方墊付的各項費用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

3.4.2、乙方因違反本協議而發生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3.4.3、重組收益;

3.4.4、債務重組金額。

3.5、提前還款(選擇適用)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滿個月,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選擇以下第種方式提前還款:(日期填該筆貸款重組起始日期)

3.5.1、提前一次性償還全部債務重組金額及重組收益;

3.5.2、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前償還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前償還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

3.5.3、其他

如乙方選擇提前還款,則乙方應提前個工作日提出提前還款申請,經甲方書面確認後即為不可撤銷。

3.6、資金歸集

3.6.2、如乙方未按前款約定進行資金歸集,丙方應於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足,用於保證乙方還款義務的履行。丙方於本款約定項下的補足義務不影響其在【《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項下擔保責任的承擔。

第4條、還款擔保

乙方提供抵押擔保,丙方和丁方提供連帶擔保。各方將就本條所述抵押擔保事項另行簽署新的”(《抵押合同》、《保證合同》)。

第5條、承諾和保證

5.1、甲方的承諾和保證:

5.1.1、甲方具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

5.2.2、甲方有權簽署本協議及有關檔案,有權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5.2、乙方的承諾和保證:

5.2.1、乙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和授權並能以其自身名義從事本協議項下的經營活動或參與訴訟,且對其經營管理的資產享有合法的處分權。

5.2.3、乙方為本協議項下債務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報表、憑證和資訊等均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5.2.4、為避免乙方履約能力的降低而影響本協議的履行,乙方特此作出如下不可撤銷的承諾:

(1)在本協議有效期間,不以任何方式減少乙方註冊資本或協助抽逃註冊資本。

(2)在本協議有效期間,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3)本協議有效期間,乙方如擬實施可能危及其對甲方的償債能力的重大經營決策或產權變動行為,乙方應事先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乙方的重大產權變動或經營決策包括但不限於與外商簽訂合資、合作合同;分立、合併、兼併、被兼併、重組、股份制改造、公司組織形式變更;以租賃、承包、聯營、託管等方式進行產權、經營權交易;以房屋、機器裝置等固定資產或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入股或對外投資;以出售、出租、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資產等。

5.2.5、為保證甲方能夠及時瞭解、掌握相關資訊,乙方保證甲方對乙方自身償債能力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包括但不限於採取以下措施:

(1)積極配合並自覺接受甲方對其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檢查、監督,並按照甲方的要求隨時提供全部財務報表、支出憑證、財產清單等相關材料。

(2)如發生重大訴訟或仲裁、強制執行等可能影響或減損乙方償債能力的所有任何重大事項,乙方應在事件發生的同時立即書面通知甲方,並及時採取適當、有效的保護措施使甲方的債權不受損害。

(3)本協議有效期間,乙方如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經營範圍等變更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5.2.6、乙方將依據誠信、務實和負責的原則,盡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協作,促使債務重組順利完成,不從事任何對債務重組造成損害的行為。

5.2.7、乙方保證全額支付在本協議項下其應當支付的款項,不附帶任何條件,亦不提出任何抵銷、反索賠的主張或任何其他抗辯

5.3、丙方、丁方的承諾和保證:

5.3.1、丙方和丁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和授權並能以其自身名義從事本協議項下的經營活動或參與訴訟,且對其經營管理的資產享有合法的處分權。

5.3.3、丙方和丁方為本協議項下債務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報表、憑證和資訊等均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5.3.4、本協議有效期間,丙方和丁方如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經營範圍等變更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5.3.5、丙方和丁方將依據誠信、務實和負責的原則,不從事任何對債務重組造成損害的行為。

5.3.6、丙方和丁方保證承擔擔保責任時,不附帶任何條件,亦不提出任何抵銷、反索賠的主張或任何其他抗辯。

第6條、違約責任

6.1、如發生下列情形,則視為乙方違約:

6.1.1、乙方未能按本協議約定按時償還債務重組金額或任何一期重組收益;

6.1.2、乙方、丙方和丁方違反本協議第五條中任何一條承諾、保證或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的;

6.1.4、乙方、丙方和丁方違反(《抵押合同》《保證合同》、《資金監管協議》)項下的約定;

6.1.5、其他

6.2、如發生本協議第6.1款約定的違約情形,甲方有權單獨或同時行使如下權利:

6.2.1、除繼續按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重組收益率計收重組收益外,並就全部逾期未償還的債務重組金額及重組收益總金額按日計收違約金;

6.2.2、要求乙方按全部未償還債務重組金額及重組收益總金的%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6.2.3、宣佈重組債務立即到期,要求乙方提前清償全部重組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按本協議約定應支付的債務重組金額、重組收益、違約金等);

6.2.4、宣佈重組債務立即到期,並行使相關擔保權利;

6.2.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年 月 日

債務重組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1、乙方以其位於____________土地共計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為____宗地,土地證號為:_____________)清償所欠甲方款項本金_____________元。

2、甲、乙雙方已委託_________________評估有限公司對乙方所提供____宗宗地進行評估,評估值為______________元。雙方同意以此評估值所確定的數額為依據,等值清償所欠甲方款項本金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評估費由_________方承擔。

3、本協議簽訂後,雙方應及時地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土地過戶手續。甲方應當給予配合,過戶登記費及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4、在抵債土地過戶登記給甲方以前,乙方仍應按原約定承擔所欠甲方債務的違約責任。抵債土地不足以清償乙方所欠甲方債務的剩餘部分,乙方應當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5、本協議為原相關協議的補充。在甲方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以前,全部協議均有效。雙方應嚴格執行。

6、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後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債務重組協議 篇4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解釋或說明,在本協議及本協議相關各方另行簽署的其他相關檔案(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及各擔保協議)中,下述詞語均依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1.“基準日”是指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截至基準日的債務餘額”是指截至基準日(含該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到期債務餘額,含本金及利息。

3.“重組日”是指本協議生效之日。

4.“重組預備期間”指基準日(不含該日)至重組日(含該日)之間的時間間隔。

5.“重組債務”是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截至基準日(含該日)的債務餘額與其在重組預備期間內的利息之和。

6.“重組債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與重組債務等值的債權。

7.“重組債務利息”是指自重組日(不含該日)起至全部重組債務清償日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支付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定的重組債務的利息總額。

8.“債務重組期間”指自重組日(不含該日)起至年月日(含該日)之間的時間間隔。

9.“全部債務”是指重組債務與重組債務利息之和。

10.“全部債權”:指債權人享有的、與全部債務等值的債權。

11.“原貸款債權擔保”是指債權人從銀行受讓貸款債權時受讓的與原貸款債權擔保相關的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權益。

12.“第三方”是指各方以外的任何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13.“工作日”是指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

第二條陳述、保證與承諾

各方確認,各方向對方作出的陳述、保證與承諾,是各方按本協議進行債務重組的重要前提條件,各方依賴下述陳述與保證簽署本協議。

1.將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盡各方的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協作,促使債務重組順利完成。

2.忠實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從事任何對債務重組造成損害的行為。

3.各方與第三方簽訂的任何協議不對簽署及履行本協議構成不利影響。

4.嚴格保守在債務重組過程中所獲得的對方商業祕密。

5.在本協議中所作出的陳述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

第三條債務重組方案

1.重組債務

各方確認,《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截至基準日(含該日)的債務餘額與其在重組預備期間利息之和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

2.重組債務利息及其計算方式

(1)本協議項下重組債務的年利率為%,計算基數以360天/年為準。

(2)本協議項下的重組債務按日計息,按季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度末的第二十日。

(3)利率調整和利息的計收方式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協議履行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修改有關規定,債權人無需通知債務人,即可按中國人民銀行修改後的有關規定執行。

(4)對涉訴案件所涉及的債務進行重組,利息的計算遵循判決書或裁決書的相關規定。

3.還款計劃

債務人同意按各方確定的重組債務還款計劃,按本協議的約定以現金、有價證券或經債權人同意的償債物按本協議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4.提前履行還款義務

債務人可以隨時提前履行還款義務,無需經過債權人的書面同意,但需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債權人。

5.債務豁免

截至還款計劃表中約定的第期履行還款義務日(包括該日),如果債務人均能按時、足額履行任何一期還款義務,則債權人同意豁免債務人在還款計劃表中第期到第期的還款義務。

第四條債務人的責任

1.重組日前,債務人應保證原貸款債權擔保對債權人繼續有效。

重組日後,債務人原則上應安排原貸款債權擔保人對債權人實現本協議項下的全部債權提供擔保。

2.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對於本協議項下債務人的全部債務及相應費用,債務人承諾按債權人的要求以其有效、易於變現的資產向債權人另行提供相應的足額擔保,與債權人簽訂經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合同,或促使第三方出具令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函或簽署令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合同。

3.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的最新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每月的前日內向債權人提供上月末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於每年的第一季度提供經審計的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積極配合並自覺接受債權人對其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檢查、監督。

5.債務人的稅後淨利潤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當期和下期的相應債務時,債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東或債務人的投資者分配股息或紅利;如債務人的稅後淨利潤超過債務人當期和下期的應當償付債權人的相應債務,則債務人可就超過部分向股東或債務人的投資者分配股息或紅利。

6.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減少註冊資本、抽逃資金,或者無償轉移資產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或出租其全部或部分資產。

7.本協議有效期間,非經債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債務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8.如出現保證人發生部分或全部喪失保證能力時,或者為擔保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抵押物、質物或出質權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時,債務人應當及時提供經債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9.本協議有效期間,債務人如進行重大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或債務人以出售、出租、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資產,或者債務人的隸屬關係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企業章程發生修改、企業內部組織發生重大調整等債務人可預測、可控制的各種情形,可能危及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償債能力的,債務人應事先向債權人發出書面通知,徵得債權人的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上述行為。

10.債務人如發生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等債務人無法控制、無法預測的、足以影響債務人償債能力的所有情形,債務人應在事件發生的同時立即書面通知債權人,並及時採取適當、有效的保護措施使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損害。

11.本協議有效期間,債務人如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金等變更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債權人。

12.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每隔半年向債權人提供一份詳細的債務償還情況執行報告。

13.債務人不得簽署任何損害債權人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的相關協議或檔案,不得對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損債權人債權實現的任何承諾。

第五條費用承擔

1.債務人應承擔債權人因實現其債權而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2.除本協議及相應的擔保協議另有約定外,各方應各自承擔簽署與實施本協議及相應的各項擔保協議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債務人遲延履行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到期債務,債務人應按應付而未付額的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

2.債務人違反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賠償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3.各方應當全面履行本合同書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約的,均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當賠償守約方遭受的損失,而且守約方有權提前解除或終止本協議書。

第七條協議的修改、變更和解釋

1.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變更和解釋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致使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時,各方同意將密切合作,儘快修改本協議中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強制執行效力的有關條款。

第八條權利義務的轉讓

債務人同意債權人有權以書面通知債務人的方式向第三方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和義務。

債務人非經債權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條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方式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3.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

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經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成立,本協議所附的相應擔保合同生效之日為本協議之生效日。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

1.各方確認,本協議為《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協議》的補充協議,如本協議的內容與《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協議》中的內容不一致,則依本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準。

2.債務人已閱讀本協議及其相應擔保協議的所有條款,對本協議及其相應擔保協議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3.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債權人未行使或未及時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放棄該權利,亦不影響債權人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權利及債務人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4.如果本協議的某條款被宣佈為無效,應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的效力。

5.各方之間發出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或回覆,應以專人送遞、傳真、電傳或特快專遞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或特快專遞傳送,以送達至其他方的住所地視為送達;如果以傳真或電傳方式傳送,發件人在收到回答程式碼或傳真報告後視為送達。

6.本協議標題僅供參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本協議的詮釋或解釋;本協議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曆日。

7.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亦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每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債務重組協議 篇5

衛輝市私營企業債務重組協議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解釋或說明,在本協議及本協議相關各方另行簽署的其他相關檔案(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及各擔保協議)中,下述詞語均依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1.“基準日”是指年月日。

2.“截至基準日的債務餘額”是指截至基準日(含該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到期債務餘額,含本金及利息。

3.“重組日”是指本協議生效之日。

4.“重組預備期間”指基準日(不含該日)至重組日(含該日)之間的時間間隔。

5.“重組債務”是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截至基準日(含該日)的債務餘額與其在重組預備期間內的利息之和。

6.“重組債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與重組債務等值的債權。

7.“重組債務利息”是指自重組日(不含該日)起至全部重組債務清償日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支付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定的重組債務的利息總額。

8.“債務重組期間”指自重組日(不含該日)起至年月日(含該日)之間的時間間隔。

9.“全部債務”是指重組債務與重組債務利息之和。

10.“全部債權”:指債權人享有的、與全部債務等值的債權。

11.“原貸款債權擔保”是指債權人從銀行受讓貸款債權時受讓的與原貸款債權擔保相關的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權益。

12.“第三方”是指各方以外的任何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13.“工作日”是指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

第二條陳述、保證與承諾

各方確認,各方向對方作出的陳述、保證與承諾,是各方按本協議進行債務重組的重要前提條件,各方依賴下述陳述與保證簽署本協議。

1.將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盡各方的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協作,促使債務重組順利完成。

2.忠實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從事任何對債務重組造成損害的行為。

3.各方與第三方簽訂的任何協議不對簽署及履行本協議構成不利影響。

4.嚴格保守在債務重組過程中所獲得的對方商業祕密。

5.在本協議中所作出的陳述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

第三條債務重組方案

1.重組債務

各方確認,《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截至基準日(含該日)的債務餘額與其在重組預備期間利息之和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

2.重組債務利息及其計算方式

(1)本協議項下重組債務的年利率為%,計算基數以360天/年為準。

(2)本協議項下的重組債務按日計息,按季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度末的第二十日。

(3)利率調整和利息的計收方式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協議履行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修改有關規定,債權人無需通知債務人,即可按中國人民銀行修改後的有關規定執行。

(4)對涉訴案件所涉及的債務進行重組,利息的計算遵循判決書或裁決書的相關規定。

3.還款計劃

債務人同意按各方確定的重組債務還款計劃,按本協議的約定以現金、有價證券或經債權人同意的償債物按本協議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4.提前履行還款義務

債務人可以隨時提前履行還款義務,無需經過債權人的書面同意,但需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債權人。

5.債務豁免

截至還款計劃表中約定的第期履行還款義務日(包括該日),如果債務人均能按時、足額履行任何一期還款義務,則債權人同意豁免債務人在還款計劃表中第期到第期的還款義務。

第四條債務人的責任

1.重組日前,債務人應保證原貸款債權擔保對債權人繼續有效。重組日後,債務人原則上應安排原貸款債權擔保人對債權人實現本協議項下的全部債權提供擔保。

2.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對於本協議項下債務人的全部債務及相應費用,債務人承諾按債權人的要求以其有效、易於變現的資產向債權人另行提供相應的足額擔保,與債權人簽訂經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合同,或促使第三方出具令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函或簽署令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合同。

3.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的最新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每月的前日內向債權人提供上月末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於每年的第一季度提供經審計的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積極配合並自覺接受債權人對其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檢查、監督。

5.債務人的稅後淨利潤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當期和下期的相應債務時,債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東或債務人的投資者分配股息或紅利;如債務人的稅後淨利潤超過債務人當期和下期的應當償付債權人的相應債務,則債務人可就超過部分向股東或債務人的投資者分配股息或紅利。

6.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減少註冊資本、抽逃資金,或者無償轉移資產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或出租其全部或部分資產。

7.本協議有效期間,非經債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債務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8.如出現保證人發生部分或全部喪失保證能力時,或者為擔保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抵押物、質物或出質權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時,債務人應當及時提供經債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9.本協議有效期間,債務人如進行重大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或債務人以出售、出租、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資產,或者債務人的隸屬關係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企業章程發生修改、企業內部組織發生重大調整等債務人可預測、可控制的各種情形,可能危及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償債能力的,債務人應事先向債權人發出書面通知,徵得債權人的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上述行為。

10.債務人如發生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等債務人無法控制、無法預測的、足以影響債務人償債能力的所有情形,債務人應在事件發生的同時立即書面通知債權人,並及時採取適當、有效的保護措施使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損害。

11.本協議有效期間,債務人如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金等變更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債權人。

12.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每隔半年向債權人提供一份詳細的債務償還情況執行報告。

13.債務人不得簽署任何損害債權人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的相關協議或檔案,不得對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損債權人債權實現的任何承諾。

第五條費用承擔

1.債務人應承擔債權人因實現其債權而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2.除本協議及相應的擔保協議另有約定外,各方應各自承擔簽署與實施本協議及相應的各項擔保協議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債務人遲延履行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到期債務,債務人應按應付而未付額的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

2.債務人違反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賠償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3.各方應當全面履行本合同書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約的,均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當賠償守約方遭受的損失,而且守約方有權提前解除或終止本協議書。

第七條協議的修改、變更和解釋

1.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變更和解釋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致使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時,各方同意將密切合作,儘快修改本協議中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強制執行效力的有關條款。

第八條權利義務的轉讓

債務人同意債權人有權以書面通知債務人的方式向第三方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和義務。債務人非經債權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條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方式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3.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經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成立,本協議所附的相應擔保合同生效之日為本協議之生效日。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

1.各方確認,本協議為《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協議》的補充協議,如本協議的內容與《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協議》中的內容不一致,則依本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準。

2.債務人已閱讀本協議及其相應擔保協議的所有條款,對本協議及其相應擔保協議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3.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債權人未行使或未及時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放棄該權利,亦不影響債權人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權利及債務人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4.如果本協議的某條款被宣佈為無效,應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的效力。

5.各方之間發出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或回覆,應以專人送遞、傳真、電傳或特快專遞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或特快專遞傳送,以送達至其他方的住所地視為送達;如果以傳真或電傳方式傳送,發件人在收到回答程式碼或傳真報告後視為送達。

6.本協議標題僅供參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本協議的詮釋或解釋;本協議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曆日。

7.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亦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每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

債務重組協議 篇6

甲方(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

丙方(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

截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共欠甲方借款本金______萬元,利息______萬元,丙方對乙方所欠以上債務提供了有效擔保,擔保方式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一般保證是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補充責任的保證方式,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為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即一般保證方式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是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在連帶保證方式中,不論債務人是否能履行債務,只要債務人到期未履行債務,保證人就應承擔連帶責任。為避免一般保證中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建議金融機構不要選擇一般保證方式,而應選擇連帶責任保證。

甲、乙、丙三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______萬元人民幣,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剩餘借款本金及利息______萬元。(適用於乙方一次性支付債務重組款的情形)

或者: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分期償還所欠債務,具體為:

1、乙方於簽訂本合同時支付______萬元;

2、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______萬元;

3、……甲方承諾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償還全部所承諾的______萬元債務後,免除乙方所欠剩餘債務,甲、乙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同時終止。

第二條自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對乙方重組後的債務按—‰的月利率計收利息。(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計息)

第三條乙方如連續兩次未按第一條規定的還款計劃還款,又未得到甲方認可,甲方將視為嚴重違約。甲方有權取消對乙方的全部承諾,單方解除本合同,對其中乙方已歸還甲方的款項作為乙方正常償還欠款處理,並依法採取各種手段追回乙方所欠的剩餘借款本金計利息。

第四條如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不能償還全部所承諾的______萬元債務,甲方有權取消對乙方的全部承諾,單方解除本合同,對其中乙方已歸還甲方的款項作為乙方正常償還欠款處理,並依法採取各種手段追回乙方所欠的剩餘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五條在乙方未歸還全部所承諾的______萬元債務之前,甲方不放棄除本合同有明確約定之外的任何權利(包括對抵押物的有關權利)

第六條乙方承諾:其任何改制、改組和資產轉讓、變賣等嚴重影響履約能力的行為,必須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丙方承諾在乙方如期歸還全部所承諾的______萬元債務並終止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之前,繼續承擔原來的擔保責任。

第八條甲、乙雙方的其它約定:

1、乙方用其合法擁有的______資產作為債務重組的抵押物(抵押手續另行辦理),甲方享有相關權利;

2、______公司自願為甲、乙雙方之間的債務重組提供擔保連帶責任保證(另行簽訂保證合同);

3、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解決;

第十條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糾紛,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各方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蓋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簽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蓋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簽字)

丙方:________________(蓋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簽字)

債務重組協議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1、乙方以其位於____________土地共計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為____宗地,土地證號為:_____________)清償所欠甲方款項本金_____________元。

2、甲、乙雙方已委託_________________評估有限公司對乙方所提供____宗宗地進行評估,評估值為______________元。雙方同意以此評估值所確定的數額為依據,等值清償所欠甲方款項本金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評估費由 _________方承擔。

3、本協議簽訂後,雙方應及時地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土地過戶手續。甲方應當給予配合,過戶登記費及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4、在抵債土地過戶登記給甲方以前,乙方仍應按原約定承擔所欠甲方債務的違約責任。抵債土地不足以清償乙方所欠甲方債務的剩餘部分,乙方應當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5、本協議為原相關協議的補充。在甲方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以前,全部協議均有效。雙方應嚴格執行。

6、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後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債務重組協議 篇8

甲方:

乙方:

丙方:

協議簽訂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

協議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截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債務總計人民幣_________萬元;丙方欠甲方的債務總計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1、現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間的債務清償問題相互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2、甲方同意將其對丙方的債權中的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以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乙方,乙方願意受讓此項債權。

3、本協議的未盡事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定。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債務重組協議 篇9

義馬市私營企業債務重組協議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解釋或說明,在本協議及本協議相關各方另行簽署的其他相關檔案(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及各擔保協議)中,下述詞語均依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1.“基準日”是指年月日。

2.“截至基準日的債務餘額”是指截至基準日(含該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到期債務餘額,含本金及利息。

3.“重組日”是指本協議生效之日。

4.“重組預備期間”指基準日(不含該日)至重組日(含該日)之間的時間間隔。

5.“重組債務”是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截至基準日(含該日)的債務餘額與其在重組預備期間內的利息之和。

6.“重組債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與重組債務等值的債權。

7.“重組債務利息”是指自重組日(不含該日)起至全部重組債務清償日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支付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定的重組債務的利息總額。

8.“債務重組期間”指自重組日(不含該日)起至年月日(含該日)之間的時間間隔。

9.“全部債務”是指重組債務與重組債務利息之和。

10.“全部債權”:指債權人享有的、與全部債務等值的債權。

11.“原貸款債權擔保”是指債權人從銀行受讓貸款債權時受讓的與原貸款債權擔保相關的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權益。

12.“第三方”是指各方以外的任何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13.“工作日”是指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

第二條陳述、保證與承諾

各方確認,各方向對方作出的陳述、保證與承諾,是各方按本協議進行債務重組的重要前提條件,各方依賴下述陳述與保證簽署本協議。

1.將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盡各方的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協作,促使債務重組順利完成。

2.忠實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從事任何對債務重組造成損害的行為。

3.各方與第三方簽訂的任何協議不對簽署及履行本協議構成不利影響。

4.嚴格保守在債務重組過程中所獲得的對方商業祕密。

5.在本協議中所作出的陳述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

第三條債務重組方案

1.重組債務

各方確認,《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截至基準日(含該日)的債務餘額與其在重組預備期間利息之和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

2.重組債務利息及其計算方式

(1)本協議項下重組債務的年利率為%,計算基數以360天/年為準。

(2)本協議項下的重組債務按日計息,按季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度末的第二十日。

(3)利率調整和利息的計收方式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協議履行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修改有關規定,債權人無需通知債務人,即可按中國人民銀行修改後的有關規定執行。

(4)對涉訴案件所涉及的債務進行重組,利息的計算遵循判決書或裁決書的相關規定。

3.還款計劃

債務人同意按各方確定的重組債務還款計劃,按本協議的約定以現金、有價證券或經債權人同意的償債物按本協議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4.提前履行還款義務

債務人可以隨時提前履行還款義務,無需經過債權人的書面同意,但需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債權人。

5.債務豁免

截至還款計劃表中約定的第期履行還款義務日(包括該日),如果債務人均能按時、足額履行任何一期還款義務,則債權人同意豁免債務人在還款計劃表中第期到第期的還款義務。

第四條債務人的責任

1.重組日前,債務人應保證原貸款債權擔保對債權人繼續有效。重組日後,債務人原則上應安排原貸款債權擔保人對債權人實現本協議項下的全部債權提供擔保。

2.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對於本協議項下債務人的全部債務及相應費用,債務人承諾按債權人的要求以其有效、易於變現的資產向債權人另行提供相應的足額擔保,與債權人簽訂經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合同,或促使第三方出具令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函或簽署令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合同。

3.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的最新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每月的前日內向債權人提供上月末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於每年的第一季度提供經審計的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積極配合並自覺接受債權人對其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檢查、監督。

5.債務人的稅後淨利潤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當期和下期的相應債務時,債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東或債務人的投資者分配股息或紅利;如債務人的稅後淨利潤超過債務人當期和下期的應當償付債權人的相應債務,則債務人可就超過部分向股東或債務人的投資者分配股息或紅利。

6.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減少註冊資本、抽逃資金,或者無償轉移資產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或出租其全部或部分資產。

7.本協議有效期間,非經債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債務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8.如出現保證人發生部分或全部喪失保證能力時,或者為擔保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抵押物、質物或出質權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時,債務人應當及時提供經債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9.本協議有效期間,債務人如進行重大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或債務人以出售、出租、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資產,或者債務人的隸屬關係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企業章程發生修改、企業內部組織發生重大調整等債務人可預測、可控制的各種情形,可能危及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償債能力的,債務人應事先向債權人發出書面通知,徵得債權人的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上述行為。

10.債務人如發生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等債務人無法控制、無法預測的、足以影響債務人償債能力的所有情形,債務人應在事件發生的同時立即書面通知債權人,並及時採取適當、有效的保護措施使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損害。

11.本協議有效期間,債務人如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金等變更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債權人。

12.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每隔半年向債權人提供一份詳細的債務償還情況執行報告。

13.債務人不得簽署任何損害債權人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的相關協議或檔案,不得對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損債權人債權實現的任何承諾。

第五條費用承擔

1.債務人應承擔債權人因實現其債權而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2.除本協議及相應的擔保協議另有約定外,各方應各自承擔簽署與實施本協議及相應的各項擔保協議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債務人遲延履行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到期債務,債務人應按應付而未付額的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

2.債務人違反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賠償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3.各方應當全面履行本合同書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約的,均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當賠償守約方遭受的損失,而且守約方有權提前解除或終止本協議書。

第七條協議的修改、變更和解釋

1.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變更和解釋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致使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時,各方同意將密切合作,儘快修改本協議中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強制執行效力的有關條款。

第八條權利義務的轉讓

債務人同意債權人有權以書面通知債務人的方式向第三方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和義務。債務人非經債權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條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方式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3.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經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成立,本協議所附的相應擔保合同生效之日為本協議之生效日。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

1.各方確認,本協議為《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協議》的補充協議,如本協議的內容與《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協議》中的內容不一致,則依本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準。

2.債務人已閱讀本協議及其相應擔保協議的所有條款,對本協議及其相應擔保協議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3.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債權人未行使或未及時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放棄該權利,亦不影響債權人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權利及債務人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4.如果本協議的某條款被宣佈為無效,應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的效力。

5.各方之間發出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或回覆,應以專人送遞、傳真、電傳或特快專遞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或特快專遞傳送,以送達至其他方的住所地視為送達;如果以傳真或電傳方式傳送,發件人在收到回答程式碼或傳真報告後視為送達。

6.本協議標題僅供參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本協議的詮釋或解釋;本協議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曆日。

7.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亦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每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

債務重組協議 篇10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解釋或說明,在本協議及本協議相關各方另行簽署的其他相關檔案(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及各擔保協議)中,下述詞語均依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1.“基準日”是指年月日。

2.“截至基準日的債務餘額”是指截至基準日(含該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到期債務餘額,含本金及利息。

3.“重組日”是指本協議生效之日。

4.“重組預備期間”指基準日(不含該日)至重組日(含該日)之間的時間間隔。

5.“重組債務”是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截至基準日(含該日)的債務餘額與其在重組預備期間內的利息之和。

6.“重組債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與重組債務等值的債權。

7.“重組債務利息”是指自重組日(不含該日)起至全部重組債務清償日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支付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定的重組債務的利息總額。

8.“債務重組期間”指自重組日(不含該日)起至年月日(含該日)之間的時間間隔。

9.“全部債務”是指重組債務與重組債務利息之和。

10.“全部債權”:指債權人享有的、與全部債務等值的債權。

11.“原貸款債權擔保”是指債權人從銀行受讓貸款債權時受讓的與原貸款債權擔保相關的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權益。

12.“第三方”是指各方以外的任何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13.“工作日”是指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

第二條陳述、保證與承諾

各方確認,各方向對方作出的陳述、保證與承諾,是各方按本協議進行債務重組的重要前提條件,各方依賴下述陳述與保證簽署本協議。

1.將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盡各方的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協作,促使債務重組順利完成。

2.忠實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從事任何對債務重組造成損害的行為。

3.各方與第三方簽訂的任何協議不對簽署及履行本協議構成不利影響。

4.嚴格保守在債務重組過程中所獲得的對方商業祕密。

5.在本協議中所作出的陳述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

第三條債務重組方案

1.重組債務

各方確認,《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截至基準日(含該日)的債務餘額與其在重組預備期間利息之和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

2.重組債務利息及其計算方式

(1)本協議項下重組債務的年利率為%,計算基數以360天/年為準。

(2)本協議項下的重組債務按日計息,按季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度末的第二十日。

(3)利率調整和利息的計收方式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協議履行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修改有關規定,債權人無需通知債務人,即可按中國人民銀行修改後的有關規定執行。

(4)對涉訴案件所涉及的債務進行重組,利息的計算遵循判決書或裁決書的相關規定。

3.還款計劃

債務人同意按各方確定的重組債務還款計劃,按本協議的約定以現金、有價證券或經債權人同意的償債物按本協議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4.提前履行還款義務

債務人可以隨時提前履行還款義務,無需經過債權人的書面同意,但需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債權人。

5.債務豁免

截至還款計劃表中約定的第期履行還款義務日(包括該日),如果債務人均能按時、足額履行任何一期還款義務,則債權人同意豁免債務人在還款計劃表中第期到第期的還款義務。

第四條債務人的責任

1.重組日前,債務人應保證原貸款債權擔保對債權人繼續有效。

重組日後,債務人原則上應安排原貸款債權擔保人對債權人實現本協議項下的全部債權提供擔保。

2.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對於本協議項下債務人的全部債務及相應費用,債務人承諾按債權人的要求以其有效、易於變現的資產向債權人另行提供相應的足額擔保,與債權人簽訂經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合同,或促使第三方出具令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函或簽署令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合同。

3.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的最新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每月的前日內向債權人提供上月末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於每年的第一季度提供經審計的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積極配合並自覺接受債權人對其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檢查、監督。

5.債務人的稅後淨利潤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當期和下期的相應債務時,債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東或債務人的投資者分配股息或紅利;如債務人的稅後淨利潤超過債務人當期和下期的應當償付債權人的相應債務,則債務人可就超過部分向股東或債務人的投資者分配股息或紅利。

6.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減少註冊資本、抽逃資金,或者無償轉移資產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或出租其全部或部分資產。

7.本協議有效期間,非經債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債務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8.如出現保證人發生部分或全部喪失保證能力時,或者為擔保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抵押物、質物或出質權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時,債務人應當及時提供經債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9.本協議有效期間,債務人如進行重大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或債務人以出售、出租、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資產,或者債務人的隸屬關係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企業章程發生修改、企業內部組織發生重大調整等債務人可預測、可控制的各種情形,可能危及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償債能力的,債務人應事先向債權人發出書面通知,徵得債權人的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上述行為。

10.債務人如發生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等債務人無法控制、無法預測的、足以影響債務人償債能力的所有情形,債務人應在事件發生的同時立即書面通知債權人,並及時採取適當、有效的保護措施使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損害。

11.本協議有效期間,債務人如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金等變更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債權人。

12.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每隔半年向債權人提供一份詳細的債務償還情況執行報告。

13.債務人不得簽署任何損害債權人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的相關協議或檔案,不得對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損債權人債權實現的任何承諾。

第五條費用承擔

1.債務人應承擔債權人因實現其債權而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2.除本協議及相應的擔保協議另有約定外,各方應各自承擔簽署與實施本協議及相應的各項擔保協議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債務人遲延履行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到期債務,債務人應按應付而未付額的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

2.債務人違反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賠償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3.各方應當全面履行本合同書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約的,均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當賠償守約方遭受的損失,而且守約方有權提前解除或終止本協議書。

第七條協議的修改、變更和解釋

1.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變更和解釋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致使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時,各方同意將密切合作,儘快修改本協議中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強制執行效力的有關條款。

第八條權利義務的轉讓

債務人同意債權人有權以書面通知債務人的方式向第三方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和義務。

債務人非經債權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條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方式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3.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

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經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成立,本協議所附的相應擔保合同生效之日為本協議之生效日。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

1.各方確認,本協議為《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協議》的補充協議,如本協議的內容與《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協議》中的內容不一致,則依本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準。

2.債務人已閱讀本協議及其相應擔保協議的所有條款,對本協議及其相應擔保協議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3.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債權人未行使或未及時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放棄該權利,亦不影響債權人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權利及債務人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4.如果本協議的某條款被宣佈為無效,應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的效力。

5.各方之間發出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或回覆,應以專人送遞、傳真、電傳或特快專遞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或特快專遞傳送,以送達至其他方的住所地視為送達;如果以傳真或電傳方式傳送,發件人在收到回答程式碼或傳真報告後視為送達。

6.本協議標題僅供參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本協議的詮釋或解釋;本協議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曆日。

7.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亦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每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