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號:
日期:
簽約地點:_
賣方:___
地址:_電報掛號:
電傳:
買方:___
地址:_電報掛號:
電傳:
買賣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買方購進,由賣方出售下列商品,訂立本合同:
1.|品名及規格│數量│單價│總價|
2.合同總值:___
3.包裝:___
4.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5.嘜頭:___
6.裝運口岸:___
7.目的口岸:___
8.裝運期限:___
9.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分割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前開到賣方。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後15天在___到期。
10.裝運單據:賣方應提供下列單據。
(1)已裝船清潔提單;
(2)發票;
(3)裝箱單;
(4)保險單。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並允許轉船;
(2)賣方於貨物裝船後,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索賠:賣方同意受理因貨物的質量、數量和(或)規 格與合同規定不符的異議索賠,但賣方僅負責賠償由於製造工藝不良或材質不佳所造成的質量不符部份。有關安裝不當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賠或損失,賣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賠異議必須提供有名的、並經賣方認可公證行的檢驗報告。有關質量方面索賠異議應於貨到目的地後3個月內提出,有關數量和(或)規格索賠異議應於貨到目的地後30天內提出。一切損失凡由於自然原因或屬於船方或保險公司責任範圍內者,賣方概不受理。如買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將信用證開出,或者開來的信用證不符合合同規定,而在接到賣方通知後,不能按期辦妥修正,賣方可以撤銷合同或延期交貨,並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1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其他有關機構所出具的證明。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方負擔。
15.其他:對本合同之任何變更及增加,僅在以書面經雙方簽字後,方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對方書面同意前,無權將本合同規定之權利及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自本合同簽訂後,以前有關本批交易的函電均作為無效。
16.備註:
買方:__賣方:__
注:經買賣雙方以電傳或電報談妥條件,議定合同貨物品質、數量、交貨期及價格等,爾後由賣方書就售貨合同,正式簽約後作為成交的依據。
男方: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女,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男女雙方於______年___月___日開始同居生活(未辦理婚姻登記)。現因雙方感情不和,已無法共同生活。故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同居關係,並就財產及債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與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解除同居關係。
二、雙方一致確認在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無任何共同財產可予分割。
三、債務處理
(1)同居期間,甲方為共同生活而進行的專案投資所產生的對外債務為___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__萬元整)。此部分債務雙方確認為共同債務,乙對此部分債務予以確認,並不提出異議,承諾由雙方共同償還。
(2)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對外無共同債務,甲方對外亦無其他債務。共同債務範圍以本次協議確認的為準,如有未納入本協議的債務,則不屬於共同債務,甲乙雙方承諾各自償還。債權人主張權利的,由債務承載方各自負責償還。
(3)由於債務系甲方對外進行支借和欠付的,債務組成處理由甲方負責處理,在本協議簽訂之後,乙方自願支付___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__萬元整)用於甲方償還共同債務。此部分款項乙支付之後,即視為對共同債務進行了處理,乙方不在承擔此部分債務的償還。
(4)甲方取得該部分用於支付共同債務的__________萬元之後,需將此部分費用全部用於償還債務,不得將此部分費用那作他用。如甲方將此部分費用挪作他用,甲方承擔為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四、男方應補償女方人民幣共計____________元整,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五、本協議一式貳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男方: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核心內容: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趙-明和王*軍是認識多年的老朋友,雖然沒有經濟上的往來,但也一直保持著聯絡。這一天,趙-明面帶焦急地來到王*軍的辦公室,見面就開始訴苦:“老-王,最近我的連著有幾筆貨款回款出了問題,外面的欠賬又有兩筆馬上要到期了,週轉實在困難,如果你現在手上有錢的話,能不能從你這裡借50萬救救急 ”
看到王*軍在猶豫,趙-明忙接著說:“老-王,我這筆錢雖然要得急,可我還不至於還不上,一年內肯定全還清。利息方面也好商量,不會讓你白幫這麼一個忙的。”這句話讓王*軍動心了,因為他手裡確實有這麼一筆錢,已經找了了段時間的投資專案,卻總也沒有合適的。現在既然王*軍求到了自己,不如把賣個人情把錢借給他,再向他多要點利息,不也等於投資了一個賺錢的“專案”麼 於是雙方很快籤認好了借款協議,約定王*軍借給趙-明人民幣50萬元,利息按月息5%,計算到還款時為止。
趙-明借到錢之後渡過了困難,可以自己的貨款一直回收得順利,等10個月後要準備還錢時一算,竟然要付給王*軍25萬利息,覺得實在心疼,想和王*軍商量一下少還點利息。王*軍覺得早就約定好了利息,趙-明這是在耍賴,一分錢的利息也不同意少收。
趙-明和王*軍之間存在合法的借貸關係,但是不是王*軍的主張一定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援呢 這就要從雙方約定的利息開始分析,各人之間借款可以不約定利息,也可以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約定利息。但是,還有重要的一點就是利息不能超過一定的幅度,如果約定的利息過高,超過的部分法律上就不再認可和支援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所以王*軍和趙-明約定的借款利息是月息5%,相當於年利息為60%。即使雙方去打官司,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以上的部分法院也是不會認可的。王*軍的想法沒有辦法完全實現。